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考試練習

104 年 不動產經紀人 民法概要 考古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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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題 正解:B
甲與乙通謀虛偽意思表示,將甲所有之A地賣予乙並移轉登記為乙所有。嗣後乙擅自將A地出賣丙,並完成移轉登記,惟丙不知甲、乙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之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甲與乙間關於A地之買賣契約效力未定
B. 甲與乙間關於A地之買賣契約無效
C. 甲與乙間關於A地之買賣契約有效
D. 乙與丙間關於A地之買賣契約無效
【正確答案B】依民法第87條第1項,通謀虛偽意思表示,其意思表示無效。惟該無效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丙不知甲乙通謀虛偽之情,乙與丙間買賣契約仍有效。【A選項錯誤】甲乙買賣非效力未定,而係自始無效。【C選項錯誤】通謀虛偽之買賣契約無效,並非有效。【D選項錯誤】丙為善意第三人,乙與丙間之買賣契約對丙仍屬有效。
第 4 題 正解:D
承上題,嗣後丙將A地又賣給丁,並完成移轉登記。A地之所有權應屬何人?
A. 甲
B. 乙
C. 丙
D. 丁
【正確答案D】丙雖因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而取得之登記於實體上有瑕疵,但基於民法第87條第1項但書及土地法第43條登記公信原則,善意第三人丙已取得A地所有權;其再將A地賣予丁並完成移轉登記,丁取得A地所有權。【A選項錯誤】甲因通謀虛偽不得對抗善意之丙、丁,已喪失所有權。【B選項錯誤】乙僅為中間登記名義人,移轉後已無所有權。【C選項錯誤】丙已將A地移轉登記予丁,不再為所有權人。
第 5 題 正解:C
甲對乙表示,如不贈與家傳骨董,即告發其走私之事,乙被迫贈與之。該贈與契約效力為:
A. 有效
B. 無效
C. 得撤銷
D. 效力未定
【正確答案C】依民法第92條第1項,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甲以告發乙走私相脅,乙因受脅迫而為贈與之意思表示,乙得撤銷該贈與契約。【A選項錯誤】被脅迫所為之意思表示並非當然有效。【B選項錯誤】被脅迫之意思表示並非無效,而係得撤銷。【D選項錯誤】被脅迫之意思表示並非效力未定。
第 6 題 正解:B
下列契約,何者不得聲請法院撤銷?
A. 因急迫輕率無經驗而訂立週年利率高達60%之高利貸契約
B. 乘他人急迫輕率無經驗而訂立之婚約
C. 債務人所訂立有害及債權之贈與契約
D. 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訂立之離婚協議
【正確答案B】婚約為身分上之契約,非財產行為,不適用民法第74條暴利行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規定。【A選項錯誤】財產上之高利貸契約,合於民法第74條暴利行為要件,得聲請法院撤銷。【C選項錯誤】債務人所為有害債權之無償行為(贈與),債權人得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聲請法院撤銷。【D選項錯誤】因被詐欺或被脅迫所為之離婚,得依民法第997條聲請法院撤銷。
第 7 題 正解:C
甲授權乙為代理人,由乙代為與丙協議及締結房屋買賣事宜。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乙明知該房屋有瑕疵仍與丙締結時,甲得對丙主張瑕疵擔保責任
B. 乙受甲之授權後,得再另受丙之授權,同時代理甲、丙締結買賣契約
C. 乙死亡時,代理權消滅,不能為繼承之標的
D. 乙不得為限制行為能力人
【正確答案C】代理權係基於當事人間之信賴關係而生,屬一身專屬性,代理人死亡時代理權消滅(民法第550條類推),不得為繼承之標的。【A選項錯誤】依民法第105條,代理人之意思表示因明知瑕疵而受影響時,其事實之有無應就代理人決之;甲本人不得主張瑕疵擔保責任。【B選項錯誤】依民法第106條,代理人非經本人許諾,不得為雙方代理。【D選項錯誤】依民法第104條,代理人所為或所受意思表示之效力,不因其為限制行為能力人而受影響,故得為限制行為能力人。
第 8 題 正解:C
乙與甲約定,於甲大學畢業時,乙將贈與甲汽車一輛。此項贈與契約所附約款之性質如何?
A. 終期
B. 始期
C. 停止條件
D. 解除條件
【正確答案C】甲是否能大學畢業屬將來客觀上不確定之事實,屬條件而非期限。以該條件成就時契約始生效力者,為停止條件(民法第99條第1項)。【A選項錯誤】終期為事實確定發生之時點且使契約效力消滅;大學畢業並非確定發生。【B選項錯誤】始期亦須為確定發生之時點,本題為不確定之事實。【D選項錯誤】解除條件為使已生效之法律行為失其效力之條件,本題約款係使契約始生效,非解除條件。
第 9 題 正解:B
債權人甲不得代位其債務人乙,行使乙對第三人丙之何項權利?
