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考試練習

109 年 不動產經紀人 民法概要 考古題

完整解析每一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告為準。共 27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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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題 正解:A
下列關於法律上之物的敘述,何者正確?
A. 從物在客觀上需常助主物之效用,且與主物為各自獨立之兩個物,動產或不動產均可為從物
B. 物之成分或其天然孳息,分離後原則上屬於該成分或天然孳息之占有人
C. 無權占有他人土地建築房屋,建築完成時,該房屋原則上屬於土地所有人所有
D. 已足避風雨,可達經濟上使用目的,但屋頂尚未完全完工之房屋,屬土地之成分
【正確答案A】依【民法】第68條第1項規定:「非主物之成分,常助主物之效用,而同屬於一人者,為從物。但交易上有特別習慣者,依其習慣。」從物須與主物各自獨立,於客觀上常助主物之效用,且不限於動產,動產或不動產均得為從物,故A正確。【B選項錯誤】依【民法】第66條第2項、第70條第1項規定,不動產之出產物尚未分離者為該不動產之部分;而天然孳息分離後,原則上由「有收取權人」(如所有人、用益權人)取得,並非當然歸屬於占有人。【C選項錯誤】依【民法】第66條第1項、第811條規定,建築房屋若已具獨立性,為土地上之定著物,屬於建造人原始取得之獨立不動產,並非由土地所有人取得;無權占有僅生損害賠償或不當得利之問題,與所有權歸屬無關。【D選項錯誤】依司法實務見解(最高法院63年第6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建築物已足避風雨並可達經濟上使用目的者,即屬獨立之不動產(定著物),並非土地之成分。
第 4 題 正解:A
下列何者非消滅時效適用之客體?
A. 人格權受侵害時之除去妨害請求權
B. 夫妻因離婚所約定之贍養費請求權
C. 繼承權受侵害時之回復請求權
D. 未登記不動產所有權人之返還請求權
【正確答案A】依【民法】第125條至第128條規定,消滅時效之客體為「請求權」,惟人格權屬於非財產權,其受侵害時之除去妨害請求權,依司法實務見解(如最高法院判例)認屬人格權之保護,與身分上之請求權同,不適用消滅時效之規定,故A為非消滅時效之客體。【B選項錯誤】夫妻離婚所約定之贍養費請求權為財產上請求權,依【民法】第125條規定適用15年消滅時效(或依第126條為5年)。【C選項錯誤】繼承權受侵害時之回復請求權,依【民法】第1146條規定,自知悉被侵害時起2年或自繼承開始時起10年消滅,仍屬消滅時效之客體。【D選項錯誤】未登記不動產所有權人之返還請求權,依司法院釋字第107號、第164號解釋,已登記不動產不適用消滅時效,但「未登記」不動產之所有物返還請求權仍適用消滅時效。
第 5 題 正解:C
甲與乙訂立買賣契約,將其二手汽車出賣予乙,若當事人間無特別約定者,關於該汽車 之利益及危險,下列何者正確?
A. 於甲與乙簽訂汽車買賣契約時起,由乙承受
B. 自該車辦理過戶登記於乙時,由乙承受
C. 自該車交付於乙時起,由乙承受
D. 於乙支付價金完畢時,由乙承受
【正確答案C】依【民法】第373條規定:「買賣標的物之利益及危險,自交付時起,均由買受人承受負擔,但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本題甲乙間就二手汽車買賣若無特別約定,則利益及危險自汽車交付乙時起,由乙承受負擔,故C正確。【A選項錯誤】契約成立(簽訂買賣契約)僅生債權債務關係,依第373條利益危險並非自契約成立時即由買受人承受。【B選項錯誤】汽車雖為動產,其過戶登記僅為行政管理目的,並非民法上所有權移轉之要件,亦非利益危險移轉之時點。【D選項錯誤】支付價金完畢與利益危險移轉無必然關連,民法第373條明定以「交付時」為準,並非以價金給付完畢為準。
第 6 題 正解:C
下列有關契約成立之敘述,何者錯誤?
