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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年 · 地政士 · 考古題

民法概要與信託法概要

4
總題數
4
申論題
100
分鐘(預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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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SSAY · 申論題(共 4 題)

申論題目與擬答

第 1 題附 LandExam 原創擬答全文(爭點 → 法律依據 → 涵攝 → 結論,條號經獨立查核比對全國法規資料庫),其餘題目免費登入即可看完整擬答。點「練這題」進互動模式可獲 AI 依四維度(法條準確度・論述完整度・結構・字數)即時評分。

申論題 #1
一、甲女現年18歲,甫從高級職業學校美容美髮科畢業,經父母同意獨立經營美髮店。甲之父親乙名下僅有之財產為A屋一棟,乙向丙借款300萬元後,為避免丙登門討債,與丁成立信託契約,約定將A屋所有權移轉予丁,並設定甲為受益人。甲向戊公司購買燙髮之器材設備;另甲向己公司購買市價500萬元之名車一部,其法律行為之效力如何?丙為保全自己之債權,可以為如何之主張?(25分)
LandExam 擬答(原創・經獨立法規查核)

本題涉及限制行為能力人獨立營業之效力範圍、限制行為能力人重大法律行為之效力,以及詐害信託債權人撤銷權之行使,茲分項論述如下。

(一)甲之行為能力地位
甲現年18歲。本題試於110年舉辦,當時民法第12條規定「滿20歲為成年」(按:民法第12條已於110年1月13日修正、自112年1月1日起施行為「滿18歲為成年」,惟本題作答時點仍依舊法)。故甲為未成年人,依民法第13條第2項為限制行為能力人。
惟依民法第85條第1項規定:「法定代理人允許限制行為能力人獨立營業者,限制行為能力人,關於其營業,有行為能力。」甲既經父母同意獨立經營美髮店,於該營業範圍內視為有行為能力人。然「關於其營業」之範圍,應以與營業具直接或合理關聯之行為為限,不及於與營業無關或顯逾營業所需之行為。

(二)甲向戊公司購買燙髮器材設備之效力
燙髮器材設備乃美髮店營業所必須之生財器具,與美髮經營具有直接關聯,自屬「關於其營業」之範圍。依民法第85條第1項規定,甲就此具有完全行為能力,其與戊公司所訂立之買賣契約有效。雙方依民法第345條互負交付價金及移轉標的物所有權之義務。父母事後不得以甲為限制行為能力人為由主張該契約無效或撤銷。

(三)甲向己公司購買500萬元名車之效力
1. 行為性質之判斷:購買市價500萬元之名車一部,金額龐大,與美髮店之營業欠缺直接關聯,亦非通常美髮業者所必需,難認屬於「關於其營業」之範疇,此部分甲仍應回歸限制行為能力人之地位。
2. 法律行為之效力:
(1)依民法第79條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訂立之契約,須經法定代理人之承認,始生效力。」
(2)500萬元名車既非「純獲法律上之利益」,亦非「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民法第77條但書),故須得法定代理人事前允許或事後承認,否則屬效力未定之法律行為。
3. 相對人己公司之催告權:依民法第80條規定,己公司得定一個月以上之期限,催告法定代理人確答是否承認。法定代理人於期限內未為確答者,視為拒絕承認,契約確定不生效力。
4. 限制行為能力人之撤回權:依民法第82條規定,相對人己公司於法定代理人未承認前,得撤回其意思表示。但訂立契約時知其未得有允許者,不得撤回。
5. 結論:甲與己公司間之買賣契約,於父母承認前,效力未定;父母拒絕承認或視為拒絕者,契約確定無效,雙方應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規定回復原狀。