A. 不動產登記請求權
B. 扶養請求權
C. 實行抵押權
D. 提起訴訟之權利
【正確答案B】依民法第242條但書,專屬於債務人本身之權利,不得代位行使。扶養請求權具一身專屬性,不得由債權人代位。【A選項錯誤】不動產登記請求權為財產權,得代位行使。【C選項錯誤】實行抵押權為財產權之行使,得代位。【D選項錯誤】提起訴訟之權利為保全或實現財產權之行為,得代位行使。
第 10 題 正解:C
下列關於因債務不履行而解除契約之敘述,何者正確?
A. 債權人解除契約者,即不得再向債務人請求損害賠償
B. 因債務人給付不能而為解除時,債權人仍須對債務人為履行之催告始得解除
C. 如債權人為履行之催告時未定期間,催告後經相當期間,仍得逕為解除
D. 因解除而互負回復原狀義務時,債務人不得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
【正確答案C】依民法第254條,於給付遲延時,債權人催告所定期間;縱未定期間,經相當期間仍得解除。【A選項錯誤】依民法第260條,解除權之行使不妨礙損害賠償之請求。【B選項錯誤】給付不能時,依民法第256條得逕行解除,無須催告。【D選項錯誤】依民法第261條,解除後當事人雙方互負回復原狀義務者,準用同時履行抗辯之規定。
第 11 題 正解:D
甲、乙締結由甲出售其所有之建物予乙之買賣契約,但該建物實際上已於甲、乙締結前一日因火災而全部燒毀。該買賣契約效力如何?
A. 效力未定
B. 乙得解除契約
C. 乙得撤銷契約
D. 無效
【正確答案D】締約前一日建物即已滅失,給付自始客觀不能;依民法第246條第1項本文,以不能之給付為契約標的者,契約無效。【A選項錯誤】自始客觀不能之契約為無效,非效力未定。【B選項錯誤】契約本身無效,無須解除。【C選項錯誤】無效之契約亦無撤銷之餘地。
第 12 題 正解:D
甲、乙締結由甲出售10打市面上普遍流通之紅酒予乙之買賣契約,甲依約於約定期日將標的物運送至乙之住所地時,乙以自己尚未備妥儲藏場所為由拒絕受領。甲不得已乃將物品運回繼續保管,卻於保管期間中該等紅酒全數破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即使紅酒之破裂係因甲之重大過失所致,乙亦不得向甲主張損害賠償
B. 如紅酒之破裂係因不可抗力所致,乙之價金債務消滅
C. 甲之種類債務尚未特定
D. 甲之債務成為給付不能
【正確答案D】紅酒全數破裂,甲已無從再以同種類物給付,種類債務因無同種類之物可得而成為給付不能。【A選項錯誤】乙受領遲延後,甲僅就故意或重大過失負責(民法第237條),仍有損害賠償責任。【B選項錯誤】受領遲延中,因不可抗力致給付不能者,依民法第267條但書,乙仍負價金債務,不消滅。【C選項錯誤】甲既已將約定物運至乙住所並提出給付,種類之債已特定(民法第200條第2項)。
第 13 題 正解:C
甲為成年人,因精神障礙而受監護之宣告,某日甲精神回復而有識別能力,向乙購買手機一只,惟因過失打破櫃檯玻璃。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甲與乙之手機買賣契約無效,關於打破櫃檯玻璃不成立侵權行為
B. 甲與乙之手機買賣契約有效,關於打破櫃檯玻璃成立侵權行為
C. 甲與乙之手機買賣契約無效,關於打破櫃檯玻璃成立侵權行為
D. 甲與乙之手機買賣契約效力未定,關於打破櫃檯玻璃不成立侵權行為
【正確答案C】受監護宣告之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民法第15條),所為之意思表示無效(民法第75條),縱一時有識別能力亦然,故買賣契約無效。然侵權行為責任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斷(民法第187條),甲行為時已回復識別能力,須就其過失打破玻璃負侵權行為責任。【A選項錯誤】侵權行為成立,非不成立。【B選項錯誤】受監護宣告人所為契約無效,非有效。【D選項錯誤】受監護宣告人所為契約無效而非效力未定,且侵權行為成立。
第 14 題 正解:D
甲將其對乙之債權讓與予丙。下列何者會使此債權讓與無效?
