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LandExam · 不動產考試練習
100 年 · 地政士 · 考古題

民法概要與信託法概要

4
總題數
4
申論題
100
分鐘(預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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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SSAY · 申論題(共 4 題)

申論題目與擬答

第 1 題附 LandExam 原創擬答全文(爭點 → 法律依據 → 涵攝 → 結論,條號經獨立查核比對全國法規資料庫),其餘題目免費登入即可看完整擬答。點「練這題」進互動模式可獲 AI 依四維度(法條準確度・論述完整度・結構・字數)即時評分。

申論題 #1
一、監護宣告應具備什麼要件?設甲為已成年而受監護宣告之人,有一筆土地,乙欲購買之。乙應如何為意思表示,始得成立有效之買賣契約?(25分)
LandExam 擬答(原創・經獨立法規查核)

監護宣告制度乃民法為保障精神或心智欠缺辨識能力之人,所設計之意思能力補充機制;本題涉及監護宣告之要件、效力,以及第三人與受監護宣告人為法律行為之效力認定。茲分述如下:

(一)監護宣告之意義與要件

監護宣告係指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人,由法院依聲請以裁定宣告其為受監護宣告人之制度(民法第14條第1項參照)。我國於97年5月23日修正民法總則,將原禁治產制度改為「監護」與「輔助」雙軌制,自98年11月23日施行,以細緻地保障身心障礙者之權益。

依民法第14條第1項規定,監護宣告之要件有三:
1.客觀要件:須當事人具有「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事實,且其程度已達「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前者乃醫學上事實認定,後者屬法律上能力判斷,二者須兼具。
2.聲請權人:限於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同條項)。
3.程序要件:應由法院依非訟程序為之,法院於裁定前應就應受監護宣告人之精神或心智狀況詢問鑑定人後始得為之(家事事件法第167條參照),俾保障當事人之程序權與基本人權。

法院為監護宣告時,應依民法第1111條同時選定監護人並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俾使監護人立即得執行監護職務並接受監督。

(二)受監護宣告人之行為能力

依民法第15條規定:「受監護宣告之人,無行為能力。」此即「成年無行為能力人」之類型,其法律效果如下:
1.受監護宣告人縱已成年,於宣告期間內仍與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居於相同地位,欠缺行為能力。
2.其所為之意思表示,依民法第75條規定為無效;其所為之法律行為,亦均歸於無效。
3.受監護宣告人不能為自己為法律行為,須由法定代理人即監護人代為之(民法第1098條第1項:「監護人於監護權限內,為受監護人之法定代理人。」)。
4.惟為保障受監護人之最佳利益,監護人之代理權並非毫無限制,民法第1101條對於不動產處分等重大行為設有特別之程序限制。

(三)乙與甲就土地買賣之意思表示應如何為之

設甲為已成年之受監護宣告人,乙欲向甲購買土地一筆,因甲無行為能力,買賣契約之成立應依下列方式為之:

1.由監護人代理為之
依民法第1098條第1項,監護人為受監護人之法定代理人。乙應與甲之監護人為意思表示,由監護人代理甲為出賣之意思表示,再由乙為買受之意思表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時,買賣契約始能成立(民法第153條第1項)。乙若直接向甲為要約或承諾,因甲無受意思表示之能力,依民法第76條規定,意思表示不發生效力。

2.須經法院許可
本件涉及不動產之處分,依民法第1101條第2項規定:「監護人為下列行為,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一、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二、代理受監護人,就供其居住之建築物或其基地出租、供他人使用或終止租賃。」是以,監護人代理甲出賣土地,必須事先聲請法院許可,未經許可所為之行為不生效力。所謂「不生效力」,學說多解為效力未定,惟通說認屬絕對無效,蓋法律所欲保障者為受監護人之財產利益,不容事後變動。

3.監護人本身不得為買受人
若乙即為甲之監護人,則依民法第1102條規定:「監護人不得受讓受監護人之財產。」此為自己代理與利益衝突之絕對禁止規定,違反者其行為無效,無從補正。

4.程序與形式要件
不動產買賣須以書面訂立並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民法第758條),始能發生物權變動之效力。監護人代理為之者,所有相關文書均應由監護人具名,並檢附法院許可裁定書、戶籍謄本、監護登記等文件,向地政機關申辦登記。

5.價金應為公平合理
監護人執行監護職務應以受監護人之最佳利益為依歸(民法第1100條),其代理出賣土地之價金顯不相當者,將構成違反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須對受監護人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109條),甚至可能構成背信罪(刑法第342條)。

