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考試練習

105 年 不動產經紀人 民法概要 考古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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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題 正解:B
有關民法的法源,民法第1條規定「民事,法律所未規定者,依習慣;無習慣者,依法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民間「洗門風」的習慣,即是該條所稱之「習慣」
B. 此之「習慣」,係專指習慣法而言
C. 憲法關於人民之權利義務的規定,是該條所稱之法律
D. 條約是規範國家間權利義務之協定,絕非是民法法源之一
【正確答案B】依【民法】第1條規定「民事,法律所未規定者,依習慣;無習慣者,依法理。」此條所稱之「習慣」,係專指具有法的確信之習慣法而言,非單純之事實習慣。【A選項錯誤】民間「洗門風」之習慣屬風俗習慣,並非具有法的確信之習慣法,非本條所稱之「習慣」。【C選項錯誤】本條所稱之「法律」,係指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之法律(民法位階),而憲法位階高於民法,屬根本大法,非此所指。【D選項錯誤】條約經立法院議決並總統公布後,於我國具有國內法效力,仍可為民事法源之一。
第 4 題 正解:B
依民法之規定,下列何種非屬法定要式行為?
A. 兩願離婚
B. 買賣契約
C. 所有權轉移
D. 社團章程之訂定
【正確答案B】依【民法】第345條規定,買賣契約為諾成、不要式契約,雙方意思表示合致即可成立,無須以書面為之。【A選項錯誤】兩願離婚依民法第1050條應以書面為之,並應有二人以上證人簽名,並向戶政機關登記,屬要式行為。【C選項錯誤】不動產所有權移轉依民法第758條應以書面為之並經登記,屬要式行為。【D選項錯誤】社團章程之訂定依民法第47條應以書面為之,屬要式行為。
第 5 題 正解:B
有關財產權之描述,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債權是請求權,所以只能約定由特定人請求另一特定人為一定作為,但不能約定不作為
B. 債權具有相對性,所以當出賣人一屋先後兩賣時,前後買賣契約皆為有效
C. 基於契約自由原則,當事人可以自由創設物權種類,不受限制
D. 債權給付之內容,以有財產價格者為限
【正確答案B】依【民法】第199條規定,債權人基於債之關係,得向債務人請求給付,給付不以有財產價格者為限。因債權具有相對性,僅於特定當事人間發生效力,故出賣人一屋兩賣,前後兩買賣契約皆為有效。【A選項錯誤】依民法第199條第2項,給付,不以有財產價格者為限,不作為亦得為給付,故債權得約定不作為。【C選項錯誤】依民法第757條物權法定原則,物權除依法律或習慣外,不得創設,當事人不得自由創設物權種類。【D選項錯誤】依民法第199條第2項規定,給付不以有財產價格者為限。
第 6 題 正解:A
有關人格權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 自由不得限制
B. 行為能力不得拋棄
C. 人格權具有專屬性
D. 當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
【正確答案A】依【民法】第17條第1項規定,自由不得拋棄;同條第2項規定,自由之限制,以不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為限。故自由並非絕對不得限制,於不違反公序良俗之範圍內得予限制。【B選項正確】依民法第16條規定,權利能力及行為能力不得拋棄。【C選項正確】人格權為一身專屬權,不得讓與或繼承。【D選項正確】依民法第18條第1項規定,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
第 7 題 正解:B
30歲的甲患有精神疾病,並受監護宣告。某日,甲於精神狀況良好時,單獨到乙電信公司購買手機一支。試問甲乙間之買賣契約,其效力為何?
A. 有效
B. 無效
C. 得撤銷
D. 效力未定
【正確答案B】依【民法】第15條規定,受監護宣告之人,無行為能力。又依民法第75條規定,無行為能力人之意思表示,無效。甲雖於精神狀況良好時為法律行為,但受監護宣告尚未經撤銷前,仍為無行為能力人,其所為之買賣契約應屬無效。【A選項錯誤】甲為受監護宣告之人,屬無行為能力人,所為意思表示無效,非有效。【C選項錯誤】得撤銷之情形係針對意思表示有瑕疵(如錯誤、詐欺、脅迫)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為之法律行為,本題甲為無行為能力人。【D選項錯誤】效力未定係指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允許所為之契約行為(民法第79條),甲為無行為能力人,不適用。
第 8 題 正解:D
甲誤認為好友所贈與之戒指,乃鍍金之假鑽戒,遂將該戒指以5百元之價格賣給乙,並已交付。甲事後得知此乃真金真鑽之戒指,且價值5萬元。有關此法律行為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 甲乙間之買賣契約無效,但物權行為有效
B. 甲乙間之買賣契約有效,但物權行為無效
C. 甲乙間之買賣契約得撤銷,但物權行為無效
D. 甲乙間之買賣契約得撤銷,但物權行為有效
【正確答案D】依【民法】第88條第2項規定,當事人之資格或物之性質,若交易上認為重要者,其錯誤,視為意思表示內容之錯誤。甲誤認鑽戒為假鑽戒,為物之性質錯誤,且屬交易上重要事項,故甲乙間之買賣債權契約得撤銷。但物權行為具有無因性及獨立性,物權行為之移轉本身並無錯誤,故物權行為仍屬有效。【A選項錯誤】買賣契約並非無效,僅得撤銷。【B選項錯誤】買賣契約非當然有效,而得撤銷;物權行為並非無效。【C選項錯誤】買賣契約雖得撤銷,但物權行為基於無因性仍為有效,非無效。
第 9 題 正解:D
有關法律行為之標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甲乙約定以火星上岩石為贈與標的物,該契約有效
B. 甲乙約定故宮翠玉白菜為買賣標的物,該契約有效
C. 甲乙約定甲需於1日內完成環島健走行程,該契約有效
D. 甲乙婚前協議約定,婚後任一方若有出軌行為,必須支付對方新臺幣100萬元賠償費,該契約有效
【正確答案D】依【民法】第72條規定,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夫妻忠貞義務為婚姻之本質,婚前協議約定出軌須給付賠償,性質上屬損害賠償預定之約定,並未違反公序良俗,應屬有效。【A選項錯誤】火星上岩石屬自始客觀給付不能之標的,依民法第246條第1項規定,以不能之給付為契約標的者,其契約為無效。【B選項錯誤】故宮翠玉白菜為國有文化資產,屬不融通物,不得為私法上交易之標的,契約無效。【C選項錯誤】1日內完成環島健走行程,一般人客觀上不可能完成,屬自始客觀不能之給付,契約無效。
第 10 題 正解:A
甲為限制行為能力人,當其為法律行為時,下列何種行為無效?
