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LandExam · 不動產考試練習
111 年 · 地政士 · 考古題

民法概要與信託法概要

4
總題數
4
申論題
100
分鐘(預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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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SSAY · 申論題(共 4 題)

申論題目與擬答

第 1 題附 LandExam 原創擬答全文(爭點 → 法律依據 → 涵攝 → 結論,條號經獨立查核比對全國法規資料庫),其餘題目免費登入即可看完整擬答。點「練這題」進互動模式可獲 AI 依四維度(法條準確度・論述完整度・結構・字數)即時評分。

申論題 #1
一、農夫甲因年事已高,不想繼續從事農務耕作,乃委託乙代理出售其所有A農地之相關事宜。丙臺商擬退休後返臺到郊區購買農地蓋農舍過遠離塵囂的田園生活。丙向乙表示,A農地位置不錯若可蓋合法農舍,即願購買,乙明知申請蓋造合法農舍不易,條件限制愈來愈嚴,但為求快速成交,仍拍胸脯說:A地這麼大,蓋合法農舍當然沒有問題,但甲並不知情乙對丙的保證。嗣後甲、丙即進行簽約、移轉登記並支付價金等相關事宜。半年後,丙退休返臺,並開始進行農舍蓋造,提出申請時才發現A農地無法蓋造合法農舍。試問:丙得否以受詐欺為由,主張撤銷與甲之間的A農地買賣契約?(25分)
LandExam 擬答(原創・經獨立法規查核)

本題涉及代理人於締約過程中對相對人為不實陳述,本人是否因此被視為詐欺,以及相對人能否依民法第92條撤銷意思表示之問題,茲依民法總則編關於意思表示瑕疵及代理之規定,析論如下。

(一)詐欺之要件及法律效果
按民法第92條第1項本文規定:「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所謂詐欺,依通說及最高法院實務見解,須具備下列要件:1.行為人有雙重故意(欺罔故意及使他人為意思表示之故意);2.行為人有詐欺行為(積極虛偽陳述或在有告知義務時消極隱匿真相);3.相對人因詐欺陷於錯誤;4.相對人因錯誤而為意思表示,即錯誤與意思表示間有因果關係。

又依民法第93條規定:「前條之撤銷,應於發見詐欺或脅迫終止後1年內為之。但自意思表示後,經過10年,不得撤銷。」此為撤銷權之除斥期間。

(二)第三人詐欺之特別規定
民法第92條第1項但書規定:「但詐欺係由第三人所為者,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始得撤銷之。」此即「第三人詐欺」之限制:若詐欺係由與相對人無代理關係或無共同責任關係之第三人所為,相對人原則上不負擔該詐欺風險,唯有相對人(即受意思表示之人)明知或可得而知該詐欺事實時,表意人始得撤銷之。

惟須注意者,所謂「第三人」,必須是「並非相對人之代理人或履行輔助人」之人;若為相對人之代理人或履行輔助人為詐欺者,則不適用同條項但書,而直接適用本文,相對人應就其代理人或輔助人之詐欺負同等責任。

(三)代理人為詐欺時之歸責
此為本題核心爭點。乙乃甲之代理人,就締約事項為虛偽陳述致丙陷於錯誤而為購買A地之意思表示,此種代理人對相對人之詐欺,是否應視為甲(本人)之詐欺?

依民法第105條本文規定:「代理人之意思表示,因其意思欠缺、被詐欺、被脅迫,或明知其事情或可得而知其事情,致其效力受影響時,其事實之有無,應就代理人決之。」此即「代理人意思說」原則:代理行為之效力是否受影響,應就代理人本身為判斷標準,而非本人。

通說及最高法院實務見解,於代理人為詐欺之情形,採取下列立場:1.代理人非民法第92條第1項但書所稱之「第三人」,代理人乃本人意思之延伸,其詐欺視同本人之詐欺,無須相對人證明本人明知或可得而知。2.代理人於代理權限內為意思表示時,其詐欺行為應歸責於本人,本人縱無故意過失,亦應承擔代理人不法行為之風險。此乃代理制度上「利益歸本人,風險亦歸本人」之精神。3.相對人發現受詐欺後,得直接對本人撤銷其意思表示,本人不得以「不知情」為由免責。

