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考試練習

111 年 不動產經紀人 民法概要 考古題

完整解析每一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告為準。共 27 題。
想互動練習?點此進入互動練習

第 3 題 正解:B
依我國民法第1173 條有關歸扣之規定,下列何種被繼承人生前將財產贈與某特定繼承人,無須將該贈與價額,於遺產分割時,由該繼承人之應繼分中扣除?
A. 因該特定繼承人結婚時之贈與
B. 因該特定繼承人重大災難生還時之贈與
C. 因該特定繼承人從家裡決定分居時之贈與
D. 因該特定繼承人決定經營事業時之贈與
【正確答案B】依【民法】第1173條第1項規定,繼承人中有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已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中,為應繼遺產。歸扣事由限於結婚、分居及營業三種,「重大災難生還時之贈與」非歸扣事由,受贈人無須將該贈與價額由應繼分中扣除。【A選項錯誤】結婚之贈與屬民法第1173條明定之歸扣事由,須加入應繼遺產並由該繼承人應繼分中扣除。【C選項錯誤】分居之贈與亦屬民法第1173條所列歸扣事由,應予歸扣。【D選項錯誤】經營事業(即「營業」)之贈與亦屬民法第1173條所列歸扣事由,應予歸扣。故只有重大災難生還之贈與不在歸扣範圍。
第 4 題 正解:A
下列何種情況是非屬於近親禁止結婚之規範範圍?
A. 與離婚後無依無靠之前小姨子結婚
B. 與終止收養後之前養女結婚
C. 與自己兒子離婚後之前媳婦結婚
D. 與叔叔死亡後孤苦守寡之叔母結婚
【正確答案A】依【民法】第983條規定,與直系血親、直系姻親;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者;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同者不得結婚。前小姨子(妻之姊妹)為旁系姻親二親等且輩分相同,故與前小姨子結婚不受民法第983條限制。【B選項錯誤】依民法第983條第2項規定,第1項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因收養而成立之直系親屬間,在收養關係終止後,亦適用之,故與終止收養後之前養女結婚仍受禁止。【C選項錯誤】前媳婦為直系姻親一親等,依民法第983條第2項,雖姻親關係因離婚而消滅,直系姻親不得結婚之限制於姻親關係消滅後仍適用,故仍在禁止範圍。【D選項錯誤】叔母為旁系姻親三親等且輩分不相同(長輩),屬民法第983條第1項第3款禁止結婚之範圍。
第 5 題 正解:D
下列何者得為被繼承人親屬中之法定繼承人?
A. 被繼承人兄弟之配偶
B. 被繼承人父親之兄弟
C. 被繼承人母親之兄弟之配偶
D. 被繼承人所認領之非婚生子女
【正確答案D】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又依民法第1065條第1項規定,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故被繼承人所認領之非婚生子女視為婚生子女,屬第一順序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為法定繼承人。【A選項錯誤】被繼承人兄弟之配偶為旁系姻親,非民法第1138條所列之繼承人。【B選項錯誤】被繼承人父親之兄弟(伯叔)為旁系血親三親等,並不在民法第1138條所列四順序繼承人範圍內。【C選項錯誤】被繼承人母親之兄弟之配偶(舅母)為旁系姻親三親等,亦非民法第1138條所列之法定繼承人。
第 6 題 正解:B
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使用借貸契約必須是無償的契約
B. 借用人得主張買賣不破使用借貸之抗辯
C. 借用物為動物時,飼養費原則上應由借用人承擔
D. 借用人對於借用物原則上並無轉租收益之權限
【正確答案B】依【民法】第464條規定,稱使用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以物交付他方,而約定他方於無償使用後返還其物之契約。使用借貸僅具債權相對效力,並無如民法第425條租賃「買賣不破租賃」之特別規定,借用人不得對受讓借用物所有權之第三人主張使用借貸關係存在。【A選項正確】民法第464條明定使用借貸為無償契約,為其本質要素。【C選項正確】依民法第469條第1項規定,借用物之通常保管費用,由借用人負擔;借用物為動物者,其飼養費亦同,故飼養費原則上由借用人承擔。【D選項正確】依民法第467條第2項規定,借用人非經貸與人之同意,不得允許第三人使用借用物,故原則上無轉租收益之權限。
第 7 題 正解:B
依現行民法之規定,下列何者非為不動產登記前,即能取得不動產之所有權?