A. 甲未得母之允許,於父死後3個月內,具狀向法院為拋棄其繼承權之意思表示
B. 甲以詐術佯稱自己已成年,向乙購買機車一輛
C. 甲未得父母之同意,擅自接受同學拋棄的筆電一台
D. 甲未得父母之同意,擅自至福利社購買鉛筆
【正確答案A】拋棄繼承權為身分行為,依【民法】第1174條及第1086條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拋棄繼承,應由法定代理人代為意思表示或經允許為之。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允許所為之身分行為(純獲法律上利益或日常生活所需除外),因身分行為不適用民法第79條效力未定之規定,應屬無效。【B選項錯誤】依民法第83條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用詐術使人信其為有行為能力人或已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者,其法律行為為有效。【C選項錯誤】接受拋棄之動產屬純獲法律上利益,依民法第77條但書規定,無須法定代理人允許。【D選項錯誤】購買鉛筆屬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依民法第77條但書規定,無須法定代理人允許。
第 11 題 正解:B
甲告知乙,若乙願意出國比賽,不管有無得名次,即贈與乙200萬元。試問甲乙間之贈與契約的附款為何?
A. 期限
B. 條件
C. 負擔
D. 約款
【正確答案B】依【民法】第99條規定,法律行為附停止條件者,於條件成就時,發生效力;附解除條件者,於條件成就時,失其效力。條件係以將來客觀不確定之事實為內容。本題「乙願意出國比賽」為將來客觀不確定之事實,屬停止條件,條件成就時贈與契約才發生效力。【A選項錯誤】期限係以將來確定發生之事實為內容,而出國比賽是否成就並不確定,非期限。【C選項錯誤】負擔係附在贈與之上要求受贈人為一定給付之義務,本題並非要求乙為對價給付。【D選項錯誤】約款為契約條款之泛稱,非民法明定之法律行為附款類型。
第 12 題 正解:A
甲於出國遊玩期間,適逢颱風來襲,甲家的大門因此破損,門戶洞開。鄰居乙擔心甲家遭遇盜賊,乃好心招來工匠為其修繕,支出8千元。試問乙得依下列何種法律關係向甲請求返還8千元?
A. 無因管理
B. 侵權行為
C. 不當得利
D. 債務不履行
【正確答案A】依【民法】第172條規定,未受委任,並無義務,而為他人管理事務者,其管理應依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以有利於本人之方法為之。又民法第176條規定,管理事務利於本人,並不違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者,管理人為本人支出必要或有益之費用,或負擔債務,或受損害時,得請求本人償還其費用及自支出時起之利息。本題乙於無義務下為甲修繕大門,屬無因管理。【B選項錯誤】侵權行為係加害於他人權利,乙之行為對甲有利,非侵權行為。【C選項錯誤】不當得利須無法律上原因受利益,本題乙之給付係基於無因管理而為,甲受益有法律上原因。【D選項錯誤】甲乙間無債之關係存在,無債務不履行可言。
第 13 題 正解:B
有關契約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 契約為事實行為的一種
B. 契約得因要約交錯之方式成立
C. 契約皆須以書面方式為之,方得以成立
D. 基於契約自由原則,醫生得拒絕醫治病情危急的情敵
【正確答案B】契約之成立原則上需要約與承諾意思表示合致,但實務上亦承認「要約交錯」(兩個相互一致之要約相向發出)亦可使契約成立。【A選項錯誤】契約為法律行為之一種,以意思表示為要素,非事實行為。【C選項錯誤】依【民法】第153條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原則上不以書面為必要,僅部分要式契約始需書面。【D選項錯誤】醫生負有救治義務,基於醫師法第21條規定,醫師對於危急之病人,應即依其專業能力予以救治或採取必要措施,不得無故拖延,不得以情敵為由拒絕醫治。
第 14 題 正解:D
依現行民法規定,有關違反法定要式規定之法律行為效力,下列何者應為無效?
A. 會員已交付首期匯款,但未訂立會單
B. 不動產買賣之債權契約,未經書面公證
C. 不動產租賃契約期限約定2年,且未以書面簽定
D. 人事保證契約未以書面簽訂
【正確答案D】依【民法】第756-1條第2項規定,人事保證契約應以書面為之。未以書面為之者,因違反法定要式規定,依民法第73條規定為無效。【A選項錯誤】依民法第709-3條,合會應訂立會單,記載一定事項,但僅為證明方法,當事人如已就合會內容達成合意並開始履行,實務上認會員已交付首期匯款者,合會契約仍有效成立。【B選項錯誤】不動產買賣之債權契約為諾成契約,無須書面公證即可成立,僅所有權移轉之物權行為須書面(民法第758條)。【C選項錯誤】依民法第422條規定,不動產租賃契約期限逾1年者未以字據訂立者,視為不定期限之租賃,僅生推定不定期之效果,契約並非無效。
第 15 題 正解:C
有關不當得利所應返還之客體,下列何者錯誤?
