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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年 · 地政士 · 考古題

民法概要與信託法概要

4
總題數
4
申論題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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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SSAY · 申論題(共 4 題)

申論題目與擬答

第 1 題附 LandExam 原創擬答全文(爭點 → 法律依據 → 涵攝 → 結論,條號經獨立查核比對全國法規資料庫),其餘題目免費登入即可看完整擬答。點「練這題」進互動模式可獲 AI 依四維度(法條準確度・論述完整度・結構・字數)即時評分。

申論題 #1
一、民法上規定之過失有幾種?請分別說明其意義並比較其責任之輕重。又民法第88 條第1 項規定, 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表意人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但以其錯誤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為限。 茲所稱過失,係指何種過失?
LandExam 擬答(原創・經獨立法規查核)

一、民法上過失之種類、意義及責任輕重之比較,並析論民法第88條第1項所稱之過失

按過失乃行為人違反其於具體情況下所應盡之注意義務,其態樣依注意義務標準之高低而異。我國民法雖未設總括性之定義規定,惟學說與實務通說,依注意義務之標準,將過失區分為三種類型,茲分述如下:

(一)民法上過失之種類及其意義

1. 抽象輕過失:又稱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之違反。所謂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係指依交易上一般觀念,認為有相當知識經驗及誠意之人,所應盡之注意。此種注意義務係以一般社會通念之客觀標準衡量,不問行為人個人之知識、經驗或能力如何,凡未達此一客觀標準者,即構成抽象輕過失。民法第535條後段就受任人受有報酬時,明定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處理委任事務;同法第432條第1項就承租人之保管義務,亦採此標準。

2. 具體輕過失:又稱「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注意」之違反。此係以行為人處理自己事務時所實際使用之注意程度為標準,屬主觀標準,因人而異。蓋行為人對自己事務既僅盡此程度之注意,法律上自亦難苛責其對他人事務應為更高之注意。例如民法第535條前段就受任人未受報酬時,僅課以「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第590條本文無償寄託之受寄人、第672條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均採此一標準。

3. 重大過失:係指顯然欠缺一般人之注意,亦即稍加注意即可避免損害發生,竟疏未為之者。此乃注意程度最低之要求,僅須行為人具備極為輕微之注意即可避免,故違反此程度之注意義務者,可責性最高。民法第222條明定:「故意或重大過失之責任,不得預先免除」,即係斟酌重大過失之可責性近於故意,故不容當事人以特約預先免除。

(二)三種過失責任輕重之比較

就「行為人責任成立之難易」而言,注意義務標準愈高,行為人愈易因疏未盡注意而成立過失責任。是以抽象輕過失之標準最嚴,責任最重;具體輕過失次之;重大過失之標準最寬,責任最輕。

就「對相對人保護程度」而言,課以行為人愈高之注意義務,相對人受保護之程度愈高。故抽象輕過失對權利人保護最周;具體輕過失次之;僅就重大過失負責者,對權利人保護最薄。

就立法政策之取捨言之,凡受有對價或為他人利益處理事務之情形,立法者多課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無償行為或為自己利益兼及他人之情形,則多採具體輕過失標準;至於極端強調行為人意思自由或屬例外免責之場合,則僅就故意或重大過失負責,例如民法第223條、第410條(贈與人責任)、第434條(承租人因失火責任)等規定,均係其著例。

(三)民法第88條第1項但書所稱「過失」之意義

民法第88條第1項規定:「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但以其錯誤或不知事情,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者為限。」此項撤銷權之行使,係以表意人就錯誤之發生「無過失」為要件,惟條文僅泛稱「過失」,究指何種過失,學說上素有爭議:

1. 抽象輕過失說(多數說):認為民法既未明文限制,原則上應從嚴解釋,採最高之善良管理人注意標準。蓋意思表示一經作成,即關涉相對人之信賴利益及交易秩序之安定。表意人欲嗣後撤銷其意思表示而使相對人承擔法律關係溯及消滅之不利益,自應以表意人就錯誤之發生已盡相當高度之注意為前提。倘採過寬之標準,則撤銷權將過於浮濫,相對人之信賴及交易安全無從維護。

2. 具體輕過失說:主張此處之過失應以表意人處理自己事務之注意為標準,方屬合理。蓋表意人作成意思表示乃處理自己事務,課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過於嚴苛,且民法第88條第2項已就相對人之信賴利益另設賠償責任(同法第91條),無庸再以撤銷要件嚴格限制之。

3. 重大過失說:少數見解認為意思表示之效力涉及表意人之意思自由,宜寬認其撤銷權,僅於表意人有重大過失時方排除之。

通說及實務見解(最高法院相關裁判)採抽象輕過失說,認為此處之過失應指違反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而言。其理由有三:其一,民法第88條第2項僅於相對人善意無過失時始得請求信賴利益賠償,倘表意人撤銷之門檻過低,相對人保護顯有不足;其二,意思表示之撤銷將影響法律關係之安定,自應從嚴;其三,民法第88條第1項但書之立法目的,即在於防止表意人輕率作成意思表示後,再以其自己之疏失為由脫免責任,故應採嚴格標準以收平衡。

