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應登記或註冊之財產權為信託者,非經信託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以有價證券為信託者,非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於證券上或其他表彰權利之文件上載明為信託財產,不得對抗第三人。
以股票或公司債券為信託者,非經通知發行公司,不得對抗該公司。
信託財產要對抗第三人,依財產種類有不同的公示要件。第一種是應登記或註冊的財產權,例如不動產,必須辦理信託登記,沒登記就不能對抗第三人。第二種是有價證券,必須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在證券或表彰權利的文件上載明為信託財產,否則同樣不能對抗第三人。第三種是股票或公司債券,除了前面要求外,還必須通知發行公司,沒通知就不能對抗該公司。三種對抗要件各自獨立,依信託財產類型來判斷。
紅色為不動產經紀人、灰紅為地政士;空白柱代表該年未出現。資料來源:考選部公告試題、LandExam 自研引擎逐題比對民國 100–114 年題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