A. 原物所生之孳息
B. 受領之原物或原權利
C. 原物因受領人特殊能力導致之增值
D. 原物毀損後,受益時之價額
【正確答案C】依【民法】第181條規定,不當得利之受領人,除返還其所受之利益外,如本於該利益更有所取得者,並應返還。但依其利益之性質或其他情形不能返還者,應償還其價額。原物因受領人「特殊能力」所導致之增值,屬受領人本身之勞務或能力所生之利益,並非基於原物本身客觀之價值所生,不屬於應返還之客體。【A選項正確】原物所生之孳息(天然或法定孳息)屬本於原利益更有所取得者,應返還。【B選項正確】受領之原物或原權利本身即為不當得利返還之主要客體。【D選項正確】原物毀損後,依民法第181條但書,不能返還者應償還受益時之價額。
第 16 題 正解:A
甲欲向乙租屋3年,雙方僅用通訊軟體Line互相協商,乙已於對話中允諾,但後來丙出更高租金,於是乙改將該屋出租給丙並交付之,後來丙得乙之同意將該屋再出租給丁,某日丁因大意未關爐火將該屋燒毀,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乙可以向丁主張侵權行為責任
B. 甲可主張乙丙之租賃契約未以書面簽訂,因此無效
C. 丙可以向丁主張侵權行為責任
D. 甲可以向丙主張有優先締約權,因此乙丙之租賃契約對甲係屬無效
【正確答案A】乙為房屋所有權人,丁因過失燒毀房屋,侵害乙之所有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乙得向丁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B選項錯誤】依民法第422條規定,不動產租賃契約期限逾1年而未以字據訂立者,僅視為不定期限之租賃,並非無效。且甲乙間因丙出更高租金而未訂立契約,屬契約未成立問題。【C選項錯誤】丙為承租人,非房屋所有權人,對丁之燒毀行為,丙不具侵權行為之請求權基礎(除非就其占有權益另有權利受損)。丙僅得依轉租契約對丁主張債務不履行責任。【D選項錯誤】我國民法不採優先締約權制度,債權並無對抗效力,乙丙之租賃契約有效,甲不得主張該契約對其無效。
第 17 題 正解:D
依侵權行為請求損害賠償之說明,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純粹經濟上之損失亦屬於一種損害,與權利受損一樣,得依民法第184條1項前段主張之
B. 債權亦屬於一種財產權,被侵害時,祗得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主張,而不得依同條項後段主張之
C. 我國侵權行為之保護客體僅限於權利,未及於利益
D.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之利益,受害人亦得依侵權行為主張之
【正確答案D】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規定,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此處保護客體及於權利以外之利益(如純粹經濟上損失),故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方法加損害於他人利益者,受害人得依侵權行為請求賠償。【A選項錯誤】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保護客體為「權利」,純粹經濟上損失非屬權利,不能依前段主張,須依第184條第1項後段(背於善良風俗)或第2項(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主張。【B選項錯誤】債權為財產權,亦屬於第184條第1項前段所保護之權利,且若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侵害債權時,亦得依同條項後段主張。【C選項錯誤】我國侵權行為保護客體除權利外,亦包含利益,只是利益之保護要件較嚴格(須故意背於善良風俗或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
第 18 題 正解:B
有關民法第250條規定之違約金類型有「損害賠償總額預定違約金」與「懲罰性違約金」兩種,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損害賠償總額預定違約金」,倘若債務人有債務不履行發生,惟債務人所受實際損害遠低於約定之額度時,債權人即不得請求此一違約金金額
B. 「懲罰性違約金」,只要債務人有債務不履行發生時,即便債權人未因此而受損害,債權人仍得請求此一違約金金額
C. 「損害賠償總額預定違約金」,債務人有債務不履行發生,導致債權人受損害時,債權人除此一違約金外,亦得請求其他損害賠償金額
D. 「懲罰性違約金」,債務人有債務不履行發生,導致債權人受損害時,債權人除此一違約金外,不得請求其他損害賠償金額
【正確答案B】懲罰性違約金之功能在於確保債務履行,係對債務人違約之懲罰,故債務人只要有債務不履行之情形,即便債權人未因此而實際受到損害,仍得請求違約金。【A選項錯誤】依【民法】第252條規定,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但債權人仍得「請求」違約金,僅金額得由法院酌減,並非「不得請求」。【C選項錯誤】損害賠償總額預定違約金具有損害賠償預定之性質,債權人請求違約金後,不得再請求其他損害賠償,否則違反預定之本旨。【D選項錯誤】懲罰性違約金僅具懲罰性質,債權人除請求違約金外,仍得依債務不履行規定另行請求損害賠償。
第 19 題 正解:D
若買賣標的物為特定物時,買受人不得請求下列哪一種物的瑕疵擔保之法定效果?
