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經發布實施後,不得隨時任意變更。但擬定計畫之機關每三年內或五年內至少應通盤檢討一次,依據發展情況,並參考人民建議作必要之變更。對於非必要之公共設施用地,應變更其使用。
前項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之辦理機關、作業方法及檢討基準等事項之實施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都市計畫一經發布實施,原則上就不能隨時任意變更,以維持計畫的穩定性。但為了配合都市發展實際情況,擬定計畫的機關每三年或每五年至少要做一次通盤檢討,依當前發展狀況並參考人民提出的建議,做必要的變更。對於檢討後認為已經不需要的公共設施用地,應該變更其使用方式。至於通盤檢討的辦理機關、作業方法、檢討基準等實施辦法,由內政部另行訂定。
紅色為不動產經紀人、灰紅為地政士;空白柱代表該年未出現。資料來源:考選部公告試題、LandExam 自研引擎逐題比對民國 100–114 年題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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