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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法 第 2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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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全文
都市計畫經發布實施後,不得隨時任意變更。但擬定計畫之機關每三年內或五年內至少應通盤檢討一次,依據發展情況,並參考人民建議作必要之變更。對於非必要之公共設施用地,應變更其使用。 前項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之辦理機關、作業方法及檢討基準等事項之實施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歷年考古題引用本條(本平台找到 1 題)
經紀人 112 年 · 土地法規
有關土地利用計畫之通盤檢討相關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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