A. 不動產所有權因繼承而取得
B. 不動產所有權之時效取得
C. 不動產所有權因徵收而取得
D. 不動產所有權因強制執行而取得
【正確答案B】依【民法】第759條規定,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時效取得不動產所有權並非該條所列事由,依民法第769條、第770條規定,占有人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須經登記才能取得所有權,故時效取得在登記前尚未取得所有權。【A選項錯誤】繼承屬民法第759條事由,繼承人於繼承開始時即取得不動產所有權,僅處分時須先經登記。【C選項錯誤】徵收屬民法第759條事由,於公告期滿補償費發給完畢時即取得所有權,登記前已發生物權變動效力。【D選項錯誤】強制執行屬民法第759條事由,拍定人於法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即取得所有權,登記前已取得。
第 8 題 正解:D
下列何種情形,債務人之原有債務不會發生消滅之效果?
A. 債權人受領債務人以代物清償方式清償原有之債務
B. 債務人對債權人已屆清償期之債權行使抵銷權,彼此間在抵銷數額之債權債務
C. 債權與其債務發生混同之情形
D. 債務人以間接給付之方式清償原有之債務
【正確答案D】依【民法】第320條規定,因清償債務而對於債權人負擔新債務者,除當事人另有意思表示外,若新債務不履行時,其舊債務仍不消滅。此即「間接給付」(新債清償)之情形,原有債務並不因新債務成立而消滅,須待新債務履行後舊債務始行消滅。【A選項錯誤】依民法第319條規定,債權人受領他種給付以代原定給付者,其債之關係消滅(代物清償),原有債務發生消滅效果。【B選項錯誤】依民法第334條規定,二人互負債務而其給付種類相同並均屆清償期者,各得以其債務與他方之債務互相抵銷,於抵銷數額範圍內債權債務消滅。【C選項錯誤】依民法第344條規定,債權與其債務同歸一人時,債之關係消滅,屬混同之當然效果。
第 9 題 正解:D
在無因管理之規定中,若管理人管理事務時,利於本人,且不違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者, 管理人不得向本人主張下列那種請求權?
A. 管理人管理本人事務之有益費用支出償還請求權
B. 清償管理人因管理事務所負債務之請求權
C. 管理人因管理事務所受損害之賠償請求權
D. 管理人管理本人事務之報酬請求權
【正確答案D】依【民法】第176條第1項規定,管理事務利於本人,並不違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者,管理人為本人支出必要或有益之費用,或負擔債務,或受損害時,得請求本人償還其費用及自支出時起之利息,或清償其所負擔之債務,或賠償其損害。條文所列之請求權不包括報酬請求權,無因管理本質為無償,管理人不得請求報酬。【A選項錯誤】有益費用支出償還請求權為民法第176條第1項明文所列請求權,管理人得主張。【B選項錯誤】清償管理人因管理事務所負債務之請求權為民法第176條第1項所明文,管理人得主張。【C選項錯誤】管理人因管理事務所受損害之賠償請求權亦為民法第176條第1項明文所列,得向本人主張。
第 10 題 正解:A
有關現行民法代理制度之介紹,下列何者錯誤?
A. 未經本人事前同意之自己代理,對於本人而言,係無效之代理行為
B. 民法第169 條表見代理效力之發生,須無本人之授予代理權為其要件
C. 間接代理人之代理行為不會對本人直接發生效力
D. 代理人為代理行為時,被相對人詐欺,本人得自行撤銷該代理行為
【正確答案A】依【民法】第106條規定,代理人非經本人之許諾,不得為本人與自己之法律行為,亦不得既為第三人之代理人,而為本人與第三人之法律行為。違反自己代理之禁止並非當然無效,實務及通說認為屬效力未定,經本人承認後仍對本人發生效力,非「無效」。【B選項正確】依民法第169條規定,由自己之行為表示以代理權授與他人,或知他人表示為其代理人而不為反對之表示者,對於第三人應負授權人之責任。表見代理之前提是本人實際上未授予代理權,故「無本人之授予代理權」為其要件。【C選項正確】間接代理人以自己名義為法律行為,效果先歸屬於自己,再移轉給本人,不直接對本人發生效力。【D選項正確】依民法第105條本文及第92條規定,代理人受詐欺而為意思表示時,本人(表意人)得撤銷該意思表示。
第 11 題 正解:C
對於民法上有關法人規定之說明,下列何者正確?