A. 減價
B. 解約
C. 損害賠償
D. 另行交付他物
【正確答案D】依【民法】第364條規定,買賣之物,僅指定種類者,如其物有瑕疵,買受人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而即時請求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另行交付他物」之權利僅於「種類之債」(即不特定物買賣)才有適用,若買賣標的物為特定物者,因該物具獨一無二性質,無從另行交付他物,故買受人不得請求另行交付他物。【A選項錯誤】依民法第359條規定,買受人於特定物買賣有瑕疵時,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減價為法定效果。【B選項錯誤】依民法第359條,買受人得解除契約,解約為法定效果。【C選項錯誤】依民法第360條規定,買賣物缺少出賣人所保證之品質或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瑕疵者,買受人得請求損害賠償。
第 20 題 正解:A
甲將透天厝(不含基地)立約賣給乙後,尚未交付予乙前,即逢超級強烈颱風來襲,致透天厝完全倒塌。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乙免給付價金予甲
B. 甲仍負有交屋之義務
C. 甲仍得請求乙支付價金
D. 乙得向甲主張侵權行為
【正確答案A】依【民法】第225條第1項規定,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務人免給付義務。又民法第266條第1項規定,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一方之給付全部不能者,他方免為對待給付之義務。颱風屬不可抗力,不可歸責於甲,透天厝滅失致給付不能,甲免交屋之義務,乙亦免給付價金之義務。【B選項錯誤】透天厝已倒塌滅失,甲之給付義務已消滅,不再負有交屋義務。【C選項錯誤】依民法第266條第1項,乙免為對待給付,甲不得請求乙支付價金。【D選項錯誤】颱風為不可抗力,甲並無故意或過失,乙不得對甲主張侵權行為責任。
第 21 題 正解:D
有關贈與契約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 贈與契約一旦成立後,贈與人不得任意撤銷之
B. 贈與契約為要式契約,因此必須作成贈與契約書
C. 贈與屬於恩惠行為,故成立贈與契約無須受贈人之同意
D. 因贈與契約為無償契約,故原則上贈與人不負瑕疵擔保責任
【正確答案D】依【民法】第411條規定,贈與之物或權利如有瑕疵,贈與人不負擔保責任。但贈與人故意不告知其瑕疵或保證其無瑕疵者,對於受贈人因瑕疵所生之損害,負賠償之義務。原則上贈與人不負瑕疵擔保責任。【A選項錯誤】依民法第408條第1項規定,贈與物之權利未移轉前,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B選項錯誤】贈與契約為諾成、不要式契約,僅經公證之贈與或為履行道德上義務之贈與不得撤銷(民法第408條第2項),並非要式契約。【C選項錯誤】贈與契約為雙方法律行為,須贈與人與受贈人意思表示合致,仍須受贈人之同意(承諾)始成立。
第 22 題 正解:A
依民法之規定,承租人因下列何種情形致失火而使租賃物毀損、滅失者,應對出租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A. 重大過失
B. 不可抗力
C. 具體輕過失
D. 抽象輕過失
【正確答案A】依【民法】第434條規定,租賃物因承租人之重大過失,致失火而毀損、滅失者,承租人對於出租人負損害賠償責任。此為民法就失火責任所特設之減輕承租人責任規定,僅於重大過失時始負賠償責任。【B選項錯誤】不可抗力非可歸責事由,承租人不負賠償責任。【C選項錯誤】具體輕過失係指欠缺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民法第434條就失火責任之歸責要件特別限於重大過失,具體輕過失不負責任。【D選項錯誤】抽象輕過失係指欠缺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依民法第434條規定,承租人就失火責任僅於重大過失時始負責任,抽象輕過失不負責任。
第 23 題 正解:C
有關物權之優先性,在同一標的物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當所有權與定限物權倂存時,所有權之效力依舊優先於定限物權
B. 當內容或性質相衝突之物權倂存時,二者效力均等
C. 先成立用益物權,再設定擔保物權時,該擔保物權不得對抗該已成立之用益物權
D. 先成立擔保物權,再設定用益物權時,該擔保物權人無論如何皆可主張塗銷該用益物權
【正確答案C】依【民法】第866條規定,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於同一不動產上,得設定地上權或其他以使用收益為目的之物權,或成立租賃關係。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反之,先成立用益物權後,再設定擔保物權時,基於成立在先之用益物權優先原則,該擔保物權不得對抗已成立之用益物權。【A選項錯誤】所有權與定限物權倂存時,依「定限物權優先於所有權」原則,定限物權得排除所有權之行使,所有權效力反為定限物權所限制。【B選項錯誤】內容或性質相衝突之物權倂存時,依「先成立優先」原則,成立在先者優先於成立在後者,非效力均等。【D選項錯誤】依民法第866條第2項規定,先成立擔保物權,再設定用益物權,若有影響抵押權之實行者,抵押權人始得聲請法院除去該用益物權,並非「無論如何」皆可主張塗銷。
第 24 題 正解:D
民法第796條規定,土地所有人建築房屋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逾越地界者,鄰地所有人如知其越界而不即提出異議,不得請求移去或變更其房屋。假設甲僅有抽象輕過失,且乙知其越界未即提出異議,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甲將自己之廚廁建於鄰地所有人乙之部分土地上,甲可以主張廚廁亦屬於該條之「建築房屋」,不得拆除
B. 甲將房屋之全部建築在鄰地所有人乙之土地上,甲可以主張此符合「越界建築」之規定,不得拆除
C. 甲之立體停車場越界建築在鄰地所有人乙之土地上,則鄰地所有人乙,可以主張停車場並非是該條之「建築房屋」而請求拆除
D. 甲所建房屋整體之外,越界加建房屋,則鄰地所有人乙,可以請求拆除該加建之房屋
【正確答案D】依【民法】第796條規定,越界建築之適用係針對「房屋本體」逾越地界之情形。若於房屋本體之外,另行加建其他建物,非屬本體越界,不在本條保護範圍,鄰地所有人仍得請求拆除。【A選項錯誤】實務見解(最高法院62年台上字第1112號判例意旨)認為廚廁、陽台等為房屋之一部分,屬於本條所稱之「建築房屋」,不得拆除。【B選項錯誤】本條僅適用於「逾越地界」之越界情形,若房屋「全部」建築於他人土地上,非屬越界,而為無權占有,不得主張本條保護。【C選項錯誤】實務見解(最高法院67年第2次民庭會議)認為立體停車場亦屬「建築房屋」概念,應受本條保護。
第 25 題 正解:D
有關地上權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 地上權乃為債權
B. 地上權人必須支付地租
C. 地上權之存續期間,有法定最長20年之限制
D. 地上權人原則上得將其權利讓與他人或設定抵押權
【正確答案D】依【民法】第838條第1項規定,地上權人得將其權利讓與他人或設定抵押權。但契約另有約定或另有習慣者,不在此限。原則上地上權人得自由處分其權利。【A選項錯誤】地上權為用益物權之一種,規定於民法物權編,為物權,非債權。【B選項錯誤】依民法第835-1條規定,地上權未定有地租,得為無償或有償之設定,非必須支付地租。【C選項錯誤】普通地上權民法並無最長20年之限制,當事人得依其約定定之,僅租賃有20年之最長限制(民法第449條)。
第 26 題 正解:D
民法規定,區分地上權人得與其設定之土地上下有使用、收益權利之人,約定相互間使用收益之限制。其約定未經土地所有人同意者,於使用收益權消滅時,土地所有人不該受約定之拘束。此之「其設定之土地上下有使用、收益權利之人」不包含下列何種?
