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LandExam · 不動產考試練習
110 年 · 地政士 · 考古題

民法概要與信託法概要

4
總題數
4
申論題
100
分鐘(預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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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SSAY · 申論題(共 4 題)

申論題目與擬答

第 1 題附 LandExam 原創擬答全文(依題意分點作答;法條、公式與計算均已對照考試當時有效資料複核),其餘題目免費登入即可看完整擬答。點「練這題」進互動模式可獲 AI 依四維度(法條準確度・論述完整度・結構・字數)即時評分。

申論題 #1
一、甲女現年18歲,甫從高級職業學校美容美髮科畢業,經父母同意獨立經營美髮店, 甲得到同意後,分別採購諸多用品。另甲之父親乙名下僅有之財產為A屋一棟, 市價300萬元,乙向丙借款300萬元後,為避免丙登門討債,與丁成立信託契約, 移轉A屋所有權予丁,並設定甲為受益人。試問:甲向戊公司購買燙髮之器材設備,其法律行為之效力如何?又甲向己公司購買市價500萬元之名車一部,其法律行為之效力如何?丙為保全自己之債權,可以為如何之主張?(25分)
LandExam 參考擬答(非官方標準答案)

(一)甲向戊公司購買燙髮器材設備之買賣行為有效。

1.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民法第 77 條前段),此項允許係就個別意思表示為之,稱之為個別允許。另法定代理人允許限制行為能力人獨立營業者,限制行為能力人,關於其營業,有行為能力(民法第 85 條第 1 項),亦即該等與營業相關之行為,諸如租屋、進貨、銷售、僱用店員等,有完全行為能力,稱之為限定允許。

2.題示甲現年 18 歲,屬限制行為能力人(民法第 13 條第 2項),甲既經父母同意獨立經營美髮店,關於其營業有行為能力,故甲向戊公司購買燙髮器材設備之買賣行為,係與營業相關之行為有完全行為能力,應屬有效。

(時點提醒:民法第12條、第13條業經110年1月13日修正公布,**自112年1月1日施行**,成年年齡由20歲下修為「滿十八歲為成年」。本題係110年試題,仍依修正前規定作答;112年1月1日以後發生之同一事實,18歲之甲已為成年人而有完全行為能力,本題第(一)、(二)小問之結論均會隨之改變。)

(二)甲向己公司購買名車一部之買賣行為屬效力未定行為:

1.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如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訂立之契約,須經法定代理人之承認始生效力(民法第 79 條),稱之為效力未定行為。

2.題示甲向己公司購買市價 500 萬元之名車一部,該買賣行為與其獨立經營美髮店之營業並無相關,不在上述允許獨立營業之範圍,而係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訂立之契約,該買賣行為屬效力未定行為,應經其法定代理人之承認始生效力,如法定代理人拒絕承認,則自始不生效力。

(三)丙得聲請法院撤銷乙與丁之信託契約,將A屋所有權回復為乙之一般財產以保全債權:

1.信託行為有害於委託人之債權人權利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信託法第6條第1項)。信託行為經法院撤銷後,信託財產之所有權應回復為委託人之一般財產。惟**受益人之利益並非當然隨之消滅**:依同條第2項,「前項撤銷,**不影響受益人已取得之利益**。但受益人取得之利益未屆清償期或取得利益時**明知或可得而知有害及債權**者,不在此限。」本題受益人甲為委託人乙之女,乙係為躲避丙討債而設立信託,甲是否明知或可得而知有害及債權,應依具體事證認定;如落入但書,其已取得之利益始受撤銷影響。(附帶:信託法第6條係仿民法第244條所設之特別規定,其撤銷效力範圍逕依第6條第2項判斷,不宜逕引民法第114條推導受益權當然溯及消滅。)

2.題示乙向丙借款300萬元後,為避免丙登門討債與丁成立信託契約,乙將名下僅有之財產A屋信託移轉所有權予丁,因乙之財產減少已陷於無資力狀態,將導致丙之債權無法獲得滿足,丙得主張該信託行為有害其債權,依信託法第6條第1項規定,聲請法院撤銷乙與丁之信託契約,將A屋所有權回復為乙之一般財產,以保全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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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2
二、甲、乙、丙、丁、戊等五人為堂兄弟,分別共有A農地,應有部分分別為甲占60%、 乙占10%、丙占10%、丁占5%、戊占15%。A地之現狀乃是一半土地範圍為甲的好友己未得任何共有人同意無權占有於其上耕作;另外一半則為甲經過其他共有人同意於其上耕作至民國114年為止,但未辦理登記。試問:戊可否不經其他共有人同意,直接請求己返還土地?又己將戊不滿己占有A地之情事告知甲後,甲可否僅徵得丁的同意,將A地出租予己?又倘若乙、丙、丁、戊之應有部分嗣後均賣給庚,則庚可否主張甲無權使用耕作之部分A地?(25分)
LandExam 擬答(節錄)