(四)乙、丁間信託契約之性質——詐害信託
1. 詐害信託之構成要件:依信託法第6條第1項規定:「信託行為有害於委託人之債權人權利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其要件為:
(1)有信託行為存在:乙、丁間訂立信託契約,將A屋移轉登記予丁,並設甲為受益人,符合信託法第1條之信託定義。
(2)信託行為有害於委託人之債權人:乙名下「僅有」A屋一棟,將其信託予丁後,乙之責任財產所剩無幾,丙之300萬元債權實質上喪失執行對象。客觀上已有害於丙之債權。
(3)委託人之詐害故意:乙為「避免丙登門討債」始為信託,主觀上有逃避債務之意圖,詐害故意昭然若揭。
2. 受益人之主觀要件:依信託法第6條第2項規定,撤銷不影響受益人已取得之利益。但受益人取得之利益未屆清償期,或取得利益時明知或可得而知有害及債權者,不在此限。本題受益人甲為乙之女兒,且係於乙為避債而設之信託中受益,依社會經驗法則,難謂其不知或不可得而知該信託係為避債所為,故其受益權亦難對抗丙之撤銷權。
3. 信託登記之公示:信託財產為不動產者,依信託法第4條第1項,非經信託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本題A屋已移轉登記予丁,惟丙仍得依信託法第6條行使撤銷權。

(五)丙保全債權所得之主張
1. 行使信託撤銷權:丙得依信託法第6條第1項,以乙、丁為共同被告,向法院提起撤銷信託行為之訴。撤銷後,A屋所有權回復登記於乙名下,丙得以之為強制執行之標的。
2. 撤銷權之除斥期間:依信託法第7條規定,撤銷權自債權人知有撤銷原因時起,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信託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丙應於除斥期間內行使。
3. 併行假處分:丙於提起撤銷之訴前後,得依強制執行法第140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532條,聲請假處分禁止丁處分A屋,以保全將來之執行。
4. 民法第244條撤銷權之適用:信託行為亦屬法律行為,丙亦得選擇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無償行為)或第2項(有償行為)主張撤銷。惟信託法第6條為特別規定,宜優先適用。
5. 代位權之行使:若乙對丁有任何請求權(如信託契約之解除權),丙亦得依民法第242條代位行使,惟本題情形以撤銷詐害信託為直接有效之主張。

(六)結論
甲向戊公司購買燙髮器材,因屬獨立營業之範疇,買賣契約完全有效;甲向己公司購買500萬元名車,則因逾營業範圍且金額重大,須父母承認始生效力,否則屬效力未定之法律行為。乙將A屋信託予丁之行為,構成信託法第6條第1項之詐害信託,丙得於除斥期間內聲請法院撤銷該信託,並以假處分及強制執行保全其債權,此為兼顧交易安全與債權人保護之衡平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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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2
二、甲、乙、丙、丁、戊等五人為堂兄弟,分別共有A農地,應有部分分別為甲占60%、乙占10%、丙占10%、丁占5%、戊占15%。A地之現狀乃是一半土地範圍為甲的好友己未得任何共有人同意無權占有於其上耕作;另外一半則為甲經過其他共有人同意於其上耕作至民國114年為止,但未辦理登記。試問:戊可否不經其他共有人同意,直接請求己返還土地?又己將戊不滿己占有A地之情事告知甲後,甲可否僅徵得丁的同意,將A地出租予己?又倘若乙、丙、丁、戊之應有部分嗣後均賣給庚,則庚可否主張甲無權使用耕作之部分A地?(25分)
LandExam 擬答(節錄)

本題涉及共有物之保存行為、管理行為與處分行為之區分,以及應有部分讓與後管理約定對特定繼受人之效力。茲依民法相關規定,分項論述如下。 (一)戊得否單獨請求己返還無權占有部分土地 1. 共有物之保存行為:依民法第820條第5項規定:「共有物之簡易修繕及其他保存行為,得由各共有人單獨為之。」所謂保存行為,係指防止共有物之毀損、滅失或權利喪失,以維持共有物現狀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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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3
三、甲擁有A地所有權,乙擁有B地所有權,A、B兩地相鄰,僅B地緊鄰道路,A地無對外聯絡之道路,甲向來選擇通往道路最短距離之方式經過乙所有之B地通行至道路。某日甲、乙兩人交惡,乙以自己有B地所有權為由拒絕甲通行B地以至道路。試問:甲依民法可做如何之主張?乙又可對甲做如何之請求?若A地與另一相鄰之C地原均為甲所有,C地另有對外連絡之道路,甲將C地出賣予丙,導致A地無對外聯絡之道路,則答案有無不同?(25分)
LandExam 擬答(節錄)