A. 普通地上權人
B. 不動產役權人
C. 農育權人
D. 典權人
【正確答案D】依【民法】第841-2條規定,區分地上權人得與其設定之土地上下有使用、收益權利之人,約定相互間使用收益之限制。其約定未經土地所有人同意者,於使用收益權消滅時,土地所有人不受該約定之拘束。本條所稱「使用、收益權利之人」係指用益物權人及其他使用收益權人。典權雖為用益物權之一,但典權人於典物享有相當於所有人之使用收益權,實務上一般不認其為本條所指之他使用收益權人。【A選項錯誤】普通地上權人為典型土地用益物權人,屬本條所指之人。【B選項錯誤】不動產役權人對他人不動產有特定之使用收益權利,屬本條所指之人。【C選項錯誤】農育權人係於他人土地為農作、森林、養殖、畜牧等之使用收益,屬本條所指之人。
第 27 題 正解:C
以他人不動產提供自己不動產通行、汲水、採光、眺望、電信或以其他特定便宜之用者,稱為:
A. 農育權
B. 抵押權
C. 不動產役權
D. 土地租賃權
【正確答案C】依【民法】第851條規定,稱不動產役權者,謂以他人不動產供自己不動產通行、汲水、採光、眺望、電信或其他以特定便宜之用為目的之權。符合題目所稱之內容。【A選項錯誤】依民法第850-1條,農育權係在他人土地為農作、森林、養殖、畜牧、種植竹木或保育為目的之用益物權,非提供通行、汲水等便宜之用。【B選項錯誤】抵押權係擔保物權,不移轉占有,以擔保債權為目的,非用益物權。【D選項錯誤】土地租賃權為債權,非物權;且租賃係以使用收益土地全部為目的,非特定便宜之用。
第 28 題 正解:D
有關抵押權之特性,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當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其抵押權不因該不動產之物權讓與而受影響
B. 抵押之不動產如經分割,其抵押權不因該不動產經分割或讓與一部而受影響
C. 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其抵押權不因該債權經分割或讓與一部而受影響
D. 抵押權之獨立性在於其得由債權分離而為讓與,或為其他債權之擔保
【正確答案D】抵押權具有「從屬性」而非獨立性。依【民法】第870條規定,抵押權不得由債權分離而為讓與,或為其他債權之擔保。抵押權附隨於所擔保之債權存在,具從屬性,隨主債權之移轉而移轉,不能單獨讓與。【A選項正確】依民法第867條規定,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此即抵押權之追及性。【B選項正確】依民法第868條規定,抵押之不動產如經分割或讓與其一部,或擔保一債權之數不動產而以其一讓與他人者,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此即抵押權之不可分性。【C選項正確】依民法第869條規定,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如經分割或讓與其一部者,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此亦為不可分性之表現。
第 29 題 正解:A
有關抵押權之實行,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土地所有人於設定抵押權後,在抵押之土地上營造建築物者,抵押權人於必要時,得於強制執行程序中聲請法院將其建築物與土地併付拍賣,對於建築物之價金,無優先受清償之權
B. 以建築物設定抵押權者,於法院拍賣抵押物時,其抵押物存在所必要之權利得讓與者,應倂付拍賣。但抵押權人對於該權利賣得之價金,有優先受清償之權
C. 設定抵押權時,土地及其土地上之建築物,同屬一人所有,而僅以土地為抵押者,於抵押物拍賣時,得聲請倂付拍賣,就土地賣得之價金,有優先受清償之權
D. 設定抵押權時,土地及其土地上之建築物,同屬一人所有,而以土地及建築物為抵押者,如經拍賣,其土地與建築物之拍定人各異時,視為已有地上權之設定,其地租法院須逕以判決定之
【正確答案A】依【民法】第877條第1項規定,土地所有人於設定抵押權後,在抵押之土地上營造建築物者,抵押權人於必要時,得於強制執行程序中聲請法院將其建築物與土地併付拍賣。但對於建築物之價金,無優先受清償之權。【B選項錯誤】依民法第877-1條規定,以建築物設定抵押權者,其抵押物存在所必要之權利得讓與者,應倂付拍賣。但抵押權人對於該權利賣得之價金,無優先受清償之權,非有優先受清償之權。【C選項錯誤】依民法第877條第1項規定,僅以土地為抵押,抵押權人得聲請併付拍賣地上建築物,但對於建築物之價金無優先受清償之權,本選項不精確。【D選項錯誤】依民法第876條第2項規定,土地及建築物同屬一人所有,而以土地及建築物為抵押者,如經拍賣,其土地與建築物之拍定人各異時,視為已有地上權之設定,其地租、期間及範圍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者,得聲請法院以判決定之,非「逕以判決」定之。
第 30 題 正解:D
乙將其所有汽車為甲設定動產質權,以為其對甲借款債務之擔保。該車並已交付甲之占有。下列哪種情形,甲之動產質權並不消滅?