(四)本案之具體適用
1.乙之地位:依題意,乙受甲委託代理出售A地之相關事宜,故乙乃甲之代理人,於代理權限內為締約意思表示。
2.乙之詐欺行為:乙明知申請蓋合法農舍不易、條件限制日趨嚴格,但為求快速成交,仍對丙拍胸脯保證「A地這麼大,蓋合法農舍當然沒有問題」。此一陳述客觀上不實,主觀上乙明知不實仍為之,具有詐欺故意。
3.丙陷於錯誤:丙因乙之保證,以為A地確實可蓋合法農舍,乃決定簽約。錯誤與乙之詐欺行為間具因果關係;丙若知A地不能蓋合法農舍,本不會購買(其退休本意即為蓋農舍居住),故乙之詐欺與丙之意思表示間有因果關係。
4.甲之知情與否:依題意甲不知情;惟依前述分析,乙作為甲之代理人,其詐欺視同甲之詐欺,無須丙證明甲明知或可得而知,自不適用民法第92條第1項但書之「第三人詐欺」限制。
5.撤銷權之行使期間:依民法第93條規定,丙應於發見詐欺後1年內、自意思表示後10年內為之。本題中丙於半年後申請建造農舍時始發現,其撤銷權尚在除斥期間內。

(五)丙之主張及法律效果
綜上,丙得依民法第92條第1項本文規定,主張其購買A地之意思表示係因乙之詐欺所致,向甲撤銷其意思表示。撤銷之效力依民法第114條規定,意思表示溯及失效,買賣契約亦溯及不存在。從而:
1.丙得請求甲返還已支付之價金(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
2.甲得請求丙塗銷已辦理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恢復原狀。
3.丙若另受有損害(如貸款利息、契稅、登記費等),得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或締約上過失之規定,請求甲及(或)乙負損害賠償責任。

(六)附論:締約上過失之補充
退步言之,縱認乙之保證未達詐欺之程度(例如僅屬一般推銷話術),丙仍得依民法第245條之1締約上過失之規定,請求賠償其因信賴契約成立所受之損害。本案中乙作為代理人,於締約過程中違反告知義務(即未告知申請蓋合法農舍之困難),已構成締約上過失,甲作為本人應承擔此一責任。

(結論)
綜上,乙作為甲之代理人,於代理權限內就A地能否蓋合法農舍為虛偽陳述,致丙陷於錯誤而為購買意思表示,依民法第92條第1項本文及第105條規定,其詐欺視同甲之詐欺,丙無須證明甲明知或可得而知。丙得於發見詐欺後1年內、自意思表示後10年內,向甲撤銷其購買A地之意思表示,撤銷後雙方互負回復原狀之義務。本題乙拍胸脯保證之行為,違反代理人之忠實義務及告知義務,亦反映代理制度上「代理人風險由本人承擔」之基本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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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2
二、甲因看好股市發展,向乙借款500萬元進場投資,不料甲頻頻預測錯誤,購買的股票虧損連連,甲為避免其名下財產被債權人乙強制執行,乃將其名下唯一的財產A屋信託移轉登記予丙,以其兒子丁為受益人,並對乙避不見面。試問:債權人乙得否強制執行債務人甲已信託移轉的A屋?抑或債權人乙得否主張撤銷甲與丙之間的信託行為?(25分)
LandExam 擬答(節錄)

本題涉及債務人為避免債權人強制執行而將其唯一財產信託移轉之情形,債權人能否強制執行該信託財產,以及能否依信託法之規定撤銷信託行為之爭點,茲依信託法及民法之規定,析論如下。 (一)信託之法律效力及財產獨立性 按信託法第1條規定:「稱信託者,謂委託人將財產權移轉或為其他處分,使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為受益人之利益或為特定之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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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3
三、甲、乙為表兄弟,其所有A、B兩筆土地相鄰,甲在其所有的A地上蓋造立體停車場出租使用,乙因未在當地居住,甲蓋造時亦未申請鑑界。事隔20年,乙死亡由丙繼承B地並將B地售予丁。丁購買後欲建築使用乃申請鑑界,始發現甲的立體停車場有越界10平方公尺之情事。試問:丁得否向甲主張其立體停車場越界部分應予拆除並返還該部分土地?抑或丁得否請求甲購買立體停車場越界占用之土地?(25分)
LandExam 擬答(節錄)

