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不得為妨礙其指定目的之使用。但得繼續為原來之使用或改為妨礙目的較輕之使用。
依都市計畫法劃設的公共設施保留地,不可以做任何會妨礙它原本指定目的的使用,例如預定要做學校的保留地,就不能拿來蓋會妨礙學校設置的建物。但是有兩種情形仍然允許:第一是可以繼續做原本的使用,意思是劃設保留地之前那塊地在做什麼用途,劃設後還可以繼續做下去。第二是改成妨礙目的較輕的使用,也就是雖然不是完全合於指定目的,但只要妨礙程度比原本輕就可以。
紅色為不動產經紀人、灰紅為地政士;空白柱代表該年未出現。資料來源:考選部公告試題、LandExam 自研引擎逐題比對民國 100–114 年題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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