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債務人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害於債權人之權利者,以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為限,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債務人之行為非以財產為標的,或僅有害於以給付特定物為標的之債權者,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債權人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規定聲請法院撤銷時,得並聲請命受益人或轉得人回復原狀。但轉得人於轉得時不知有撤銷原因者,不在此限。
債務人脫產害到債權人收不到錢時,債權人可向法院請求撤銷該行為。無償行為(像送人、贈與)只要客觀上害到債權人就能撤銷,不用問對方知不知道。有償行為(像低價賣)則要債務人脫產時自己知道會害到債權人,且買方在交易時也知情,雙方都惡意才能撤銷。但行為若跟財產無關(如結婚、認領),或只影響特定物給付債權,則不適用。撤銷時,債權人可一併請求受益人或下手轉得人回復原狀;但下手是善意不知情者,不能要求回復。
紅色為不動產經紀人、灰紅為地政士;空白柱代表該年未出現。資料來源:考選部公告試題、LandExam 自研引擎逐題比對民國 100–115 年題庫。
以下是引用本條的代表題目(依年份倒序),每題標註考試類型、年份與科目。點擊題卡到 LandExam 看完整題目、選項與解析。
114 年 · 民法概要
甲夫乙妻,一起到夏威夷旅遊,租車亂跑,不幸墜入山谷。下列何者錯誤?
答案:B
【正確答案B】依【民法】第11條規定,二人以上同時遇難,不能證明其死亡之先後時,「推定其為同時死亡」。同時死亡者相互間「無繼承權」(繼承人須於繼承開始時仍生存,同時死亡則無從繼承他方)。B謂「即使無法確定死亡先後,雙方互為繼承人」與【民法】第11條推定同時死亡、互不繼承之法理相反,故B錯誤,為本題答案。
【A選項正確】既已由法醫相驗(屍體腐壞程度)證明甲比乙早10小時死亡,則甲死亡時乙仍生存,乙依【民法】第1138條為甲之配偶繼承人,取得繼承權。【C選項正確】依【民法】第244條,撤銷詐害行為須有受害債權。本題贈與發生於結婚前,未交代乙當時對甲有任何債權;乙不能只憑未來配偶或繼承人的期待,撤銷甲婚前處分。第245條另定知有撤銷原因起1年、行為起10年的除斥期間,但3年前贈與不等於已逾期,本題不應以期間經過作為理由。【D選項正確】依【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1款規定,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喪失繼承權。乙為取得甲之遺產而製造車禍致甲死亡,符合本款喪失繼承權之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