本題涉及越界建築之法律處理,包括土地所有權人請求拆屋還地之請求權、越界建築之特別保護及購買越界基地之請求權,茲依民法之規定,析論如下。 (一)所有權之保護及拆屋還地請求權 按民法第767條第1項規定:「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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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4
四、甲男、乙女經友人介紹後結婚並育有一子,婚後甲男購買A屋一棟,登記在乙女名下,頭期款、房屋貸款皆由甲男繳納,兩人並未約定夫妻財產制。嗣後甲男因工作調派至大陸,長期分隔兩地感情漸淡並與大陸女同事發生婚外情,甲、乙兩人遂決意離婚。假設兩人離婚時除A屋外別無其他財產,A屋價值1200萬元,但尚有貸款600萬元。離婚時甲男請求乙女返還他總共出资購買A屋的資金600萬元;乙女則主張,婚後她辭去工作以家庭為重,全心照顧在臺灣的公婆及小孩,甲購買A屋以她的名義登記為房屋所有人,他出金購買A屋的資金是屬於「贈與」,無須返還。試問:甲、乙之主張有無理由?(25分)
LandExam 擬答(節錄)

本題涉及夫妻離婚時,對於婚後購買並登記他方名下之不動產,出資配偶能否請求返還出資,以及他方主張該出資為「贈與」之爭點,須就夫妻財產制、借名登記及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等綜合分析,茲依民法親屬編之規定,析論如下。 (一)夫妻財產制之認定 依民法第1004條規定:「夫妻得於結婚前或結婚後,以契約就本法所定之約定財產制中,選擇其一,為其夫妻財產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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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Q · 常見問題

地政士 考試常見問題

不動產經紀人考試需要什麼資格?
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 13 條,年滿 20 歲、具中華民國國籍、未受監護或輔助宣告者均可報考;學歷不限。考試由考選部辦理,每年舉辦一次,通常於 11 月。
地政士考試報考資格為何?
依《地政士法》第 5 條,年滿 20 歲且具中華民國國籍者皆可報考,學歷不限。屬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每年舉辦一次,通常於 6 月。
不動產經紀人與地政士有什麼不同?
經紀人從事不動產仲介或代銷;地政士辦理土地登記、稅務申報、權利移轉等專業代辦業務。兩者考試科目部分重疊(如民法、土地法),但地政士須加考土地登記實務。
考古題該從哪一年開始練?
建議從近 5 年著手熟悉題型與考點分布,再回頭補早年題目。本站自民國 100 年起逐年收錄完整考古題與解析。
申論題怎麼準備才能拿高分?
依考試規範採 IRAC 結構:爭點 → 法條 → 本案分析 → 結論。引用條號需含項款、用語應採台灣法律慣用詞。本站提供 AI 評分對照範本擬答。
錯題複習該怎麼安排?
採間隔重複法(SRS):第一次答錯隔 10 分鐘、1 天、3 天、7 天、14 天、30 天再見。本站「錯題複習」功能會自動依此排程,連續答對 2 次即畢業。
地政士考試科目有哪些?
共 4 科專業科目(民法概要與信託法概要、土地法規、土地登記實務、土地稅法規)+ 國文(作文)。全部採申論式試題:4 科專業科目各 90 分鐘(1 小時 30 分),國文 120 分鐘(2 小時)。考試 2 天舉行,第 1 天考民法、土地稅法、國文;第 2 天考土地登記實務、土地法規。
地政士跟代書是同一個嗎?
是的,「地政士」是依《地政士法》正式名稱,「代書」是俗稱。地政士須通過考選部專技普考並完成登錄,方可開業。
地政士歷年錄取率約多少?
近年約 8-15%,相較不動產經紀人難度較高。
地政士考過後可以做什麼?
可開業承辦土地登記、不動產買賣移轉、繼承贈與稅務申報等業務,或受僱於地政士事務所、建設公司、金融機構不動產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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