A. 契約得以要約與承諾之意思表示合致而成立
B. 契約得以要約交錯之方式而成立
C. 契約得以承諾交錯之方式而成立
D. 契約得以要約與意思實現方式而成立
【正確答案C】依【民法】第153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契約成立之方式包括要約與承諾合致、要約交錯(交叉要約,雙方互為內容相同之要約)及要約與意思實現(依第161條,依習慣或事件性質承諾無須通知者,於相當時期內有可認為承諾之事實時契約成立)。「承諾交錯」並非民法承認之契約成立方式,因承諾須對應特定要約而為,不可能雙方同時對對方為承諾,故C錯誤。【A選項正確】要約與承諾合致為契約成立之典型方式。【B選項正確】要約交錯雖民法無明文,但學說與實務均承認其為契約成立方式之一。【D選項正確】依【民法】第161條意思實現方式契約得以成立。
第 7 題 正解:B
下列關於利息之敘述,何者正確?
A. 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原則上以週年利率為百分之六計算
B. 約定利率逾週年百分之十二者,經一年後,債務人得隨時清償原本。但須於一個月前預告債權人
C. 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者,其約定當然無效,此時應以法定利率計算應給付之利息
D. 債權人受領超過最高利率之利息,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係不當得利,應返還債務人
【正確答案B】依【民法】第204條規定:「約定利率逾週年百分之十二者,經一年後,債務人得隨時清償原本。但須於一個月前預告債權人。前項清償之權利,不得以契約除去或限制之。」故B符合條文規定。【A選項錯誤】依【民法】第203條規定:「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並非百分之六。【C選項錯誤】依本題年度(109年)適用之【民法】第205條規定:「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係超過部分「無請求權」(自然債務),並非「當然無效」(民國110年修正後改為超過百分之十六者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D選項錯誤】依舊法第205條規定,債務人若任意給付超過最高利率之利息,債權人受領該超過部分之利息並非無法律上原因,債務人不得依不當得利請求返還(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1306號判例參照)。
第 8 題 正解:C
下列有關定金之敘述,何者正確?
A. 訂約當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時,其契約視為成立
B. 定金為諾成契約,於當事人約定時即成立
C. 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返還
D. 契約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視為債務不履行損害賠
【正確答案C】依【民法】第249條規定:「定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適用左列之規定:一、契約履行時,定金應返還或作為給付之一部。二、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返還。三、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四、契約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應返還之。」故C正確。【A選項錯誤】依【民法】第248條規定,訂約當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時,「推定」其契約成立,並非「視為」成立,二者法律效果不同。【B選項錯誤】定金為要物契約,須有定金交付始成立,並非諾成契約。【D選項錯誤】依第249條第4款,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應返還之,並非作為損害賠償。
第 9 題 正解:D
甲借給乙 100 萬元,借期屆至,甲請求乙返還 100 萬元借款,乙因此開立 100 萬元 之本票交由甲受領。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甲所受領乙開立的 100 萬元本票,是債之內容更改
B. 甲所受領乙開立的 100 萬元本票,是抵銷
C. 甲所受領乙開立的 100 萬元本票,是代物清償
D. 甲所受領乙開立的 100 萬元本票,是新債清償
【正確答案D】依【民法】第320條規定:「因清償債務而對於債權人負擔新債務者,除當事人另有意思表示外,若新債務不履行時,其舊債務仍不消滅。」本題乙積欠甲100萬元借款(舊債務),乙開立100萬元本票交付甲,係另負擔票據債務(新債務)以為清償,此即「新債清償」(亦稱間接給付),舊債務於新債務獲得清償時始消滅,故D正確。【A選項錯誤】開立本票並非變更債之內容(如標的、給付方式變更而保有同一性),故非民法第320條以外之債之變更或更改。【B選項錯誤】抵銷係雙方互負同種類債務時所為之消滅債務行為(第334條),本題僅乙單方對甲負債務,無從抵銷。【C選項錯誤】代物清償(第319條)須債權人受領他種給付以代原定給付,且舊債務即時消滅;本題開立本票僅成立新債務,舊債務並未即時消滅,故非代物清償。
第 10 題 正解:C
下列關於房屋租賃之敘述,何者正確?
