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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年 · 地政士 · 考古題

土地登記實務

4
總題數
4
申論題
100
分鐘(預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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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SSAY · 申論題(共 4 題)

申論題目與擬答

第 1 題附 LandExam 原創擬答全文(爭點 → 法律依據 → 涵攝 → 結論,條號經獨立查核比對全國法規資料庫),其餘題目免費登入即可看完整擬答。點「練這題」進互動模式可獲 AI 依四維度(法條準確度・論述完整度・結構・字數)即時評分。

申論題 #1
一、土地登記申請之當事人,除登記權利人與義務人以外,尚有「與登記有關之第三人」,試問其意義與相關之情形為何?請依規定說明之。
LandExam 擬答(原創・經獨立法規查核)

土地登記之申請,原則上應由「登記權利人」與「登記義務人」雙方共同為之(土地登記規則第26條本文)。惟在某些特殊情況下,登記事項之處分或變更,除涉及權利人與義務人外,尚會影響其他第三人之權利或利益,此即所謂「與登記有關之第三人」。土地登記規則為兼顧此等第三人權益之保護,乃將其納入申請當事人之範圍。茲分述其意義及相關情形如下:

(一)登記當事人之基本概念
1.登記權利人:依土地登記規則第27條意旨,登記權利人係指因申請登記而取得權利或受有利益之人。例如買賣登記中之買受人、抵押權設定登記中之抵押權人、地上權設定登記中之地上權人、繼承登記中之繼承人等。

2.登記義務人:登記義務人則指因申請登記而喪失權利或受有不利益之人。例如買賣登記中之出賣人、抵押權設定登記中之抵押人、地上權設定登記中之土地所有權人等。

3.與登記有關之第三人:所謂「與登記有關之第三人」,依土地登記規則第27條但書、第36條及相關規定意旨,係指於登記事項之變更或塗銷,除登記權利人與義務人之外,因該登記之發生、變更或消滅,致其權利受有影響或須其同意始得辦理者。其性質介於權利人與義務人之間,但實際上多屬「同意人」或「利害關係人」之地位。

(二)「與登記有關之第三人」之意義
具體而言,此第三人具有以下特徵:
1.非登記之直接當事人:其名稱不會直接出現於登記簿之權利人或義務人欄位,但其權利受該登記事項影響。
2.其同意為登記要件:依民法及土地登記規則之規定,須其同意始得辦理該登記者。
3.具備法律上之利害關係:其與登記事項間具有實質之法律上利害關係,並非僅為事實上關係。

(三)相關情形之列舉
依土地登記規則及實務通說,「與登記有關之第三人」之常見情形如下:

1.抵押權人之同意:土地或建物已設定抵押權,欲為共有物分割、地上權設定、典權設定、合併分割、地役權設定等變更登記,致影響抵押權之效力範圍時,須經抵押權人同意。例如:A地設定抵押權予B銀行,A地與C地合併為一筆地號時,須B銀行同意,否則合併登記不得辦理。

2.預告登記請求權人之同意:經辦理預告登記之土地,其登記名義人就該土地為移轉、設定他項權利或塗銷登記等處分行為時,依土地法第79條之1及土地登記規則第137條,須經預告登記請求權人之同意。蓋預告登記之目的即在保全請求權人之請求權,故權利人之處分自須得其同意。

3.他項權利人對主登記之變更:例如已設定地上權之土地辦理分割登記、合併登記時,地上權人之地位受影響,依土地登記規則相關規定,地上權人之同意亦屬必要。

4.信託登記之委託人或受益人: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24條至第133條,信託登記之變更,除受託人外,委託人或受益人亦屬於該等登記之第三人,須以其名義同意或共同申請。

5.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人: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他共有人即為與該移轉登記有關之第三人;須通知並俟其放棄優先承買權後,始得辦理移轉登記。

6.耕地或基地承租人之優先承買權:依土地法第104條,基地或耕地之承租人,於出賣時有優先承買之權,於辦理買賣登記時,承租人即屬與登記有關之第三人,須通知其表示是否優先承買。

7.限制處分登記之查封債權人:經法院查封、假處分或假扣押之土地,其處分行為須經法院或債權人同意,債權人即為與登記有關之第三人。

8.公同共有人於分割協議:公同共有土地之分割登記,全體公同共有人均應參與,未參與者即為登記有關之第三人,須取得其同意。

(四)申請程序上之要求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34條規定,申請登記應提出登記原因證明文件,其涉及第三人權利者,並應檢附該第三人之同意書(並蓋用印鑑章及附印鑑證明)。又依土地登記規則第36條,登記原因為使登記名義人或第三人之權利消滅、變更時,應檢附該第三人之同意書,否則登記機關應依土地登記規則第57條第1項第3款規定駁回其申請。

