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 年 不動產經紀人 民法概要 考古題
完整解析每一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告為準。共 4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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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題
正解:D
下列有關贈與契約之敘述何者正確?
A. 贈與契約之贈與人對其贈與之物,有瑕疵時,原則上贈與人應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
B. 贈與契約為無償契約,所以贈與人均可撤銷其贈與
C. 定期給付之贈與,不因贈與人死亡而失其效力
D. 贈與人僅就其故意或重大過失,對於受贈人負給付不能之責任
【正確答案D】依【民法】第410條規定:「贈與人僅就其故意或重大過失,對於受贈人負給付不能之責任。」贈與為無償契約,故贈與人之責任較一般有償契約減輕,僅就故意或重大過失負責,D正確。【A選項錯誤】依【民法】第411條,贈與人原則上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無償行為),僅於故意不告知瑕疵或保證無瑕疵時負責,A錯誤。【B選項錯誤】依【民法】第408條第2項,贈與已為公證或已履行者,不得撤銷,並非所有贈與均可撤銷,B錯誤。【C選項錯誤】依【民法】第415條,定期給付之贈與,因贈與人或受贈人之死亡,失其效力,C錯誤。
第 4 題
正解:B
關於租貸契約,下列何者錯誤?
A. 出租人不以所有權人為限
B. 為立字據之租約無限
C. 租賃契約之承租人為租賃物之直接占有人,出租人為間接占有人
D. 租賃契約為有償契約
【正確答案B(B為錯誤敘述)】依【民法】第422條規定:「不動產之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一年者,應以字據訂立之,未以字據訂立者,視為不定期限之租賃。」並無「立字據之租約無期限限制」之規定;且【民法】第449條規定,租賃契約之期限,不得逾20年,逾20年者,縮短為20年。故B「為立字據之租約無限」為錯誤敘述,為本題答案。【A選項正確】依【民法】第421條,出租人不以所有權人為限,A為正確敘述。【C選項正確】承租人實際占有並使用收益租賃物,為直接占有人;出租人為間接占有人,C為正確敘述。【D選項正確】依【民法】第421條,租賃契約為支付租金使用收益他人之物之契約,為有償契約,D為正確敘述。
第 5 題
正解:A
下列何種契約之屬性為無償契約?
A. 使用借貸
B. 僱傭契約
C. 承攬契約
D. 居間契約
【正確答案A】使用借貸為無償契約。依【民法】第464條規定:「稱使用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以物交付他方,而約定他方於無償使用後返還其物之契約。」使用借貸係無償、單務契約,貸與人不收取任何對價,故A正確。【B選項錯誤】僱傭契約為有償契約,依【民法】第482條,受僱人服勞務,僱用人給付報酬,具有對價關係,為有償雙務契約,B錯誤。【C選項錯誤】承攬契約為有償契約,依【民法】第490條,承攬人完成工作,定作人給付報酬,為有償雙務契約,C錯誤。【D選項錯誤】居間契約為有償契約,依【民法】第565條,居間人為當事人報告訂約機會或媒介,當事人給付報酬,為有償契約,D錯誤。
第 6 題
正解:C
下列何者,非民法所規定關於出租人之義務?
A. 租賃物之交付義務
B. 對租賃物之修繕義務
C. 租賃物為動物時,其飼料費之支出
D. 租賃物為房屋時,該房屋所應繳納之稅金
【正確答案C】民法規定之出租人義務包含:(1)依【民法】第423條,交付租賃物並保持可使用收益狀態之義務;(2)依【民法】第429條第1項,租賃物之修繕由出租人負擔之修繕義務;(3)依【民法】第427條,就租賃物應納之一切稅捐,由出租人負擔。C選項「租賃物為動物時,其飼料費之支出」依【民法】第428條應由承租人負擔飼養動物之費用,非出租人之義務,故C為答案。【A選項正確】依【民法】第423條,出租人有交付租賃物之義務,A正確。【B選項正確】依【民法】第429條第1項,租賃物之修繕由出租人負擔,B正確。【D選項正確】依【民法】第427條,租賃物之稅捐由出租人負擔,D正確。
第 7 題
正解:C
甲向乙借了 50 萬,約定利息為週年利率百分之 30 計算,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約定之利率過高,該消費借貸無效
B. 約定之利率過高,超過法定週年利率20%部分之利息無效
C. 約定之利率過高,超過法定週年利率20%部分之利息,乙無請求權
D. 依契約自由原則,該利率之約定有效,乙得向甲請求利息之支付
【正確答案C】依修正前【民法】第205條規定:「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本題約定週年利率30%,超過法定上限20%,超過部分(10%)債權人乙無請求權,但消費借貸契約本身及20%以內之利息約定仍然有效,C正確。【A選項錯誤】約定利率超過上限,僅超過部分無請求權,非整個消費借貸契約無效,A錯誤。【B選項錯誤】超過20%部分之利息,依舊法條文係「無請求權」而非「無效」,用語不同,B錯誤。【D選項錯誤】契約自由原則須在法律強制規定範圍內,利率約定受【民法】第205條限制,超過部分無請求權,D錯誤。
第 8 題
正解:D
甲向乙買一台液晶電視,約定一手交錢一手交貨,於乙未交付液晶電視前,當乙向甲請求價金之支付時,甲得主張:
A. 撤銷權
B. 解除權
C. 不安抗辯權
D. 同時履行抗辯權
