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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法 · LAW ARTICLE

第 4 條

ARTICLE TEXT · 條文全文

條文全文

以應登記或註冊之財產權為信託者,非經信託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以有價證券為信託者,非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於證券上或其他表彰權利之文件上載明為信託財產,不得對抗第三人。

以股票或公司債券為信託者,非經通知發行公司,不得對抗該公司。

PLAIN · 白話解讀

信託財產要對抗第三人,依財產種類有不同的公示要件。第一種是應登記或註冊的財產權,例如不動產,必須辦理信託登記,沒登記就不能對抗第三人。第二種是有價證券,必須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在證券或表彰權利的文件上載明為信託財產,否則同樣不能對抗第三人。第三種是股票或公司債券,除了前面要求外,還必須通知發行公司,沒通知就不能對抗該公司。三種對抗要件各自獨立,依信託財產類型來判斷。

  • 應登記或註冊財產權:須辦信託登記
  • 有價證券:須依主管機關規定載明為信託財產
  • 股票或公司債券:須通知發行公司
  • 未踐行公示者不得對抗第三人
考點常考三類財產各自的公示要件;陷阱:把股票的「通知發行公司」誤套到一般有價證券。
6
歷年考過次數 · 100–114 年
0 個年度,最近 114
經紀人 0 · 地政士 6
100107114
DATA · 歷年出題分布

15 屆考試中出現於 0 個年度

紅色為不動產經紀人、灰紅為地政士;空白柱代表該年未出現。資料來源:考選部公告試題、LandExam 自研引擎逐題比對民國 100–114 年題庫。

100101102103104105106107108109110111112113114
不動產經紀人 地政士
FAQ · 常見問題

關於 信託法 第 4 條

信託法第4條的白話文意思是什麼?
完整白話解讀請見本頁上方「PLAIN · 白話解讀」段落,內含 4 點要件條列與考點 callout。 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之 信託法第4條為準(見本頁「條文全文」)。
信託法第4條最常考什麼題型?
歷年 6 題考古題中,出題重心常在條文要件辨析、與相關條文競合適用、以及具體案例事實判斷。詳解請見本頁「歷年考題」。
信託法第4條跟哪些條文容易混淆?
本條在不動產考試中常與信託法同章節條文一起出題。建議使用 LandExam 的「跨法規對照」hub page 查看本條的相關高頻條文。
信託法第4條在不動產考試考過幾次?
根據 LandExam 對民國 100–114 年共 15 屆不動產考試的逐題比對統計,信託法第 4 條共被引用 6 次、地政士考試 6 次,最近一次出現於114 年。資料來源:考選部公告試題、LandExam 自研引擎逐題比對。
信託法第4條在哪些年度考過?
本條在民國 100-114 年共出現 6 題(中頻考點)。詳解請見本頁。
如何用 LandExam 練習信託法第4條?
點擊本頁底部「線上練習引用本條的題目」可逐題練 6 題。做錯題目自動進 SM-2 間隔重複錯題集,到期跳出複習。申論題用 LandExam 自研 AI 評分依「法條準確度・論述完整度・結構・字數」四維度給 0–25 分,附等第與改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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