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考試練習

抵押權 vs 質權 vs 留置權(擔保物權三本柱)

抵押=不動產不移占有;質權=動產/權利移占有;留置=法定發生因牽連關係。

分類:民法 出題頻率:10 對照法規:11 條
⚠ 常見誤考點質權須移轉占有(§885),與抵押權最大差異;留置權為法定擔保物權(§928)不需契約合意。

對照表

法規條號關鍵值說明
民法§860普通抵押權:不動產、不移占有、優先受償
民法§873-1流抵契約須登記(96修法)
民法§881-1最高限額抵押權(96修法增訂)
民法§881-12最高限額確定事由 6 款
民法§884動產質權(要物契約)
民法§885質權設定須現實/簡易交付,占有改定不可
民法§900權利質權(股票、債券)
民法§928留置權法定發生:占有+清償期+牽連關係
民法§929商人間視為有牽連關係
民法§881-2最高限額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債權範圍以最高限額為限;超過部分不在擔保內
民法§881-7當事人變更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或債務人變更,擔保債權範圍亦隨之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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