【正確答案D】依【民法】第264條第1項規定:「因契約互負債務者,於他方當事人未為對待給付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本題甲乙約定一手交錢一手交貨,屬雙務契約互負對待給付義務。乙尚未交付液晶電視,卻請求甲給付價金,甲得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拒絕先為給付,故D正確。【A選項錯誤】撤銷權係針對得撤銷之法律行為(如被詐欺、被脅迫),本題無此情形,A錯誤。【B選項錯誤】解除權係在對方違約等特定情形下依法或依約解除契約之權利,此時乙僅係未先交付,尚未構成解除契約之事由,B錯誤。【C選項錯誤】不安抗辯權依【民法】第265條,須先給付之一方有充分事證認他方財產顯形減少,有難受對待給付之虞,始得拒絕給付;本題係約定同時交付,不符不安抗辯之要件,C錯誤。
第 9 題
正解:B
甲向大大車行買一台中古 A 車給其子乙,並約定其子乙得直接向該車行請求交付 A 車,則甲與大大車行間之契約屬於:
A. 附負擔之法律行為
B. 第三人利益契約
C. 債權讓與行為
D. 第三人保證契約
【正確答案B】本題甲(要約人)向大大車行(諾約人)購車,並約定其子乙(第三人)得直接向車行請求交付,此為【民法】第269條所規定之「第三人利益契約」。依【民法】第269條第1項:「以契約訂定向第三人為給付者,要約人得請求債務人向第三人為給付,其第三人對於債務人,亦有直接請求給付之權。」故B正確。【A選項錯誤】附負擔之法律行為係指以取得某種利益為代價,須履行一定義務之法律行為,本題契約並未要求乙履行義務,A錯誤。【C選項錯誤】債權讓與係甲將對車行之請求權移轉給乙,本題甲是在契約中直接約定乙為受領人,非事後讓與,C錯誤。【D選項錯誤】第三人保證契約係保證他人之債務,本題乙是直接受益之第三人,非保證人,D錯誤。
第 10 題
正解:A
甲向乙承諾當民國 100 年 12 月 31 日那天,要將天上的某一顆星星送給乙,乙並允諾之。則甲乙間之約定效力如何?
A. 因自始客觀不能,故約定無效
B. 因雙方意思表示合致,故約定有效
C. 因嗣後客觀不能,故約定有效
D. 因嗣後主觀不能,故約定有效
【正確答案A】依【民法】第246條第1項規定:「以不能之給付為契約標的者,其契約為無效。」天上之星星屬於人力客觀上永遠不能實現之給付,屬「自始客觀不能」,故該約定無效,A正確。【B選項錯誤】雖然雙方意思表示表面上合致,但若給付標的自始即客觀上不能,依【民法】第246條,契約仍為無效,不因意思表示合致而有效,B錯誤。【C選項錯誤】「嗣後」係指契約成立後才發生不能之情形,本題為契約成立時即不能(自始),且嗣後不能為有效之前提係契約本有效,C錯誤。【D選項錯誤】主觀不能係指特定債務人不能履行(他人可履行),本題是任何人均無法將星星送人,屬客觀不能,非主觀不能,D錯誤。
第 11 題
正解:B
甲出售土地給乙,交付土地後乙發現實際坪數比契約書坪數少 5%。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若無顯失公平之情形,乙可以請求價金或解除契約
B. 瑕疵擔保責任自土地交付時起經過三年而消滅
C. 此瑕疵若乙於契約成立時知悉而不甲不知,甲不負擔保之責
D. 乙若次通知甲坪數短少,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
【正確答案B(B為錯誤敘述)】依【民法】第365條第1項規定:「買受人因物有瑕疵,而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之權利,於買受人依第356條規定為通知後六個月間不行使或自物之交付時起經過五年而消滅。」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之除斥期間為通知後6個月或交付後5年,非3年,故B敘述錯誤,B為本題答案。【A選項正確】依【民法】第359條,買受人得請求減少價金或解除契約,但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僅得請求減少價金,A正確。【C選項正確】依【民法】第355條,買受人於契約成立時知其物有瑕疵者,出賣人不負擔保之責,C正確。【D選項正確】依【民法】第356條第2項,買受人怠於通知者,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D正確。
第 12 題
正解:A
甲為定作人,與乙訂立承攬契約,由乙為甲建一房屋。關於此案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乙得就承攬之報酬額,對於將來完成之甲之房屋,請求預為抵押權之登記
B. 工作未完成前,定作人甲不得隨時終止契約
C. 定作人甲所供給之材料,因不可抗力而毀損者,承攬人須負其責
D. 如乙所蓋房屋有瑕疵,甲於房屋交付後二年始發見者,不得請求乙修補
【正確答案A】依【民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承攬之工作為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或為此等工作物之重大修繕者,承攬人得就承攬關係報酬額,對於其工作所附之定作人之不動產,請求定作人為抵押權之登記;或對於將來完成之定作人之不動產,請求預為抵押權之登記。」故A正確:乙承攬人得就承攬報酬額,對將來完成之甲之房屋,請求預為抵押權之登記。【B選項錯誤】依【民法】第511條,工作未完成前,定作人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應賠償承攬人因契約終止而生之損害,B錯誤。【C選項錯誤】依【民法】第508條,定作人所供給之材料因不可抗力而毀損者,由定作人負擔,承攬人不負責任,C錯誤。【D選項錯誤】依【民法】第498、499條,土地上工作物之瑕疵發現期間為5年(重大瑕疵可延長至10年),甲於交付後2年發現仍得請求修補,D錯誤。
第 13 題
正解:D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契約之要約人,因要約而受拘束,不可預先聲明不受拘束
B. 貨物標定賣價陳列者,視為要約之引誘
C. 對話為要約者,非立時承諾,即失其拘束力,因此不得定承諾期限
D. 將要約變更而承諾者,視為拒絕原要約而為新要約