A. 出租人將租賃之房屋交付承租人後,非經承租人同意,不得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
B. 出租人出賣租賃之房屋時,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之權利
C. 除有反對之約定外,承租人依法得將其一部分轉租於他人
D. 房屋租賃之租金,當事人得因其價值之昇降,聲請法院增減之,但以定期租賃為限
【正確答案C】依【民法】第443條第1項規定:「承租人非經出租人承諾,不得將租賃物轉租於他人。但租賃物為房屋者,除有反對之約定外,承租人得將其一部分轉租於他人。」故房屋租賃中,除當事人另有反對約定外,承租人得就房屋之一部分轉租,C正確。【A選項錯誤】依【民法】第425條買賣不破租賃原則,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其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無須承租人同意。【B選項錯誤】民法並未規定房屋租賃承租人有優先承買權;土地法第104條雖有基地承租人優先購買權之規定,但房屋承租人並無此項權利。【D選項錯誤】依【民法】第442條規定,租賃物為不動產者,因其價值之昇降,當事人得聲請法院增減其租金,但其租賃定有期限者,不在此限;故僅「不定期」租賃始得聲請增減,敘述顛倒。
第 11 題 正解:D
甲將其名下之房屋出售並交付乙占有,惟尚未辦理所有權登記之前,甲又出售該屋於善 意之丙且辦理所有權登記完畢。則乙對丙之主張,下列何者正確?
A. 乙得依據其與甲所訂立之買賣契約而請求丙塗銷房屋所有權登記
B. 乙得向丙主張不當得利而請求丙塗銷房屋所有權登記
C. 乙得向丙主張撤銷權而請求丙塗銷房屋所有權登記
D. 乙無法請求丙塗銷房屋所有權登記,只得向甲請求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正確答案D】依【民法】第758條規定,不動產物權之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非經登記不生效力。本題甲先出售房屋並交付乙占有,但乙尚未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故乙僅取得債權上請求移轉登記之地位,並未取得所有權;其後甲又出售予善意之丙並完成移轉登記,丙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權。乙與甲之買賣契約僅生債權效力,依債之相對性原則,乙不得對第三人丙主張任何物權上請求權,僅得依【民法】第226條規定向甲請求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故D正確。【A選項錯誤】債權契約僅在當事人間發生效力,不及於第三人丙,乙不得依買賣契約對丙請求塗銷登記。【B選項錯誤】丙之取得係基於與甲之有效買賣契約並完成登記,具法律上原因,無不當得利可言。【C選項錯誤】撤銷權須有撤銷之事由(如詐欺、脅迫或債權人撤銷權之要件),本題並無此類事實,乙無撤銷權可資行使。
第 12 題 正解:C
甲將其土地出售乙,但因價金給付方式仍有爭議,故甲拒絕交付予乙,亦不辦理登記, 乙起訴請求甲履行買賣契約之給付義務,經判決勝訴確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因甲已將其土地出售乙,故所有權屬於乙
B. 因乙已取得土地買賣契約給付請求權勝訴確定,故所有權屬於乙
C. 因甲尚未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於乙,故所有權仍屬於甲
D. 因該地尚未交付予乙占有,故所有權仍屬於甲
【正確答案C】依【民法】第758條第1項規定:「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本題甲尚未為所有權移轉登記,故土地所有權仍屬於甲,C正確。乙雖取得勝訴判決,然該判決僅確認乙得請求甲履行移轉登記之債權義務,並非物權登記本身;除非乙持判決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否則所有權仍未變動。【A選項錯誤】不動產買賣契約僅生債權效力,買受人不因契約成立即取得所有權。【B選項錯誤】判決勝訴確定僅確認債權請求權存在,並非所有權移轉之效力,乙仍須持判決辦理登記方可取得所有權。【D選項錯誤】不動產所有權之得喪變更以登記為要件而非以交付為要件,是否交付占有與所有權歸屬無關(與動產不同)。
第 13 題 正解:A
關於委任契約受任人之報酬,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委任關係因可歸責於受任人之事由,而於委任事務處理完畢前經終止者,受任人仍得就已經處理之部分比例請求報酬
B. 受任人受有報酬之注意義務,高於受任人未受報酬之注意義務
C. 當事人縱未約定報酬,但依交易習慣或委任事務之性質應給與報酬者,受任人得請求報酬
D.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原則上於委任關係終止時,受任人須明確報告始末後才能請求報酬
【正確答案A】依【民法】第548條第2項規定:「委任關係,因非可歸責於受任人之事由,於事務處理未完畢前已終止者,受任人得就其已處理之部分,請求報酬。」故僅於「非可歸責於受任人」之事由致委任關係終止時,受任人始得就已處理部分比例請求報酬;若係「可歸責於受任人」之事由(如受任人違反義務、有過失等)所致終止,受任人即不得請求已處理部分之報酬,故A敘述錯誤。【B選項正確】依【民法】第535條規定,受任人處理委任事務,應依委任人之指示,並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其受有報酬者,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之;故有償委任之注意義務(善良管理人)較無償委任(與處理自己事務同一之注意)為高。【C選項正確】依【民法】第547條規定,報酬縱未約定,如依習慣或依委任事務之性質,應給與報酬者,受任人得請求報酬。【D選項正確】依【民法】第548條第1項規定:「受任人應受報酬者,除契約另有訂定外,非於委任關係終止及為明確報告顛末後,不得請求給付。」
第 14 題 正解:B
甲將自己所有的違章建築 A 屋賣給乙,有關於買賣違章建築之法律關係。下列敘述,依實務見解,何者錯誤?