(一)戊得直接請求己將A農地返還甲、乙、丙、丁、戊共有人全體: 1.各共有人對於第三人,得就共有物之全部為本於所有權之請求,但回復共有物之請求,僅得為共有人全體利益為之(民法第821條)。所謂「本於所有權之請求」,指所有人的請求權,包括民法第767條第1項之物上請求權及因相鄰關係而生之各種權利。其次本條但書所謂「回復共有物之請求」,則指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規定之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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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3
三、甲擁有A地所有權,乙擁有B地所有權,A、B兩地相鄰,僅B地緊鄰道路,A 地無對外聯絡之道路,甲向來選擇通往道路最短距離之方式經過乙所有之B地通行至道路。某日甲、乙兩人交惡,乙以自己有B地所有權為由拒絕甲通行B地以至道路。試問:甲依民法可做如何之主張?乙又可對甲做如何之請求?若A地與另一相鄰之C地原均為甲所有,C地另有對外連絡之道路,甲將C地出賣予丙, 導致A地無對外聯絡之道路,則答案有無不同?(25分)
LandExam 擬答(節錄)

一、A地原本即與公路無適宜聯絡的情形 (一)甲的法定通行權 依民法第787條第1項,土地與公路無適宜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且並非因土地所有人的任意行為所造成者,土地所有人得通行周圍地以至公路。這是法律直接發生的必要通行權;因此,若A地符合上述要件,乙不能只以B地為自己所有為由完全拒絕通行。 但通行處所及方法不是由甲單方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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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4
四、甲與乙兩人結婚後生有A子、B子、C女及D女,乙已於10年前死亡,A子與E女結婚後生有A1及A2一對子女,A於3年前死亡。B與甲同住,長期以言語及肢體上暴力對待甲,2個月前當親友面辱罵甲,甲大為光火,表示死後自己的任何一毛錢都不會給B。甲於2年前為協助C辦理結婚事宜,贈與C100萬元;5年前為協助D出國留學贈與D300萬元。現甲死亡,經查,甲名下留有1100萬元的財產。試問:當事人間要如何繼承甲之遺產?(25分)
LandExam 擬答(節錄)

(一)甲之繼承人為C女及D女本位繼承、A1及A2代位繼承: 1.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為當然繼承人外,依下列順序定之:(1)直系血親卑親屬,(2)父母,(3)兄弟姊妹,(4)祖父母(民法第1138條),稱之為本位繼承。又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民法第1140條),稱之為代位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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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年 地政士 其他科目

FAQ · 常見問題

地政士 考試常見問題

不動產經紀人考試需要什麼資格?
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 13 條,年滿 20 歲、具中華民國國籍、未受監護或輔助宣告者均可報考;學歷不限。考試由考選部辦理,每年舉辦一次,通常於 11 月。
地政士考試報考資格為何?
依《地政士法》第 5 條,年滿 20 歲且具中華民國國籍者皆可報考,學歷不限。屬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每年舉辦一次,通常於 6 月。
不動產經紀人與地政士有什麼不同?
經紀人從事不動產仲介或代銷;地政士辦理土地登記、稅務申報、權利移轉等專業代辦業務。兩者考試科目部分重疊(如民法、土地法),但地政士須加考土地登記實務。
考古題該從哪一年開始練?
建議從近 5 年著手熟悉題型與考點分布,再回頭補早年題目。本站自民國 100 年起逐年收錄完整考古題與解析。
申論題怎麼準備才能拿高分?
依考試規範採 IRAC 結構:爭點 → 法條 → 本案分析 → 結論。引用條號需含項款、用語應採台灣法律慣用詞。本站提供 AI 評分對照範本擬答。
錯題複習該怎麼安排?
採間隔重複法(SRS):第一次答錯隔 10 分鐘、1 天、3 天、7 天、14 天、30 天再見。本站「錯題複習」功能會自動依此排程,連續答對 2 次即畢業。
地政士考試科目有哪些?
共 4 科專業科目(民法概要與信託法概要、土地法規、土地登記實務、土地稅法規)+ 國文(作文)。全部採申論式試題:4 科專業科目各 90 分鐘(1 小時 30 分),國文 120 分鐘(2 小時)。考試 2 天舉行,第 1 天考民法、土地稅法、國文;第 2 天考土地登記實務、土地法規。
地政士跟代書是同一個嗎?
是的,「地政士」是依《地政士法》正式名稱,「代書」是俗稱。地政士須通過考選部專技普考並完成登錄,方可開業。
地政士歷年錄取率約多少?
近年約 8-15%,相較不動產經紀人難度較高。
地政士考過後可以做什麼?
可開業承辦土地登記、不動產買賣移轉、繼承贈與稅務申報等業務,或受僱於地政士事務所、建設公司、金融機構不動產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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