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經紀人與地政士特考的申論題佔總分 40〜50%,是合格與否的關鍵。 本文教你用法律界通用的 IRAC 結構(Issue / Rule / Application / Conclusion) 寫出邏輯清晰、條號正確、結論明確的高分申論題。
IRAC 是英美法律寫作的經典結構,後被法律考試廣泛採用,因為它能:
正式寫之前,先花 2〜3 分鐘讀 2 遍:
題目問什麼就答什麼。最常見的扣分原因不是不會,而是「答非所問」。
用一句話精準寫出本題的法律爭議。常見句型:
爭點:甲與乙共有之土地,甲未經乙同意逕行出售予丙, 該買賣契約對乙是否生效?乙得否塗銷登記?
爭點寫不好,後面就算引條文也會偏題。建議寫 1〜2 句即可,不要寫成段落。
寫出適用的法條條號 + 內容簡述。可以加判例、學說:
法條:依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 「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 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另依民法第 819 條第 2 項:共有物之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 應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土地法 §34-1 為民法 §819 之特別規定,優先適用。
把法條的構成要件逐一對應到本題事實,這是申論題給分最重的部分:
本題:甲乙共有土地,應有部分各 1/2。
檢視土地法 §34-1 之要件:
① 共有人過半數:本題僅甲一人同意,未過半數(甲乙共 2 人,過半需 2 人)。
② 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甲僅 1/2,未過半。
結論:兩要件均不符合,不適用 §34-1 多數決處分。
退回民法 §819 II:須共有人全體同意,乙未同意,故甲之處分行為對乙不生效力。
涵攝寫得越仔細,分數越高。最忌諱的是「條文+結論」沒有中間推理,閱卷者看不到你的思考過程。
明確寫出法律效果與本題答案,呼應 Issue:
結論:甲未經乙同意處分共有土地,違反土地法 §34-1 及民法 §819 II,該買賣契約之物權行為對乙不生效力。乙得依民法 §767 行使所有人物上請求權,請求丙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並請求返還土地。
留最後 3〜5 分鐘檢查:
排版建議:每段都加明顯標題(爭點、法條、涵攝、結論),方便閱卷者 快速看到你的結構。閱卷時間有限,結構清晰就是分數。
以下示範一道完整題目的 IRAC 應答:
題目
甲乙丙三人共有 A 地,應有部分各 1/3。甲為買賣之需要,未通知乙丙逕將 A 地全部 出售並過戶登記予丁。乙得知後欲塗銷登記。試問:
(一)甲之處分行為是否有效?
(二)乙得對丁主張何種權利?
壹、爭點:甲一人未經乙丙同意處分共有土地全部,是否有效?乙對丁有何權利?
貳、適用法條:
1. 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第 1 項:共有土地處分需共有人過半數及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同意。
2. 民法第 819 條第 2 項:共有物處分需全體同意(土§34-1 為其特別法)。
3. 民法第 767 條:所有人物上請求權。
參、涵攝:
(一) 甲之處分有效性:
① 共有人過半數:甲僅 1 人,總共 3 人,未過半(過半需 2 人)。
② 應有部分過半:甲僅 1/3,未過半。
結論:不符合 §34-1 要件,回歸民法 §819 II,須全體同意。乙丙未同意, 故甲處分丙乙之應有部分對其不生效力。但對甲自己 1/3 部分則屬有權處分。
(二) 乙得對丁主張之權利:
乙就其應有部分 1/3 仍為所有人,丁取得登記係出於甲無權處分,依民法 §767, 乙得對丁主張塗銷登記,並依 §821 對丁請求返還共有物予全體共有人。
肆、結論:
(一) 甲處分行為僅就其應有部分 1/3 有效,就乙丙各 1/3 部分對其不生效力。
(二) 乙得依民法 §767、§821 請求丁塗銷該部分登記。
| 項目 | 占比 | 加分技巧 |
|---|---|---|
| 爭點識別 | 10〜15% | 一句話精準對應題目,不離題 |
| 條號正確 | 15〜20% | 條號正確 + 內容簡述,必要時引判例 |
| 涵攝完整 | 40〜50% | 逐一檢視構成要件,思考過程清楚 |
| 結論明確 | 15〜20% | 對應爭點、明確表態、不模糊 |
| 排版字跡 | 5〜10% | 分段清晰、標題明顯、字跡可讀 |
學完 IRAC 還不夠,必須大量練習。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