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考試練習

IRAC 申論寫作法:4 步驟寫出高分不動產申論題

不動產經紀人與地政士特考的申論題佔總分 40〜50%,是合格與否的關鍵。 本文教你用法律界通用的 IRAC 結構(Issue / Rule / Application / Conclusion) 寫出邏輯清晰、條號正確、結論明確的高分申論題。

目錄
  1. 為什麼要用 IRAC?
  2. IRAC 四步驟詳解
  3. 完整範例:共有土地處分(土§34-1)
  4. 評分標準與加分技巧
  5. 常見地雷:絕對不能這樣寫
  6. 下一步:實戰練習

為什麼要用 IRAC?

IRAC 是英美法律寫作的經典結構,後被法律考試廣泛採用,因為它能:

重點觀念申論題不是背法條比賽,而是 「把法條套到事實上」的推理競賽。閱卷者最看重「涵攝(Application)」, 也就是你怎麼把法條的構成要件對應到題目事實。

IRAC 四步驟詳解

第 0 步

審題(讀題 + 標重點)

正式寫之前,先花 2〜3 分鐘讀 2 遍

  1. 第一遍:理解事實全貌
  2. 第二遍:圈出當事人(甲乙丙)、時序行為結果
  3. 讀問題:「該契約是否有效?」「甲應如何主張?」「丙之請求有無理由?」

題目問什麼就答什麼。最常見的扣分原因不是不會,而是「答非所問」。

I

Issue 識別爭點

一句話精準寫出本題的法律爭議。常見句型:

  • 「○○○之契約是否有效?」
  • 「甲對乙得否主張○○○?」
  • 「丙之請求有無理由?」
  • 「○○○行為是否合法?」
範例

爭點:甲與乙共有之土地,甲未經乙同意逕行出售予丙, 該買賣契約對乙是否生效?乙得否塗銷登記?

爭點寫不好,後面就算引條文也會偏題。建議寫 1〜2 句即可,不要寫成段落

R

Rule 引用法條與見解

寫出適用的法條條號 + 內容簡述。可以加判例、學說:

  • 條號必正確(這是基本盤,引錯直接扣分)
  • 條文不必逐字,把要件寫出來即可
  • 有相關大法官解釋、最高法院判例可加分
  • 必要時引學說見解(甲說/乙說/通說)
範例

法條: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 「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 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另依民法第 819 條第 2 項:共有物之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 應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土地法 §34-1 為民法 §819 之特別規定,優先適用。

A

Application 涵攝(最關鍵的一步)

法條的構成要件逐一對應到本題事實,這是申論題給分最重的部分:

  1. 列出法條的構成要件(要件 1、要件 2、要件 3)
  2. 對應事實是否符合(是 / 否 / 部分符合)
  3. 引出法律效果
範例(涵攝)

本題:甲乙共有土地,應有部分各 1/2

檢視土地法 §34-1 之要件:

共有人過半數:本題僅甲一人同意,未過半數(甲乙共 2 人,過半需 2 人)。

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甲僅 1/2,未過半。

結論:兩要件均不符合,不適用 §34-1 多數決處分

退回民法 §819 II:須共有人全體同意,乙未同意,故甲之處分行為對乙不生效力。

涵攝寫得越仔細,分數越高。最忌諱的是「條文+結論」沒有中間推理,閱卷者看不到你的思考過程。

C

Conclusion 結論

明確寫出法律效果與本題答案,呼應 Issue:

  • 結論必須對應爭點(爭點問契約是否有效,結論就答有效/無效)
  • 明確表態(不要寫「視情形而定」這種廢話)
  • 多個爭點就分別作結
範例(結論)

結論:甲未經乙同意處分共有土地,違反土地法 §34-1 及民法 §819 II,該買賣契約之物權行為對乙不生效力。乙得依民法 §767 行使所有人物上請求權,請求丙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並請求返還土地。

第 6 步

檢查與排版

最後 3〜5 分鐘檢查:

  • 條號是否寫對(最常見錯誤)
  • 結論是否回應爭點
  • 字跡是否清晰(潦草字會扣分)
  • 是否有用「壹、貳、參」或「一、二、三」分段

排版建議:每段都加明顯標題(爭點、法條、涵攝、結論),方便閱卷者 快速看到你的結構。閱卷時間有限,結構清晰就是分數

完整範例:共有土地處分(土§34-1)

以下示範一道完整題目的 IRAC 應答:

題目

甲乙丙三人共有 A 地,應有部分各 1/3。甲為買賣之需要,未通知乙丙逕將 A 地全部 出售並過戶登記予丁。乙得知後欲塗銷登記。試問:

(一)甲之處分行為是否有效?

(二)乙得對丁主張何種權利?

壹、爭點:甲一人未經乙丙同意處分共有土地全部,是否有效?乙對丁有何權利?

貳、適用法條:

1. 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第 1 項:共有土地處分需共有人過半數及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同意。

2. 民法第 819 條第 2 項:共有物處分需全體同意(土§34-1 為其特別法)。

3. 民法第 767 條:所有人物上請求權。

參、涵攝:

(一) 甲之處分有效性:

① 共有人過半數:甲僅 1 人,總共 3 人,未過半(過半需 2 人)。

② 應有部分過半:甲僅 1/3,未過半。

結論:不符合 §34-1 要件,回歸民法 §819 II,須全體同意。乙丙未同意, 故甲處分丙乙之應有部分對其不生效力。但對甲自己 1/3 部分則屬有權處分。

(二) 乙得對丁主張之權利:

乙就其應有部分 1/3 仍為所有人,丁取得登記係出於甲無權處分,依民法 §767, 乙得對丁主張塗銷登記,並依 §821 對丁請求返還共有物予全體共有人。

肆、結論:

(一) 甲處分行為僅就其應有部分 1/3 有效,就乙丙各 1/3 部分對其不生效力。

(二) 乙得依民法 §767、§821 請求丁塗銷該部分登記。

評分標準與加分技巧

項目占比加分技巧
爭點識別10〜15%一句話精準對應題目,不離題
條號正確15〜20%條號正確 + 內容簡述,必要時引判例
涵攝完整40〜50%逐一檢視構成要件,思考過程清楚
結論明確15〜20%對應爭點、明確表態、不模糊
排版字跡5〜10%分段清晰、標題明顯、字跡可讀

常見地雷:絕對不能這樣寫

地雷 1:條號錯誤 把民法 §758(不動產物權登記生效)寫成 §785(袋地通行權),閱卷者一看就扣分。 練習時要把高頻條號背熟。
地雷 2:堆條文不涵攝 寫完法條就直接結論,沒有把要件套到事實。這是 50 分線最常踩的雷。
地雷 3:題目問 A 你答 B 例如題目問「契約效力」,你卻長篇論述「契約成立」。一定要再三確認問題。
地雷 4:寫到一半離題 扯到不相關的法理或制度。寫完每段都要自問:這跟題目的爭點有關嗎?
地雷 5:字跡潦草 閱卷者看不清就無法給分。練習時就要養成清晰書寫的習慣。

下一步:實戰練習

學完 IRAC 還不夠,必須大量練習。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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