(四)監護人代理權限之內部監督

為避免監護人濫權,民法尚設下列監督機制:
1.會同開具財產清冊:監護人於監護開始時,應會同法院指定之人,於二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民法第1099條)。在財產清冊開具前,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僅得為管理上必要之行為(民法第1099條之1)。
2.財產管理之限制: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民法第1101條第1項)。
3.特別禁止:受監護人之財產不得為投資,但購買公債、國庫券、中央銀行儲蓄券、金融債券、可轉讓定期存單、金融機構承兌匯票或保證商業本票,不在此限(民法第1101條第3項)。

結論:監護宣告係保障精神或心智缺陷者之重要制度,受監護宣告人於宣告存續期間為無行為能力人,其法律行為應由監護人代理為之;本件乙欲購買甲之土地,應向甲之監護人為要約或承諾,並由監護人代理甲為出賣之意思表示,且須經法院許可後,買賣契約始能對甲發生效力,進而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俾使物權變動合法有效,乙之所有權始得確定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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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2
二、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有何特性?所謂「最高限額」,其範圍包括那些?(25分)
LandExam 擬答(節錄)

最高限額抵押權乃我國民法物權編於96年3月28日修正時,於第881條之1至第881條之17增訂之新型擔保物權,其相對於普通抵押權具有特殊之擔保構造與從屬性弛緩之特徵。本題涉及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債權之特性,以及「最高限額」一詞所涵蓋之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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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3
三、拋棄繼承之方式如何?設甲向乙貸款,已屆清償期,無力償還,適甲之父親丙病逝,留有遺產,甲卻拋棄繼承,該遺產由另一繼承人丁單獨繼承。請附理由說明乙可否以甲拋棄繼承有害其債權為由,依民法第244條規定聲請法院撤銷之?(25分)
LandExam 擬答(節錄)

拋棄繼承為繼承人放棄因繼承所生權利義務之單方意思表示,乃身份行為性質,本題涉及拋棄繼承之程序與效力,並進一步探討債權人是否得依民法第244條之規定,行使撤銷權以撤銷債務人之拋棄繼承行為。茲分述如下: (一)拋棄繼承之意義及方式 1.拋棄繼承之意義 依民法第1174條第1項規定:「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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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4
四、依信託法規定,受託人原則上不得將信託財產轉為自有財產,或於該信託財產上設定或取得權利。但有例外,例外情形有那些?又受託人違反上述規定時其效力如何?(25分)
LandExam 擬答(節錄)

信託制度建立於信賴關係之上,受託人對信託財產負有高度之忠實義務,此為英美法上信託法理之核心,我國信託法於第34條、第35條設有明文規範,禁止受託人將信託財產轉為自有財產或於信託財產上設定權利,俾防免利益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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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Q · 常見問題

地政士 考試常見問題

不動產經紀人考試需要什麼資格?
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 13 條,年滿 20 歲、具中華民國國籍、未受監護或輔助宣告者均可報考;學歷不限。考試由考選部辦理,每年舉辦一次,通常於 11 月。
地政士考試報考資格為何?
依《地政士法》第 5 條,年滿 20 歲且具中華民國國籍者皆可報考,學歷不限。屬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每年舉辦一次,通常於 6 月。
不動產經紀人與地政士有什麼不同?
經紀人從事不動產仲介或代銷;地政士辦理土地登記、稅務申報、權利移轉等專業代辦業務。兩者考試科目部分重疊(如民法、土地法),但地政士須加考土地登記實務。
考古題該從哪一年開始練?
建議從近 5 年著手熟悉題型與考點分布,再回頭補早年題目。本站自民國 100 年起逐年收錄完整考古題與解析。
申論題怎麼準備才能拿高分?
依考試規範採 IRAC 結構:爭點 → 法條 → 本案分析 → 結論。引用條號需含項款、用語應採台灣法律慣用詞。本站提供 AI 評分對照範本擬答。
錯題複習該怎麼安排?
採間隔重複法(SRS):第一次答錯隔 10 分鐘、1 天、3 天、7 天、14 天、30 天再見。本站「錯題複習」功能會自動依此排程,連續答對 2 次即畢業。
地政士考試科目有哪些?
共 4 科專業科目(民法概要與信託法概要、土地法規、土地登記實務、土地稅法規)+ 國文(作文)。全部採申論式試題:4 科專業科目各 90 分鐘(1 小時 30 分),國文 120 分鐘(2 小時)。考試 2 天舉行,第 1 天考民法、土地稅法、國文;第 2 天考土地登記實務、土地法規。
地政士跟代書是同一個嗎?
是的,「地政士」是依《地政士法》正式名稱,「代書」是俗稱。地政士須通過考選部專技普考並完成登錄,方可開業。
地政士歷年錄取率約多少?
近年約 8-15%,相較不動產經紀人難度較高。
地政士考過後可以做什麼?
可開業承辦土地登記、不動產買賣移轉、繼承贈與稅務申報等業務,或受僱於地政士事務所、建設公司、金融機構不動產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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