A. 土地與土地上之違章建築同屬於一人所有,嗣將違章建築與土地分別讓與相異之人,仍有民法第 425 條之 1 推定租賃關係規定之適用
B. 違章建築之買受人對於無權占用房屋之人,得行使民法第 767 條之物上請求權
C. 違章建築遭拍賣,拍定人自取得法院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取得該違章建築之權利
D. 甲、乙買賣違章建築,所讓與的是事實上之處分權
【正確答案B】依最高法院實務見解(如最高法院67年第2次民事庭會議決議),違章建築之買受人因未經保存登記,不能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僅取得「事實上處分權」而非真正所有權;【民法】第767條物上請求權須「所有人」始得行使,違章建築之買受人既非所有權人,自不得行使該條之物上請求權,故B敘述錯誤。【A選項正確】依司法實務見解,土地及其上違章建築同屬一人所有,嗣分別讓與不同人時,依【民法】第425條之1規定,推定在房屋得使用期限內,有租賃關係存在,仍有適用。【C選項正確】違章建築遭法院拍賣時,拍定人自取得法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取得該違章建築之事實上處分權(依強制執行法第98條規定)。【D選項正確】依實務見解,違章建築之買賣契約有效,惟因無從辦理移轉登記,出賣人所讓與者僅為「事實上處分權」,而非所有權。
第 15 題 正解:C
甲乙丙共同出資購買一筆 A 土地,應有部分各三分之一。下列何種行為應經甲乙丙三 個共有人全體同意,始為有效?
A. 共有人之一將其應有部分移轉予第三人
B. 共有人之一將其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予第三人
C. 共有人之一將 A 土地設定抵押權予第三人
D. 共有人之一將 A 土地設定有償之地上權予第三人
【正確答案C】依【民法】第819條第2項規定:「共有物之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應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共有人之一將共有「整筆」土地設定抵押權予第三人,係就共有物全部設定負擔,屬於對共有物之處分行為,須得全體共有人同意始為有效,故C正確。【A選項錯誤】依【民法】第819條第1項規定,各共有人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無須其他共有人同意,移轉應有部分予第三人有效。【B選項錯誤】共有人就其「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性質上屬於對自己應有部分(即所有權之比例性權利)之處分,依第819條第1項規定亦得自由為之,無須全體同意。【D選項錯誤】此處選項為「將其應有部分」設定地上權之意,惟地上權須以土地全部或特定部分為客體;若指就應有部分設定,依司法實務見解亦無須全體同意;若指就A土地全部設定,則情形與C相同。本題依考選部公告答案為C。
第 16 題 正解:C
下列何者非屬公同共有之性質?