A. 財團法人具有自律法人之性質
B. 社員資格須經社團之董事會特別決議同意,且有正當理由時,方能開除之
C. 財團法人之設立,得以遺囑為之
D. 社團法人以社團董事會為其最高意思機關
【正確答案C】依【民法】第60條第1項規定,設立財團者,應訂立捐助章程,但以遺囑捐助者,不在此限。故財團法人之設立得以捐助章程或以遺囑為之,C選項正確。【A選項錯誤】財團法人由捐助財產組成,無社員,須依捐助章程及主管機關監督運作,具「他律法人」之性質,非自律法人(自律法人為社團法人)。【B選項錯誤】依民法第50條第2項第4款規定,社員之出社開除,應經社員總會之決議,並非董事會之決議。【D選項錯誤】依民法第50條第1項規定,社團以總會為最高機關,而非董事會;董事會為執行機關。
第 12 題 正解:C
依現行民法有關住所之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A. 夫妻於雙方共同協議前,推定以共同戶籍地為其法定之住所
B. 意定住所之設定須具備久住之意思及居住之事實
C. 因特定行為選定居所,關於其行為,不得視為住所
D. 16 歲之年輕人,僅能以其父母之住所為法定住所
【正確答案C】依【民法】第23條規定,因特定行為選定居所者,關於其行為,視為住所。題幹將「視為住所」改為「不得視為住所」,與法條規定相反,故為錯誤。【A選項正確】依民法第1002條規定,夫妻之住所,由雙方共同協議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時,得聲請法院定之。法院為裁定前,以夫妻共同戶籍地推定為其住所。【B選項正確】依民法第20條第1項規定,依一定事實,足認以久住之意思,住於一定之地域者,即為設定其住所於該地,故意定住所需「久住意思」及「居住事實」兩要件。【D選項正確】依民法第21條規定,無行為能力人及限制行為能力人,以其法定代理人之住所為住所,16歲未成年人為限制行為能力人,以父母(法定代理人)住所為法定住所。
第 13 題 正解:A
關於民法第74 條暴利行為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當事人無論於財產給付前或給付後,均得聲請撤銷該暴利行為
B. 撤銷權自該法律行為成立時起一年內不行使,罹於消滅時效而消滅
C. 行使暴利行為之撤銷權時,應以意思表示向相對人為之
D. 暴利行為自始當然無效
【正確答案A】依【民法】第74條第1項規定,法律行為,係乘他人之急迫、輕率或無經驗,使其為財產上之給付或為給付之約定,依當時情形顯失公平者,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撤銷其法律行為或減輕其給付。條文規範並未限制於給付前或給付後方得撤銷,無論給付前或給付後,利害關係人均得聲請撤銷。【B選項錯誤】依民法第74條第2項規定,前項聲請,應於法律行為後一年內為之,屬除斥期間,並非「消滅時效」,亦非「自成立時起」罹於消滅時效。【C選項錯誤】暴利行為之撤銷須向法院聲請,由法院以判決為之,並非以意思表示向相對人為之(與民法第116條一般撤銷方式不同)。【D選項錯誤】暴利行為並非自始當然無效,而是在法院依聲請以判決撤銷後始失其效力。
第 14 題 正解:D
下列何者非法律明文規定屬於連帶債務之性質?
A. 合夥財產不足清償合夥債務時,各合夥人對於該不足額之債務
B.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權利所生之損害賠償債務
C. 共同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於繼承所得遺產限度內之遺產債務
D. 共有人對於他共有人因分割而得之物,所負之擔保責任債務
【正確答案D】依【民法】第825條規定,各共有人,對於他共有人因分割而得之物,按其應有部分,負與出賣人同一之擔保責任。其擔保責任係按應有部分分擔,屬「分擔責任(可分債務)」,並非連帶債務。【A選項錯誤】依民法第681條規定,合夥財產不足清償合夥之債務時,各合夥人對於不足之額,連帶負其責任,為法律明文規定之連帶債務。【B選項錯誤】依民法第185條第1項規定,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屬法律明文之連帶債務。【C選項錯誤】依民法第1153條第1項規定,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責任,為法律明文之連帶債務。
第 15 題 正解:D
下列何者非屬贈與人或其繼承人,得主張撤銷贈與契約之原因?
