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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年 · 地政士 · 考古題

土地登記實務

4
總題數
4
申論題
100
分鐘(預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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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SSAY · 申論題(共 4 題)

申論題目與擬答

第 1 題附 LandExam 原創擬答全文(爭點 → 法律依據 → 涵攝 → 結論,條號經獨立查核比對全國法規資料庫),其餘題目免費登入即可看完整擬答。點「練這題」進互動模式可獲 AI 依四維度(法條準確度・論述完整度・結構・字數)即時評分。

申論題 #1
一、甲、乙、丙三人分別共有有一地,丙將其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予丁並辦畢登記;嗣於抵押權存續期間甲訴請法院裁判分割,丁亦同意分割,於判決確定後甲與丙受配土地,乙則未受配土地。問:當甲至登記機關申請共有地判決分割登記時,乙、丙與丁之權利應如何處理?試依據土地登記規則等規定分析之。(25分)
LandExam 擬答(原創・經獨立法規查核)

本題涉及共有土地經訴請法院判決分割確定後,部分共有人未受配土地、且其應有部分原已設定抵押權時,登記機關應如何處理乙、丙與丁三人之權利,茲依土地法、民法及土地登記規則等規定,析論如下。

(一)共有物分割之效力與登記之申請
按民法第824條第1項規定,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協議不成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分配。同條第3項規定:「以原物為分配時,因共有人之利益或其他必要情形,得就共有物之一部分仍維持共有;以原物為分配時,因共有人受配之數額不足或其他必要情形,得以金錢補償之。」是共有物經法院判決分割確定者,乃形成判決,其效力於判決確定時當然發生分割之效果。

惟就登記實務而言,依土地登記規則第27條第4款及第100條規定,共有物之分割,不論協議分割或裁判分割,仍須完成所有權變更登記,分割之物權變動效力始克對第三人發生對抗效力。又依土地法第34條之1第6項及土地登記規則第100條規定,共有物分割之申請,得由共有人之一人為全體共有人申請之,並無須全體共有人會同申請,此乃為兼顧分割效力之實現及避免少數共有人阻撓之立法考量。

(二)乙未受配土地之處理
本題中乙為共有人之一,因法院判決分割結果未受配土地,僅由甲、丙受配。依民法第824條第3項規定,受不利分配(即未受土地分配)之共有人,得請求受有利分配者以金錢補償。本案乙若未獲分配土地,應由判決中所定之補償義務人(甲、丙)以金錢補償乙。

至於登記程序,乙雖未受配土地,仍應於分割登記中將其原應有部分塗銷(自原共有狀態移轉為甲、丙之單獨所有),故乙之登記處理為:
1.乙之原應有部分於分割登記後消滅,登記機關應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00條之1規定,於登記簿上塗銷乙之共有人登記。
2.乙僅取得對甲、丙之金錢補償債權,並無物上權利之變動,故乙無須會同申請,由甲依土地登記規則第27條第4款及第100條規定一人申請即可。

(三)丙之應有部分及抵押權之處理
本題中丙原將其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予丁並辦畢登記,丙嗣經判決分割受配土地。此時丙之權利處理涉及應有部分轉換為單獨所有權之物權變動,亦影響丁抵押權之客體:
1.丙原之應有部分:因分割判決確定,丙就原共有地之應有部分消滅,轉換為其受配土地之單獨所有權,此乃物權法上「分割之創設效力」(學說上亦有採宣示說者,惟通說採折衷見解)。
2.丙之新所有權登記: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00條規定,於分割登記時將丙登記為其受配土地之單獨所有權人。

(四)丁抵押權之處理——客體變更登記
此為本題核心爭點。按民法第824條之1第1項規定:「共有人自共有物分割之效力發生時起,取得依分割所定之應有部分。」同條第2項規定:「應有部分有抵押權或質權者,其權利不因共有物之分割而受影響。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權利移存於抵押人或出質人所分得之部分:一、權利人同意分割。二、權利人已參加共有物分割訴訟。三、權利人經共有物分割訴訟之裁判所命之分配。」

本案丁為共有人丙應有部分之抵押權人,且依題意,丁亦同意分割。故符合民法第824條之1第2項第1款(權利人同意分割)及第2款(權利人已參加共有物分割訴訟)之情形,丁之抵押權應「移存」於丙所分得之土地上,即丁之抵押權客體由丙原之應有部分,移存於丙受配土地之全部,並繼續存在。

從而,登記機關於辦理共有地判決分割登記時,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07條規定:「分別共有土地,部分共有人就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者,於辦理共有物分割登記時,該抵押權按原應有部分轉載於分割後各宗土地之上。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該抵押權僅轉載於原設定人分割後取得之土地上:一、抵押權人同意分割。二、抵押權人已參加共有物分割訴訟。三、抵押權人經共有物分割訴訟之裁判所命之分配。」即丁之抵押權應由原應有部分,僅轉載於丙分得之土地上,登記機關應於該地之他項權利部辦理抵押權內容變更登記,記載抵押權客體變更之事實,並應通知抵押權人丁。

(五)登記機關之具體處理
綜合上開分析,登記機關於受理甲申請共有地判決分割登記時,應為下列處理:
1.就乙部分:將乙之共有人登記塗銷,乙僅取得對甲、丙之金錢補償債權,由民事程序處理,不涉及登記。
2.就丙部分:將丙登記為其受配土地之單獨所有權人。
3.就丁部分: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07條但書,將丁原設定於丙應有部分之抵押權,僅轉載於丙分得之土地上,並通知丁。
4.程序方面:依土地登記規則第27條第4款及第100條規定,得由共有人之一(甲)為全體共有人申請;登記機關依土地登記規則第70條規定,應通知乙、丙、丁辦理相關權利變更或塗銷登記事項。

