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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法 · LAW ARTICLE

第 6 條

ARTICLE TEXT · 條文全文

條文全文

信託行為有害於委託人之債權人權利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前項撤銷,不影響受益人已取得之利益。但受益人取得之利益未屆清償期或取得利益時明知或可得而知有害及債權者,不在此限。

信託成立後六個月內,委託人或其遺產受破產之宣告者,推定其行為有害及債權。

PLAIN · 白話解讀

信託行為若有害於委託人債權人的權利,債權人可以聲請法院撤銷該信託。但這項撤銷不影響受益人已經取得的利益;不過如果受益人取得的利益還沒到清償期,或受益人取得利益時就明知或可得而知該行為有害債權人權利,則仍可撤銷其利益。另外,信託成立後六個月內,委託人或其遺產受破產之宣告者,法律推定該信託行為有害於債權,債權人不必再證明信託有害債權即可請求撤銷。

  • 信託害及債權
  • 債權人聲請法院撤銷
  • 不影響受益人已取得之利益
  • 利益未屆清償期或明知有害不適用
  • 成立後六個月內破產推定有害債權
考點考點為撤銷權與善意受益人保護例外、六個月推定期間;陷阱:六個月起算自「信託成立」非破產宣告,且推定有害債權的對象包含遺產破產。
3
歷年考過次數 · 100–114 年
0 個年度,最近 111
經紀人 0 · 地政士 3
100107114
DATA · 歷年出題分布

15 屆考試中出現於 0 個年度

紅色為不動產經紀人、灰紅為地政士;空白柱代表該年未出現。資料來源:考選部公告試題、LandExam 自研引擎逐題比對民國 100–114 年題庫。

100101102103104105106107108109110111112113114
不動產經紀人 地政士
FAQ · 常見問題

關於 信託法 第 6 條

信託法第6條的白話文意思是什麼?
完整白話解讀請見本頁上方「PLAIN · 白話解讀」段落,內含 5 點要件條列與考點 callout。 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之 信託法第6條為準(見本頁「條文全文」)。
信託法第6條最常考什麼題型?
歷年 3 題考古題中,出題重心常在條文要件辨析、與相關條文競合適用、以及具體案例事實判斷。詳解請見本頁「歷年考題」。
信託法第6條跟哪些條文容易混淆?
本條在不動產考試中常與信託法同章節條文一起出題。建議使用 LandExam 的「跨法規對照」hub page 查看本條的相關高頻條文。
信託法第6條在不動產考試考過幾次?
根據 LandExam 對民國 100–114 年共 15 屆不動產考試的逐題比對統計,信託法第 6 條共被引用 3 次、地政士考試 3 次,最近一次出現於111 年。資料來源:考選部公告試題、LandExam 自研引擎逐題比對。
信託法第6條在哪些年度考過?
本條在民國 100-114 年共出現 3 題(中頻考點)。詳解請見本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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