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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法 · LAW ARTICLE

第 48 條

ARTICLE TEXT · 條文全文

條文全文

依本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供公用事業設施之用者,由各該事業機構依法予以徵收或購買;其餘由該管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依左列方式取得之:

一、徵收。

二、區段徵收。

三、市地重劃。

5
歷年考過次數 · 100–114 年
2 個年度,最近 114
經紀人 5 · 地政士 0
100107114
DATA · 歷年出題分布

15 屆考試中出現於 2 個年度

紅色為不動產經紀人、灰紅為地政士;空白柱代表該年未出現。資料來源:考選部公告試題、LandExam 自研引擎逐題比對民國 100–114 年題庫。

100101102103104105106107108109110111112113114
不動產經紀人 地政士
PAST EXAMS · 歷年考題

都市計畫法 第 48 條歷年怎麼考?

以下是引用本條的代表題目(依年份倒序),每題標註考試類型、年份與科目。點擊題卡到 LandExam 看完整題目、選項與解析。

FAQ · 常見問題

關於 都市計畫法 第 48 條

都市計畫法第48條的白話文意思是什麼?
條文原文如下:依本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供公用事業設施之用者,由各該事業機構依法予以徵收或購買;其餘由該管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依左列方式取得之:一、徵收。二、區段徵收。三…(完整條文與要件解析請參本頁「條文全文」段落,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都市計畫法第48條最常考什麼題型?
歷年考古題中本條典型題型如下:「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供公用事業設施使用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應由各該事業機構依法徵收或購買;其餘由公用事業設施所屬政府或鄉、鎮、…」(111 年);「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供公用事業設施之用者,由各該事業機構依法予以徵收或購買;其餘由該管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103 年)。出題重心常在條文要件辨析、與相關條文競合適用、以具體案例事實判斷適用結果。完整 5 題 + 詳解請見本頁「歷年考題」段落。
都市計畫法第48條跟哪些條文容易混淆?
本條在不動產考試中常與都市計畫法同章節條文一起出題。建議使用 LandExam 的「跨法規對照」hub page 查看本條的相關高頻條文。
都市計畫法第48條在不動產考試考過幾次?
根據 LandExam 對民國 100–114 年共 15 屆不動產考試的逐題比對統計,都市計畫法第 48 條共被引用 5 次,其中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5 次,跨 2 個年度,最近一次出現於114 年。資料來源:考選部公告試題、LandExam 自研引擎逐題比對。
都市計畫法第48條在哪些年度考過?
民國 111 年、103 年 均有題目引用本條。每年考次的題型可能略有變化,完整 5 題逐題詳解請見本頁。
如何用 LandExam 練習都市計畫法第48條?
點擊本頁底部「線上練習引用本條的題目」可逐題練 5 題。做錯題目自動進 SM-2 間隔重複錯題集,到期跳出複習。申論題用 LandExam 自研 AI 評分依「法條準確度・論述完整度・結構・字數」四維度給 0–25 分,附等第與改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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