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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年 · 地政士 · 考古題

土地法規

4
總題數
4
申論題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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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SSAY · 申論題(共 4 題)

申論題目與擬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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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1
一、關於政府照價收買土地問題:土地所有權人自行申報之地價,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照價收買後,其補償地價如何計算?請依平均地權條例暨其施行細則規定內容,說明之。(25分)
LandExam 擬答(原創・經獨立法規查核)

土地稅法、平均地權條例之核心精神為「漲價歸公」與「照價收買」,茲就土地所有權人自行申報地價經政府照價收買後之補償地價計算方式,依平均地權條例及其施行細則之規定,闡述如下:

(一)照價收買制度之意義及法源
按平均地權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申報地價偏低者,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照其申報地價收買之。」此即「照價收買」制度之核心,旨在抑制土地所有權人於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時,為規避地價稅或土地增值稅而故意低報地價之行為。憲法第一四三條第三項揭示「土地價值非因施以勞力資本而增加者,應由國家徵收土地增值稅,歸人民共享之」,照價收買制度即係此一憲法精神之具體展現。

(二)照價收買之事由
依平均地權條例第二十六條之一、第四十七條之一、第七十三條等規定,得照價收買之事由除申報地價偏低外,尚包括:
一、超額土地未限期使用;
二、編為建築用地之農業用地閒置不用;
三、空地經限期使用而逾期未使用;
四、不在地主之農地經限期出售或贈與而未為之者;
五、申報移轉現值偏低者(土地稅法第三十條之一參照)。
不同事由所適用之補償地價計算標準有所不同,本題重點在於「自行申報地價偏低」之情形。

(三)申報地價偏低被照價收買之補償地價計算
依平均地權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申報地價未滿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時,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照價收買,或照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徵收地價稅。」是申報地價低於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者,主管機關得選擇照價收買,其補償地價即為「申報地價」本身,亦即按土地所有權人自行申報之金額為準,此乃「自食其果」原則之展現。
詳言之,補償地價之計算包含下列項目:
一、土地補償費:以土地所有權人自行申報之地價為準計算之。倘所有權人申報地價遠低於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被照價收買時,僅能取得其自行申報之低額地價作為補償,此即立法以收買為制裁手段之意旨。
二、改良物補償費:依平均地權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依法徵收之土地為出租耕地時,除由政府補償承租人為改良土地所支付之費用,及尚未收穫之農作改良物外,並應由土地所有權人,以所得之補償地價,扣除土地增值稅後餘額之三分之一,補償耕地承租人。又依同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照價收買土地補償地價之發給亦適用之。土地上之改良物(如建物、農作改良物等)非屬照價收買之客體,惟其補償應另依平均地權條例第十一條至第十五條相關規定計付。
三、土地增值稅之扣除:依平均地權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照價收買之土地,原所有權人應繳納之土地增值稅,於發放補償地價時代為扣繳之。即政府於發給補償地價時先扣除土地增值稅,餘額方支付予原所有權人。
四、耕地承租人之補償:依平均地權條例第十一條規定,被收買之土地若為出租耕地者,土地所有權人應以所得之補償地價,扣除土地增值稅後餘額之三分之一補償耕地承租人。

(四)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之配套規定
依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一條規定,照價收買土地之程序,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公告,於公告期滿三十日內通知土地所有權人領取補償地價;逾期不領取者,依土地法第二三七條規定,得提存於法院,視為發給完畢。又依同細則第二十二條規定,照價收買土地之補償地價,應於通知書送達後三十日內發給;逾期未發給者,自第三十一日起,照地政機關公告之利率加給利息。
另依施行細則第二十三條規定,照價收買土地及其改良物,應依下列程序辦理:一、土地所有權人之申請補償;二、改良物所有權人之申請補償;三、地上權人、典權人、永佃權人、農育權人、不動產役權人或其他土地他項權利人之申請補償;四、耕地承租人之申請補償。各項補償均以申報地價為計算基礎,依各權利人之比例分配之。

(五)補償之發放及救濟
照價收買之補償地價,應於公告期滿後依施行細則所定期限發給。土地所有權人對於補償地價如有不服,得依平均地權條例第二十二條之規定,於收受通知後三十日內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複核;對複核結果不服者,得依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循序提起救濟。

(六)結論
照價收買制度乃我國平均地權之精髓,於申報地價偏低之情形,補償地價即以「土地所有權人自行申報之地價」為準,此一安排具有兩層意義:其一,避免土地所有權人短報地價以規避稅負;其二,使土地所有權人於申報地價時須衡量稅負與被收買之風險,自我約束於合理之地價區間。透過此一機制,地價得以反映公平市價,落實漲價歸公之憲法精神。地政士於協助當事人辦理規定地價、重新規定地價或處理照價收買補償事務時,應切實掌握上開規範,妥適評估稅負與收買風險,以維護當事人之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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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2
二、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公告土地現值如何查估?又,何種原因之照價收買,其補償地價係以公告土地現值為準?請依平均地權條例暨其施行細則規定內容,說明之。(25分)
LandExam 擬答(節錄)

