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農業用地上興建豪宅或經營民宿是否課徵地價稅
按地價稅與田賦之區分,土地稅法基於「依土地使用情形課稅」之原則,就農業用地原則上免徵地價稅而徵收田賦,惟自民國76年起田賦業經行政院公告停徵迄今,故目前實務上係以「免徵地價稅」之方式為之。然農業用地若違反法定使用,即喪失免稅之優惠待遇。本題涉及非都市土地經編定為農業用地,或都市計畫編為農業區之土地上興建豪宅、經營民宿者,得否繼續享有免徵地價稅之優惠,茲依現行法令規定析述如下:
(一)農業用地之地價稅課徵原則
1. 法律依據:
(1) 土地稅法第22條第1項規定:「非都市土地依法編定之農業用地或未規定地價者,徵收田賦。但都市土地合於下列規定者亦同:一、依都市計畫編為農業區及保護區,限作農業用地使用者。二、公共設施尚未完竣前,仍作農業用地使用者。三、依法限制建築,仍作農業用地使用者。四、依法不能建築,仍作農業用地使用者。五、依都市計畫編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仍作農業用地使用者。」
(2) 行政院於民國76年公告:「自民國76年起停徵田賦」,故符合上開徵收田賦條件之農業用地,目前實際上免課徵地價稅及田賦,享有租稅優惠地位。
2. 立法意旨:
農業用地之保護攸關糧食安全及國土規劃,立法者對依法供農業使用之土地課以較輕稅捐負擔,藉以鼓勵農地持續供農業使用。
(二)農業用地違反規定使用之效果
依土地稅法第22條第2項規定:「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土地,於公共設施完竣或依法可以建築使用後,仍作農業用地使用者,不在此限。」又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之規定,農業用地經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者,於符合條件下得享有免徵土地增值稅、遺產稅、贈與稅之優惠。
惟若農業用地未依法供農業使用,而違規興建豪宅或經營民宿者,其法律效果分述如下:
1. 喪失徵收田賦(即免徵地價稅)之優惠:
(1) 土地稅法第22條規定徵收田賦之要件,包括「依法編定之農業用地」及「實際作農業使用」兩個要件,二者必須兼備。倘該土地雖經編定為農業用地,但實際上未供農業使用,而供作豪宅、民宿等非農業使用者,即不符合該條規定之要件,自不得繼續適用田賦(即免地價稅)之規定。
(2) 土地稅法第22條第3項規定:「農業用地閒置不用,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報經內政部核准通知限期使用或命其委託經營,逾期仍未使用或委託經營者,按應納田賦加徵一倍至三倍之荒地稅。」
2. 改課地價稅:
(1) 該土地既已喪失農業用地之實質要件,即應依土地稅法第14條規定:「已規定地價之土地,除依第二十二條規定課徵田賦者外,應課徵地價稅。」改課地價稅。
(2) 課徵稅率:依土地稅法第16條規定,地價稅基本稅率為千分之十;超過累進起點地價者,按累進稅率千分之十五至千分之五十五課徵。違規使用之農地,自該違規使用年度起,應改按一般用地累進稅率課徵地價稅。
(3) 倘原已享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千分之二)之農業用地,因違規興建豪宅供經商或非自住使用,亦不得適用優惠稅率。
3. 其他法律責任:
(1) 違反區域計畫法或都市計畫法:非都市土地違反編定使用者,依區域計畫法第21條規定,得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其地上物恢復原狀;都市計畫農業區土地違規使用者,依都市計畫法第79條規定,亦得處罰鍰並命限期改善或拆除。
(2) 違反建築法:未經申請建築執照而興建豪宅者,依建築法第86條規定,處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停工或強制拆除。
(3) 違反農業發展條例:違反農地農用規定者,原已核發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應予撤銷,並回溯追繳已享有之稅捐優惠。
(三)民宿之特殊規範
1. 民宿管理辦法之規定:依「民宿管理辦法」第5條規定,民宿之經營應依法申請登記,並符合法定區位(如風景特定區、觀光地區、原住民地區、偏遠地區、離島地區、休閒農業區、休閒農場等)。
2. 合法民宿之稅捐處理:合法登記之民宿,倘其建物坐落於休閒農業區或農村再生地區之農業用地上,且符合農業發展條例之相關規定者,仍可能享有部分租稅優惠。惟其供作民宿經營之建物部分,已非作農業使用,依土地稅法第22條規定,對應之土地面積仍應改課地價稅。
3. 違法民宿:未經許可經營之民宿,除依民宿管理辦法及發展觀光條例處罰外,其農地違規使用部分,亦應改課地價稅,並依前述各項法令處罰。
(四)結論
綜上所述,依現行法令之規定:
1. 非都市土地經依法編定為農業用地者,原應徵收田賦,因田賦自76年停徵,實質上免徵地價稅;都市計畫編為農業區之土地亦同。惟其享有此優惠之前提,必須土地實際作農業使用。
2. 倘於該土地上違規興建豪宅或經營民宿,因未供農業使用,已不符合土地稅法第22條徵收田賦之要件,自應依同法第14條改課地價稅,並按累進稅率課徵;情節嚴重者,並可能依土地稅法第22條第3項規定加徵荒地稅。
3. 違規使用者尚可能涉及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建築法、農業發展條例及發展觀光條例等之違反,分別受行政處罰、限期改善、拆除恢復原狀及追繳已享租稅優惠等不利效果。
是以「課徵地價稅與否」之關鍵,在於該土地是否「實際作農業使用」。違反農地農用原則者,即喪失免徵地價稅之租稅優惠地位,應改課地價稅,並可能負擔其他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