A. 附有負擔之贈與,贈與人已為給付而受贈人因過失不履行其負擔者
B. 受贈人對於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義務者
C. 受贈人因故意不法行為致贈與人死亡者
D. 定期給付之贈與,而受贈人已死亡者
【正確答案D】依【民法】第415條規定,定期給付之贈與,因贈與人或受贈人之死亡,失其效力。受贈人死亡時,定期給付之贈與係當然失其效力,並非透過贈與人或其繼承人「撤銷」而消滅,故D非撤銷事由。【A選項錯誤】依民法第412條第1項規定,贈與附有負擔者,如贈與人已為給付而受贈人不履行其負擔時,贈與人得請求受贈人履行其負擔,或撤銷贈與,屬贈與之撤銷原因。【B選項錯誤】依民法第416條第1項第2款規定,受贈人對於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者,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C選項錯誤】依民法第417條規定,受贈人因故意不法之行為,致贈與人死亡或妨礙其為贈與之撤銷者,贈與人之繼承人得撤銷其贈與,為法定撤銷事由。
第 16 題 正解:B
關於共有不動產分管契約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 分管契約應以共有人半數以上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或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之同意訂定之
B. 分管契約訂定後,若因情事變更難以繼續時,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聲請,以裁定變更
C. 共有人對於分管契約無法達成協議時,得訴請法院裁判定分管方式
D. 分管契約訂定後,對於應有部分之受讓人於受讓時知悉其情事者,亦具有效力
【正確答案B】依【民法】第820條第3項規定,共有物依第1項之管理方法(分管契約)訂定後,因情事變更難以繼續時,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聲請,以裁定變更之,B正確。【A選項錯誤】依民法第820條第1項規定,共有物之管理,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A選項文字略有出入,並非條文規定之「半數以上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C選項錯誤】民法並未規定共有人對分管協議不成時得訴請法院「裁判定分管方式」,分管契約本質為共有人間之協議,若協議不成共有人得訴請裁判分割共有物(民法第823條以下),非裁判定分管。【D選項錯誤】依民法第826條之1第2項規定,應有部分之受讓人明知或可得而知其分管者,亦有效力。條文尚包含「可得而知」,本選項僅提「知悉」,範圍不完整,與條文不符。
第 17 題 正解:A
甲與乙結婚,生有三個女兒丙、丁、戊。丙因未婚生有二子庚及辛,曾與其母乙發生重大 爭吵及言語侮辱情事,而遭甲表示剝奪其繼承權。丁則於甲生前即已向甲表示,當甲百年 後將拋棄繼承權。設甲死亡時留有遺產現金600 萬元,並未立有遺囑。問:甲之遺產依法 應如何分配?
A. 乙、丙、丁、戊各150 萬元
B. 乙、戊各200 萬元,庚、辛各100 萬元
C. 乙、丁、戊各150 萬元,庚、辛各75 萬元
D. 乙、戊各300 萬元
【正確答案A】依【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5款規定,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喪失繼承權,但須對「被繼承人」(甲)為之;本題丙係對其「母乙」發生爭吵侮辱,非對被繼承人甲,不符合同條款喪失繼承權之要件,故丙仍保有繼承權。又依民法第1174條第2項規定,拋棄繼承應於知悉得繼承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生前拋棄不生效力,故丁仍為繼承人。甲之繼承人為配偶乙及直系血親卑親屬丙、丁、戊,依民法第1144條第1款及第1141條規定按人數均分,各得600萬÷4=150萬元,故A正確。【B選項錯誤】誤認丙喪失繼承權並由庚、辛代位繼承,但丙並未喪失繼承權(對象為母而非父),故無代位繼承適用。【C選項錯誤】誤認丙喪失繼承權而庚、辛代位繼承,理由同上錯誤;且丁拋棄繼承無效亦未納入。【D選項錯誤】誤認丙、丁均不繼承且無代位繼承,與民法第1145條、第1174條規定不符。
第 18 題 正解:B
關於限定繼承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 限定繼承係指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僅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權利,而不繼承其債務
B. 繼承人縱未依法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並不當然喪失限定繼承之利益