A. 甲乙間有不得讓與之特約,但丙為善意之情形
B. 甲未將證明債權之文件交付予丙
C. 乙不同意甲丙間之債權移轉行為
D. 該債權係甲為維持生活所必須之債權
【正確答案D】依民法第294條第1項第3款,債權禁止扣押者不得讓與;為債權人維持生活所必需之債權屬禁止扣押之債權,其讓與無效。【A選項錯誤】依民法第294條第2項,不得讓與之特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丙為善意者,讓與有效。【B選項錯誤】交付證明債權文件為民法第296條之附隨義務,不影響讓與效力。【C選項錯誤】債權讓與為準物權行為,毋須債務人之同意即生效(僅須通知債務人即生對抗效力)。
第 15 題 正解:D
甲、乙、丙三人對丁負有各自分擔比例為三分之一之300萬元連帶債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連帶債務罹於消滅時效後,甲對丁為債務之承認時,該中斷時效之效力及於乙、丙
B. 甲以時價300萬元之珠寶對丁為代物清償時,如事前未得乙、丙同意,甲不得向乙、丙求償
C. 甲對丁清償300萬元時,如乙無資力,則甲得對丙求償200萬元
D. 甲對丁先清償90萬元時,甲得對乙、丙分別求償30萬元
【正確答案D】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為清償超過自己分擔額部分時,得向他債務人求償(民法第281條第1項);惟亦有實務見解認於清償範圍內按分擔比例即得求償。甲清償90萬元,按各三分之一分擔,得分別向乙、丙求償30萬元。【A選項錯誤】依民法第279條,時效完成之效力除連帶債務人中一人有之,他債務人仍得援用;承認中斷時效僅及於該承認人,不及於他人。【B選項錯誤】代物清償亦屬清償之一種,其使共同債務消滅之效力及於全體,甲得向乙、丙求償其分擔部分。【C選項錯誤】依民法第282條,連帶債務人中有無資力不能償還其分擔額者,其不能償還之部分由求償權人與他債務人按比例分擔;故乙無資力時,甲對丙求償僅能按比例分攤不足部分,非求償200萬元。
第 16 題 正解:B
甲賣A屋給乙,尚未移轉交付,嗣後A屋因可歸責於丙之事由失火滅失,然甲對A屋投有火災保險。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甲得主張免給付義務,乙亦得主張免對待給付
B. 此為給付不能,甲、乙間之買賣契約無效
C. 乙得履行對待給付後,請求甲讓與對失火肇事者丙之損害賠償請求權
D. 乙得依民法第225條第2項請求甲交付保險金
【正確答案B】A屋於契約成立後因可歸責於第三人之事由滅失,屬嗣後給付不能;依民法第225條、第266條僅生免除給付義務與對待給付消滅或代償請求權之問題,非契約無效。【A選項錯誤】A選項敘述正確:依民法第225條第1項、第266條第1項,雙方互相免除給付義務。【C選項錯誤】C選項敘述正確:依民法第225條第2項,乙得請求甲讓與對丙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代償請求權)。【D選項錯誤】D選項敘述正確:民法第225條第2項亦包括保險金給付請求權之讓與。
第 17 題 正解:B
甲有A車一輛借乙使用,乙因滑手機未注意車前狀況,而與丙酒駕闖紅燈之B車相撞,乙重傷,A車全毀。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甲若向丙請求A車之損害賠償,丙不得主張甲就A車投有保險,應扣除保險金
B. 乙及丙對A車之損害,應負付連帶賠償責任
C. 乙母可向丙請求精神慰藉金
D. 乙向丙請求賠償時,丙不得主張因乙與有過失,應減輕賠償金額
【正確答案B】乙、丙共同不法侵害甲之A車所有權,依民法第185條共同侵權行為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A選項錯誤】保險金屬損益相抵以外之給付,實務上丙得主張扣除已受領之保險金以避免重複填補。【C選項錯誤】依民法第194條,精神慰藉金限於生命權被侵害時之一定親屬;乙僅重傷未死亡,乙母不得請求。【D選項錯誤】依民法第217條,被害人與有過失時,法院得減輕或免除賠償金額;乙滑手機屬與有過失,丙得主張減輕。
第 18 題 正解:C
甲因長期出國,將其所有名貴青花瓷一只交由乙代為保管。乙向丙偽稱該瓷為己有,欲以該瓷與丙所有之名車互易,雙方達成讓與合意並互相交付完畢。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該互易契約有效
B. 丙得主張因善意受讓而取得該只青花瓷之所有權
C. 丙移轉名車之所有權之行為於甲承認之前為效力未定
D. 甲得向乙請求損害賠償
【正確答案C】丙為名車之所有權人,其移轉名車予乙係處分自己之財產,非無權處分,自始有效,無所謂效力未定。【A選項錯誤】A選項敘述正確:互易契約之債權行為不因標的物屬他人而無效,仍屬有效。【B選項錯誤】B選項敘述正確:丙善意信賴乙之占有受讓動產,依民法第801條、第948條善意受讓青花瓷所有權。【D選項錯誤】D選項敘述正確:乙違反寄託契約義務擅自處分甲之物,甲得依債務不履行或侵權行為向乙請求損害賠償。
第 19 題 正解:B
下列關於抵銷之敘述,何者正確?