【正確答案D】依【民法】第160條第2項規定:「將要約擴張、限制或為其他變更而承諾者,視為拒絕原要約而為新要約。」D正確。【A選項錯誤】依【民法】第154條第1項但書,要約人得預先聲明不受拘束,A謂「不可預先聲明不受拘束」與法條相悖,A錯誤。【B選項錯誤】依【民法】第154條第2項,貨物標定賣價陳列者,「視為要約」,非要約之引誘,B錯誤。【C選項錯誤】依【民法】第156條,對話為要約非立時承諾失其拘束力;但要約人仍得定承諾期限(【民法】第158條),並非不得定承諾期限,C錯誤。
第 14 題
正解:D
乙承租甲所有之土地種植果樹,約定租期二年,未訂立字據。關於此案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此為定期租賃契約
B. 乙於契約成立後,得請求甲為地上權之登記
C. 若甲於土地交給乙占有後,將土地所有權移轉給丙,乙仍可主張租賃契約對丙成立
D. 就租賃物應納之一切稅捐,由出租人甲負擔
【正確答案D】依【民法】第427條規定:「就租賃物應納之一切稅捐,由出租人負擔。」故D正確。【A選項錯誤】依【民法】第422條,不動產租賃期限逾一年未立字據者,視為不定期限之租賃,本題租期2年未立字據,非定期租賃,A錯誤。【B選項錯誤】租賃契約不當然轉為地上權,承租人無請求設定地上權之權利,B錯誤。【C選項錯誤】依【民法】第425條,租賃物為不動產,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將所有權讓與第三人者,其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買賣不破租賃);然而依修正後【民法】第425條第2項,未經公證之不動產租賃契約,其期限逾5年或未定期限者不適用買賣不破租賃。本題租期2年未立字據視為不定期租賃,依第425條第2項不適用買賣不破租賃,乙不得主張租賃契約對丙繼續存在,C錯誤。
第 15 題
正解:A
下列關於不當得利之敘述,何者正確?
A. 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
B. 因清償債務而受利益,於給付時明知無給付之義務者,得請求返還
C. 不當得利之受領人,只須返還其所受之利益,如本於該利益更有所取得者,無須返還
D. 不當得利之受領人,不知無法律上之原因,縱其所受之利益已不存在者,仍應負返還之責任
【正確答案A】依【民法】第179條規定:「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A正確,係不當得利之基本構成要件。【B選項錯誤】依【民法】第180條第3款,給付係履行道德上之義務者或明知無給付之義務者而為給付者,不得請求返還,B錯誤。【C選項錯誤】依【民法】第181條,不當得利之受領人,除返還其所受之利益外,如本於該利益更有所取得者,並應返還,C錯誤。【D選項錯誤】依【民法】第182條第1項,不當得利之受領人,不知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其所受之利益已不存在者,免負返還或償還價額之責任,D錯誤。
第 16 題
正解:C
下列何者為附解除條件之法律行為?
A. 甲如能考 100 分,乙就給甲 100 元
B. 甲向乙借 1 萬元,約定乙每月支付利息 100 元
C. 當甲大學畢業時,乙的房屋就不再出租給甲
D. 甲乙間約定於民國 105 年時,二人即結婚
【正確答案C】依【民法】第99條第2項規定,「附解除條件之法律行為,於條件成就時,失其效力。」附解除條件係指法律行為生效後,若特定條件成就則法律行為失效。C選項「當甲大學畢業時,乙的房屋就不再出租給甲」,係租賃契約已生效,於甲畢業(條件成就)時失效,屬附解除條件,C正確。【A選項錯誤】A(「甲如能考100分,乙就給甲100元」)係在考100分之條件成就時法律行為才發生效力,屬附停止條件,非解除條件,A錯誤。【B選項錯誤】B(「每月支付利息100元」)係租賃關係存續中之定期給付義務,非附條件之法律行為,B錯誤。【D選項錯誤】D(「於民國105年時,二人即結婚」)係附期限(確定將來必然發生之事實)之法律行為,非附條件,D錯誤。
第 17 題
正解:B
關於死亡宣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得聲請宣告者,僅限於失蹤人之利害關係人
B. 死亡宣告係私法上的制度,不生公法上的效果
C. 死亡宣告在於結束失蹤人原住居所為中心之法律關係,而不在剝奪失蹤人之權利能力
D. 死亡宣告為推定死亡,故允許提出反證而撤銷死亡宣告
【正確答案B(B為錯誤敘述)】死亡宣告之效力不限於私法,亦及於公法(例如戶籍、國民身分、公職關係、社會保險等公法上之法律關係均因死亡宣告而結束)。B謂「死亡宣告係私法上的制度,不生公法上的效果」與實務認知及立法目的不符,B為錯誤敘述,B為本題答案。【A選項錯誤分析】依【民法】第8條,死亡宣告之聲請人包含「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A謂「僅限於失蹤人之利害關係人」,嚴格解釋亦有誤,但題目答案定為B,乃因B較明顯違反死亡宣告之實質效力。【C選項正確】死亡宣告旨在結束以失蹤人原住所為中心之法律關係,非剝奪其權利能力(若其仍生還,依法仍為權利主體),C正確。【D選項正確】依【民法】第9條,死亡宣告為推定死亡,故得以反證推翻,請求撤銷死亡宣告,D正確。
第 18 題
正解:C
關於財團法人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 其權利能力始於訂立捐助章程,終於清算解散
B. 財團為公益法人,其設立須經地方法院許可
C. 董事有數人時,除章程另有規定外,各董事均得代表法人
D. 財產法人並非自然人,無侵權行為能力
【正確答案C】依【民法】第27條第2項規定:「董事有數人者,除章程另有規定外,各董事均得代表法人。」C正確。【A選項錯誤】財團法人權利能力始於「登記完成」(【民法】第30條),非「訂立捐助章程」時;且終於清算「終結」(【民法】第40條之1),非解散時,A錯誤。【B選項錯誤】依【民法】第59條,財團於登記前,應得主管機關之許可,而非地方法院之許可,B錯誤。【D選項錯誤】依【民法】第28條,法人對於其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因執行職務所加於他人之損害,與該行為人連帶負賠償之責任,故法人有侵權行為能力,D錯誤。
第 19 題
正解:B
關於法人依其性質,不得享有下列何種權利?