(結論)
綜上,本題中登記機關於辦理共有地判決分割登記時:乙因未受配土地,其共有人登記應予塗銷,僅取得金錢補償債權;丙登記為受配土地之單獨所有權人;丁因同意分割並參與訴訟,其抵押權依民法第824條之1第2項及土地登記規則第107條但書規定,移存於丙所分得之土地上,而非按原應有部分分散於各宗土地。此一機制兼顧共有物分割之自由與抵押權人之權益保護,乃民法及土地登記規則精緻配合之立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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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2
二、何謂註記登記?登記機關依據土地登記規則第144條第2項規定於土地登記簿其他登記事項欄註記「辦理塗銷登記中」之立法目的與法律性質各為何?試依據土地登記規則等規定分析之。(25分)
LandExam 擬答(節錄)

本題涉及註記登記之概念及性質,並就土地登記規則第144條第2項規定之「辦理塗銷登記中」註記之立法目的與法律性質為深入探討,茲依土地法及土地登記規則之規定,析論如下。 (一)註記登記之意義 所謂「註記登記」,乃登記機關於土地登記簿之「其他登記事項欄」記載特定事項,以資公示之登記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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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3
三、甲將其地設定抵押權予乙並辦畢登記,嗣登記機關因故疏忽而遺漏該抵押權登記之記載;之後,丙不知其情就該地設定登記取得第一順位抵押權。未久,登記機關發現該地原已登記乙之抵押權,乃更正回復其為第一順位抵押權人、並塗銷更正丙為第二順位抵押權人;對此丙援引「公信力」而認為登記機關不得塗銷其第一順位抵押權登記。則登記機關之處置是否適法?丙之主張有無理由?試依據土地法與土地登記規則等規定分析之。(25分)
LandExam 擬答(節錄)

本題涉及登記機關因疏漏致原合法存在之抵押權未為登記、嗣後發現後逕行更正之適法性,及後序登記之第三人能否援引登記公信力為抗辯之爭點,茲依土地法及土地登記規則之規定,析論如下。 (一)登記絕對效力與公信力之意義 按土地法第43條規定:「依本法所為之登記,有絕對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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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4
四、甲、乙兩人各自所有A與B地相互毗鄰,茲甲因申請建造執照而發生與乙土地之界線界址糾紛。甲乃向登記機關申請鑑界複丈,則登記機關於受理後,應如何辦理?若甲對於鑑界結果有異議時,應如何為救濟?又乙若對於該鑑界結果亦有異議時,應如何為救濟?試依據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等規定分析之。(25分)
LandExam 擬答(節錄)

本題涉及鑑界複丈之程序,以及鑑界結果有異議時當事人之救濟途徑,茲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及相關行政救濟法令,析論如下。 (一)鑑界複丈之意義及程序 所謂「鑑界複丈」,係指土地所有權人因界址不明、爭議或他項需要(如申請建築執照、辦理鑑界複測等),向地政事務所申請就特定土地之界址重新測量並標明之程序。其法律依據主要為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04條以下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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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Q · 常見問題

地政士 考試常見問題

不動產經紀人考試需要什麼資格?
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 13 條,年滿 20 歲、具中華民國國籍、未受監護或輔助宣告者均可報考;學歷不限。考試由考選部辦理,每年舉辦一次,通常於 11 月。
地政士考試報考資格為何?
依《地政士法》第 5 條,年滿 20 歲且具中華民國國籍者皆可報考,學歷不限。屬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每年舉辦一次,通常於 6 月。
不動產經紀人與地政士有什麼不同?
經紀人從事不動產仲介或代銷;地政士辦理土地登記、稅務申報、權利移轉等專業代辦業務。兩者考試科目部分重疊(如民法、土地法),但地政士須加考土地登記實務。
考古題該從哪一年開始練?
建議從近 5 年著手熟悉題型與考點分布,再回頭補早年題目。本站自民國 100 年起逐年收錄完整考古題與解析。
申論題怎麼準備才能拿高分?
依考試規範採 IRAC 結構:爭點 → 法條 → 本案分析 → 結論。引用條號需含項款、用語應採台灣法律慣用詞。本站提供 AI 評分對照範本擬答。
錯題複習該怎麼安排?
採間隔重複法(SRS):第一次答錯隔 10 分鐘、1 天、3 天、7 天、14 天、30 天再見。本站「錯題複習」功能會自動依此排程,連續答對 2 次即畢業。
地政士考試科目有哪些?
共 4 科專業科目(民法概要與信託法概要、土地法規、土地登記實務、土地稅法規)+ 國文(作文)。全部採申論式試題:4 科專業科目各 90 分鐘(1 小時 30 分),國文 120 分鐘(2 小時)。考試 2 天舉行,第 1 天考民法、土地稅法、國文;第 2 天考土地登記實務、土地法規。
地政士跟代書是同一個嗎?
是的,「地政士」是依《地政士法》正式名稱,「代書」是俗稱。地政士須通過考選部專技普考並完成登錄,方可開業。
地政士歷年錄取率約多少?
近年約 8-15%,相較不動產經紀人難度較高。
地政士考過後可以做什麼?
可開業承辦土地登記、不動產買賣移轉、繼承贈與稅務申報等業務,或受僱於地政士事務所、建設公司、金融機構不動產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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