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法所為之登記,有絕對效力。
本條規定依土地法所作的登記有絕對效力,理解時應連同民法第759條之1看:登記使權利人被推定適法有該權利,但不等於錯誤登記永遠不能更正。善意第三人因信賴登記,依法律行為完成物權變動登記時,其取得的效力不因原登記不實而受影響。因此要區分原登記是否真實,與善意第三人是否符合信賴保護的要件;不是只要名字在登記簿上,就在任何人之間都確定擁有真正權利。
紅色為不動產經紀人、灰紅為地政士;空白柱代表該年未出現。資料來源:考選部公告試題、LandExam 自研引擎逐題比對民國 100–115 年題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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