實務上,地政士為當事人辦理登記時,應特別注意審查是否涉及第三人權利,並協助當事人取得該第三人之同意書、印鑑證明等文件,以避免登記申請遭駁回。

(五)違反第三人同意要件之效果
若應取得第三人同意而未取得,仍逕行辦理登記者,依土地登記規則第57條第1項,登記機關應以書面敘明理由及法令依據,駁回登記之申請。如登記機關漏未審查而誤予登記,致該第三人受損害者,第三人得依土地法第68條請求國家賠償;亦得依民法及土地登記規則第7條主張塗銷登記。

結論:「與登記有關之第三人」係土地登記制度為兼顧多重利害關係人權益所為之周到設計,其核心意義在於於登記變更涉及第三人權益時,須其同意或參與,以維護登記之公示性、公信力及實體權利之正當性。具體情形涵蓋抵押權人、預告登記請求權人、優先承買權人、信託受益人、查封債權人、公同共有人等多種類型;地政士於辦理登記時,應審慎審查是否有第三人涉入,並依土地登記規則第34條、第36條檢附必要之同意文件,以避免登記申請遭駁回,並確保當事人權益及登記之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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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2
二、占有人主張時效完成申請地上權登記,經登記機關審查中或公告期間,土地所有權人提出異議時,依規定得如何處理?試說明之。
LandExam 擬答(節錄)

時效取得制度係民法為調和「靜的安全」與「動的安全」所設之法定取得權利原因。占有人於符合時效要件時,得依民法第769條、第770條請求登記為所有權人,或依民法第772條準用前揭規定請求登記為地上權人。然時效取得地上權之登記,因涉及他人土地所有權之限縮,登記機關依規定須踐行公告程序,於公告期間如所有權人提出異議時,地政事務所應如何處理,乃實務上重要之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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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3
三、土地界址調整之原則為何?又調整時有關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應如何改算與進行異動處理?試依規定說明之。
LandExam 擬答(節錄)

土地界址調整係指相鄰土地所有權人於不變更土地總面積之前提下,僅就相鄰土地之界線位置加以變動,以使土地形狀更為方整、利用更為合理之登記行為。其法律依據主要為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24條至第225條,及土地登記規則第87條至第89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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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4
四、建築改良物測量時,有關建物平面圖測繪之邊界,依規定應如何辦理?試依規定說明之。
LandExam 擬答(節錄)

建築改良物(簡稱建物)測量係建物登記之前置必要程序,目的在於確定建物之坐落位置、面積範圍及附屬設施,作為建物所有權登記及異動之基礎。其中「建物平面圖測繪」之邊界界定,攸關建物面積之計算及所有權範圍之確定,是建物測量作業中最為核心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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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Q · 常見問題

地政士 考試常見問題

不動產經紀人考試需要什麼資格?
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 13 條,年滿 20 歲、具中華民國國籍、未受監護或輔助宣告者均可報考;學歷不限。考試由考選部辦理,每年舉辦一次,通常於 11 月。
地政士考試報考資格為何?
依《地政士法》第 5 條,年滿 20 歲且具中華民國國籍者皆可報考,學歷不限。屬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每年舉辦一次,通常於 6 月。
不動產經紀人與地政士有什麼不同?
經紀人從事不動產仲介或代銷;地政士辦理土地登記、稅務申報、權利移轉等專業代辦業務。兩者考試科目部分重疊(如民法、土地法),但地政士須加考土地登記實務。
考古題該從哪一年開始練?
建議從近 5 年著手熟悉題型與考點分布,再回頭補早年題目。本站自民國 100 年起逐年收錄完整考古題與解析。
申論題怎麼準備才能拿高分?
依考試規範採 IRAC 結構:爭點 → 法條 → 本案分析 → 結論。引用條號需含項款、用語應採台灣法律慣用詞。本站提供 AI 評分對照範本擬答。
錯題複習該怎麼安排?
採間隔重複法(SRS):第一次答錯隔 10 分鐘、1 天、3 天、7 天、14 天、30 天再見。本站「錯題複習」功能會自動依此排程,連續答對 2 次即畢業。
地政士考試科目有哪些?
共 4 科專業科目(民法概要與信託法概要、土地法規、土地登記實務、土地稅法規)+ 國文(作文)。全部採申論式試題:4 科專業科目各 90 分鐘(1 小時 30 分),國文 120 分鐘(2 小時)。考試 2 天舉行,第 1 天考民法、土地稅法、國文;第 2 天考土地登記實務、土地法規。
地政士跟代書是同一個嗎?
是的,「地政士」是依《地政士法》正式名稱,「代書」是俗稱。地政士須通過考選部專技普考並完成登錄,方可開業。
地政士歷年錄取率約多少?
近年約 8-15%,相較不動產經紀人難度較高。
地政士考過後可以做什麼?
可開業承辦土地登記、不動產買賣移轉、繼承贈與稅務申報等業務,或受僱於地政士事務所、建設公司、金融機構不動產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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