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九款所定之實施進度,應就其計畫地區範圍預計之發展趨勢及地方財力,訂定分區發展優先次序。第一期發展地區應於主要計畫發布實施後,最多二年完成細部計畫;並於細部計畫發布後,最多五年完成公共設施。其他地區應於第一期發展地區開始進行後,次第訂定細部計畫建設之。
未發布細部計畫地區,應限制其建築使用及變更地形。但主要計畫發布已逾二年以上,而能確定建築線或主要公共設施已照主要計畫興建完成者,得依有關建築法令之規定,由主管建築機關指定建築線,核發建築執照。
都市計畫第 15 條第一項第九款所定實施進度,應依計畫地區預計發展趨勢及地方財力,訂定分區發展優先次序。第一期發展地區須於主要計畫發布實施後最多 2 年完成細部計畫;細部計畫發布後最多 5 年完成公共設施。其他地區於第一期發展地區開始後,依序訂定細部計畫並建設。未發布細部計畫地區原則應限制建築使用及變更地形;例外是主要計畫發布逾 2 年以上,且能確定建築線或主要公共設施已照主計畫興建完成者,得依建築法令由主管建築機關指定建築線、核發建築執照。
紅色為不動產經紀人、灰紅為地政士;空白柱代表該年未出現。資料來源:考選部公告試題、LandExam 自研引擎逐題比對民國 100–114 年題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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