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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年 · 地政士 · 考古題

土地法規

4
總題數
4
申論題
100
分鐘(預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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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SSAY · 申論題(共 4 題)

申論題目與擬答

第 1 題附 LandExam 原創擬答全文(爭點 → 法律依據 → 涵攝 → 結論,條號經獨立查核比對全國法規資料庫),其餘題目免費登入即可看完整擬答。點「練這題」進互動模式可獲 AI 依四維度(法條準確度・論述完整度・結構・字數)即時評分。

申論題 #1
一、現行土地法第34 條之1 及內政部所頒「土地法第34 條之1 執行要點」,對共有土地或建物之處分及優先購買權有明確之規定,惟所稱「處分」,其意涵為何?「優先購買權」之性質又如何?另假設甲、乙、丙、丁4 人共有土地10 公頃,其應有部份各4 分之1。玆甲、乙、丙3 人以其應有部份合計超過3 分之2,依上述土地法規定,將共有土地全部出賣於戊,事前並未通知丁優先購買,丁知悉其事後,是否得向甲、乙、丙、戊主張優先購買權?理由為何?
LandExam 擬答(原創・經獨立法規查核)

土地法第34條之1為我國共有土地處分之特別規定,其立法目的在於兼顧多數共有人之意願與少數共有人之權益,並促進土地之合理利用;其優先購買權則為防止共有關係外溢、維持共有結構之機制。本題涉及該條文「處分」之意涵、優先購買權之性質,以及未通知少數共有人時,少數共有人之救濟途徑。茲分述如下:

(一)「處分」之意涵

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規定:「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此乃突破民法第819條第2項「全體共有人同意」原則之特別規定。

所謂「處分」之意涵,依內政部頒「土地法第34條之1執行要點」及實務見解,包括:

1.事實上處分:指對共有物之物質形體予以變更或毀損之行為,例如拆除房屋、伐除地上物等。惟通說認為事實上處分非本條所稱之「處分」。

2.法律上處分:指就共有物本身為法律上之處分行為,使共有物之權利狀態變動者,包括:
(1)所有權之移轉:如出賣、贈與、互易等。
(2)設定他項權利:包括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典權等用益物權。抵押權之設定,依執行要點第3點亦得依本條為之。
(3)信託行為:將共有物為信託登記。

3.「處分」不包括之情形:
(1)分割共有物:依民法第823條至第825條規定辦理,不適用本條。
(2)應有部分之處分:共有人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民法第819條第1項),無須其他共有人同意。
(3)單純之管理行為:如出租、修繕等,依民法第820條規定處理。

「變更」則指共有物用途、性質或形狀之重大變更;「設定」則限於上述用益物權與典權,乃對共有物設定限制之他項權利。

(二)優先購買權之性質

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規定:「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此即共有人間之優先購買權。其性質如下:

1.通說與實務見解:債權效力說
最高法院68年台上字第3141號判例明示:「此項優先承購權,僅有債權效力。」即他共有人僅得對出賣共有人請求依同一條件訂立買賣契約,不得對抗已完成移轉登記之第三人。

2.與土地法第104條優先購買權之區別
土地法第104條(基地承租人之優先購買權)依該條第2項明定「具物權效力」,得對抗第三人;而第34條之1第4項則為「債權效力」之優先購買權,僅生債之效力。

3.優先購買權之行使要件
(1)出賣人為共有人之一方。
(2)買受人為共有人以外之第三人(共有人間出賣不適用)。
(3)其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優先承購。
(4)出賣共有人應通知他共有人,於接到通知後15日內表示優先承購(執行要點規定);逾期不表示者,視為放棄。

(三)本件甲、乙、丙3人出賣共有土地全部於戊,丁是否得主張優先購買權

本件甲、乙、丙、丁4人共有土地10公頃,應有部分各4分之1。甲、乙、丙3人之應有部分合計達4分之3(超過3分之2),依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但書,得「不計人數」處分共有土地全部出賣予戊。事前未通知丁,丁事後知悉,得否主張優先購買權?分析如下:

1.少數共有人享有優先購買權
依內政部「土地法第34條之1執行要點」第11點及最高法院78年台上字第2062號判例見解,多數共有人依第1項處分共有物全部時,少數共有人就其原應有部分(不分割)仍享有優先購買權,此乃保障少數共有人權益之機制。本件丁就其應有部分4分之1,自有優先購買權之適用。

2.通知義務之違反
依執行要點規定,多數共有人應以書面通知他共有人優先購買。本件甲、乙、丙未通知丁,違反通知義務,應負之法律效果如下:
(1)優先購買權之性質為債權效力:依最高法院通說,丁僅能對甲、乙、丙請求損害賠償,不得對抗已受讓並完成登記之戊。
(2)若戊已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因登記具公信力,丁不得請求戊塗銷登記或返還土地。

3.丁之具體救濟
(1)若戊尚未取得所有權登記:丁得通知甲、乙、丙主張優先承購,請求依同一條件與其訂立買賣契約。倘甲、乙、丙拒絕,丁尚得依民事訴訟途徑請求。
(2)若戊已取得所有權登記:丁僅得就甲、乙、丙未通知所致之損害請求賠償,賠償範圍以土地之客觀市價與買賣價格之差額為計算基準。
(3)對戊之主張:因優先購買權僅有債權效力,丁無法對戊主張任何權利;戊既已完成登記,其所有權應受保護。

