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設施保留地在未取得前,得申請為臨時建築使用。
前項臨時建築之權利人,經地方政府通知開闢公共設施並限期拆除回復原狀時,應自行無條件拆除;其不自行拆除者,予以強制拆除。
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都市計畫劃設的公共設施保留地,在政府正式取得之前,土地所有權人可以申請為臨時建築使用,避免土地長期閒置。但臨時建築的權利人經地方政府通知開闢公共設施並限期拆除回復原狀時,必須無條件自行拆除,不能要求補償或抗辯;屆期不拆者,由地方政府強制拆除。臨時建築使用的具體辦法,授權由內政部另行訂定。
紅色為不動產經紀人、灰紅為地政士;空白柱代表該年未出現。資料來源:考選部公告試題、LandExam 自研引擎逐題比對民國 100–114 年題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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