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考試練習

撤銷 vs 解除 vs 終止 vs 無效(民法效力對照)

無效自始絕對無;撤銷溯及既往;解除回復原狀;繼續性契約用終止(向後失效)。

分類:民法 出題頻率:9 對照法規:9 條
⚠ 常見誤考點考生最常把「解除」與「終止」混用。一次性給付契約用解除(§259 回復原狀);繼續性契約用終止(向後失效)。

對照表

法規條號關鍵值說明
民法§71違反強行→無效自始、當然、確定無效
民法§87通謀虛偽→無效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民法§88錯誤→撤銷須非表意人過失,1 年除斥期間
民法§92詐欺脅迫→撤銷1年內、至遲10年(§93)
民法§114撤銷→自始無效溯及既往
民法§254遲延→解除須定相當期限催告
民法§259解除→回復原狀雙方互負返還義務
民法§263終止→向後失效繼續性契約用,已履行不溯及
民法§450租賃終止繼續性契約典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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