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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不動產稅務:地價稅、房屋稅、增值稅、房地合一分擔
原則「按應有部分」分擔;分別共有可申請各別開單;§34-1 處分各自負擔自己稅負。
分類:跨稅
出題頻率:7
對照法規:6 條
⚠ 常見誤考點
考生常誤共有人連帶繳納全部。實際分別共有可申請按應有部分分單(土稅細則§20)。
對照表
法規
條號
關鍵值
說明
土地稅法
§3
—
土地所有權人為地價稅納稅義務人
土地稅法施行細則
§20
—
分別共有得申請按應有部分分單
土地稅法
§5
—
增值稅納稅義務人:有償移轉為原所有人
土地法
§34-1
—
處分共有:反對共有人就其部分自負稅負
所得稅法
§4-4
—
房地合一:共有人按應有部分各自申報
土地稅法施行細則
§42
—
共有物分割:分割後價值與應有部分相等者,免徵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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