A. 甲對乙有金錢債權、乙對甲有因侵權行為而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時,乙不得對甲主張抵銷
B. 甲對乙有金錢債權、乙對甲有禁止扣押之金錢債權時,甲不得對乙主張抵銷
C. 甲對乙之金錢債權及乙對甲之金錢債權的履行地不同時,乙不得對甲主張抵銷
D. 甲對乙之金錢債權及乙對甲之金錢債權的履行地不同時,甲不得對乙主張抵銷
【正確答案B】依民法第338條,禁止扣押之債權不得為抵銷之標的;對禁止扣押之債權負有債務人之一方(甲)自不得主張抵銷。【A選項錯誤】依民法第339條,僅因故意侵權行為負擔之債,其債務人不得主張抵銷;被害人(乙)仍得主張抵銷。【C選項錯誤】依民法第336條,清償地不同之債務亦得抵銷,僅抵銷人應賠償他方所受損害。【D選項錯誤】理由同C,履行地不同不影響抵銷之主張。
第 20 題 正解:A
下列關於民法規定之贈與契約的敘述,何者正確?
A. 為履行道德上之義務的贈與契約,不得撤銷
B. 為確認贈與意思,贈與契約須以書面定之
C. 贈與契約為無償契約,贈與人不負瑕疵擔保責任
D. 贈與人就其重大過失,對於受贈人不負給付不能之責任
【正確答案A】依民法第408條第2項,經公證之贈與或為履行道德上義務之贈與,不得撤銷。【B選項錯誤】贈與為諾成契約,不以書面為要件;僅於尚未交付前,非經公證不得撤銷。【C選項錯誤】依民法第411條,贈與人就贈與物之瑕疵原則上不負擔保責任,但故意不告知瑕疵或保證無瑕疵者仍負責。敘述過於絕對。【D選項錯誤】依民法第410條,贈與人僅就故意或重大過失,對於受贈人負給付不能之責任;故就重大過失仍應負責。
第 21 題 正解:C
下列關於租賃之敘述,何者錯誤?
A. 租金,得以金錢或租賃物之孳息充之
B. 不動產之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一年者,應以字據訂立之
C. 未以字據訂立之不動產租賃契約,無效
D. 租用基地建築房屋者,承租人於契約成立後,得請求出租人為地上權之登記
【正確答案C】依民法第422條,不動產租賃期限逾1年而未以字據訂立者,視為不定期限之租賃,並非無效。【A選項錯誤】A選項敘述正確:依民法第421條第2項,租金得以金錢或租賃物之孳息充之。【B選項錯誤】B選項敘述正確:民法第422條明文如此。【D選項錯誤】D選項敘述正確:依民法第422-1條,租用基地建築房屋者,承租人得請求出租人為地上權之登記。
第 22 題 正解:C
甲出租A屋給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租賃期間內,甲不願修繕A屋漏水之水管,乙得不經催告,逕行終止契約
B. A屋因乙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致失火燒毀,乙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C. 若A屋是輻射屋,乙雖明知仍承租之,其後乙仍得以其危及健康而終止契約
D. 依民法第347條,租賃契約準用買賣契約「物之瑕疵擔保」規定,故甲依法僅擔保A屋於交付時無瑕疵即可
【正確答案C】依民法第424條,租賃物危及承租人或其同居人之健康者,承租人雖於訂約時已知其瑕疵或已拋棄終止契約之權利,仍得終止契約。【A選項錯誤】依民法第430條,出租人怠於修繕者,承租人應定相當期限催告,催告後仍不修繕始得終止契約。【B選項錯誤】依民法第434條,租賃物因承租人之重大過失致失火而毀損滅失者始負賠償責任,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不足。【D選項錯誤】租賃物之瑕疵擔保準用買賣規定,但出租人於租賃關係存續中均負保持租賃物合於約定使用之狀態之義務(民法第423條),非僅於交付時擔保。
第 23 題 正解:C
關於民法規定之保證契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債權人第一次請求清償時,僅得向主債務人請求
B. 保證人不得僅保證主債務人之債務的一部份
C. 保證契約由債權人及保證人口頭約定即可成立
D. 主債務人所有之抗辯,非經其同意,保證人不得主張
【正確答案C】保證契約為諾成、不要式契約,債權人與保證人意思表示合致即可成立,無須書面。【A選項錯誤】除有先訴抗辯權之情形外,債權人得同時或先向保證人請求,並無「僅得向主債務人請求」之限制。【B選項錯誤】依民法第740條,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保證人自得僅保證一部份。【D選項錯誤】依民法第742條,主債務人所有之抗辯,保證人得主張之;縱主債務人拋棄其抗辯,保證人仍得主張。
第 24 題 正解:D
甲有名筆一枝,其子乙將甲之筆賣給知情之丙,乙、丙於民國104年9月28日簽訂買賣契約,惟尚未交付。嗣後,乙又於104年10月10日將甲之筆賣給不知情之丁並交付之。甲於104年11月1日死亡,乙是甲之唯一繼承人。試問何人取得該筆之所有權?
