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考試練習

拋棄繼承 vs 限定繼承 vs 概括繼承(民§1148 後 法定限定)

98年起「全面法定限定繼承」;拋棄=完全退出(3 月內),限定=以遺產為限負債。

分類:民法 出題頻率:7 對照法規:8 條
⚠ 常見誤考點誤以為現行法仍須主動聲明限定繼承。98/6/10 修法後 §1148 II 已採「法定限定責任」毋庸聲明。

對照表

法規條號關鍵值說明
民法§1147繼承因死亡開始
民法§1148 I概括承受
民法§1148 II法定限定責任(98修法,毋庸聲明)
民法§11563 個月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
民法§11743 個月拋棄繼承書面向法院為之
民法§1176拋棄者視為自始非繼承人,應繼分均分
民法§1138順序:1.直系卑 2.父母 3.兄弟姊妹 4.祖父母(配偶恆繼承)
民法§1223特留分:直系卑、父母、配偶 1/2;兄弟姊妹、祖父母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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