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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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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 第 2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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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紀人 13 次
最近:114 年
條文全文
比較、分析勘估標的與比較標的之區域因素及個別因素差異並就其中差異進行價格調整時,其調整以百分率法為原則,亦得以差額法調整,並應於估價報告書中敘明。
歷年考古題引用本條(本平台找到 11 題)
經紀人 114 年 · 不動產估價概要
比較標的為與法定用途不符之交易,應先作適當之調整才能採用,此為何種調整?
經紀人 113 年 · 不動產估價概要
依據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規定試算價格的價格決定,那一項不適用?
經紀人 109 年 · 不動產估價概要
比較法以比較標的價格為基礎,下列那一項比較標的在正常情況下應排除適用?
經紀人 109 年 · 不動產估價概要
依據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規定,試算價格之調整運算過程中,情況、價格日期、區域因素及個別因素等調整的總調整率大於多少幅度時,判定該比較標的與勘估標的差異過大,應排除該比較標的之適用?
經紀人 108 年 · 不動產估價概要
有關比較法試算價格之調整運算過程中,遇有下列之情形,須判定該比較標的與勘估標的差異過大,應排除該比較標的之適用。何者為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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