A. 繼承人有數人時,其繼承取得之遺產
B. 合夥人之合夥財產
C. 屬於社團法人名下之財產
D. 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制下之財產
【正確答案C】依【民法】第827條至第831條規定,公同共有係依法律規定、習慣或法律行為,成一公同關係之數人,基於其公同關係而共有一物者。常見公同關係包括繼承、合夥及夫妻共同財產制等。社團法人名下之財產屬於該法人單獨所有,並非由社員公同共有,社員僅有社員權,故C非屬公同共有,為正解。【A選項屬公同共有】依【民法】第1151條規定,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B選項屬公同共有】依【民法】第668條規定,各合夥人之出資及其他合夥財產,為合夥人全體之公同共有。【D選項屬公同共有】依【民法】第1031條規定,夫妻採共同財產制者,夫妻之財產及所得,除特有財產外,合併為共同財產,屬於夫妻公同共有。
第 17 題 正解:D
甲現年十七歲,在山中拾獲名貴木材一塊,嗣後該木材遭乙竊取,乙請人雕刻成名貴的 佛像,以高價出售於惡意的丙,並交付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甲因未滿二十歲,不得占有該木材
B. 乙不能取得名貴的佛像所有權
C. 乙將名貴的佛像讓與並交付予丙,係屬無權處分
D. 甲得向乙請求償還該木材的價額
【正確答案D】依【民法】第814條規定:「加工於他人之動產者,其加工物之所有權,屬於材料所有人。但因加工所增之價值顯逾材料之價值者,其加工物之所有權屬於加工人。」本題乙竊取甲之木材後請人雕刻成名貴佛像,因加工所增之價值顯逾材料之價值,加工物(佛像)之所有權歸於加工人乙;甲因而喪失其木材所有權,依【民法】第816條規定,因前五條(包括加工)之規定,喪失權利而受損害者,得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償金。又本題木材經雕刻已成佛像,依【民法】第181條但書,原物不能返還時應返還其價額,故甲得向乙請求償還木材之價額,D正確。【A選項錯誤】未滿20歲(民國112年前舊法)非占有之障礙,事實上之占有不以行為能力為要件;且依現行民法成年年齡為18歲。【B選項錯誤】依第814條但書,加工增值顯逾材料價值時,加工物所有權歸加工人乙。【C選項錯誤】乙既因加工取得佛像所有權,其讓與並交付丙係有權處分,非無權處分。
第 18 題 正解:C
甲、乙共有一筆 A 土地,面積 400 坪,應有部分各為二分之一。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甲、乙對於共有之 A 土地,各有一個所有權,但其權利之行使應受應有部分之限制
B. 甲、乙對於共有之 A 土地,各有 200 坪所有權
C. 應有部分各為二分之一是甲、乙對於共有土地所有權之比例
D. 對於共有之 A 土地,甲、乙分別享有處分權及管理權
【正確答案C】依【民法】第817條第1項規定:「數人按其應有部分,對於一物有所有權者,為共有人。」應有部分係指各共有人對於共有物所有權之「比例」(抽象、觀念上之比例),並非具體面積之劃分,故甲、乙應有部分各為二分之一,係指對共有土地所有權之比例,C正確。【A選項錯誤】共有物上僅存在「一個」所有權,由共有人按其應有部分共同享有,並非各共有人均有獨立之所有權。【B選項錯誤】應有部分為抽象比例,並非具體之200坪面積;在分割前,各共有人對共有物全部均有使用收益權能,僅其行使受應有部分比例限制,並非取得特定之200坪。【D選項錯誤】依【民法】第819條第2項及第820條規定,共有物之處分應得全體同意,管理則依多數決或全體共有人協議;並非「分別」由甲乙各自享有處分權及管理權。
第 19 題 正解:B
甲、乙、丙、丁四人共有一筆 A 土地,應有部分各登記為四分之一,甲未經乙、丙、 丁之同意,擅自占有 A 土地四分之三面積的土地,在其上興建一 B 屋。下列敘述, 何者正確?
A. 乙、丙、丁僅得分別請求甲返還占用 A 土地四分之一之土地
B. 乙、丙、丁得分別請求甲返還所占用 A 土地四分之三之土地
C. 乙、丙、丁應共同請求甲返還所占用 A 土地四分之一之土地
D. 乙、丙、丁應共同請求甲返還所占用 A 土地四分之三之土地
【正確答案B】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規定:「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第821條規定:「各共有人對於第三人,得就共有物之全部為本於所有權之請求。但回復共有物之請求,僅得為共有人全體之利益為之。」本題甲僅有應有部分1/4,卻擅自占有A土地3/4面積,逾越其應有部分,對其他共有人言屬無權占有;其他共有人乙、丙、丁依第821條,得各自單獨對甲請求返還其無權占有之全部部分(即3/4),但回復後須為全體共有人之利益為之,故B正確。【A選項錯誤】乙丙丁無須僅就1/4部分請求返還,依第821條得就甲無權占有之3/4全部請求返還。【C/D 選項錯誤】依第821條規定,共有人得「單獨」(而非須共同)對第三人或無權占有人為本於所有權之請求,無須必要共同訴訟。
第 20 題 正解:B
下列關於地上權之敘述,何者正確?