A. 姓名權
B. 自由權
C. 專利權
D. 名譽權
【正確答案B】依【民法】第26條規定:「法人於法令限制內,有享受權利、負擔義務之能力。但專屬於自然人之權利義務,不在此限。」自由權(人身自由、行動自由)屬於自然人人格不可分離之基本權利,法人依其性質無肉體,無法享有自由權,故B正確。【A選項錯誤】法人有姓名(名稱)權,可依法登記名稱並受保護,法人可享有,A錯誤。【C選項錯誤】法人可享有專利權,企業法人可申請並持有專利,C錯誤。【D選項錯誤】法人有名譽,受侵害時可請求損害賠償,法人可享有名譽權,D錯誤。
第 20 題
正解:C
甲到乙所開設之賭場賭博,賭輸了 10 萬元,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賭博為甲乙間債務發生之原因關係,所以甲應支付乙 10 萬
B. 如甲已經付款給乙,則甲得主張賭博行為違反公序良俗無效,依不當得利向乙請求返還
C. 如甲已經付款給乙,雖甲得主張賭博行為違反公序良俗無效,但甲之给付為出於不法原因之给付,所以不得向乙請求返還
D. 如甲已經付款給乙,甲得主張侵權行為,向乙請求損害賠償
【正確答案C】依【民法】第72條,法律行為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賭博行為違反公序良俗,其所生債務無效。惟依【民法】第180條第4款:「因不法之原因而為給付者,不得請求返還。但不法之原因僅於受領人一方存在時,不在此限。」甲自動給付賭債係「不法原因之給付」,不得依不當得利向乙請求返還,故C正確:甲雖得主張賭博無效,但付款後不得請求返還。【A選項錯誤】賭博行為違反公序良俗(【民法】第72條)無效,所生債務無法律上強制執行力,乙不得以此請求甲支付,A錯誤。【B選項錯誤】雖賭博行為無效,但依【民法】第180條第4款,甲之給付係不法原因之給付,不得請求返還,B錯誤。【D選項錯誤】乙收受賭款並非侵權行為(甲自願給付),甲不得主張侵權行為請求損害賠償,D錯誤。
第 21 題
正解:A
甲僱傭 17 歲未婚之乙為店員,並授與代理權以甲之名義販售物品,若甲之法定代理人均不同意。則:
A. 僱傭契約無效,代理權授與有效
B. 僱傭契約無效,代理權授與亦無效
C. 僱傭契約有效,代理權授與無效
D. 僱傭契約有效,代理權授與亦有效
【正確答案A】題目應為「乙之法定代理人均不同意」。乙為17歲未婚之限制行為能力人。就僱傭契約而言,依【民法】第77條,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須得法定代理人允許;法定代理人不同意,則僱傭契約效力未定或無效。就代理權授與而言,依【民法】第104條:「代理人所為或所受意思表示之效力,不因其為限制行為能力人而受影響。」甲授與乙代理權不以乙有完全行為能力為要件,代理權授與有效。故A正確:僱傭契約無效,代理權授與有效。【B選項錯誤】代理權授與不以代理人有完全行為能力為要件,代理權授與仍屬有效,B謂代理權授與亦無效,錯誤。【C、D選項錯誤】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未得法定代理人允許,僱傭契約無效,C、D謂僱傭契約有效,錯誤。
第 22 題
正解:D
甲男於民國 90 年 3 月 1 日離開住所,從此失蹤,其妻乙依法聲請死亡宣告,經法院判決宣告死亡。若甲實際上並未死 亡,請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推定甲於民國 90 年 3 月 1 日死亡
B. 受死亡宣告後,甲所為之法律行為均無效
C. 若甲安然生還,該死亡宣告即自動失去效力
D. 乙繼承甲之財產,善意處分之部分不受甲生還影響
【正確答案D】依家事事件法及【民法】第9條第2項,受死亡宣告之撤銷,不影響善意行為人於撤銷前所為善意行為之效力;繼承人乙因繼承取得甲之財產後,對善意第三人所為之處分行為,不受甲生還後撤銷死亡宣告之影響,故D正確。【A選項錯誤】依【民法】第9條第1項,死亡宣告所推定死亡之時點,係「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通常推定為失蹤期間屆滿時(即失蹤滿7年後),而非失蹤之日90年3月1日,A錯誤。【B選項錯誤】死亡宣告僅推定失蹤人死亡,並未剝奪其權利能力,甲若實際生還所為法律行為仍屬有效,B錯誤。【C選項錯誤】死亡宣告一經法院判決確定即生效,不因甲生還而「自動」失效,須經法院撤銷死亡宣告之裁判始失效,C錯誤。
第 23 題
正解:B
下列何者,屬於民法上之物?
A. 活人胸腔中跳動之心臟
B. 博物館中展示之木乃伊
C. 天上飄浮的雲層
D. 植入身體的人造關節
【正確答案B】民法上之「物」須為有體物,具有獨立性,且非活人身體之一部分。博物館中展示之木乃伊係已與人格完全分離之物體,具有獨立性,可為民法上之物(非活人,已成為標本),B正確。【A選項錯誤】活人胸腔中跳動之心臟係活人身體之一部分,不得為法律上之物(不具獨立性,且為人格之延伸),A錯誤。【C選項錯誤】天上飄浮之雲層無法為人類所支配,不具有法律上之支配可能性,非民法上之物,C錯誤。【D選項錯誤】植入身體的人造關節一旦植入人體,已成為人體之一部分,喪失獨立性,不再為民法上之物,D錯誤。
第 24 題
正解:D
下列何者,非基於所有權而發生之請求權?
