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判斷基準
已規定地價的土地,依土地稅法第14條原則上課徵地價稅;只有符合第22條課徵田賦範圍者例外。田賦目前雖停徵,但土地是否仍屬課徵田賦範圍,會直接決定其是否改按地價稅課徵。
1.非都市土地:依法編定的農業用地或未規定地價的土地,原則上徵收田賦。依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21條,本法第22條第1項所稱非都市土地依法編定之農業用地,指依區域計畫法編定之**農牧用地、林業用地、養殖用地、鹽業用地、水利用地、生態保護用地、國土保安用地**,及**國家公園區內由國家公園管理機關會同有關機關認定合於上述規定之土地**。但若違反農地農用而實際改作住宅、旅宿或其他非農業用途,該非農用部分不再享有田賦待遇,應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2.都市土地:僅有都市計畫編為農業區並不足夠;依土地稅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還須「限作農業用地使用」。若實際作豪宅、民宿等非農業使用,便不符合徵收田賦要件,應課徵地價稅。
3.第22條第1項第2款、第3款的土地,另受同條第2項限制,以自耕農地及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出租的耕地為限。本題雖非直接適用該兩款,仍應交代這個田賦範圍限制,避免把第1項五款視為沒有附加要件。
(二)題示用途
1.興建豪宅:若只是以農業用地名義興建實際供一般居住的豪宅,且不屬依法許可、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的農舍或農業設施,屬非農業使用,應改課地價稅。反之,不能僅因建物外觀或價值較高就逕行認定,仍應查明是否依法許可及實際用途。
2.經營民宿:財政部90年12月27日台財稅字第0900071529號函已明示,鄉村住宅供民宿使用,即使符合小規模家庭副業而免辦營業登記、免徵營業稅,基地仍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可見「民宿可視為家庭副業」不等於土地仍作農業使用。
(三)結論
課稅不能只看非都市土地的編定種類或都市計畫分區名稱,還要查明法定容許使用與實際使用。題示豪宅、民宿如屬非農業使用,其使用部分應課地價稅;只有依法仍屬農業使用或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的合法設施部分,才可能維持田賦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