(四)結論

土地法第34條之1之「處分」指法律上處分,包括所有權移轉、設定他項權利等行為,不含事實處分及單純應有部分之處分。其第4項優先購買權具「債權效力」,僅得對出賣共有人請求損害賠償,不得對抗已完成登記之善意第三人。本件丁雖享有優先購買權,惟因甲、乙、丙未通知,丁僅得對甲、乙、丙請求損害賠償;若戊已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丁不得對戊主張優先購買權或請求塗銷登記,以維護登記公信力與交易安全。此項規範模式雖被批評為對少數共有人保護不足,惟立法者衡平多數共有人處分自由與少數共有人保護後所為之選擇,地政士於辦理此類案件時,應特別注意通知程序之踐行,以避免事後紛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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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2
二、「照價收買」為執行平均地權條例之重要手段,茲請就該條例之規定,說明得實施照價收買之情形有那些?又照價收買土地之地價如何計算?
LandExam 擬答(節錄)

照價收買為執行平均地權條例「漲價歸公」與「地盡其用」核心政策之重要手段,乃國家依法律規定,按地價向私有土地所有權人收買土地之強制處分行為,性質上類似徵收但又有別於徵收。本題就照價收買之適用情形與地價計算分述如下: (一)照價收買之意義與性質 照價收買,係指政府為實現平均地權之目的,於符合法定要件時,依公告地價或其他法定價格收買私有土地之公權力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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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3
三、依土地徵收條例及其施行細則之規定,已依法徵收之土地,在那些情形之下,需用土地人應辦理撤銷徵收?又申請撤銷徵收之時機為何?對該條例施行前公告徵收之土地,如何適用處理其撤銷徵收案件?
LandExam 擬答(節錄)

土地徵收為國家為公益事業需要而強制取得私有土地之行政處分,惟其前提係該土地確有公益使用之必要;若徵收原因消滅或公益已不復存在,自應辦理撤銷徵收,俾保障人民財產權。本題涉及土地徵收條例所規定之撤銷徵收事由、申請時機與適用範圍,茲分述如下: (一)撤銷徵收之意義與性質 撤銷徵收,係指原徵收處分因法定事由發生,由需用土地人或主管機關依法廢止原徵收處分,使被徵收土地回復原所有權人所有之行政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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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4
四、地政士於執行業務時,不得有那些行為?又如有違反者,如何予以懲戒?
LandExam 擬答(節錄)

地政士為土地登記、地政專業服務之執業人員,依地政士法之規定,於執行業務時負有專業倫理及法定義務,不得有違反職務尊嚴或損害當事人權益之行為;違反者,依法應受懲戒。本題涉及地政士法所禁止之行為類型與懲戒制度,茲分述如下: (一)地政士執行業務之基本要求 地政士法於90年10月24日公布施行,其立法目的在於建立地政士專業制度,提升地政士專業水準,保障當事人權益(地政士法第1條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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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Q · 常見問題

地政士 考試常見問題

不動產經紀人考試需要什麼資格?
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 13 條,年滿 20 歲、具中華民國國籍、未受監護或輔助宣告者均可報考;學歷不限。考試由考選部辦理,每年舉辦一次,通常於 11 月。
地政士考試報考資格為何?
依《地政士法》第 5 條,年滿 20 歲且具中華民國國籍者皆可報考,學歷不限。屬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每年舉辦一次,通常於 6 月。
不動產經紀人與地政士有什麼不同?
經紀人從事不動產仲介或代銷;地政士辦理土地登記、稅務申報、權利移轉等專業代辦業務。兩者考試科目部分重疊(如民法、土地法),但地政士須加考土地登記實務。
考古題該從哪一年開始練?
建議從近 5 年著手熟悉題型與考點分布,再回頭補早年題目。本站自民國 100 年起逐年收錄完整考古題與解析。
申論題怎麼準備才能拿高分?
依考試規範採 IRAC 結構:爭點 → 法條 → 本案分析 → 結論。引用條號需含項款、用語應採台灣法律慣用詞。本站提供 AI 評分對照範本擬答。
錯題複習該怎麼安排?
採間隔重複法(SRS):第一次答錯隔 10 分鐘、1 天、3 天、7 天、14 天、30 天再見。本站「錯題複習」功能會自動依此排程,連續答對 2 次即畢業。
地政士考試科目有哪些?
共 4 科專業科目(民法概要與信託法概要、土地法規、土地登記實務、土地稅法規)+ 國文(作文)。全部採申論式試題:4 科專業科目各 90 分鐘(1 小時 30 分),國文 120 分鐘(2 小時)。考試 2 天舉行,第 1 天考民法、土地稅法、國文;第 2 天考土地登記實務、土地法規。
地政士跟代書是同一個嗎?
是的,「地政士」是依《地政士法》正式名稱,「代書」是俗稱。地政士須通過考選部專技普考並完成登錄,方可開業。
地政士歷年錄取率約多少?
近年約 8-15%,相較不動產經紀人難度較高。
地政士考過後可以做什麼?
可開業承辦土地登記、不動產買賣移轉、繼承贈與稅務申報等業務,或受僱於地政士事務所、建設公司、金融機構不動產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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