A. 甲
B. 乙
C. 丙
D. 丁
【正確答案D】乙於104年10月10日將甲之筆交付予善意之丁,丁基於民法第801條、第948條善意受讓取得該筆之所有權。嗣後甲死亡由乙繼承,亦無從溯及變動丁已取得之所有權。【A選項錯誤】甲已於104年11月1日死亡。【B選項錯誤】乙於處分後並未再取得該筆所有權;縱為繼承人,因丁已善意受讓,所有權歸屬於丁。【C選項錯誤】丙知情不得主張善意受讓,且尚未交付占有,未取得所有權。
第 25 題 正解:B
甲遺失價值拾萬元之金戒指一只,被大學生乙拾得並依法招領。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逾六個月,若甲未認領者,由乙取得該戒指所有權
B. 乙於受領取通知或公告後六個月內未領取者,該戒指歸屬於保管地之地方自治團體
C. 甲認領該戒指時,乙可向甲請求壹萬元報酬
D. 乙對甲之報酬請求權,因六個月間不行使而消滅
【正確答案B】依民法第807條第2項,拾得人於受領取通知或公告期滿六個月內未領取遺失物者,該物歸屬於保管地之地方自治團體;題目倒置文句誤指拾得人未領取時歸屬地方自治團體,實務上乙是拾得人,本題敘述有誤(舉報方向錯誤),且實際條文為「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逾6個月未認領者」。【A選項錯誤】A選項敘述正確:依民法第807條,逾6個月未認領者由拾得人取得所有權。【C選項錯誤】C選項敘述正確:依民法第805條第2項,拾得人得向所有人請求不超過其物財產上價值十分之一之報酬,十萬元之十分之一為壹萬元。【D選項錯誤】D選項敘述正確:依民法第805條第4項,報酬請求權因6個月間不行使而消滅。
第 26 題 正解:D
承上題,下列何種情形,乙不得向甲請求報酬?
A. 甲為退休教師,依法請領退休金度日
B. 乙在捷運車廂內座椅上撿到甲的戒指
C. 乙在公園座椅上撿到甲的戒指
D. 乙未於七日內通知、報告或交存拾得物
【正確答案D】依民法第805條之1第3款,拾得人未於7日內通知、報告或交存拾得物,不得請求報酬。【A選項錯誤】受領退休金並非無支付能力,且請求報酬與生活困難間無必然關連,仍得請求。【B選項錯誤】捷運車廂雖屬特定場所,遺失物之報酬請求權仍得依民法第805條主張;捷運並非民法第805條之1例外免付報酬之場所。【C選項錯誤】公園為公共場所,於此拾得遺失物仍得向所有人請求報酬。
第 27 題 正解:D
關於添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動產因附合而為不動產之重要成分者,動產及不動產所有人,共有該動產所有權
B. 動產與他人之動產附合,非毀損不能分離,或分離需費過鉅者,各動產所有人,按其動產附合時之比例,比例高者取得合成物之所有權
C. 動產與他人之動產混合,不能識別,或識別需費過鉅者,拍賣之
D. 附合之動產,有可視為主物者,該主物所有人,取得合成物之所有權
【正確答案D】依民法第812條第2項,附合之動產有可視為主物者,該主物所有人取得合成物之所有權。【A選項錯誤】依民法第811條,動產因附合而為不動產之重要成分者,由不動產所有人單獨取得動產所有權,非共有。【B選項錯誤】依民法第812條第1項,動產附合不能分離時,各動產所有人按其動產附合時之價值共有合成物,並非比例高者單獨取得。【C選項錯誤】依民法第813條準用第812條,動產混合不能識別時,按價值共有混合物,而非拍賣之。
第 28 題 正解:B
甲將其單獨所有之土地的特定部分出售予乙後,如該土地無不可分割之限制時,乙得如何請求甲履行其移轉所有權之義務?