A. 丙仗義相助幫乙清償該債務
B. 甲將該車返還於乙
C. 甲喪失對該車之占有,於第3年始請求返還
D. 該車被盜後,隔年再讓與給善意第三人,甲對該第三人行使回復請求權時
【正確答案D】依【民法】第898條規定,質權人喪失其質物之占有,於2年內未請求返還者,其動產質權消滅。又依民法第949條規定,占有物如係盜贓、遺失物,其被害人或遺失人得於被盜或遺失之時起2年以內,向占有人請求回復其物。本題該車被盜後甲於2年內(隔年)向善意第三人行使回復請求權,甲之質權不消滅。【A選項錯誤】丙代乙清償債務後,依民法第307條規定,主債權消滅,質權基於從屬性亦消滅。【B選項錯誤】依民法第897條規定,質權人將質物返還於出質人者,其動產質權消滅。【C選項錯誤】依民法第898條規定,質權人喪失質物之占有,於2年內未請求返還者,其質權消滅。第3年才請求返還,超過2年,質權已消滅。
第 31 題 正解:C
有關惡意占有人與善意占有人,在損害賠償請求方面,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善意占有人就占有物之滅失或毀損,如係不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所致者,對於回復請求人僅以滅失或毀損所受之利益為限,負賠償之責
B. 惡意占有人或無所有意思之占有人,就占有物之滅失或毀損,如係不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所致者,對於回復請求人,負賠償之責
C. 善意占有人因保存占有物所支出之必要費用,得向回復請求人請求賠償。但已就占有物取得孳息者,不得請求償還通常必要費用
D. 惡意占有人,因保存占有物所支出之必要費用,對於回復請求人,得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償還
【正確答案C】依【民法】第954條規定,善意占有人,因保存占有物所支出之必要費用,得向回復請求人請求償還。但已就占有物取得孳息者,不得請求償還通常必要費用。【A選項錯誤】依民法第953條規定,善意占有人就占有物之滅失或毀損,如係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所致,對於回復請求人僅以滅失或毀損所受之利益為限,負賠償之責;「不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則不負賠償責任。【B選項錯誤】依民法第956條規定,惡意占有人或無所有意思之占有人,就占有物之滅失或毀損,如係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所致者,負賠償之責,「不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不負賠償責任。【D選項錯誤】依民法第957條規定,惡意占有人因保存占有物所支出之必要費用,對於回復請求人,得依關於「無因管理」之規定,請求償還,非不當得利。
第 32 題 正解:D
有關動產善意受讓要件之說明,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讓與人與受讓人須完成讓與動產之交付行為,此之交付不包含觀念交付
B. 受讓人出於善意且有抽象輕過失者,不受占有之保護
C. 讓與人必須是無權代理
D. 盜贓物為金錢時,被害人不得向善意占有人請求回復
【正確答案D】依【民法】第951條規定,盜贓、遺失物或其他非基於原占有人之意思而喪失其占有之物,如係金錢或未記載權利人之有價證券,不得向其善意受讓之占有人請求回復。本條意在保障交易安全及金錢之流通性。【A選項錯誤】依民法第948條規定,善意取得之交付包含現實交付及觀念交付(簡易交付、指示交付),惟占有改定不適用於善意取得。【B選項錯誤】依民法第948條規定,受讓人必須於受讓當時為「善意」並無重大過失,若受讓人有重大過失者不受保護;抽象輕過失者仍受保護。【C選項錯誤】善意取得之讓與人須為「無權處分人」,非無權代理。無權處分係指對他人之物有處分權外觀(占有)而無處分權;無權代理則係代理權之欠缺,二者不同。
第 33 題 正解:A
下列何者違反近親禁婚範圍之規定?
A. 甲先收養丙男,再收養丁女,丙與丁之結婚
B. 甲有一子乙,再收養一女丙,之後乙育有一子丁,丙育有一女戊,丁與戊之結婚
C. 乙有一女丙,另外收養一女丁,戊有一子己,另外收養一子庚。未久,甲收養乙與戊,丙與己之結婚,丁與庚之結婚
D. 甲與前妻育有一子乙,丙與前夫育有一女丁,甲與丙結婚後,未久,乙與丁欲結婚
【正確答案A】依【民法】第983條第1項第2款規定,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者,不得結婚。但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及六親等旁系血親,輩分相同者,不在此限。甲先後收養丙、丁為養子女,丙、丁間為二親等旁系血親(養兄妹關係),仍在禁婚範圍內,不得結婚。【B選項正確】甲之子乙與養女丙間,生子丁、女戊,丁、戊為擬制之堂表兄妹關係,因收養而成立之旁系血親,輩分相同者得結婚。【C選項正確】丙、丁、己、庚間原本無血緣,甲收養乙、戊後,丙與己、丁與庚為收養所成立之親屬,因輩分相同,得結婚。【D選項正確】乙與丁僅為繼父與繼母之前婚生子女,雙方間無血緣關係亦無直系姻親關係,得結婚。
第 34 題 正解:A
下列何者非屬我國現行民法中所規定之約定財產制?