A. 所有物返還請求權
B. 所有權之妨害除去請求權
C. 所有權之妨害預防請求權
D. 占有物之返還請求權
【正確答案D】占有物之返還請求權係基於「占有」而非「所有權」所生。依【民法】第962條規定:「占有人,其占有被侵奪者,得請求返還其占有物;占有被妨害者,得請求除去其妨害;有被妨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其妨害。」此為占有人之物上請求權,基於占有而生,非基於所有權,故D正確。【A選項錯誤】所有物返還請求權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係基於所有權,A非本題答案。【B選項錯誤】所有權妨害除去請求權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係基於所有權,B非本題答案。【C選項錯誤】所有權妨害預防請求權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後段,係基於所有權,C非本題答案。
第 25 題
正解:D
關於普通抵押權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 抵押權之設定須以書面為之,並辦理登記
B. 抵押人設定抵押權時,對於抵押物須有所有權及處分權
C. 以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經讓與其一部者,抵押權仍不受影響
D. 於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全部被清償時,抵押權仍不消滅
【正確答案D(D為錯誤敘述)】依【民法】第307條,債之關係消滅者,其債權之擔保及其他從屬之權利亦同時消滅。抵押權為從屬權利,依抵押權之從屬性,所擔保之債權全部清償時,抵押權亦隨之消滅。D謂「債權全部清償時,抵押權仍不消滅」與抵押權從屬性相悖,D為錯誤敘述,D為本題答案。【A選項正確】依【民法】第758條第2項及第760條,抵押權之設定須以書面為之並辦理登記,A正確。【B選項正確】抵押人須對抵押物有所有權及處分權,始得有效設定抵押權,B正確。【C選項正確】依【民法】第295條,債權之讓與,其從屬權利(抵押權)隨同移轉;債權讓與其一部者,抵押權仍擔保原全部債權,抵押權本身不受影響,C正確。
第 26 題
正解:B
下列關於地上權之敘述,何者正確?
A. 稱普通地上權者,謂以在他人土地之上下有建築物或種植竹木為目的而使用其土地之權
B. 地上權不因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之滅失而消滅
C. 地上權人均得隨時拋棄其權利
D. 土地所有權讓與時,以預付之地租,均不得對抗第三人
【正確答案B】依【民法】第841條規定:「地上權不因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之滅失而消滅。」此為地上權之獨立性規定,工作物滅失後地上權仍存續,地上權人得再建,B正確。【A選項錯誤】依修正後【民法】第832條,「稱普通地上權者,謂以在他人土地之上下有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為目的而使用其土地之權。」A謂「建築物或種植竹木」,「種植竹木」為農育權之標的,非普通地上權,A錯誤。【C選項錯誤】依【民法】第834、835條,地上權未定期限者,地上權人得隨時拋棄;定有期限且支付地租者,拋棄權利須依第835條規定(需1年前通知或支付1年地租),並非「均得隨時拋棄」,C錯誤。【D選項錯誤】依【民法】第836條之1,土地所有權讓與時,已預付之地租,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已登記者仍可對抗,D謂「均不得對抗」,錯誤。
第 27 題
正解:D
甲有 A、B 二地,因出賣 A 地給乙,至 B 地與公路無適宜之連絡,不能為通常之使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甲可以任擇 A 地或其他相鄰之地而通行之
B. 甲通行鄰地已造成鄰地負擔,不得再主張開設道路
C. 甲通行鄰地時,為求便利,可任意選擇通行之處所
D. 若甲不主張開設道路而通行 A 地,無須支付乙償金
【正確答案D】依【民法】第789條第1項規定:「因土地一部之讓與或分割,而與公路無適宜之連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者,土地所有人因至公路,僅得通行受讓人或讓與人或他分割人之土地。」同條第2項規定:「前項情形,有通行權人,無須支付償金。」本題甲出售A地給乙致B地不通公路,甲僅得通行A地(乙之土地),且無須支付償金,故D正確。【A選項錯誤】依【民法】第789條,甲僅能通行A地(讓與之土地),不得任擇其他相鄰土地通行,A錯誤。【B選項錯誤】有通行權人得依【民法】第788條開設道路,不因造成鄰地負擔而剝奪,B錯誤。【C選項錯誤】依【民法】第787條第2項,通行須擇其周圍地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非任意選擇,C錯誤。
第 28 題
正解:B
甲死亡,遺留房屋一棟,有乙、丙二位繼承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未分割前,該屋為乙、丙分別共有
B. 移轉豋記前,乙、丙即取得該屋所有權,然而應經登記,始得處分之
C. 若該屋被無權占有,乙、丙須共同向無權占有人起訴請求返還
D. 若乙、丙於繼承前於該屋上有抵押權,該抵押權不因繼承而受影響
【正確答案B】依【民法】第759條規定:「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繼承開始時繼承人即取得遺產之所有權(不以登記為生效要件),但於移轉登記前不得處分,B正確。【A選項錯誤】依【民法】第1151條,繼承人在分割遺產前對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非分別共有,A錯誤。【C選項錯誤】依【民法】第821條及828條第2項,公同共有物之返還請求,共有人中之一人得單獨為之,為全體共有人之利益為之,不必共同起訴,C錯誤。【D選項錯誤】若乙、丙於繼承前於甲之房屋上已有抵押權,繼承後因「所有權與抵押權同歸於一人」(混同),依【民法】第344條之規定(或物權混同【民法】第762條),抵押權原則上消滅(例外情形除外),D謂「不因繼承而受影響」過於絕對,錯誤。
第 29 題
正解:D
下列關於動產之敘述,何者錯誤?