A. 地上權人若因不可抗力,妨礙其土地之使用,依法即得請求免除或減少租金
B. 土地所有權讓與時,地上權人已預付之地租,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C. 地上權人須連續積欠地租達二年,土地所有人始得終止地上權
D. 地上權無支付地租之約定者,地上權人應於一年前通知土地所有人,始得拋棄其權
【正確答案B】依【民法】第836條之1規定:「土地所有權讓與時,已預付之地租,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故地上權人雖已預付地租,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受讓土地之新所有人,B正確。【A選項錯誤】依【民法】第837條規定,地上權人,縱因不可抗力,妨礙其土地之使用,不得請求免除或減少租金,故敘述與法相反。【C選項錯誤】依【民法】第836條第1項規定,地上權人積欠地租「達二年之總額」,除另有習慣外,土地所有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地上權人支付地租,如地上權人於期限內不為支付,土地所有人得終止地上權;故為「累積達二年總額」即可,並非須「連續」積欠二年。【D選項錯誤】依【民法】第834條規定,地上權無支付地租之約定者,地上權人得隨時拋棄其權利;如有支付地租之約定者,依第835條應於一年前通知或支付一年地租。
第 21 題 正解:B
以建築物設定抵押權者,下列何者非抵押權效力所及之標的物範圍?
A. 抵押物扣押後,抵押人就抵押物所得收取之租金
B. 抵押之建築物存在所必要且性質上得讓與之權利
C. 設定抵押權後所增建附加於該建築物,而不具獨立性之部分
D. 抵押之建築物滅失後殘餘之鋼筋
【正確答案B】依【民法】第862條第1項規定:「抵押權之效力,及於抵押物之從物與從權利。」惟「抵押之建築物存在所必要且性質上得讓與之權利」(如建築物所坐落基地之地上權、租賃權等),雖具從權利性質,惟通說與實務見解認為,此類權利並非當然為抵押權效力所及,須視具體情形而定。本題依考選部公布答案為B,故B為抵押權效力所「不」及之標的。【A選項屬效力所及】依【民法】第863條規定,抵押物扣押後抵押人就抵押物得收取之天然孳息或法定孳息(租金),為抵押權效力所及。【C選項屬效力所及】依【民法】第862條第3項規定,以建築物為抵押者,其附加於該建築物而不具獨立性之部分,亦為抵押權效力所及。【D選項屬效力所及】依【民法】第862條之1規定,抵押物滅失之殘餘物,仍為抵押權效力所及。
第 22 題 正解:A
下列關於夫妻財產制契約之訂立,何者正確?
A. 夫妻於結婚前或結婚後,均得以書面約定夫妻財產制契約
B. 夫妻財產制契約之訂立應經登記,否則不生效力
C. 夫妻財產制契約之訂立,當事人如為未成年人時,應得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始為有效
D. 夫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得以契約廢止其財產制契約,或改用他種約定財產制,但以一次為限
【正確答案A】依【民法】第1004條規定:「夫妻得於結婚前或結婚後,以契約就本法所定之約定財產制中,選擇其一,為其夫妻財產制。」並依第1007條規定,夫妻財產制契約之訂立、變更或廢止,應以書面為之;故夫妻於結婚前或結婚後均得以書面約定夫妻財產制契約,A正確。【B選項錯誤】依【民法】第1008條第1項規定:「夫妻財產制契約之訂立、變更或廢止,非經登記,不得以之對抗第三人。」登記僅為「對抗要件」,非「生效要件」,未經登記者於當事人間仍生效力,僅不得對抗第三人。【C選項錯誤】依【民法】第1006條規定(民國97年5月23日刪除前),原規定夫妻財產制契約之訂立、變更或廢止,當事人如為未成年人時,應得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惟該條已刪除,現行法已無此限制;且依民法成年年齡降至18歲規定,結婚者亦因結婚而有完全行為能力,無須法代同意。【D選項錯誤】依【民法】第1012條規定:「夫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得以契約廢止其財產契約,或改用他種約定財產制。」並無「以一次為限」之限制。
第 23 題 正解:B
甲、乙結婚並約定共同財產制為夫妻財產制,共同財產制關係存續中二人之共同財產為 2000 萬元,若甲、乙離婚而無特別約定時,則乙可分得若干共同財產?
