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題涉及共有土地經訴請法院判決分割確定後,部分共有人未受配土地、且其應有部分原已設定抵押權時,登記機關應如何處理乙、丙與丁三人之權利,茲依土地法、民法及土地登記規則等規定,析論如下。
(一)共有物分割之效力與登記之申請
按民法第824條第1項規定,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協議不成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分配。同條第3項規定:「以原物為分配時,因共有人之利益或其他必要情形,得就共有物之一部分仍維持共有;以原物為分配時,因共有人受配之數額不足或其他必要情形,得以金錢補償之。」是共有物經法院判決分割確定者,乃形成判決,其效力於判決確定時當然發生分割之效果。
惟就登記實務而言,依土地登記規則第27條第4款及第100條規定,共有物之分割,不論協議分割或裁判分割,仍須完成所有權變更登記,分割之物權變動效力始克對第三人發生對抗效力。又依土地法第34條之1第6項及土地登記規則第100條規定,共有物分割之申請,得由共有人之一人為全體共有人申請之,並無須全體共有人會同申請,此乃為兼顧分割效力之實現及避免少數共有人阻撓之立法考量。
(二)乙未受配土地之處理
本題中乙為共有人之一,因法院判決分割結果未受配土地,僅由甲、丙受配。依民法第824條第3項規定,受不利分配(即未受土地分配)之共有人,得請求受有利分配者以金錢補償。本案乙若未獲分配土地,應由判決中所定之補償義務人(甲、丙)以金錢補償乙。
至於登記程序,乙雖未受配土地,仍應於分割登記中將其原應有部分塗銷(自原共有狀態移轉為甲、丙之單獨所有),故乙之登記處理為:
1.乙之原應有部分於分割登記後消滅,登記機關應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00條之1規定,於登記簿上塗銷乙之共有人登記。
2.乙僅取得對甲、丙之金錢補償債權,並無物上權利之變動,故乙無須會同申請,由甲依土地登記規則第27條第4款及第100條規定一人申請即可。
(三)丙之應有部分及抵押權之處理
本題中丙原將其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予丁並辦畢登記,丙嗣經判決分割受配土地。此時丙之權利處理涉及應有部分轉換為單獨所有權之物權變動,亦影響丁抵押權之客體:
1.丙原之應有部分:因分割判決確定,丙就原共有地之應有部分消滅,轉換為其受配土地之單獨所有權,此乃物權法上「分割之創設效力」(學說上亦有採宣示說者,惟通說採折衷見解)。
2.丙之新所有權登記: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00條規定,於分割登記時將丙登記為其受配土地之單獨所有權人。
(四)丁抵押權之處理——客體變更登記
此為本題核心爭點。按民法第824條之1第1項規定:「共有人自共有物分割之效力發生時起,取得依分割所定之應有部分。」同條第2項規定:「應有部分有抵押權或質權者,其權利不因共有物之分割而受影響。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權利移存於抵押人或出質人所分得之部分:一、權利人同意分割。二、權利人已參加共有物分割訴訟。三、權利人經共有物分割訴訟之裁判所命之分配。」
本案丁為共有人丙應有部分之抵押權人,且依題意,丁亦同意分割。故符合民法第824條之1第2項第1款(權利人同意分割)及第2款(權利人已參加共有物分割訴訟)之情形,丁之抵押權應「移存」於丙所分得之土地上,即丁之抵押權客體由丙原之應有部分,移存於丙受配土地之全部,並繼續存在。
從而,登記機關於辦理共有地判決分割登記時,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07條規定:「分別共有土地,部分共有人就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者,於辦理共有物分割登記時,該抵押權按原應有部分轉載於分割後各宗土地之上。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該抵押權僅轉載於原設定人分割後取得之土地上:一、抵押權人同意分割。二、抵押權人已參加共有物分割訴訟。三、抵押權人經共有物分割訴訟之裁判所命之分配。」即丁之抵押權應由原應有部分,僅轉載於丙分得之土地上,登記機關應於該地之他項權利部辦理抵押權內容變更登記,記載抵押權客體變更之事實,並應通知抵押權人丁。
(五)登記機關之具體處理
綜合上開分析,登記機關於受理甲申請共有地判決分割登記時,應為下列處理:
1.就乙部分:將乙之共有人登記塗銷,乙僅取得對甲、丙之金錢補償債權,由民事程序處理,不涉及登記。
2.就丙部分:將丙登記為其受配土地之單獨所有權人。
3.就丁部分: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07條但書,將丁原設定於丙應有部分之抵押權,僅轉載於丙分得之土地上,並通知丁。
4.程序方面:依土地登記規則第27條第4款及第100條規定,得由共有人之一(甲)為全體共有人申請;登記機關依土地登記規則第70條規定,應通知乙、丙、丁辦理相關權利變更或塗銷登記事項。
(結論)
綜上,本題中登記機關於辦理共有地判決分割登記時:乙因未受配土地,其共有人登記應予塗銷,僅取得金錢補償債權;丙登記為受配土地之單獨所有權人;丁因同意分割並參與訴訟,其抵押權依民法第824條之1第2項及土地登記規則第107條但書規定,移存於丙所分得之土地上,而非按原應有部分分散於各宗土地。此一機制兼顧共有物分割之自由與抵押權人之權益保護,乃民法及土地登記規則精緻配合之立法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