A. 甲以占有之意思,占有被遺棄之流浪狗,甲取得該狗之所有權
B. 公園管理員在所管理之公園內拾得遺失物者,對遺失人不得請求報酬
C. 甲乙各有一桶白油漆,不慎混合在一起,二人應按其混合時之價值,共有混合後之油漆
D. 加工於他人之動產者,其加工物之所有權,原則上屬於加工人
【正確答案D(D為錯誤敘述)】依【民法】第814條規定:「加工於他人之動產者,其加工物之所有權,屬於材料所有人。但因加工所增之價值顯逾材料之價值者,其加工物之所有權屬於加工人。」原則上加工物所有權屬於「材料所有人」而非「加工人」,D謂「原則上屬於加工人」與法條顛倒,D為錯誤敘述,D為本題答案。【A選項正確】依【民法】第802條,以所有之意思占有無主之動產者,取得其所有權;流浪狗為被遺棄之動產(無主物),A正確。【B選項正確】依【民法】第805條之1,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請求報酬:(一)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或供公眾往來之交通設備內,由其管理人或受僱人拾得遺失物,B正確。【C選項正確】依【民法】第812條,動產因附合、混合而不能識別者,各動產所有人按其動產混合時之價值,共有合成物或混合物,C正確。
第 30 題
正解:B
甲將其所有之 A 車借給乙,不久卻將 A 車贈與給乙,則甲對乙得以何種方式交付 A 車?
A. 現實交付
B. 簡易交付
C. 占有改定
D. 指示交付
【正確答案B】依【民法】第761條第1項但書規定:「受讓人已占有動產者,於讓與合意時,即生效力。」此為「簡易交付」。本題甲將A車借給乙(乙已占有A車),後甲將A車贈與乙,乙已持有A車,甲只需與乙達成讓與(贈與)合意,無需現實交付,即可完成動產所有權移轉,故適用簡易交付,B正確。【A選項錯誤】現實交付係將動產實際移入受讓人占有,本題乙已占有A車,無需現實交付,A錯誤。【C選項錯誤】占有改定係讓與人(甲)繼續以他主之意思占有動產,本題甲已將車借予乙,乙占有中,非甲繼續占有之情形,C錯誤。【D選項錯誤】指示交付係就第三人占有之動產,讓與人指示第三人交付受讓人,本題A車由乙直接占有,無第三人介入,D錯誤。
第 31 題
正解:D
甲將 A 屋設定普通抵押權給乙銀行後,甲又將該 A 屋出租給丙,下列敘述何者為正確?
A. 甲乙間之抵押權無效
B. 甲丙間之租約無效
C. 甲乙間之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但 A 屋之租金由乙收取之
D. 甲乙間之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A 屋之租金仍由甲收取之
【正確答案D】依【民法】第866條第1項規定:「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於同一不動產上,得設定地上權或其他以使用收益為目的之物權,或成立租賃關係。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甲設定抵押權後再出租給丙,抵押權不受影響,租賃關係亦有效成立;因抵押權僅係擔保物權,抵押人仍為所有權人,租金應由所有人甲收取,而非抵押權人乙收取,故D正確。【A選項錯誤】甲乙間抵押權設定合法有效,A錯誤。【B選項錯誤】抵押權不影響所有人使用收益,甲得出租,甲丙租賃契約有效,B錯誤。【C選項錯誤】抵押權為擔保物權非使用收益權,抵押權人乙無權收取A屋之租金,租金由所有權人甲收取,C錯誤。
第 32 題
正解:A
關於收養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 限於未成年人,方得被收養
B. 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
C. 夫妻應共同收養子女
D. 養子女從收養者之姓或維持原來之姓
【正確答案A(A為錯誤敘述)】依【民法】第1073條及相關規定,被收養者不限於未成年人,成年人亦得被收養(例如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成年子女等)。A謂「限於未成年人,方得被收養」過於絕對,與民法不符,故A為錯誤敘述,A為本題答案。【B選項正確】依【民法】第1080條之1,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B正確。【C選項正確】依【民法】第1074條,夫妻收養子女時,應共同為之(例外情形除外),C正確。【D選項正確】依【民法】第1078條第1項,養子女從收養者之姓或維持原來之姓,D正確。
第 33 題
正解:D
關於離婚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 兩願離婚,雙方當事人須以書面為之
B. 兩願離婚時,不得請求贍養費及損害賠償
C. 判決離婚時,因判決離婚而受有損害者,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損害賠償
D. 離婚時,採分別財產制者,各自取回其結婚時之財產
【正確答案D(D為錯誤敘述)】分別財產制下,夫妻各保有其財產之所有權、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權(【民法】第1044條),故本無「取回結婚時之財產」之問題;且分別財產制下離婚時,各人之財產本即為各人所有,不生「取回」之問題,亦不論「結婚時」之財產。D敘述與分別財產制之本旨不符,D為錯誤敘述,故D為本題答案。【A選項正確】依【民法】第1050條,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A正確。【B選項正確】贍養費及損害賠償(【民法】第1056、1057條)僅適用於「判決離婚」,兩願離婚不得請求,B正確。【C選項正確】依【民法】第1056條,判決離婚時,無過失之一方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損害賠償,C正確。
第 34 題
正解:A
依民法關於結婚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未成年人結婚,應由法定代理人代為意思表示
B. 表兄妹結婚者,無效
C. 有配偶者再與他人結婚時,後婚無效
D. 原則上結婚後夫妻各保其本姓
【正確答案A(A為錯誤敘述)】依【民法】第981條規定:「未成年人結婚,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結婚係身分行為,須當事人本人親自為意思表示,法定代理人僅能表示同意或不同意,不能「代為意思表示」。A謂「應由法定代理人代為意思表示」錯誤,A為本題答案。【B選項正確】依【民法】第983條第1項第2款,與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者不得結婚;表兄妹為四親等旁系血親,屬禁婚親屬,結婚無效,B正確。【C選項正確】依【民法】第988條第3款,有配偶而重婚者,後婚無效(例外情形:信賴確定判決或死亡宣告),C正確。【D選項正確】依【民法】第1000條,夫妻各保有其本姓,但得書面約定以其本姓冠以配偶之姓,D正確。
第 35 題
正解:B
關於拋棄繼承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 應於繼承開始之日起 2 個月內為之
B. 繼承之拋棄,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
C. 拋棄繼承者,就其所管理之遺產,於拋棄當時不負任何責任
D. 配偶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應歸後順序之繼承人
【正確答案B】依【民法】第1175條規定:「繼承之拋棄,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故B正確。【A選項錯誤】依【民法】第1174條第2項,拋棄繼承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非「繼承開始之日起2個月」,A錯誤。【C選項錯誤】依【民法】第1176條之1,拋棄繼承人,於其他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承受遺產之管理前,就其所管理之遺產,應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繼續管理之,並非不負任何責任,C錯誤。【D選項錯誤】配偶拋棄繼承權時,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一順序」之繼承人,而非後順序繼承人;若為唯一繼承人而拋棄,則由「次順序」繼承人繼承,D敘述不準確。
第 36 題
正解:A
甲男乙女欲結婚,請問下列何種情形,甲乙不得結婚?