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公告土地現值查估及照價收買補償地價之認定基準,乃地政實務之重要課題。茲依平均地權條例及其施行細則之規定,分述如下: (一)公告土地現值之意義及功能 按平均地權條例第四十六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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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3
三、土地法第219條第1項第1款規定:「私有土地經徵收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原土地所有權人得於徵收補償發給完竣屆滿一年之次日起五年內,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聲請照徵收價額收回其土地:一、徵收補償發給完竣屆滿一年,未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者。」另,同法條第3項規定:「第一項第一款之事由,係因可歸責於原土地所有權人或使用人者,不得聲請收回土地。」準此,試問:依土地法規定程序完成徵收之土地,若需用土地人未於上開規定之1年期限內,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徵收之土地,係因可歸責於其他土地使用人之事由所致,而與原土地所有權人無涉者,該原土地所有權人可否收回其被徵收之土地?請依司法院釋字第534號解釋意旨,詳細闡明之。(25分)
LandExam 擬答(節錄)

土地法第二一九條之徵收土地收回權及司法院釋字第五三四號解釋之意旨,乃保障人民財產權之重要法理。茲就需用土地人未於一年期限內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其原因可歸責於「其他土地使用人」(與原所有權人無涉)時,原所有權人得否聲請收回,分述如下: (一)徵收土地收回權之規範依據 按土地法第二一九條第一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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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4
四、擬以從事地政士為業者,應具備那些法定要件後,始得合法執行業務?又,地政士得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簽證人登記,於受託辦理業務時,對契約或協議之簽訂人辦理簽證;但不得辦理簽證之土地登記事項為何?請依地政士法之規定,分別說明之。(25分)
LandExam 擬答(節錄)

地政士法為地政士執業之根本大法,建構執業資格、業務範圍及簽證制度等核心規範。茲就擬以地政士為業者應具備之法定要件、簽證制度及不得辦理簽證之土地登記事項,依現行地政士法之規定,分述如下: (一)擬以地政士為業者應具備之法定要件 依地政士法之規定,欲合法執行地政士業務者,須具備下列要件: 一、考試及格並領取地政士證書 依地政士法第五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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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Q · 常見問題

地政士 考試常見問題

不動產經紀人考試需要什麼資格?
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 13 條,年滿 20 歲、具中華民國國籍、未受監護或輔助宣告者均可報考;學歷不限。考試由考選部辦理,每年舉辦一次,通常於 11 月。
地政士考試報考資格為何?
依《地政士法》第 5 條,年滿 20 歲且具中華民國國籍者皆可報考,學歷不限。屬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每年舉辦一次,通常於 6 月。
不動產經紀人與地政士有什麼不同?
經紀人從事不動產仲介或代銷;地政士辦理土地登記、稅務申報、權利移轉等專業代辦業務。兩者考試科目部分重疊(如民法、土地法),但地政士須加考土地登記實務。
考古題該從哪一年開始練?
建議從近 5 年著手熟悉題型與考點分布,再回頭補早年題目。本站自民國 100 年起逐年收錄完整考古題與解析。
申論題怎麼準備才能拿高分?
依考試規範採 IRAC 結構:爭點 → 法條 → 本案分析 → 結論。引用條號需含項款、用語應採台灣法律慣用詞。本站提供 AI 評分對照範本擬答。
錯題複習該怎麼安排?
採間隔重複法(SRS):第一次答錯隔 10 分鐘、1 天、3 天、7 天、14 天、30 天再見。本站「錯題複習」功能會自動依此排程,連續答對 2 次即畢業。
地政士考試科目有哪些?
共 4 科專業科目(民法概要與信託法概要、土地法規、土地登記實務、土地稅法規)+ 國文(作文)。全部採申論式試題:4 科專業科目各 90 分鐘(1 小時 30 分),國文 120 分鐘(2 小時)。考試 2 天舉行,第 1 天考民法、土地稅法、國文;第 2 天考土地登記實務、土地法規。
地政士跟代書是同一個嗎?
是的,「地政士」是依《地政士法》正式名稱,「代書」是俗稱。地政士須通過考選部專技普考並完成登錄,方可開業。
地政士歷年錄取率約多少?
近年約 8-15%,相較不動產經紀人難度較高。
地政士考過後可以做什麼?
可開業承辦土地登記、不動產買賣移轉、繼承贈與稅務申報等業務,或受僱於地政士事務所、建設公司、金融機構不動產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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