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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年 · 地政士 · 考古題

土地稅法規

4
總題數
4
申論題
100
分鐘(預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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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SSAY · 申論題(共 4 題)

申論題目與擬答

第 1 題附 LandExam 原創擬答全文(爭點 → 法律依據 → 涵攝 → 結論,條號經獨立查核比對全國法規資料庫),其餘題目免費登入即可看完整擬答。點「練這題」進互動模式可獲 AI 依四維度(法條準確度・論述完整度・結構・字數)即時評分。

申論題 #1
一、下列二種土地移轉,其土地增值稅之優惠規定各如何?(一)配偶間相互贈與土地之移轉。(二)重劃之土地,於重劃後第一次移轉。又,如夫之土地,重劃後贈與其妻,妻再出售與第三人時,妻得否享重劃後第一次移轉土地增值稅之優惠?法律依據各如何?請分述之。
LandExam 擬答(原創・經獨立法規查核)

土地增值稅係於土地所有權移轉時,就其漲價總數額所課徵之資本利得稅,惟為兼顧家庭財產調整及公益政策,土地稅法另設多種優惠規定。茲就配偶間贈與及重劃土地移轉二種優惠,及夫妻間就重劃土地接續移轉之適用問題,分述如下:

(一)配偶間相互贈與土地之優惠
依土地稅法第28條之2第1項規定:「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於再移轉第三人時,以該土地第一次贈與前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其立法意旨在於配偶間財產移轉本屬家庭財產之內部調整,並無真正之經濟上獲利,若課以增值稅實有不公;故立法者特設「不課徵」而非「免徵」之機制。

申言之,本條之優惠具有以下特徵:第一,性質上為「不課徵」(遞延課稅),而非永久免除。換言之,配偶贈與時暫不課徵,俟其再行移轉與第三人時,再以「原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計算基礎一併補課,故稱「歷史成本承接原則」。第二,須由納稅義務人「申請」,並非當然不課徵;倘未申請,仍應依一般規定課徵。第三,依同條第2項,前項受贈土地,於再移轉時,依土地稅法第30條第1項第6款,該土地承受前之累積土地漲價總數額及增繳之地價稅,得自其應納土地增值稅內減除。實務上申請時,應檢附配偶身分關係證明(戶籍謄本)及贈與契約書,向稅捐稽徵機關提出。

(二)重劃土地於重劃後第一次移轉之優惠
依土地稅法第39條第4項規定:「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之移轉,準用前項規定。經重劃之土地,於重劃後第一次移轉時,其土地增值稅減徵百分之四十。」又平均地權條例第42條第3項亦有相同規定。是以,凡經辦理市地重劃或農地重劃之土地,其重劃後第一次移轉時,土地增值稅減徵百分之四十。

立法理由在於,重劃過程中土地所有權人須負擔重劃費用,並提供公共設施用地(即所謂負擔比例),其重劃後土地雖增值,但增值之相當部分實係其自行投入成本所致,故透過減徵增值稅以資衡平。所謂「重劃後第一次移轉」,係指經重劃完成後,土地所有權之初次有償移轉而言;至於「移轉」之認定,依稅捐實務及財政部歷次函釋,限於有償移轉(買賣、交換、政府照價收買等);無償移轉(如贈與、繼承)不適用本款優惠,但因不發生現金獲利,亦不影響後續優惠之延續性。

(三)夫之土地重劃後贈與妻,妻再出售與第三人之適用
本題之關鍵在於:本件土地經歷「重劃→夫贈與妻(配偶間贈與)→妻出售第三人」之三階段移轉,其中第二階段為配偶贈與不課徵增值稅,妻於第三階段出售第三人時,得否仍主張「重劃後第一次移轉減徵40%」之優惠?

本人見解認為,妻對第三人之出售,仍屬「重劃後第一次有償移轉」,得享減徵40%之優惠,理由如下:

1.體系解釋:土地稅法第28條之2第1項但書規定,配偶贈與之土地於再移轉第三人時,「以該土地第一次贈與前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可見配偶贈與在課稅技術上具有「視同同一所有權人」之效果,亦即妻之地位實係延續夫之地位,因此重劃後雖名義上發生一次贈與移轉,但稅法上並未將該贈與視為「重劃後第一次移轉」之消耗。

2.目的解釋:第39條第4項減徵40%之立法目的,在於補償重劃所有權人之投入成本,該成本之承擔者為夫,妻因配偶贈與承接夫之原地價,自亦承接夫之重劃成本;如不准妻享受減徵優惠,將使該重劃成本永遠無法經由稅捐優惠予以衡平,顯違立法本旨。

3.財政部函釋立場:財政部歷次函釋(如財政部85年7月23日台財稅第851912495號函意旨)亦肯認,配偶間贈與之土地,於再移轉第三人時,若該土地原即符合重劃後第一次移轉之優惠要件者,仍得適用減徵40%之規定,係因第二階段之配偶贈與屬「不課徵」之遞延,並非「實質課徵之第一次移轉」。

