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LandExam · 不動產考試練習
106 年 · 地政士 · 考古題

民法概要與信託法概要

4
總題數
4
申論題
100
分鐘(預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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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SSAY · 申論題(共 4 題)

申論題目與擬答

第 1 題附 LandExam 原創擬答全文(依題意分點作答;法條、公式與計算均已對照考試當時有效資料複核),其餘題目免費登入即可看完整擬答。點「練這題」進互動模式可獲 AI 依四維度(法條準確度・論述完整度・結構・字數)即時評分。

申論題 #1
一、甲為乙之債權人,乙於將受法院強制執行之際,將其名下唯一財產A屋信託予丙。試問: (一)依信託法之規定,甲應如何救濟?(12分) (二)若甲發現乙將A屋信託予丙已有一年半之時間,則又有何影響?(13分)
LandExam 參考擬答(非官方標準答案)

(一)甲得依信託法第6條聲請法院撤銷詐害信託

1.信託行為有害於委託人債權人的權利時,債權人得依信託法第6條第1項聲請法院撤銷。這是民法第244條詐害行為撤銷權在信託關係中的特別規定;其目的在防止債務人把財產移入信託,使一般債權人的責任財產減少。

2.甲對乙已有債權,乙在即將受強制執行時,把唯一財產A屋信託給丙,致乙欠缺足供清償的一般財產,客觀上有害甲的債權。甲得以乙、丙等法律上應列為被告的人為相對人,向法院請求撤銷該信託行為,並依撤銷判決請求回復使A屋重新成為乙責任財產所必要的登記,以供甲聲請強制執行。不能只寫成撤銷後所有權當然、自動回復而省略回復登記及相對效力問題。

3.依第6條第2項,撤銷原則上不影響受益人已取得的利益;但該利益尚未屆清償期,或受益人取得利益時明知或可得而知有害債權者,不受保護。若信託成立後6個月內委託人或其遺產受破產宣告,依第3項並推定信託行為有害債權。

(二)信託成立已一年半,不等於撤銷權消滅

信託法第7條設有兩段除斥期間:

1.主觀期間:自債權人「知有撤銷原因」時起1年。

2.客觀期間:自信託行為時起10年。

題目說甲「發現乙將A屋信託予丙已有一年半」,通常文義是甲現在才發現,而信託行為發生於一年半前。此時主觀1年期間應自甲現在知悉撤銷原因起算,並未因信託成立已過一年半而當然屆滿;客觀10年期間也顯未屆滿,故甲仍得行使第6條撤銷權。

只有在甲早於一年多前即已知悉「信託存在且有害其債權」時,才會因主觀1年期間經過而不得撤銷。因此,不能只因詐害行為已經過一年半,就推定債權人知悉也已經過一年;仍應以甲實際知悉撤銷原因的日期起算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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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2
二、甲將其所有之A屋出售予乙,並已委託代書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詎乙將購買A屋之價金交付予甲後,甲仍占有使用A屋,請附具理由回答以下問題: (一)甲是否有權占有A屋?(12分) (二)若是,乙應如何取得A屋之使用收益權限?(13分)
LandExam 擬答(節錄)

(一)本題涉及買賣不動產,所有權已移轉,但出賣人仍占有標的物不為交付,買受人可否主張出賣人無權占有,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所有物返還請求權之規定,請求返還已出賣之不動產之問題?最高法院70年度台上字第212號民事判決(70年1月22日,遷讓房屋事件)之裁判要旨為:「**物之出賣人固負有交付其物於買受人之義務,但在未交付前繼續占有買賣標的物,尚難指為無權占有,亦不因移轉登記之已完成而有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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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3
三、甲所有之A地上有B屋,C地上有D屋。甲將B屋出售予乙,並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甲復將D 屋設定普通抵押權予丙,以擔保對丙之500萬元借款債務,甲嗣後因屆期無法清償對丙之借款, 丙向法院聲請拍賣D屋,並由丁拍定,請問丁之D屋對甲之C地之法律關係為何?(25分)
LandExam 擬答(節錄)

(一)適用民法第876條 1.設定抵押權時,C地及其上的D屋均屬甲所有,而甲僅以D屋設定抵押權。嗣抵押權實行,D屋由丁拍定,C地仍屬甲,符合民法第876條第1項「設定抵押權時土地與建築物同屬一人、僅以其中之一抵押、拍賣後分屬不同人」的要件。 2.法律效果是視為D屋所有人丁就C地已有地上權。其地租、期間及範圍先由甲、丁協議;不能協議時,任一方得聲請法院以判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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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4
四、甲、乙為夫妻,育有子女丙、丁,戊為甲之父。甲於婚前之銀行存款已有300萬元,乙於婚前則無財產,然甲於婚後因經商有成,於死亡前銀行存款已有1000萬元,乙婚後負責打理居家生活並照顧丙、丁而無收入,請問: (一)何人有繼承權?(12分) (二)應繼分比例各為若干?(13分)
LandExam 擬答(節錄)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為當然繼承人外,血親繼承人依下列順序定之:(1)直系血親卑親屬, (2)父母,(3)兄弟姊妹,(4)祖父母(民法第1138 條)。本題甲死亡後,其配偶乙當然享有繼承權,丙、丁為甲之子女,屬第一順序之繼承人,至於戊(甲之父)係屬第二順序之繼承人,因有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存在,故戊無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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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年 地政士 其他科目

FAQ · 常見問題

地政士 考試常見問題

不動產經紀人考試需要什麼資格?
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 13 條,年滿 20 歲、具中華民國國籍、未受監護或輔助宣告者均可報考;學歷不限。考試由考選部辦理,每年舉辦一次,通常於 11 月。
地政士考試報考資格為何?
依《地政士法》第 5 條,年滿 20 歲且具中華民國國籍者皆可報考,學歷不限。屬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每年舉辦一次,通常於 6 月。
不動產經紀人與地政士有什麼不同?
經紀人從事不動產仲介或代銷;地政士辦理土地登記、稅務申報、權利移轉等專業代辦業務。兩者考試科目部分重疊(如民法、土地法),但地政士須加考土地登記實務。
考古題該從哪一年開始練?
建議從近 5 年著手熟悉題型與考點分布,再回頭補早年題目。本站自民國 100 年起逐年收錄完整考古題與解析。
申論題怎麼準備才能拿高分?
依考試規範採 IRAC 結構:爭點 → 法條 → 本案分析 → 結論。引用條號需含項款、用語應採台灣法律慣用詞。本站提供 AI 評分對照範本擬答。
錯題複習該怎麼安排?
採間隔重複法(SRS):第一次答錯隔 10 分鐘、1 天、3 天、7 天、14 天、30 天再見。本站「錯題複習」功能會自動依此排程,連續答對 2 次即畢業。
地政士考試科目有哪些?
共 4 科專業科目(民法概要與信託法概要、土地法規、土地登記實務、土地稅法規)+ 國文(作文)。全部採申論式試題:4 科專業科目各 90 分鐘(1 小時 30 分),國文 120 分鐘(2 小時)。考試 2 天舉行,第 1 天考民法、土地稅法、國文;第 2 天考土地登記實務、土地法規。
地政士跟代書是同一個嗎?
是的,「地政士」是依《地政士法》正式名稱,「代書」是俗稱。地政士須通過考選部專技普考並完成登錄,方可開業。
地政士歷年錄取率約多少?
近年約 8-15%,相較不動產經紀人難度較高。
地政士考過後可以做什麼?
可開業承辦土地登記、不動產買賣移轉、繼承贈與稅務申報等業務,或受僱於地政士事務所、建設公司、金融機構不動產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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