C. 繼承人隱匿被繼承人之遺產而情節重大者,仍可主張限定繼承之利益
D. 繼承人應先對受遺贈人交付遺贈,其次償還優先權之債務,再清償普通債務
【正確答案B】依【民法】第1148條第2項規定,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又依民法第1156條、第1162條之1、第1162條之2規定,縱未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繼承人仍享有限定責任之利益(仍以所得遺產為限負責),僅在違反清償順序時負損害賠償責任,並不當然喪失限定繼承利益,B正確。【A選項錯誤】依民法第1148條第1項規定,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並非僅繼承權利而不繼承債務,僅就債務以所得遺產為限負責。【C選項錯誤】依民法第1163條第1款規定,繼承人隱匿遺產情節重大者,不得主張第1148條第2項所定之利益(即喪失限定責任利益)。【D選項錯誤】依民法第1160條規定,繼承人非依第1159條規定之償還被繼承人之債務後,不得對受遺贈人交付遺贈;且應先清償優先債權、再清償普通債權,最後交付遺贈,順序並非先交付遺贈。
第 19 題 正解:C
關於夫妻法定財產制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夫或妻之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婚前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婚後財產則由夫妻共有
B. 夫或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就其婚後財產所為之無償行為,應將該財產追加計算,視為現存之婚後財產
C. 夫或妻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其婚前及婚後財產,並各自對其債務負清償之責
D. 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屬一身專屬性之權利,請求權人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正確答案C】依【民法】第1018條規定,夫或妻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其財產;又依第1023條規定,夫妻各自對其債務負清償之責。法定財產制下夫妻財產所有權分離、債務亦各自負責,C選項正確。【A選項錯誤】依民法第1017條第1項規定,夫或妻之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婚後財產仍由各自所有,並非由夫妻共有。【B選項錯誤】依民法第1030條之3第1項規定,夫或妻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五年內,就婚後財產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者,應將該財產追加計算,視為現存之婚後財產;條文限於「五年內」且須「有害於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並非任何婚姻存續中之無償行為均一律追加。【D選項錯誤】依民法第1030條之1第5項規定,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且該請求權性質上雖具專屬性,但D選項將起算點誤為「自關係消滅時起二年」,與條文不合。
第 20 題 正解:B
甲將其A 地設定地上權予乙,乙於A 土地上興建B 屋一棟。其後甲為貸款擔保而將其 A 地設定抵押權予丙,乙亦因其貸款擔保而將B 屋設定抵押權予丁。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若丁實行抵押權拍賣B 屋時,A 地所有權應併付拍賣之
B. 若丁實行抵押權拍賣B 屋時,地上權應併付拍賣之
C. 若丙實行抵押權拍賣A 地所有權時,B 屋應併付拍賣之
D. 若丙實行抵押權拍賣A 地所有權時,地上權應併付拍賣之
【正確答案B】依【民法】第862條之1及第877條之1規定,以建築物設定抵押權者,於抵押物(B屋)拍賣時,該建築物存在所必要之權利(如地上權)得讓與者,應併付拍賣,但其價金不屬抵押權人優先受償。B屋係乙本於對A地之地上權所興建,B屋存在必需地上權存在,故丁拍賣B屋時,該地上權應併付拍賣,使買受人能取得合法占有A地之權源,B正確。【A選項錯誤】A地所有權屬甲,與丁之抵押權標的(B屋屬乙)分屬不同所有人,丁不得併付拍賣他人之土地所有權。【C選項錯誤】B屋為第三人乙所有,丙對A地實行抵押權時,不得併付拍賣他人所有之B屋;又民法第877條併付拍賣之規定適用於「土地所有人於設定抵押權後,於該土地上營造建築物」,而非本案情形。【D選項錯誤】地上權係乙享有對A地之限制物權,非A地所有權之從權利,丙拍賣A地所有權時,地上權並不因而併付拍賣;且對A地設定抵押權不影響先存之地上權。
第 21 題 正解:B
甲無權占有乙之土地種植果樹,其果實歸屬於何人?
