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LandExam · 不動產考試練習
106 年 · 地政士 · 考古題

民法概要與信託法概要

4
總題數
4
申論題
100
分鐘(預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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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SSAY · 申論題(共 4 題)

申論題目與擬答

第 1 題附 LandExam 原創擬答全文(爭點 → 法律依據 → 涵攝 → 結論,條號經獨立查核比對全國法規資料庫),其餘題目免費登入即可看完整擬答。點「練這題」進互動模式可獲 AI 依四維度(法條準確度・論述完整度・結構・字數)即時評分。

申論題 #1
一、甲為乙之債權人,乙於將受法院強制執行之際,將其名下唯一財產A 屋信託予丙。試問: (一)依信託法之規定,甲應如何救濟?(12 分) (二)若甲發現乙將A 屋信託予丙已有一年半之時間,則又有何影響?(13 分)
LandExam 擬答(原創・經獨立法規查核)

本題核心在於債務人乙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將其唯一財產 A 屋信託予丙,是否構成詐害信託,以及債權人甲之撤銷權如何行使、有無除斥期間之問題,茲析述如下。

(一)甲得依信託法第六條第一項聲請法院撤銷該詐害信託:

1. 信託法第六條第一項明定:「信託行為有害於委託人之債權人權利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此係立法者考量信託之獨立性可能成為債務人脫產之工具,乃特設撤銷權,使委託人之債權人得以排除信託財產獨立性之保護,回復責任財產,俾利債權之滿足。其性質與民法第二百四十四條詐害行為撤銷權相當,惟信託法已自為規定,不再準用民法。

2. 詐害信託之要件,須具備:
(1)客觀要件:須有信託行為之存在,且該信託行為害及債權人之債權,使債權人就委託人之責任財產不能獲得完全清償。本題乙將其「名下唯一財產」A 屋信託予丙,乙之責任財產因而減損,甲之金錢債權即無從受償,客觀要件已然具備。
(2)主觀要件:學理上對於是否須具備詐害意思有無償、有償之分。倘信託行為屬無償,僅須客觀上害及債權即足;倘屬有償,則須委託人與受託人均明知有害及債權人之情事。本題乙於「將受法院強制執行之際」為此信託,依社會通念顯具詐害意思;而丙作為受託人,於受託當時已知悉乙瀕臨強制執行,難謂善意,故無論其屬有償或無償,皆可成立詐害信託。

3. 行使方式與效果:甲應向管轄法院提起形成之訴,請求撤銷該信託行為。撤銷判決確定後,依信託法第六條第三項之意旨,信託財產應回復為委託人乙之責任財產,甲即得依強制執行法第四條以下規定,對 A 屋聲請強制執行受償。又甲於提起撤銷之訴時,得一併聲請法院為財產保全之假處分,以防丙處分 A 屋而使撤銷實益落空。

(二)若該信託已逾一年六個月,則甲之撤銷權能否行使,須視除斥期間之計算而定:

1. 信託法第七條規定:「前條撤銷權,自債權人知有撤銷原因時起,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此係除斥期間之規定,期間經過則撤銷權當然消滅,非如時效得中斷或不完成。

2. 本題之適用:題示「甲發現乙將 A 屋信託予丙已有一年半之時間」,文義上係指「自信託行為成立至甲發現之時」已歷時一年六個月。依信託法第七條,主觀起算點為「知有撤銷原因時起」,故須區分以下情形:
(1)倘甲於此一年六個月期間始知悉信託存在,則自其知悉之日起算,仍有一年之除斥期間可資行使;信託行為距今未滿十年,客觀期間亦未屆滿,甲撤銷權尚屬存在,得依前述方式聲請法院撤銷。
(2)倘甲於信託行為成立時即已知悉,惟拖延至一年六個月後始欲行使,則主觀一年除斥期間業已屆滿,撤銷權因而消滅,甲不得再行使撤銷權,僅能另循他途(如代位權之行使、刑事詐欺背信等告訴)尋求救濟。

3. 對甲之實益影響:除斥期間之經過,使撤銷權直接消滅,法院縱經審理亦應為駁回判決。實務上常見債權人因怠於行使而失權,故本題甲一旦發現詐害情事,應即評估自身知悉時點,並儘速於知悉一年內提起訴訟,俾免因除斥期間屆滿而喪失救濟。

4. 補充救濟途徑——縱撤銷權消滅,仍得另循以下方法保護債權:
(1)代位權之行使:依民法第二百四十二條規定,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者,債權人因保全債權,得以自己之名義行使之。倘乙對丙仍有信託監督權或變更受託人之權利,甲得代位行使。
(2)刑事責任:乙若有以詐害信託脫產之故意,可能涉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條損害債權罪:「債務人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意圖損害債權人之債權,而毀壞、處分或隱匿其財產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甲得提起告訴。
(3)破產程序:倘乙符合破產要件,甲得依破產法聲請對乙宣告破產,於破產程序中由破產管理人就詐害行為行使撤銷權。