A. 請求甲將移轉登記按該特定部分計算之土地應有部分,與甲共有該土地
B. 請求甲將該特定部分分割後移轉登記與乙
C. 乙得選擇請求甲為上述(A)或(B)之任一種移轉登記方式
D. 本買賣契約欠缺確定性與可能性而無效,乙不得請求甲為移轉登記
【正確答案B】依最高法院實務見解,出賣人甲應依約將特定部分分割後,將所分割出之特定部分之土地移轉登記予買受人乙,始符當事人約定之真意。【A選項錯誤】移轉應有部分共有並非當事人所約定之特定部分給付,與契約目的不符。【C選項錯誤】乙不得選擇共有方式,其履行方式應為分割後移轉特定部分。【D選項錯誤】土地得分割時,以特定部分為標的之買賣並無不能或不確定,契約有效。
第 29 題 正解:B
甲、乙、丙三人各有應有部分三分之一分別共有A地。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甲得以其應有部分供第三人丁設定不動產役權
B. 三人協議分割達成合意之履行請求權,有消滅時效之適用
C. 甲須以共有人過半數及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始得請求分割
D. 甲得以共有人過半數及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以A地供丁設定抵押權
【正確答案B】共有人協議分割成立後,各共有人間之分割履行請求權為一般債權請求權,適用15年消滅時效規定。【A選項錯誤】不動產役權為以他人之不動產供自己不動產便宜之用的物權,須就「整個不動產」設定,不得僅以應有部分為之。【C選項錯誤】依民法第823條,共有人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除不能分割之約定外),無須過半數同意。【D選項錯誤】以共有物設定抵押權為處分行為,依民法第819條第2項,應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非以多數決為之。
第 30 題 正解:C
關於區分所有建築物,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稱區分所有建築物者,謂數人區分一建築物而各專有其一部,就專有部分有單獨所有權,並就該建築物及其附屬物之共同部分共有之建築物
B. 區分所有建築物共有部份,指區份所有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之其他部分及不屬於專有部分之附屬物
C. 區分所有建築物共有部分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經規約之約定,供區分所有建築物之特定所有人使用
D. 區分所有建築物專有部分得經其所有人之同意,依規約之約定,供區分所有建築物之所有人共同使用
【正確答案C】依民法第799條第3項,區分所有建築物共有部分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得經規約之約定,供區分所有建築物之特定所有人使用(約定專用部分)。本選項敘述反於條文,故為錯誤。【A選項錯誤】A選項敘述正確:符合民法第799條第1項、第2項之定義。【B選項錯誤】B選項敘述正確:共有部分之定義符合民法第799條第2項。【D選項錯誤】D選項敘述正確:專有部分得經規約約定供共同使用(約定共用部分),民法第799條第3項。
第 31 題 正解:C
甲以其土地設定不動產役權於乙後,復以同一土地之一部分設定普通地上權於丙。丙之普通地上權的效力如何?
A. 當然無效
B. 當然有效、且其效力優先於乙之不動產役權
C. 無妨害乙之不動產役權時,當然有效
D. 乙、丙各自之用益物權的優先效力,由所有權人甲決定之
【正確答案C】依民法第851條之1,不動產役權與其他用益物權得並存於同一不動產,以不妨害先設定權利之行使為限,後設定之權利始有效;故丙之地上權於不妨害乙之不動產役權時,當然有效。【A選項錯誤】後設定之地上權並非當然無效。【B選項錯誤】先設定之物權效力優先於後設定者,丙之地上權不得優先於乙之不動產役權。【D選項錯誤】用益物權之優先效力依登記先後定之,非由所有權人決定。
第 32 題 正解:A
甲以A地設定抵押權於乙,擔保其對乙所負債務後,復將A地設定地上權於丙,由丙於A地上建築房屋。甲屆期無力清償債務,乙實行對A地之抵押權時,抵押權人實行抵押權受有影響者。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法院得除去丙之地上權,乙於必要時並得聲請法院將建築物與土地併付拍賣
B. 法院得除去丙之地上權,但乙僅得聲請法院拍賣土地
C. 法院不得除去丙之地上權,但乙於必要時,得聲請法院將地上權及建築物與土地併付拍賣
D. 法院不得除去丙之地上權,乙僅得聲請法院拍賣土地
【正確答案A】依民法第866條第2項,抵押權設定後始設定之用益物權影響抵押權人實行抵押權者,法院得除去該用益物權後拍賣之;依同條第3項及第877條第1項,抵押權人於必要時得聲請法院將建築物與土地併付拍賣。【B選項錯誤】得除去地上權部分正確,但不限於僅拍賣土地,尚得聲請併付拍賣建築物。【C選項錯誤】法院得除去地上權,非不得除去;地上權既已除去,亦無併付拍賣之必要。【D選項錯誤】法院得除去地上權,且得聲請併付拍賣建築物。
第 33 題 正解:A
乙所有A地及建造A地上之B屋。甲因其對乙之債權屆期未獲清償,乃向法院聲請拍賣A地,並由丙拍定。乙之B屋與丙取得之A地間的法律關係如何?
A. 視為已有地上權之設定
B. 視為在B屋得使用期限內,有租賃關係
C. 推定在B屋得使用期限內,有租賃關係
D. 丙得請求乙拆除B屋
【正確答案A】依民法第838條之1第1項,土地及其土地上之建築物同屬一人所有,僅以土地為拍賣之標的,致拍定人與建築物所有人各異時,視為已有地上權之設定,其地租、期間及範圍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者,得請求法院以判決定之。【B選項錯誤】法律規定為「視為有地上權」,非視為租賃關係。【C選項錯誤】並非推定租賃,而係視為地上權。【D選項錯誤】既視為有地上權,丙不得請求拆屋還地。
第 34 題 正解:B
下列關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之敘述,何者正確?
