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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法 · LAW ARTICLE

第 51 條

ARTICLE TEXT · 條文全文

條文全文

依本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不得為妨礙其指定目的之使用。但得繼續為原來之使用或改為妨礙目的較輕之使用。

PLAIN · 白話解讀

依都市計畫法劃設的公共設施保留地,不可以做任何會妨礙它原本指定目的的使用,例如預定要做學校的保留地,就不能拿來蓋會妨礙學校設置的建物。但是有兩種情形仍然允許:第一是可以繼續做原本的使用,意思是劃設保留地之前那塊地在做什麼用途,劃設後還可以繼續做下去。第二是改成妨礙目的較輕的使用,也就是雖然不是完全合於指定目的,但只要妨礙程度比原本輕就可以。

  • 公共設施保留地用途限制
  • 不得妨礙指定目的之使用
  • 得繼續原來使用
  • 得改為妨礙較輕之使用
考點保留地使用原則與兩種例外允許情形,特別是「妨礙較輕使用」的彈性運用是考點。
3
歷年考過次數 · 100–114 年
2 個年度,最近 109
經紀人 3 · 地政士 0
100107114
DATA · 歷年出題分布

15 屆考試中出現於 2 個年度

紅色為不動產經紀人、灰紅為地政士;空白柱代表該年未出現。資料來源:考選部公告試題、LandExam 自研引擎逐題比對民國 100–114 年題庫。

100101102103104105106107108109110111112113114
不動產經紀人 地政士
PAST EXAMS · 歷年考題

都市計畫法 第 51 條歷年怎麼考?

以下是引用本條的代表題目(依年份倒序),每題標註考試類型、年份與科目。點擊題卡到 LandExam 看完整題目、選項與解析。

FAQ · 常見問題

關於 都市計畫法 第 51 條

都市計畫法第51條的白話文意思是什麼?
完整白話解讀請見本頁上方「PLAIN · 白話解讀」段落,內含 4 點要件條列與考點 callout。 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之 都市計畫法第51條為準(見本頁「條文全文」)。
都市計畫法第51條最常考什麼題型?
歷年考古題中本條典型題型如下:「都市計畫法有關公共設施保留地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109 年);「有關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之使用及稅賦,下列何者有誤?」(100 年)。出題重心常在條文要件辨析、與相關條文競合適用、以具體案例事實判斷適用結果。完整 3 題 + 詳解請見本頁「歷年考題」段落。
都市計畫法第51條跟哪些條文容易混淆?
本條在不動產考試中常與都市計畫法同章節條文一起出題。建議使用 LandExam 的「跨法規對照」hub page 查看本條的相關高頻條文。
都市計畫法第51條在不動產考試考過幾次?
根據 LandExam 對民國 100–114 年共 15 屆不動產考試的逐題比對統計,都市計畫法第 51 條共被引用 3 次,其中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3 次,跨 2 個年度,最近一次出現於109 年。資料來源:考選部公告試題、LandExam 自研引擎逐題比對。
都市計畫法第51條在哪些年度考過?
民國 109 年、100 年 均有題目引用本條。每年考次的題型可能略有變化,完整 3 題逐題詳解請見本頁。
如何用 LandExam 練習都市計畫法第51條?
點擊本頁底部「線上練習引用本條的題目」可逐題練 3 題。做錯題目自動進 SM-2 間隔重複錯題集,到期跳出複習。申論題用 LandExam 自研 AI 評分依「法條準確度・論述完整度・結構・字數」四維度給 0–25 分,附等第與改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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