結論:民法上之過失依注意義務標準之高低,可分為抽象輕過失、具體輕過失及重大過失三種,其責任輕重以抽象輕過失為最重,重大過失最輕。至民法第88條第1項但書所稱之「過失」,通說及實務均採抽象輕過失說,亦即表意人欲撤銷錯誤之意思表示,須其錯誤之發生並非違反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所致,方得為之,藉以兼顧表意人意思自由之保障及相對人信賴利益、交易安全之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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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2
二、甲、乙共有土地一筆,應有部份甲為五分之四,乙為五分之一。請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一)該筆共有土地被丙無權占有,乙可否單獨提起請求返還共有物之訴? (二)甲請求分割共有物,因與乙無法達成協議,遂提起分割共有物之訴,經法院判決,該共有物土地 分配予甲,並命甲補償新臺幣100 萬元予乙,乙對於甲之補償金債權,民法設有何種保障機制?
LandExam 擬答(節錄)

二、共有土地遭無權占有之返還請求及裁判分割補償金之保障機制 按共有人對共有物之權利義務,民法第819條至第830條設有規範;又共有物分割之法律關係,民法第823條至第826條之1迭經修正,益臻周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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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3
三、甲死亡後,留有財產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但也負有債務300 萬元,其繼承人有子女乙、丙 兩人。設甲生前曾因乙之分居贈與60 萬元,並立有遺囑對丁遺贈200 萬元。請問乙、丙若以遺贈侵 害其特留分行使扣減權時,乙、丙與丁就甲之遺產各得若干數額?
LandExam 擬答(節錄)

三、特留分扣減權行使後乙、丙、丁各應取得之數額計算 按特留分制度乃我國民法為保障近親屬間最低限度之繼承利益所設,繼承人之特留分若因遺贈而受侵害時,得依民法第1225條行使扣減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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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4
四、何謂公益信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在那些情形下,對於公益信託之受託人得處新臺幣2 萬元以 上20 萬元以下罰鍰?
LandExam 擬答(節錄)

四、公益信託之意義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對受託人處罰鍰之情形 按信託法於民國85年公布施行,於第69條至第85條設有公益信託專章,明定公益信託之意義、設立、監督及消滅,旨在鼓勵民間參與公益事業,並透過國家監督確保信託財產確能達成公益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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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Q · 常見問題

地政士 考試常見問題

不動產經紀人考試需要什麼資格?
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 13 條,年滿 20 歲、具中華民國國籍、未受監護或輔助宣告者均可報考;學歷不限。考試由考選部辦理,每年舉辦一次,通常於 11 月。
地政士考試報考資格為何?
依《地政士法》第 5 條,年滿 20 歲且具中華民國國籍者皆可報考,學歷不限。屬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每年舉辦一次,通常於 6 月。
不動產經紀人與地政士有什麼不同?
經紀人從事不動產仲介或代銷;地政士辦理土地登記、稅務申報、權利移轉等專業代辦業務。兩者考試科目部分重疊(如民法、土地法),但地政士須加考土地登記實務。
考古題該從哪一年開始練?
建議從近 5 年著手熟悉題型與考點分布,再回頭補早年題目。本站自民國 100 年起逐年收錄完整考古題與解析。
申論題怎麼準備才能拿高分?
依考試規範採 IRAC 結構:爭點 → 法條 → 本案分析 → 結論。引用條號需含項款、用語應採台灣法律慣用詞。本站提供 AI 評分對照範本擬答。
錯題複習該怎麼安排?
採間隔重複法(SRS):第一次答錯隔 10 分鐘、1 天、3 天、7 天、14 天、30 天再見。本站「錯題複習」功能會自動依此排程,連續答對 2 次即畢業。
地政士考試科目有哪些?
共 4 科專業科目(民法概要與信託法概要、土地法規、土地登記實務、土地稅法規)+ 國文(作文)。全部採申論式試題:4 科專業科目各 90 分鐘(1 小時 30 分),國文 120 分鐘(2 小時)。考試 2 天舉行,第 1 天考民法、土地稅法、國文;第 2 天考土地登記實務、土地法規。
地政士跟代書是同一個嗎?
是的,「地政士」是依《地政士法》正式名稱,「代書」是俗稱。地政士須通過考選部專技普考並完成登錄,方可開業。
地政士歷年錄取率約多少?
近年約 8-15%,相較不動產經紀人難度較高。
地政士考過後可以做什麼?
可開業承辦土地登記、不動產買賣移轉、繼承贈與稅務申報等業務,或受僱於地政士事務所、建設公司、金融機構不動產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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