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須說明時效取得地上權之要件如下:
1.實務上認為地上權為他項權利,其登記必須於辦理土地所有權登記同時或其後為之,如係未登記之土地即無法申請為取得地上權之登記(最高法院65年度台上字第1170號判決;同旨可參最高法院60年度台上字第1317號判例)。
2.占有人須和平繼續公然占有他人已登記之土地,達20年或達10年而其占有之始為善意並無過失者(民法第769條、第770條及第772條;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審查要點第1點)
3.土地總登記後,因主張時效完成申請地上權登記時,應提出1以行使地上權意思而占有之證明文件及2占有土地四鄰證明或3其他足資證明開始占有至申請登記時繼續占有事實之文件(土地登記規則第118條第1項)。又同條後四項並定登記程序:第2項,前項登記之申請經登記機關審查證明無誤**應即公告**;第3項,**公告期間為三十日**,並同時通知土地所有權人;第4項,土地所有權人於公告期間內如有異議,依**土地法第59條第2項**規定處理;第5項,前四項規定於因主張時效完成申請**不動產役權、農育權**登記時準用之。
4.占有人需以行使地上權意思而占有
5.需向登記機關申辦。
6.占有之土地未有不得為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之權利客體之情形。
(二)甲於申辦時效取得地上權設定登記時,應檢附下列證明文件:
1.登記申請書
2.登記原因證明文件。土地總登記後,因主張時效完成申請地上權登記時,應提出1以行使地上權意思而占有之證明文件及2占有土地四鄰證明或3其他足資證明開始占有至申請登記時繼續占有事實之文件。
3.申請人身分證明。
4.其他相關文件。如:依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審查要點第2點先申請測繪之占有範圍位置圖;委託書。土地登記之申請,委託代理人為之者,應附具委託書,惟如登記申請書已載明委任關係者,得免附具委託書。
(三)依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審查要點第3點,占有人占有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
1.屬土地法第14條第一項規定不得私有之土地。
2.使用違反土地使用管制法令者。
3.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稱之耕地。
4.其他依法律規定不得主張時效取得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