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考試練習

優先購買權(民法 vs 土地法 §34-1 vs §104 vs §107 vs 經紀法)

§824-1 物權;§34-1、§104、§107 債權;期間 15/10/10 日。

分類:民法 出題頻率:10 對照法規:6 條
⚠ 常見誤考點最常考差別:§824-1(共有物分割)為物權效力可對抗任何人;§34-1(共有人出賣)僅債權效力。期間也常背錯:§34-1 是 15 日,§104/§107 是 10 日。

對照表

法規條號關鍵值說明
民法§824 VII變賣分割之優先承買,物權效力
土地法§34-115 日共有人出賣應有部分(債權效力)
土地法§10410 日基地承租人優先購買(債權效力)
土地法§10710 日耕地承租人(準用 §104 II)
內政部公告(不動產經紀業從事居間或代理業務應遵守事項)§—斡旋金 vs 要約書二擇一(斡旋金可改要約書)
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15通知 15 日出租人出賣或出典耕地時,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承典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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