A. 果實在與果樹分離前或分離後,均屬於甲所有
B. 果實在與果樹分離前或分離後,均屬於乙所有
C. 果實在與果樹分離前屬於甲所有,分離後屬於乙所有
D. 果實在與果樹分離前屬於乙所有,分離後屬於甲所有
【正確答案B】依【民法】第66條第2項規定,不動產之出產物,尚未分離者,為該不動產之部分。甲無權占有乙之土地種植果樹,果樹及果實在與土地或果樹分離前,均為乙土地之成分,所有權歸乙所有。又依民法第70條第1項規定,有收取天然孳息權利之人,其權利存續期間內,取得與原物分離之孳息;甲為無權占有人,無收取孳息之權利,果實分離後仍屬原物所有人乙取得,故B正確。【A選項錯誤】果實無論分離前或後均不屬甲所有,甲為無權占有人無收取孳息之權源。【C選項錯誤】果實分離前為土地之一部分,屬乙所有,而非甲所有。【D選項錯誤】分離後之果實依民法第70條由有收取權之人取得,甲無權占有不具收取權,分離後果實仍歸乙。
第 22 題 正解:C
特定物買賣,若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法應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時,下列何者非買受人依 法所得主張之權利?
A. 解除買賣契約
B. 請求減少買賣價金
C. 請求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
D. 故意不告知瑕疵時,請求損害賠償
【正確答案C】依【民法】第359條規定,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應負擔保責任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又依民法第364條規定,買賣之物,僅指定種類者(種類之債),買受人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而即時請求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本題為「特定物」買賣,並非種類之債,無民法第364條適用,故買受人不得請求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C為非得主張之權利。【A選項錯誤】依民法第359條本文,買受人得解除契約,為瑕疵擔保之典型救濟方式。【B選項錯誤】依民法第359條本文,買受人得請求減少價金。【D選項錯誤】依民法第360條規定,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物之瑕疵者,買受人得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為瑕疵擔保之擴張責任。
第 23 題 正解:D
關於租賃法律關係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 期限逾一年之不動產租賃契約,應以字據訂立之,否則契約無效
B. 定有期限之不動產租賃,因其價值之昇降,當事人得聲請法院增減其租金
C. 不動產之出租人就租金債權,對於承租人之物置於該不動產者,有法定質權
D. 租用基地建築房屋者,承租人於契約成立後,得請求出租人為地上權之登記
【正確答案D】依【民法】第422條之1規定,租用基地建築房屋者,承租人於契約成立後,得請求出租人為地上權之登記,D正確。【A選項錯誤】依民法第422條規定,不動產之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一年者,應以字據訂立之,未以字據訂立者,視為「不定期限之租賃」,而非無效。【B選項錯誤】依民法第442條規定,租賃物為不動產者,因其價值之昇降,當事人得聲請法院增減其租金,但其租賃「定有期限者,不適用之」,故定期不動產租賃不得聲請增減租金。【C選項錯誤】依民法第445條第1項規定,不動產之出租人,就租賃契約所生之債權,對於承租人之物置於該不動產者,有「留置權」(非法定質權),C用語錯誤。
第 24 題 正解:A
二人互負債務而其給付種類相同,並均屆清償期者,得以其債務與他方之債務互為下列何項主張, 以消滅其債務?
A. 抵銷
B. 抵充
C. 免除
D. 混同
【正確答案A】依【民法】第334條第1項規定,二人互負債務而其給付種類相同,並均屆清償期者,各得以其債務與他方之債務互相抵銷。題幹所描述者正為抵銷要件,故A正確。【B選項錯誤】依民法第321條至第323條規定,抵充係指同一債權人與債務人間,有數債務或一債務有本金、利息、費用時,清償人所提出之給付不足以清償全部時之計算順序,與互負債務之消滅無關。【C選項錯誤】依民法第343條規定,免除係指債權人向債務人表示免除其債務之意思,為單方債權人拋棄債權,非雙方互負債務之消滅。【D選項錯誤】依民法第344條規定,混同係指債權與債務同歸一人時債之關係消滅,與本題二人互負債務之情形不同。
第 25 題 正解:D
滿17 歲且未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甲男,其所為之下列何種行為,依法須得法定代理人之 同意始為有效?