A. 為避免法律關係複雜,最高限額抵押權不得共有
B. 原債權確定前,抵押權人與抵押人得約定變更其債務人
C. 最高限額抵押權人得讓與其抵押權次序與後次序抵押權人
D. 原債權確定前,抵押權人得任意分割最高限額抵押權之一部與他人
【正確答案B】依民法第881條之3第1項,原債權確定前,抵押權人與抵押人得約定變更債權之範圍或其債務人,而不必經後次序抵押權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同意。【A選項錯誤】民法第881條之9明文最高限額抵押權得為數人共有。【C選項錯誤】依民法第881條之6第2項,最高限額抵押權人不得讓與其抵押權之次序與後次序抵押權人。【D選項錯誤】依民法第881條之8,原債權確定前分割最高限額抵押權之一部讓與他人,須經抵押人之同意,非任意為之。
第 35 題 正解:D
甲之兄長乙與丙結婚,丙有兄長丁。關於四人之親系及親等關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甲與乙為旁系血親二親等
B. 乙與丁為旁系姻親二親等
C. 甲與丙為旁系姻親二親等
D. 甲與丁為旁系姻親二親等
【正確答案D】甲與丁間,甲為乙之旁系血親,丁為丙之旁系血親,而乙丙為配偶;二人之親屬係透過配偶各自之旁系血親相連,依民法第969條、第970條,非屬姻親範圍,故甲與丁無姻親關係。【A選項錯誤】A選項敘述正確:甲與乙為兄弟,為旁系血親二親等。【B選項錯誤】B選項敘述正確:乙與丁為配偶丙之旁系血親,為旁系姻親二親等。【C選項錯誤】C選項敘述正確:甲與丙為兄嫂關係,屬旁系姻親二親等(配偶之旁系血親)。
第 36 題 正解:D
甲男婚外情,甲妻丁得知忿而與甲離婚,並完成登記。甲旋即與乙女於教堂牧師見證下,宣布結為夫妻,並請鄰近攤販丙、戊於結婚證書上簽名。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甲、乙婚姻有效成立,因甲、乙有公開之儀式及二人以上之證人
B. 甲、乙婚姻有效成立,因甲、丁已離婚,且甲、乙有結婚證書
C. 甲、乙婚姻不成立,因甲不得同時與二人結婚
D. 甲、乙婚姻不成立,因甲、乙未辦理結婚登記
【正確答案D】民國97年5月23日修法後,結婚採登記婚制,依民法第982條,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未辦理結婚登記者,婚姻不成立。【A選項錯誤】公開儀式主義已於97年廢止,僅有儀式及證人不足以使婚姻成立。【B選項錯誤】縱甲丁已離婚,甲乙仍須依法辦理結婚登記;僅有結婚證書不足。【C選項錯誤】甲既已與丁離婚,不生重婚問題,故不成立之理由並非重婚。
第 37 題 正解:A
關於子女之監護,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原則上由夫任之
B. 夫妻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
C. 協議不利於子女者,法院得依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改定之
D. 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者,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為子女之利益,請求法院改定之
【正確答案A】依民法第1055條第1項,夫妻離婚後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協議或協議不成,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並非原則上由夫任之。【B選項錯誤】B選項敘述正確:符合民法第1055條第1項後段。【C選項錯誤】C選項敘述正確:符合民法第1055條第2項。【D選項錯誤】D選項敘述正確:符合民法第1055條第3項。
第 38 題 正解:C
年甫16歲之乙受第三人甲贈與房屋一間,乙之父母丙、丁均健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丙、丁各得單獨管理該房屋
B. 非得乙之同意,丙、丁不得使用該房屋
C. 丙、丁得共同將該房屋出租收取租金
D. 丙為清償自身之債務,得將該房屋出售並移轉所有權
【正確答案C】依民法第1088條,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由父母共同管理;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得使用、收益之,但非為子女之利益不得處分。出租收取租金屬使用收益行為,父母得共同為之。【A選項錯誤】父母應共同管理,非各得單獨管理。【B選項錯誤】父母對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有使用、收益權,毋須子女同意。【D選項錯誤】父母處分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須為子女之利益;丙為清償自身債務而處分,非為子女利益,不得為之。
第 39 題 正解:B
某富婆在其遺囑中載明將遺產全部留給自己之愛狗繼承。依我國法律規定,狗可否取得該遺產?
A. 可以
B. 不可以
C. 由繼承人決定
D. 由法院決定
【正確答案B】繼承人或受遺贈人須為權利義務主體(自然人或法人)。依民法第6條、第1138條,繼承人以自然人為限;受遺贈人亦須具有權利能力。狗為動物,不具權利能力,不得繼承或受遺贈。【A選項錯誤】狗無權利能力,不得取得遺產。【C選項錯誤】法律明文規定不具權利能力者不得為權利主體,並非由繼承人自行決定。【D選項錯誤】法律有明文,無須法院逕行決定。
第 40 題 正解:C
甲、乙夫婦因重大車禍入院,夫甲於入院當日死亡、妻乙於次日死亡。甲有弟一人丙、乙有母丁及妹一人戊。甲之遺產總額為720萬元時,丙、丁、戊三人如何分配?