A. 甲男曾與乙女之母親結婚,後因不孕而離婚
B. 甲 18 歲,乙 17 歲
C. 甲之祖母與乙之祖母為二親等之親姐妹
D. 甲之父母為丙、丁,乙之父母為戊、己,丙、己各自與前配偶離婚後,丙、己結婚
【正確答案A】依【民法】第983條第1項第2款規定,與直系姻親不得結婚;同條第2項規定,前項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姻親關係消滅後,亦適用之。本題甲男曾與乙女之母親結婚,甲為乙之直系姻親尊親屬(繼父關係),即使離婚後姻親關係消滅,依【民法】第983條第2項,甲乙仍不得結婚,A正確。【B選項錯誤分析】甲18歲、乙17歲,均達結婚最低年齡(男18歲、女16歲,【民法】第980條),但乙為未成年人須得法定代理人同意;此非「不得結婚」之情形,B錯誤。【C選項錯誤分析】甲之祖母與乙之祖母為姐妹,甲乙為六親等旁系血親關係(四親等表兄妹之下一輩再下一輩),若屬八親等以外則可結婚,C錯誤。【D選項錯誤分析】丙(甲父)與己(乙母)各自離婚後再婚,甲乙僅為繼兄妹(無血緣關係),非禁婚親屬,可結婚,D錯誤。
第 37 題
正解:C
關於法定夫妻財產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夫妻之一方以自己財產清償他方之債務時,於婚姻關係存續中,請求償還
B. 因繼承而得之財產,不計入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
C. 夫或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就其婚後財產所為履行道德上義務之贈與,他方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D.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或妻享有,不得由繼承人主張之
【正確答案C】依【民法】第1020條之1第1項規定:「夫或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就其婚後財產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後他方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者,他方得聲請法院撤銷之。但為履行道德上義務所為之相當贈與,不在此限。」惟現行民法第1030條之3第1項規定,夫或妻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5年內,就婚後財產為減少他方剩餘財產分配之無償行為,應追加計算。C敘述符合法條意旨(對履行道德義務外之無償行為得聲請撤銷),C正確。【A選項錯誤】依【民法】第1023條第2項,「夫妻之一方以自己財產清償他方之債務者,雖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亦得請求償還。」A敘述雖為正解,但與題目用字不符,A錯誤(題目敘述應為「得」請求償還)。【B選項錯誤】依【民法】第1017條,繼承所得之財產為婚後財產中之特有部分(實際為婚後財產但不列入剩餘財產分配),但仍屬婚後財產,B錯誤。【D選項錯誤】依修正後【民法】第1030條之1第3項,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得由繼承人繼受,D錯誤。
第 38 題
正解:D
下列親屬若未同居一處,何者不互負扶養義務?
A. 父母子女間
B. 夫妻之間
C. 兄弟姊妹相互間
D. 直系姻親相互間
【正確答案D】依【民法】第1114條規定,互負扶養義務者包含:(一)直系血親相互間;(二)夫妻之一方,與他方之父母同居者,其相互間;(三)兄弟姊妹相互間;(四)家長家屬相互間。直系姻親相互間依【民法】第1114條第2款,僅限於「夫妻一方與他方父母同居」之條件下始互負扶養義務;若直系姻親未同居一處,則無扶養義務,故D正確。【A選項錯誤】父母子女為直系血親,依【民法】第1114條第1款,相互間有扶養義務,不以同居為要件,A錯誤。【B選項錯誤】夫妻之間依【民法】第1116條之1,互負扶養義務,不以同居為要件,B錯誤。【C選項錯誤】兄弟姊妹相互間依【民法】第1114條第3款,互負扶養義務,不以同居為要件,C錯誤。
第 39 題
正解:A
下列之人:○1 直系血親卑親屬○2 祖父母○3 兄弟姊妹○4 父母;其正確之法定遺產繼承順序為何?