A. 2000 萬元
B. 1000 萬元
C. 1500 萬元
D. 500 萬元 B 22
【正確答案B】依【民法】第1040條規定:「共同財產制關係消滅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夫妻各得共同財產之半數。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本題甲乙離婚(屬共同財產制關係消滅事由之一),共同財產為2000萬元,雙方無特別約定,故乙可分得共同財產之半數即1000萬元,B正確。【A選項錯誤】2000萬元為共同財產總額,乙僅得分得半數,並非全部。【C選項錯誤】1500萬元為總額之四分之三,與民法第1040條規定之半數不符,無法律依據。【D選項錯誤】500萬元為總額之四分之一,亦與半數分配原則不符;本題情形並非剩餘財產差額分配(法定財產制)之情形,故不能套用1/2差額分配公式,而應直接適用第1040條由夫妻各得半數。
第 24 題 正解:B
甲乙夫妻育有丙、丁二子及戊女。丙與己女結婚,婚後育有一子庚,戊女未婚生下一子 辛。多年後甲死亡,而戊早於甲死亡,丙則拋棄繼承。設甲留有遺產 900 萬元,則甲 之遺產應如何繼承?
A. 乙、丁、庚各繼承 300 萬元
B. 乙、丁、辛各繼承 300 萬元
C. 乙、丁各繼承 450 萬元
D. 乙、丁、庚、辛各繼承 225 萬元
【正確答案B】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第1140條規定:「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第1144條規定,配偶與第一順序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本題甲死亡時:戊女於甲死亡前已死亡,由其子辛代位繼承;丙拋棄繼承,依【民法】第1176條第5項,第一順序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拋棄繼承者並無代位繼承之適用」,故丙之子庚不得代位繼承,亦不得分配。故繼承人為配偶乙、次子丁、代位繼承人辛三人,各分得900萬÷3=300萬元,B正確。【A選項錯誤】庚不得繼承(拋棄繼承不適用代位)。【C選項錯誤】辛得代位繼承戊之應繼分,不得忽略辛。【D選項錯誤】庚無繼承資格,不應分配。
第 25 題 正解:B
甲、乙為夫妻,並無子女。丙、丁為甲之父母。甲死亡時留有 350 萬元之現金及對丙 有 50 萬元之債權。試問,於遺產分割時,丙可以分得多少遺產?
A. 50 萬元
B. 100 萬元
C. 200 萬元
D. 350 萬元 B 25
【正確答案B】依【民法】第1138條、第1144條規定,配偶為當然繼承人,與第二順序(父母)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二分之一。本題甲乙為夫妻無子女,甲死亡時遺產繼承人為配偶乙及甲之父母丙、丁,乙應繼分為1/2,父母丙、丁共同繼承另1/2(即各1/4)。甲另對丙有50萬元債權,該債權於遺產分割時因丙為共同繼承人之一,依民法第1148條之1及遺產分割原則處理。甲之遺產總額為現金350萬元+對丙50萬元債權=400萬元;丙應繼分為400萬×1/4=100萬元,故B正確。【A選項錯誤】50萬元僅為甲對丙之債權額本身,非丙之應繼分。【C選項錯誤】200萬元係未扣除配偶應繼分1/2之誤算結果。【D選項錯誤】350萬元為現金總額,非丙個人應繼分。
第 26 題 正解:A
下列關於夫妻法定財產制之敘述,何者正確?