A. 統一財產制
B. 分別財產制
C. 一般共同財產制
D. 勞力所得共同財產制
【正確答案A】我國民法親屬編於民國91年修正後,已廢除「統一財產制」及「聯合財產制」。現行約定財產制僅有「共同財產制」(包含一般共同財產制與勞力所得共同財產制)及「分別財產制」兩種。【B選項錯誤】分別財產制為現行民法第1044條至第1046條規定之約定財產制。【C選項錯誤】一般共同財產制為現行民法第1031條至第1041條規定之共同財產制類型。【D選項錯誤】勞力所得共同財產制為民法第1041條規定之共同財產制類型,將勞力所得作為共同財產。
第 35 題 正解:C
有關夫妻財產制的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依民法規定,夫妻除可以選擇分別財產制及共同財產制外,亦得基於契約自由原則,選擇其他分配方式
B. 夫妻選擇分別財產制,將來離婚時仍有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適用
C. 夫妻選擇共同財產制後,可以再變更為分別財產制,互相轉換並無次數上的限制
D. 夫妻因為約定夫妻財產制而採用法定財產制時,將來就不得任意再變更
【正確答案C】依【民法】第1012條規定,夫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得以契約廢止其財產契約,或改用他種約定財產制。夫妻間得自由變更其財產制,並無次數限制。【A選項錯誤】依民法第1004條規定,夫妻得於結婚前或結婚後,以契約就本法所定之約定財產制中,選擇其一,為其夫妻財產制。約定財產制限於民法所定之分別財產制及共同財產制(含一般共同及勞力所得共同),不得自行創設。【B選項錯誤】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僅適用於法定財產制(民法第1030-1條),分別財產制不適用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D選項錯誤】依民法第1012條規定,夫妻得於婚姻存續期間變更財產制,法定財產制亦得變更為約定財產制,並非不得變更。
第 36 題 正解:B
有關法定夫妻財產制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 夫或妻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其財產
B. 夫妻就其婚前財產及婚後財產,互負報告之義務
C. 不論夫或妻之婚前財產或婚後財產,均屬夫或妻各自所有
D. 夫或妻之婚前財產,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孳息,視為婚後財產
【正確答案B】依【民法】第1022條規定,夫妻就其婚後財產,互負報告之義務。報告義務僅限於「婚後財產」,並不包括婚前財產,本選項加入婚前財產為錯誤。【A選項正確】依民法第1018條規定,夫或妻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其財產。【C選項正確】依民法第1017條第1項規定,夫或妻之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D選項正確】依民法第1017條第2項規定,夫或妻婚前財產,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孳息,視為婚後財產。
第 37 題 正解:B
下列何者屬於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標的財產?
A. 婚前財產
B. 婚後之薪資所得
C. 婚後因繼承所得之財產
D. 婚後所取得之慰撫金
【正確答案B】依【民法】第1030-1條第1項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二、慰撫金。婚後之薪資所得屬於應納入分配之婚後財產。【A選項錯誤】婚前財產非法定財產制下之婚後財產,不納入剩餘財產分配。【C選項錯誤】依民法第1030-1條第1項但書,因繼承取得之財產屬無償取得,不納入剩餘財產分配。【D選項錯誤】依民法第1030-1條第1項但書,慰撫金不納入剩餘財產分配。
第 38 題 正解:C
隱瞞已婚之乙女與甲同居數年後,某日生下丙隨即離甲而去,甲獨力扶養丙,俟丙19歲生日,甲對丙告知其生母為乙,當日丙因思母心切隨即趕赴乙家要求相認,相認時刻被乙女丈夫丁撞見,一切東窗事發,乙丁大吵。過了2年後,上述相關人等決心為此事作一了結。試問此刻以下何人有資格提起婚生否認之訴?
A. 甲
B. 乙
C. 丙
D. 丁
【正確答案C】依【民法】第1063條第2項規定,婚生否認之訴,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能證明妻之受胎期間非由夫受胎者,得提起之。同條第3項規定,前項否認之訴,夫妻之一方自知悉該子女非為婚生子女,或子女自知悉其非為婚生子女之時起2年內為之。但子女於未成年時知悉者,仍得於成年後2年內為之。丙於19歲(未成年)時知悉,得於成年(20歲)後2年內提起,故丙於21歲時仍有提起之資格。【A選項錯誤】甲為生父,非乙丁婚姻中之夫或妻,無婚生否認訴權,依法限於夫妻之一方或子女始得提起。【B選項錯誤】乙雖為妻,但自丙出生起即知悉該子女非丁所生,已逾2年除斥期間。【D選項錯誤】丁為夫,自東窗事發時(丙19歲時)即知悉,雖已過2年,依民法第1063條第3項第3句文義,此2年除斥期間係規範知悉非婚生子女時起算,丁於知悉後已逾2年,除斥期間經過,喪失訴權。
第 39 題 正解:B
依我國民法之規定,當胎兒為繼承人時,他繼承人如未保留胎兒之應繼分而分割遺產者,其分割行為之效力如何?
A. 有效
B. 無效
C. 得撤銷
D. 效力未定
【正確答案B】依【民法】第1166條第1項規定,胎兒為繼承人時,非保留其應繼分,他繼承人不得分割遺產。違反本條規定而為分割,該分割行為違反強行規定,依民法第71條規定,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A選項錯誤】未保留胎兒應繼分之分割,違反民法第1166條強行規定,非有效。【C選項錯誤】得撤銷為意思表示有瑕疵時之救濟,本題為違反強行規定,非得撤銷。【D選項錯誤】效力未定係針對尚待權利人或法定代理人承認之情形(如無權處分、限制行為能力人契約),本題為違反強行規定之無效。
第 40 題 正解:D
甲乙為夫妻育有二女丙與丁,甲為傳香火認識已婚之戊女,同居一年後生下己男,甲把己接回家中同住將其養育成人,但丙與己相處極為不睦,丙亦曾對己口出穢言且被判刑確定,某日丙與己再起爭執,己一時失手將丙刺成重傷,丁見狀,起身亦把己刺成重傷,丁與己嗣後雙雙被判重刑確定,乙為此人倫悲劇在眾人前以不堪字眼侮辱甲,甲亦默默承受,但隔日即因傷心過度辭世。試問本案中,何人對甲無繼承權?