本題涉及袋地通行權之發生要件、行使範圍、相鄰關係之償金,以及讓與所致袋地之特殊規定,茲依民法第787條至第789條規定,分項論述如下。 (一)甲依民法第787條主張袋地通行權之要件及範圍 1. 袋地通行權之法律依據:依民法第787條第1項規定:「土地因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者,除因土地所有人之任意行為所生者外,土地所有人得通行周圍地以至公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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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4
四、甲與乙兩人結婚後生有A子、B子、C女及D女,乙已於10年前死亡,A子與E女結婚後生有A1及A2一對子女,A於3年前死亡。B與甲同住,長期以言語及肢體上暴力對待甲,2個月前當親友面辱罵甲,甲大為光火,表示死後自己的任何一毛錢都不會給B。甲於2年前為協助C辦理結婚事宜,贈與C100萬元;5年前為協助D出國留學贈與D300萬元。現甲死亡,經查,甲名下留有1100萬元的財產。試問:當事人間要如何繼承甲之遺產?(25分)
LandExam 擬答(節錄)

本題涉及繼承順序、代位繼承、應繼分、特留分、生前特種贈與之歸扣,以及喪失繼承權之主張,茲依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分項論述如下。 (一)繼承人之確定及應繼分計算 1. 繼承人之認定: (1)甲死亡時,其配偶乙已於10年前死亡,故乙非繼承人。 (2)甲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為A、B、C、D四人,惟A於3年前死亡,先於甲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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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年 地政士 其他科目

FAQ · 常見問題

地政士 考試常見問題

不動產經紀人考試需要什麼資格?
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 13 條,年滿 20 歲、具中華民國國籍、未受監護或輔助宣告者均可報考;學歷不限。考試由考選部辦理,每年舉辦一次,通常於 11 月。
地政士考試報考資格為何?
依《地政士法》第 5 條,年滿 20 歲且具中華民國國籍者皆可報考,學歷不限。屬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每年舉辦一次,通常於 6 月。
不動產經紀人與地政士有什麼不同?
經紀人從事不動產仲介或代銷;地政士辦理土地登記、稅務申報、權利移轉等專業代辦業務。兩者考試科目部分重疊(如民法、土地法),但地政士須加考土地登記實務。
考古題該從哪一年開始練?
建議從近 5 年著手熟悉題型與考點分布,再回頭補早年題目。本站自民國 100 年起逐年收錄完整考古題與解析。
申論題怎麼準備才能拿高分?
依考試規範採 IRAC 結構:爭點 → 法條 → 本案分析 → 結論。引用條號需含項款、用語應採台灣法律慣用詞。本站提供 AI 評分對照範本擬答。
錯題複習該怎麼安排?
採間隔重複法(SRS):第一次答錯隔 10 分鐘、1 天、3 天、7 天、14 天、30 天再見。本站「錯題複習」功能會自動依此排程,連續答對 2 次即畢業。
地政士考試科目有哪些?
共 4 科專業科目(民法概要與信託法概要、土地法規、土地登記實務、土地稅法規)+ 國文(作文)。全部採申論式試題:4 科專業科目各 90 分鐘(1 小時 30 分),國文 120 分鐘(2 小時)。考試 2 天舉行,第 1 天考民法、土地稅法、國文;第 2 天考土地登記實務、土地法規。
地政士跟代書是同一個嗎?
是的,「地政士」是依《地政士法》正式名稱,「代書」是俗稱。地政士須通過考選部專技普考並完成登錄,方可開業。
地政士歷年錄取率約多少?
近年約 8-15%,相較不動產經紀人難度較高。
地政士考過後可以做什麼?
可開業承辦土地登記、不動產買賣移轉、繼承贈與稅務申報等業務,或受僱於地政士事務所、建設公司、金融機構不動產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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