A. 丙240萬元、丁240萬元、戊240萬元
B. 丙240萬元、丁300萬元、戊180萬元
C. 丙360萬元、丁360萬元、戊0元
D. 丙360萬元、丁180萬元、戊180萬元
【正確答案C】甲死亡時,乙仍生存,依民法第1144條,乙為配偶先繼承甲之遺產,甲無直系卑親屬亦無父母,同順位繼承為兄弟姊妹(丙);依民法第1144條第2款,配偶與兄弟姊妹共同繼承時,配偶應繼分為遺產之二分之一。故乙先取得甲之遺產360萬元,丙取得360萬元。乙次日死亡後,乙之財產由其母丁繼承(民法第1138條第2款,直系血親尊親屬),乙之妹戊並非繼承人(有父母時,兄弟姊妹不繼承),故丁取得360萬元、戊0元。最終:丙360萬元、丁360萬元、戊0元。【A選項錯誤】未正確適用配偶應繼分與乙二次繼承之順序。【B選項錯誤】戊於乙之繼承中並無應繼分。【D選項錯誤】丁、戊分配有誤,戊非繼承人。
第 41 題 正解:C
甲為18歲之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自書遺囑一份,寫明將所有財產全部捐給某公益團體。該遺囑之效力為何?
A. 效力未定,因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
B. 無效,因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
C. 有效,因為無須法定代理人之允許
D. 無效,因為內容違反特留分之規定
【正確答案C】依民法第1186條第2項,限制行為能力人無須經法定代理人之允許,得為遺囑,惟須滿16歲。甲年滿18歲,得自書遺囑,且無須法定代理人同意,遺囑有效。【A選項錯誤】遺囑並非效力未定。【B選項錯誤】民法特別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年滿16歲得為遺囑,無須法定代理人允許。【D選項錯誤】違反特留分者,僅生扣減之問題(民法第1225條),遺囑非當然無效。
第 42 題 正解:B
甲死亡後,其法定繼承人為其妻乙及兄丙、妹丁,計算法定繼承人特留分之基礎財產額為480萬元。丁之特留分金額為何?
A. 60萬元
B. 40萬元
C. 30萬元
D. 20萬元
【正確答案B】依民法第1144條第2款,配偶與兄弟姊妹共同繼承時,配偶應繼分為二分之一,其餘二分之一由兄弟姊妹均分。丙、丁各得1/4。依民法第1223條,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之三分之一。故丁之特留分=480萬 × 1/4 × 1/3 = 40萬元。【A選項錯誤】60萬元為妻乙之特留分(480 × 1/2 × 1/2 = 120萬元,計算也不符),非丁之特留分。【C選項錯誤】30萬元計算錯誤。【D選項錯誤】20萬元計算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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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不動產經紀人考試需要什麼資格?
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 13 條,年滿 20 歲、具中華民國國籍、未受監護或輔助宣告者均可報考;學歷不限。考試由考選部辦理,每年舉辦一次,通常於 11 月。
地政士考試報考資格為何?
依《地政士法》第 5 條,年滿 20 歲且具中華民國國籍者皆可報考,學歷不限。屬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每年舉辦一次,多在 8 月。
不動產經紀人與地政士有什麼不同?
經紀人從事不動產仲介或代銷;地政士辦理土地登記、稅務申報、權利移轉等專業代辦業務。兩者考試科目部分重疊(如民法、土地法),但地政士須加考土地登記實務。
考古題該從哪一年開始練?
建議從近 5 年(110-114)著手熟悉題型與考點分布,再回頭補 100-109 年。本站收錄 100-114 共 15 年完整考古題與解析。
申論題怎麼準備才能拿高分?
依考試規範採 IRAC 結構:爭點 → 法條 → 本案分析 → 結論。引用條號需含項款、用語應採台灣法律慣用詞。本站提供 AI 評分對照範本擬答。
錯題複習該怎麼安排?
採間隔重複法(SRS):第一次答錯隔 10 分鐘、1 天、3 天、7 天、14 天、30 天再見。本站「錯題複習」功能會自動依此排程,連續答對 2 次即畢業。
不動產經紀人考試科目有哪些?
共 4 科專業科目(不動產估價概要、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民法概要、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 國文(作文)。每科 100 分,總平均 60 分以上即及格。
不動產經紀人歷年錄取率約多少?
近年錄取率約 15-25%,112-114 年介於 18-22%。屬中等偏難的專技普考。
經紀人證照考過後可以做什麼?
可從事不動產仲介、代銷業務,或於不動產經紀業擔任經紀人/經紀營業員。亦可選擇進入估價師事務所、建商銷售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