A. 於法定財產制下,夫或妻之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婚前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婚後財產則由夫妻共有
B. 於法定財產制下,夫或妻之婚前及婚後財產,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孳息,均屬於婚後財產之範圍
C. 無論採何種約定財產,當夫或妻其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時,法院得因他方之請求,宣告改用法定財產制
D. 夫或妻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其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但對於婚後財產為處分時,應得他方之同意
【正確答案A】依【民法】第1017條第1項規定,夫或妻之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婚前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婚後財產亦由夫妻各自所有,僅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就婚後剩餘財產進行差額分配。A敘述稱「婚後財產由夫妻共有」部分並非完全精確,但本題為最符合法定財產制精神之答案。【B選項錯誤】依同條第2項,婚前財產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孳息,視為婚後財產,但並非所有「婚前及婚後財產」之孳息均屬婚後財產。【C選項錯誤】夫妻財產制改用法定財產制係依【民法】第1010條規定之事由聲請宣告,並非單純「財產不足清償債務」即得請求改用。【D選項錯誤】依【民法】第1018條規定,夫妻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其財產,並無對婚後財產處分須得他方同意之規定,選項敘述與法不符。
第 27 題 正解:B
甲乙夫妻婚後育有一子丙,三人與甲寡居之母親丁同住。甲乙兩人因感情不睦,故協議離婚,惟某日前往辦理離婚登記途中,甲不幸發生事故身亡。甲生前曾預立有效遺囑一份,記載將來所有遺產均由獨子丙繼承。甲身後遺有現金600萬元。若繼承人主張特留分扣減權時,甲之遺產應如何分配?
A. 乙繼承300萬元,丙繼承300萬元
B. 乙繼承150萬元,丙繼承450萬元
C. 乙繼承200萬元,丁繼承200萬元,丙繼承200萬元
D. 乙繼承100萬元,丁繼承100萬元,丙繼承400萬元
【正確答案B】依【民法】第1050條規定,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本題甲乙尚未完成離婚登記,故婚姻關係仍存續,乙仍為甲之配偶。又依第1138條規定,甲之繼承人為配偶乙及第一順序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丙;母親丁屬第二順序,於有第一順序繼承人時不得繼承。依第1144條,配偶與第一順序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故乙、丙應繼分各為1/2即300萬元。甲遺囑將全部遺產留給丙,侵害乙之特留分;依第1223條規定,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之1/2,即300萬×1/2=150萬元。乙得依第1225條行使特留分扣減權,扣減後乙得150萬元,丙得600萬-150萬=450萬元,B正確。【A選項錯誤】未考量遺囑指定及特留分扣減效果。【C/D 選項錯誤】丁屬第二順序繼承人,於有第一順序丙存在時不得繼承,不得分配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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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不動產經紀人考試需要什麼資格?
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 13 條,年滿 20 歲、具中華民國國籍、未受監護或輔助宣告者均可報考;學歷不限。考試由考選部辦理,每年舉辦一次,通常於 11 月。
地政士考試報考資格為何?
依《地政士法》第 5 條,年滿 20 歲且具中華民國國籍者皆可報考,學歷不限。屬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每年舉辦一次,多在 8 月。
不動產經紀人與地政士有什麼不同?
經紀人從事不動產仲介或代銷;地政士辦理土地登記、稅務申報、權利移轉等專業代辦業務。兩者考試科目部分重疊(如民法、土地法),但地政士須加考土地登記實務。
考古題該從哪一年開始練?
建議從近 5 年(110-114)著手熟悉題型與考點分布,再回頭補 100-109 年。本站收錄 100-114 共 15 年完整考古題與解析。
申論題怎麼準備才能拿高分?
依考試規範採 IRAC 結構:爭點 → 法條 → 本案分析 → 結論。引用條號需含項款、用語應採台灣法律慣用詞。本站提供 AI 評分對照範本擬答。
錯題複習該怎麼安排?
採間隔重複法(SRS):第一次答錯隔 10 分鐘、1 天、3 天、7 天、14 天、30 天再見。本站「錯題複習」功能會自動依此排程,連續答對 2 次即畢業。
不動產經紀人考試科目有哪些?
共 4 科專業科目(不動產估價概要、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民法概要、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 國文(作文)。每科 100 分,總平均 60 分以上即及格。
不動產經紀人歷年錄取率約多少?
近年錄取率約 15-25%,112-114 年介於 18-22%。屬中等偏難的專技普考。
經紀人證照考過後可以做什麼?
可從事不動產仲介、代銷業務,或於不動產經紀業擔任經紀人/經紀營業員。亦可選擇進入估價師事務所、建商銷售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