受託人除信託行為另有訂定外,非經委託人及受益人之同意,不得辭任。但有不得已之事由時,得聲請法院許可其辭任。
受託人違背其職務或有其他重大事由時,法院得因委託人或受益人之聲請將其解任。
前二項情形,除信託行為另有訂定外,委託人得指定新受託人,如不能或不為指定者,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選任新受託人,並為必要之處分。
已辭任之受託人於新受託人能接受信託事務前,仍有受託人之權利及義務。
受託人除信託行為另有訂定外,非經委託人及受益人同意,不得辭任;但有不得已事由時,可聲請法院許可辭任。受託人違背職務或有其他重大事由時,法院得因委託人或受益人聲請將其解任。受託人辭任或被解任後,除信託行為另有訂定外,委託人可指定新受託人;若不能或不為指定,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聲請選任新受託人,並為必要處分。已辭任的受託人,在新受託人能接受信託事務前,仍保有受託人的權利及義務。
紅色為不動產經紀人、灰紅為地政士;空白柱代表該年未出現。資料來源:考選部公告試題、LandExam 自研引擎逐題比對民國 100–114 年題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