4.量能課稅原則:稅法解釋應以量能課稅及實質課稅原則為依歸,不應拘泥於形式上之移轉次數,否則將造成相同經濟事實因移轉路徑不同而產生顯著不同稅負之不合理結果。

結論:綜上所述,配偶間相互贈與土地依土地稅法第28條之2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採歷史成本承接原則;而重劃土地於重劃後第一次有償移轉,依土地稅法第39條第4項及平均地權條例第42條第3項減徵40%。本題夫之重劃後土地贈與妻再出售第三人,因配偶贈與屬不課徵性質,妻承接夫之原地價地位,妻對第三人之出售仍屬重劃後第一次有償移轉,得依法享受減徵40%之優惠,財政部函釋亦同此意旨,符合量能課稅及實質課稅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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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2
二、信託土地,其地價稅之納稅義務人為何人?又為課徵地價稅辦理地價歸戶,該信託土地應與何人土地合併計算?合併計算後之地價稅,應如何分算繳納?請分述之。
LandExam 擬答(節錄)

信託係指委託人將財產權移轉或為其他處分,使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為受益人之利益或為特定之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法律關係(信託法第1條)。土地經辦理信託後,所有權形式上移轉於受託人,惟其經濟實質仍歸屬於受益人。為配合此一特殊財產關係,土地稅法乃就信託土地之地價稅特設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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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3
三、遺產稅繳清之前,得否就所遺土地辦理移轉登記?例外規定如何?繼承人為二人以上,而全體繼承人未能共同報繳遺產稅時,如何變通處理,以兼顧部分繼承人之繼承權益及確保政府之稅課收入?請依遺產及贈與稅法之規定分別敘述之。
LandExam 擬答(節錄)

遺產稅之課徵,係於被繼承人死亡時,就其遺留財產對繼承人課徵之機會稅,旨在調節財富分配。為確保遺產稅之徵起,遺產及贈與稅法(下稱遺贈稅法)原則上禁止遺產於稅款未繳清前辦理移轉,惟為兼顧繼承人之繼承權益及交易實務之需要,又設有諸多例外規定。茲就所詢問題分述如下: (一)遺產稅繳清前原則上不得辦理移轉登記 依遺贈稅法第8條第1項本文規定:「遺產稅未繳清前,不得分割遺產、交付遺贈或辦理移轉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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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4
四、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者,稅捐稽徵機關得就財產採取之稅捐保全措施為何?如信託土地欠繳地價稅,稅捐稽徵機關得否以委託人之土地為標的行稅捐保全措施?並請敘明判斷之理由。
LandExam 擬答(節錄)

稅捐保全係稅捐稽徵機關為防範納稅義務人脫產或逃避稅捐執行,於稅捐確定前後對其財產所為之預防性處分。茲就稅捐保全措施之內容,及信託土地欠繳地價稅時得否對委託人之土地行使保全之問題,分述如下: (一)稅捐保全措施之種類 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規定,稅捐稽徵機關對於欠繳應納稅捐之納稅義務人,得就其財產採取以下保全措施: 1.禁止財產處分: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1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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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Q · 常見問題

地政士 考試常見問題

不動產經紀人考試需要什麼資格?
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 13 條,年滿 20 歲、具中華民國國籍、未受監護或輔助宣告者均可報考;學歷不限。考試由考選部辦理,每年舉辦一次,通常於 11 月。
地政士考試報考資格為何?
依《地政士法》第 5 條,年滿 20 歲且具中華民國國籍者皆可報考,學歷不限。屬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每年舉辦一次,通常於 6 月。
不動產經紀人與地政士有什麼不同?
經紀人從事不動產仲介或代銷;地政士辦理土地登記、稅務申報、權利移轉等專業代辦業務。兩者考試科目部分重疊(如民法、土地法),但地政士須加考土地登記實務。
考古題該從哪一年開始練?
建議從近 5 年著手熟悉題型與考點分布,再回頭補早年題目。本站自民國 100 年起逐年收錄完整考古題與解析。
申論題怎麼準備才能拿高分?
依考試規範採 IRAC 結構:爭點 → 法條 → 本案分析 → 結論。引用條號需含項款、用語應採台灣法律慣用詞。本站提供 AI 評分對照範本擬答。
錯題複習該怎麼安排?
採間隔重複法(SRS):第一次答錯隔 10 分鐘、1 天、3 天、7 天、14 天、30 天再見。本站「錯題複習」功能會自動依此排程,連續答對 2 次即畢業。
地政士考試科目有哪些?
共 4 科專業科目(民法概要與信託法概要、土地法規、土地登記實務、土地稅法規)+ 國文(作文)。全部採申論式試題:4 科專業科目各 90 分鐘(1 小時 30 分),國文 120 分鐘(2 小時)。考試 2 天舉行,第 1 天考民法、土地稅法、國文;第 2 天考土地登記實務、土地法規。
地政士跟代書是同一個嗎?
是的,「地政士」是依《地政士法》正式名稱,「代書」是俗稱。地政士須通過考選部專技普考並完成登錄,方可開業。
地政士歷年錄取率約多少?
近年約 8-15%,相較不動產經紀人難度較高。
地政士考過後可以做什麼?
可開業承辦土地登記、不動產買賣移轉、繼承贈與稅務申報等業務,或受僱於地政士事務所、建設公司、金融機構不動產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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