A. ○1 ○4 ○3 ○2
B. ○1 ○4 ○2 ○3
C. ○4 ○1 ○2 ○3
D. ○4 ○3 ○1 ○2
【正確答案A】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第一順序:直系血親卑親屬;第二順序:父母;第三順序:兄弟姊妹;第四順序:祖父母。故正確順序為:①直系血親卑親屬→④父母→③兄弟姊妹→②祖父母,即①④③②,A正確。【B選項錯誤】B謂①④②③(祖父母在兄弟姊妹前),與【民法】第1138條第三、四順序相反,B錯誤。【C選項錯誤】C謂④①②③(父母在直系血親卑親屬前),與【民法】第1138條第一、二順序相反,C錯誤。【D選項錯誤】D謂④③①②(兄弟姊妹在直系血親卑親屬前),與法條不符,D錯誤。
第 40 題
正解:C
甲死亡時遺留存款三百萬元以及債務五百萬元,無配偶,有子乙與孫丙各一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若乙未依法辦理拋棄繼承,乙必須全部清償所繼承之五百萬元債務
B. 若乙拋棄繼承,丙亦同受拋棄效力所及,無須繼承
C. 乙所繼承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責任
D. 乙欲拋棄繼承,應於知悉期額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甲之債權人與債務人為之
【正確答案C】依修正後【民法】第1148條第2項規定(民國98年6月10日施行):「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現行民法已改採「限定繼承」為原則,繼承人僅在繼承所得遺產範圍內負清償責任;繼承人有數人時依【民法】第1153條連帶負責,故C正確:乙所繼承之債務,以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責任。【A選項錯誤】A為舊法(概括繼承無限責任)之規定,現行法已改採限定繼承原則,乙僅於繼承所得300萬範圍內負清償責任,A錯誤。【B選項錯誤】依【民法】第1176條第5項,乙拋棄繼承後,由次順序繼承人繼承,但丙為孫(直系血親卑親屬),依同條第1項,乙拋棄後由同一順序之其他繼承人承受,本題乙唯一子女拋棄則由孫丙代位繼承或進入下一順序,非「丙亦同受拋棄效力所及」,B錯誤。【D選項錯誤】依【民法】第1174條第2項,拋棄繼承應於知悉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非向債權人與債務人,D錯誤。
第 41 題
正解:B
下列關於遺囑之敘述何者正確?
A. 未滿 18 歲者不得為遺囑
B. 自書遺囑必須親筆自書,不得自行電腦打字列印後,親自簽名為之
C. 18 歲以上之人得為遺囑見證人
D. 口授遺囑,自遺囑人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之時起,經過二個月而失其效力
【正確答案B】依【民法】第1190條規定:「自書遺囑者,應自書遺囑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如有增減、塗改,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所及字數,另行簽名。」自書遺囑須「親筆自書全文」,不得以電腦打字後簽名代替,B正確。【A選項錯誤】依【民法】第1186條第2項,「未滿16歲者,不得為遺囑。」年齡限制為16歲,非18歲,A錯誤。【C選項錯誤】依【民法】第1198條,未成年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繼承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受遺贈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為公證人或代行公證職務人之同居人助理人或受僱人不得為遺囑見證人;18歲為未成年人不得為見證人(現已修正為成年18歲可見證),C於當時為錯誤。【D選項錯誤】依【民法】第1196條,口授遺囑,自遺囑人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之時起,經過「3個月」而失其效力,非2個月,D錯誤。
第 42 題
正解:D
下列何種繼承人之繼承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A. 直系血親卑親屬
B. 父母
C. 配偶
D. 祖父母
【正確答案D】依【民法】第1223條規定,繼承人之特留分:(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二)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三)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四)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五)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特留分為應繼分三分之一者為:兄弟姊妹及祖父母。本題選項D為「祖父母」,符合【民法】第1223條第5款,D正確。【A選項錯誤】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應繼分二分之一,非三分之一,A錯誤。【B選項錯誤】父母之特留分為應繼分二分之一,非三分之一,B錯誤。【C選項錯誤】配偶之特留分為應繼分二分之一,非三分之一,C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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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不動產經紀人考試需要什麼資格?
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 13 條,年滿 20 歲、具中華民國國籍、未受監護或輔助宣告者均可報考;學歷不限。考試由考選部辦理,每年舉辦一次,通常於 11 月。
地政士考試報考資格為何?
依《地政士法》第 5 條,年滿 20 歲且具中華民國國籍者皆可報考,學歷不限。屬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每年舉辦一次,多在 8 月。
不動產經紀人與地政士有什麼不同?
經紀人從事不動產仲介或代銷;地政士辦理土地登記、稅務申報、權利移轉等專業代辦業務。兩者考試科目部分重疊(如民法、土地法),但地政士須加考土地登記實務。
考古題該從哪一年開始練?
建議從近 5 年(110-114)著手熟悉題型與考點分布,再回頭補 100-109 年。本站收錄 100-114 共 15 年完整考古題與解析。
申論題怎麼準備才能拿高分?
依考試規範採 IRAC 結構:爭點 → 法條 → 本案分析 → 結論。引用條號需含項款、用語應採台灣法律慣用詞。本站提供 AI 評分對照範本擬答。
錯題複習該怎麼安排?
採間隔重複法(SRS):第一次答錯隔 10 分鐘、1 天、3 天、7 天、14 天、30 天再見。本站「錯題複習」功能會自動依此排程,連續答對 2 次即畢業。
不動產經紀人考試科目有哪些?
共 4 科專業科目(不動產估價概要、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民法概要、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 國文(作文)。每科 100 分,總平均 60 分以上即及格。
不動產經紀人歷年錄取率約多少?
近年錄取率約 15-25%,112-114 年介於 18-22%。屬中等偏難的專技普考。
經紀人證照考過後可以做什麼?
可從事不動產仲介、代銷業務,或於不動產經紀業擔任經紀人/經紀營業員。亦可選擇進入估價師事務所、建商銷售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