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登記規則之登記規費及退費情形
按土地登記為國家公示土地權利狀態之公權力行為,攸關權利之得失變更及交易安全。我國土地登記制度採登記要件主義,凡涉及土地權利變動者,均須繳納登記規費。土地登記規則第41條至第51條就登記規費之種類、收取標準及退費事由設有規範。茲依現行規定,析述如下:
(一)登記規費之種類
依土地法第65條至第77條及土地登記規則第43條至第51條之規定,登記規費主要包含下列項目:
1. 登記費:
(1) 法律依據:土地法第76條第1項規定:「聲請為土地權利變更登記,應由權利人按申報地價或權利價值千分之一繳納登記費。」同條第2項規定:「聲請為土地他項權利內容變更登記,除權利價值增加部分,依前項規定繳納登記費外,免納登記費。」
(2) 收費標準:土地權利變更登記之登記費,依申報地價或權利價值之千分之一徵收。例如買賣移轉登記之登記費,以申報地價(土地)或建物核定契價(建物)之千分之一計算;抵押權設定登記之登記費,以擔保債權總金額之千分之一計算。
2. 書狀費:
(1) 法律依據:土地法第67條規定:「土地所有權狀及土地他項權利證明書,應繳納書狀費,其費額由中央地政機關定之。」內政部依授權訂定之收費標準,目前每張書狀費為新臺幣80元。
(2) 應繳情形:凡核發新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時,皆應繳納書狀費。
3. 其他規費:包括閱覽費、抄錄費、影印費、謄本費等(依土地登記規則第41條及內政部訂定之收費標準辦理);複丈費及建物測量費(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之規定收取)。
4. 登記費之罰鍰:依土地法第73條第2項規定,土地權利變更登記應於變更後一個月內為之;其逾期申請者,每逾一個月處應納登記費額一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二十倍。
(二)已繳納之登記費、書狀費得申請退費之情形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51條規定:「已繳之登記費及書狀費,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申請人於十年內請求退還之:一、登記申請撤回。二、登記依法駁回。三、其他依法令應退還者。」茲分述如下:
1. 登記申請撤回(第1款)
(1) 意義:登記申請人於登記程序進行中,因故不願繼續辦理登記者,得依土地登記規則第50條規定撤回其申請。撤回後,已繳之登記費及書狀費,因登記目的未能達成,自應退還。
(2) 撤回時點:撤回登記應於登記完畢前為之。倘登記已完畢(即已登載於登記簿並核發書狀),則無從撤回,僅得另行申請塗銷或更正登記。
(3) 撤回程序:申請人應以書面向受理之地政事務所提出撤回聲請,敘明撤回事由。地政事務所經審查確認後,依規定程序辦理退費。
2. 登記依法駁回(第2款)
(1) 意義:地政事務所就登記申請依土地登記規則第57條第1項各款規定駁回者,因登記目的未能達成,已繳之登記費及書狀費應予退還。
(2) 駁回事由:依土地登記規則第57條第1項規定,登記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登記機關應駁回:A.不屬受理登記機關管轄者;B.依法不應登記者;C.登記之權利人、義務人或其與申請登記之法律關係有關之權利關係人間有爭執者;D.逾期未補正或未照補正事項完全補正者。
(3) 補正後仍駁回者:依土地登記規則第56條規定,登記事項有應補正情形者,登記機關應通知申請人於15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者依第57條第1項第4款駁回,申請人得就已繳之規費申請退還。
3. 其他依法令應退還者(第3款)
(1) 概括規定:此款涵蓋其他法令所定應退還之情形,例如:A.重複繳納登記費或書狀費;B.溢繳登記費(如將申報地價誤算);C.因法令變更致原應徵收之規費已無徵收依據等。
4. 退費請求權之行使期間
(1)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51條前段明文規定,申請人應於「十年內」請求退還。此10年為消滅時效期間,逾期則退費請求權消滅。
(2) 起算時點:應自登記申請撤回、依法駁回或其他應退還事由發生之日起算。
5. 退費程序:申請人應檢具退費申請書、原繳費收據、身分證明文件等,向原受理之地政事務所提出申請。地政事務所經審查確認應予退費後,依公庫法及相關退費程序辦理。
(三)登記規費罰鍰是否可退?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51條規定之退費客體,僅限於「登記費及書狀費」,並未包括罰鍰。蓋罰鍰係針對申請人逾期申請登記之行政罰性質,旨在督促人民按期申請登記。是縱使登記申請嗣後撤回或依法駁回,罰鍰部分原則上仍不予退還。惟若罰鍰之核處本身有違法或顯失公平之情形者,申請人得依行政救濟程序請求救濟。
(四)結論
綜上所述:
1. 土地登記規則所規範之登記規費,主要包括:(1)登記費(依申報地價或權利價值千分之一);(2)書狀費(每張80元);(3)其他規費(閱覽費、抄錄費、影印費、謄本費、複丈費、建物測量費等)。逾期申請登記者另須繳納罰鍰(每逾一個月一倍,最高20倍)。
2. 已繳之登記費及書狀費,依土地登記規則第51條規定,於下列三種情形之一,申請人得於十年內請求退還:(1)登記申請撤回;(2)登記依法駁回;(3)其他依法令應退還者。退費請求權之行使期間為10年,逾期消滅;罰鍰部分原則上不在退費之列。
此一退費機制旨在保障申請人之合法權益,符合公平合理原則。地政士於協助委託人辦理土地登記時,應熟稔上開規費及退費規定,俾妥善維護委託人之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