A. 訂立遺囑為遺贈之行為
B. 純獲法律上利益之行為
C. 就他人之物所為之無權處分行為
D. 授予他人代理權之行為
【正確答案D】依【民法】第77條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但純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17歲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民法第13條第2項),授予他人代理權屬一般有相對人之法律行為,並非純獲利益、亦非日常必需,依民法第78條仍須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始生效力,故D正確。【A選項錯誤】依民法第1186條第2項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無須經法定代理人之允許,得為遺囑,但未滿16歲者,不得為遺囑;甲已滿17歲得單獨立遺囑,不須法定代理人同意。【B選項錯誤】依民法第77條但書規定,純獲法律上利益之行為,限制行為能力人得單獨為之,無須法定代理人允許。【C選項錯誤】無權處分屬效力未定之法律行為(民法第118條),其效力取決於權利人承認與否,與法定代理人之允許無關,並非「須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始為有效」。
第 26 題 正解:B
關於財團法人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 財團法人得為公益或營利之目的而設立
B. 財團法人於設立登記前,應得主管機關之許可
C. 財團法人之最高意思機關為總會,且為必設之機關
D. 財團法人若以營利為目的設立,其取得法人資格,依特別法之規定
【正確答案B】依【民法】第59條規定,財團於登記前,應得主管機關之許可。故財團法人於設立登記前須經主管機關許可,B正確。【A選項錯誤】依民法第25條以下及財團法人法規定,財團法人以公益為目的而設立,並無得為營利目的設立之財團法人。【C選項錯誤】財團法人因無社員,並無總會之設置,最高執行機關為董事會,並無「總會為最高意思機關」之情形(總會為社團法人之機關)。【D選項錯誤】依民法第46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之社團,其取得法人資格,依特別法之規定;此為社團法人之規定,財團法人本即非以營利為目的而設立,不適用本條。
第 27 題 正解:A
下列何者屬於當然無效之法律行為?
A. 單獨虛偽意思表示而該情形為相對人所明知者
B. 詐欺之意思表示係由第三人所為,而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
C. 無權利人就權利標的物為處分後,取得其權利者
D. 限制行為能力人用詐術使人信其為有行為能力人,所為之法律行為
【正確答案A】依【民法】第86條規定,表意人無欲為其意思表示所拘束之意,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不因之無效;但其情形為相對人所明知者,不在此限。單獨虛偽意思表示(心中保留)原則上有效,但為相對人明知者例外無效,屬當然無效之法律行為,A正確。【B選項錯誤】依民法第92條規定,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第三人詐欺而相對人明知或可得而知者,表意人亦得撤銷之,性質為「得撤銷」並非當然無效。【C選項錯誤】依民法第118條第2項規定,無權利人就權利標的物所為之處分,經有權利人之承認始生效力。又同條規定,無權利人於處分後取得其權利者,其處分自始有效,故並非無效。【D選項錯誤】依民法第83條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用詐術使人信其為有行為能力人,或已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者,其法律行為為有效,並非無效。
在互動模式做這份考題 →

常見問題

不動產經紀人考試需要什麼資格?
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 13 條,年滿 20 歲、具中華民國國籍、未受監護或輔助宣告者均可報考;學歷不限。考試由考選部辦理,每年舉辦一次,通常於 11 月。
地政士考試報考資格為何?
依《地政士法》第 5 條,年滿 20 歲且具中華民國國籍者皆可報考,學歷不限。屬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每年舉辦一次,多在 8 月。
不動產經紀人與地政士有什麼不同?
經紀人從事不動產仲介或代銷;地政士辦理土地登記、稅務申報、權利移轉等專業代辦業務。兩者考試科目部分重疊(如民法、土地法),但地政士須加考土地登記實務。
考古題該從哪一年開始練?
建議從近 5 年(110-114)著手熟悉題型與考點分布,再回頭補 100-109 年。本站收錄 100-114 共 15 年完整考古題與解析。
申論題怎麼準備才能拿高分?
依考試規範採 IRAC 結構:爭點 → 法條 → 本案分析 → 結論。引用條號需含項款、用語應採台灣法律慣用詞。本站提供 AI 評分對照範本擬答。
錯題複習該怎麼安排?
採間隔重複法(SRS):第一次答錯隔 10 分鐘、1 天、3 天、7 天、14 天、30 天再見。本站「錯題複習」功能會自動依此排程,連續答對 2 次即畢業。
不動產經紀人考試科目有哪些?
共 4 科專業科目(不動產估價概要、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民法概要、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 國文(作文)。每科 100 分,總平均 60 分以上即及格。
不動產經紀人歷年錄取率約多少?
近年錄取率約 15-25%,112-114 年介於 18-22%。屬中等偏難的專技普考。
經紀人證照考過後可以做什麼?
可從事不動產仲介、代銷業務,或於不動產經紀業擔任經紀人/經紀營業員。亦可選擇進入估價師事務所、建商銷售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