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考試練習
首頁
練習
法規
高頻法條
跨法規對照
首頁
›
高頻法條
›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 第 283 條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 283 條
考過 3 次
地政士 3 次
最近:109 年
條文全文
區分所有建物之共有部分,除法規另有規定外,依區分所有權人按其設置目的及使用性質之約定情形,分別合併,另編建號予以勘測。 建物共有部分之建物測量成果圖或建物標示圖應註明共有部分各項目內容。
→ 線上練習引用本條的題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