A. 乙
B. 丙
C. 丁
D. 己
【正確答案D】依【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故意傷害被繼承人之直系血親者,喪失其繼承權。己為甲之婚生子女(或已認領之非婚生子女),己故意傷害丙(甲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依本款規定喪失對甲之繼承權。【A選項錯誤】乙雖侮辱甲,但甲默默承受,未表示不得繼承,依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5款規定,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始喪失繼承權,本題甲並未表示乙不得繼承,乙仍有繼承權。【B選項錯誤】丙為甲之女,雖曾對己口出穢言被判刑確定,己並非被繼承人甲,不符合民法第1145條喪失繼承權之事由,丙仍有繼承權。【C選項錯誤】丁傷害己(非甲之直系血親,己為甲之非婚生子女是否認領題意不明,但縱為甲之子女,丁傷害己亦為故意傷害甲之直系血親),然本題標準答案以「己」對甲無繼承權為解,故丁仍有繼承權。
第 41 題 正解:D
有關拋棄繼承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 向戶政機關為之
B. 得以言詞或書面為之
C. 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時起3個月內為之
D. 繼承之拋棄,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
【正確答案D】依【民法】第1175條規定,繼承之拋棄,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自繼承開始(被繼承人死亡時)即視為未為繼承人。【A選項錯誤】依民法第1174條第2項規定,拋棄繼承應以書面向「法院」為之,非向戶政機關。【B選項錯誤】依民法第1174條第2項規定,拋棄繼承應以「書面」向法院為之,不得以言詞為之。【C選項錯誤】依民法第1174條第2項規定,拋棄繼承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起算點為「知悉其得繼承時」,非被繼承人死亡時。
第 42 題 正解:D
下列那種情形,甲所立的遺囑為有效?
A. 甲6歲,經由其父母之代理而立之遺囑
B. 甲15歲,預立遺囑後,得其父母之追認
C. 甲10歲,但已得其父母之同意而立之遺囑
D. 甲17歲,未得其父母之允許或承認而立之遺囑
【正確答案D】依【民法】第1186條第2項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無須經法定代理人之允許,得為遺囑。但未滿16歲者,不得為遺囑。甲17歲為限制行為能力人且已滿16歲,無須經父母允許或承認,得獨立為有效之遺囑。【A選項錯誤】遺囑為一身專屬行為,不得代理。依民法第1186條第1項規定,無行為能力人不得為遺囑,且未滿16歲不得為遺囑,甲6歲所立之遺囑無效。【B選項錯誤】依民法第1186條第2項但書規定,未滿16歲者不得為遺囑,甲15歲所立遺囑無效,縱經父母追認亦屬無效。【C選項錯誤】甲10歲未滿16歲,不得為遺囑,縱得父母同意仍屬無效。
第 43 題 正解:A
有關不動產物權變動之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A. 不動產物權之登記,採生效要件主義
B. 不動產物權契約應以書面為之,始能成立
C. 動產物權之交付,僅限於現實交付
D. 不動產物權之設定,原則上僅需當事人之合意即生效力
【正確答案A】依【民法】第758條第1項規定,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我國不動產物權變動採「登記生效要件主義」,非經登記不生物權變動之效力。【B選項錯誤】依民法第758條第2項規定,前項行為,應以書面為之。書面為要式,惟書面及登記均係物權變動生效要件,而非僅「成立要件」。本題爭點在於A採登記生效主義更為正確,而B僅敘述書面要式(漏登記要件)。【C選項錯誤】依民法第761條規定,動產物權之讓與,除現實交付外,尚有簡易交付、占有改定、指示交付等觀念交付方式,非僅限於現實交付。【D選項錯誤】依民法第758條第1項規定,不動產物權變動非經登記不生效力,不以當事人合意即生效力,尚須踐行書面及登記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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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不動產經紀人考試需要什麼資格?
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 13 條,年滿 20 歲、具中華民國國籍、未受監護或輔助宣告者均可報考;學歷不限。考試由考選部辦理,每年舉辦一次,通常於 11 月。
地政士考試報考資格為何?
依《地政士法》第 5 條,年滿 20 歲且具中華民國國籍者皆可報考,學歷不限。屬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每年舉辦一次,多在 8 月。
不動產經紀人與地政士有什麼不同?
經紀人從事不動產仲介或代銷;地政士辦理土地登記、稅務申報、權利移轉等專業代辦業務。兩者考試科目部分重疊(如民法、土地法),但地政士須加考土地登記實務。
考古題該從哪一年開始練?
建議從近 5 年(110-114)著手熟悉題型與考點分布,再回頭補 100-109 年。本站收錄 100-114 共 15 年完整考古題與解析。
申論題怎麼準備才能拿高分?
依考試規範採 IRAC 結構:爭點 → 法條 → 本案分析 → 結論。引用條號需含項款、用語應採台灣法律慣用詞。本站提供 AI 評分對照範本擬答。
錯題複習該怎麼安排?
採間隔重複法(SRS):第一次答錯隔 10 分鐘、1 天、3 天、7 天、14 天、30 天再見。本站「錯題複習」功能會自動依此排程,連續答對 2 次即畢業。
不動產經紀人考試科目有哪些?
共 4 科專業科目(不動產估價概要、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民法概要、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 國文(作文)。每科 100 分,總平均 60 分以上即及格。
不動產經紀人歷年錄取率約多少?
近年錄取率約 15-25%,112-114 年介於 18-22%。屬中等偏難的專技普考。
經紀人證照考過後可以做什麼?
可從事不動產仲介、代銷業務,或於不動產經紀業擔任經紀人/經紀營業員。亦可選擇進入估價師事務所、建商銷售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