細部計畫擬定後,除依第十四條規定由內政部訂定,及依第十六條規定與主要計畫合併擬定者,由內政部核定實施外,其餘均由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實施。
前項細部計畫核定之審議原則,由內政部定之。
細部計畫核定發布實施後,應於一年內豎立都市計畫樁、計算坐標及辦理地籍分割測量,並將道路及其他公共設施用地、土地使用分區之界線測繪於地籍圖上,以供公眾閱覽或申請謄本之用。
前項都市計畫樁之測定、管理及維護等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細部計畫之擬定、審議、公開展覽及發布實施,應分別依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十九條及第二十一條規定辦理。
細部計畫的核定機關依擬定方式而不同。除了依第十四條由內政部訂定,及依第十六條與主要計畫合併擬定,均由內政部核定實施外,其餘細部計畫由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實施,審議原則由內政部訂定。細部計畫核定發布實施後,應於一年內豎立都市計畫樁、計算坐標並辦理地籍分割測量,將道路、其他公共設施用地及土地使用分區界線測繪於地籍圖供公眾閱覽或申請謄本。樁的測定、管理及維護辦法由內政部定之;擬定、審議、公開展覽及發布實施則依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規定辦理。
紅色為不動產經紀人、灰紅為地政士;空白柱代表該年未出現。資料來源:考選部公告試題、LandExam 自研引擎逐題比對民國 100–114 年題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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