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設施保留地因依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徵收取得之加成補償,免徵所得稅;因繼承或因配偶、直系血親間之贈與而移轉者,免徵遺產稅或贈與稅。
公共設施保留地若依本法第49條第1項被徵收,政府給的加成補償款免課所得稅。另外,若這塊保留地是因為繼承而移轉,或因為配偶之間、直系血親之間(例如父母與子女)的贈與而移轉,則分別免徵遺產稅或贈與稅。重點是兩個層面:徵收加成補償免所得稅;特定親屬間移轉免遺贈稅,鼓勵保留地持有人配合都市計畫。
紅色為不動產經紀人、灰紅為地政士;空白柱代表該年未出現。資料來源:考選部公告試題、LandExam 自研引擎逐題比對民國 100–114 年題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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