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法徵收或區段徵收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其地價補償以徵收當期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平均公告土地現值為準,必要時得加成補償之。但加成最高以不超過百分之四十為限;其地上建築改良物之補償以重建價格為準。
前項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加成補償標準,由當地直轄市、縣(市)地價評議委員會於評議當年期公告土地現值時評議之。
依都市計畫法徵收或區段徵收的公共設施保留地,地價補償以徵收當期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的平均公告土地現值為準。必要時可加成補償,但加成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四十。地上的建築改良物補償則以重建價格為準。前述公共設施保留地的加成補償標準,由當地直轄市、縣(市)地價評議委員會在評議當年期公告土地現值時一併評議決定。
紅色為不動產經紀人、灰紅為地政士;空白柱代表該年未出現。資料來源:考選部公告試題、LandExam 自研引擎逐題比對民國 100–114 年題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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