綜上所述,甲就乙之詐害信託,原則上得依信託法第六條第一項聲請法院撤銷,並請求受託人丙將 A 屋回復原狀,以供強制執行。惟撤銷權之行使須受信託法第七條一年(自知悉時起)及十年(自信託行為時起)除斥期間之限制,本題情形如以「自知悉時起算」未逾一年,甲之權利仍可保全;如已逾一年,撤銷權即告消滅,甲僅得透過刑事程序、代位權或其他民事責任尋求救濟。地政士於受理信託案件時,應特別審酌委託人之資力狀況及債權人結構,避免協助辦理可能構成詐害信託之登記,致生事後撤銷之風險,並維護不動產交易之安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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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2
二、甲將其所有之A 屋出售予乙,並已委託代書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詎乙將購買A 屋之價金交付予 甲後,甲仍占有使用A 屋,請附具理由回答以下問題: (一)甲是否有權占有A 屋?(12 分) (二)若是,乙應如何取得A 屋之使用收益權限?(13 分)
LandExam 擬答(節錄)

本題涉及不動產買賣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後,出賣人甲仍占有 A 屋,此一占有有無權源、買受人乙如何取得使用收益權限之問題,核心在於辨明甲之占有性質及乙得行使之物上請求權,茲分析如下。 (一)甲就 A 屋是否有權占有,原則上應認為無權占有: 1. 民法第七百五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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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3
三、甲所有之A 地上有B 屋,C 地上有D 屋。甲將B 屋出售予乙,並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甲復將D 屋設定普通抵押權予丙,以擔保對丙之500 萬元借款債務,甲嗣後因屆期無法清償對丙之借款, 丙向法院聲請拍賣D 屋,並由丁拍定,請問丁之D 屋對甲之C 地之法律關係為何?(25 分)
LandExam 擬答(節錄)

本題涉及土地建物原同屬一人所有,僅就建物設定抵押權後,於抵押物拍賣時建物拍定人與土地所有人間之法律關係。核心法條為民法第八百七十六條法定地上權,茲析述如下。 (一)爭點分析: 題示甲所有 C 地與 D 屋,原同屬甲一人所有;甲僅以 D 屋為丙設定普通抵押權,並未一併以 C 地設定。嗣後甲債務不履行,丙聲請拍賣 D 屋,由丁拍定取得 D 屋之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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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4
四、甲、乙為夫妻,育有子女丙、丁,戊為甲之父。甲於婚前之銀行存款已有300 萬元,乙於婚前則 無財產,然甲於婚後因經商有成,於死亡前銀行存款已有1000 萬元,乙婚後負責打理居家生活 並照顧丙、丁而無收入,請問: (一)何人有繼承權?(12 分) (二)應繼分比例各為若干?(13 分)
LandExam 擬答(節錄)

本題涉及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與遺產繼承之先後順序、繼承人範圍及應繼分計算。本案甲死亡時遺有 1,000 萬元銀行存款,並有配偶乙、子女丙丁、父戊存在,茲依民法相關規定,逐一析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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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年 地政士 其他科目

FAQ · 常見問題

地政士 考試常見問題

不動產經紀人考試需要什麼資格?
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 13 條,年滿 20 歲、具中華民國國籍、未受監護或輔助宣告者均可報考;學歷不限。考試由考選部辦理,每年舉辦一次,通常於 11 月。
地政士考試報考資格為何?
依《地政士法》第 5 條,年滿 20 歲且具中華民國國籍者皆可報考,學歷不限。屬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每年舉辦一次,通常於 6 月。
不動產經紀人與地政士有什麼不同?
經紀人從事不動產仲介或代銷;地政士辦理土地登記、稅務申報、權利移轉等專業代辦業務。兩者考試科目部分重疊(如民法、土地法),但地政士須加考土地登記實務。
考古題該從哪一年開始練?
建議從近 5 年著手熟悉題型與考點分布,再回頭補早年題目。本站自民國 100 年起逐年收錄完整考古題與解析。
申論題怎麼準備才能拿高分?
依考試規範採 IRAC 結構:爭點 → 法條 → 本案分析 → 結論。引用條號需含項款、用語應採台灣法律慣用詞。本站提供 AI 評分對照範本擬答。
錯題複習該怎麼安排?
採間隔重複法(SRS):第一次答錯隔 10 分鐘、1 天、3 天、7 天、14 天、30 天再見。本站「錯題複習」功能會自動依此排程,連續答對 2 次即畢業。
地政士考試科目有哪些?
共 4 科專業科目(民法概要與信託法概要、土地法規、土地登記實務、土地稅法規)+ 國文(作文)。全部採申論式試題:4 科專業科目各 90 分鐘(1 小時 30 分),國文 120 分鐘(2 小時)。考試 2 天舉行,第 1 天考民法、土地稅法、國文;第 2 天考土地登記實務、土地法規。
地政士跟代書是同一個嗎?
是的,「地政士」是依《地政士法》正式名稱,「代書」是俗稱。地政士須通過考選部專技普考並完成登錄,方可開業。
地政士歷年錄取率約多少?
近年約 8-15%,相較不動產經紀人難度較高。
地政士考過後可以做什麼?
可開業承辦土地登記、不動產買賣移轉、繼承贈與稅務申報等業務,或受僱於地政士事務所、建設公司、金融機構不動產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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