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LandExam · 不動產考試練習
109 年 · 地政士 · 考古題

民法概要與信託法概要

4
總題數
4
申論題
100
分鐘(預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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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SSAY · 申論題(共 4 題)

申論題目與擬答

第 1 題附 LandExam 原創擬答全文(爭點 → 法律依據 → 涵攝 → 結論,條號經獨立查核比對全國法規資料庫),其餘題目免費登入即可看完整擬答。點「練這題」進互動模式可獲 AI 依四維度(法條準確度・論述完整度・結構・字數)即時評分。

申論題 #1
一、區分所有建築物為現行都市居住生活中最重要的生活空間之一,請依民法之規定說明:區分所有權、專有部分之定義,並說明共有部分之應有部分計算方式,以及共有部分之修繕費負擔方式。(25分)
LandExam 擬答(原創・經獨立法規查核)

區分所有建築物制度乃我國集合住宅生活之基石,民法第七九九條為其根本規範,茲就題示四項依序闡述如下:

(一)區分所有權之意義
按民法第七九九條第一項規定:「稱區分所有建築物者,謂數人區分一建築物而各專有其一部,就專有部分有單獨所有權,並就該建築物及其附屬物之共同部分共有之建築物。」是區分所有建築物乃由「專有部分之單獨所有權」與「共有部分之應有部分共有權」兩者結合而成之複合性權利型態。其特色有四:其一,建築物自外觀上仍係一棟整體;其二,建築物可水平或垂直區分,由數人分別占有特定部分;其三,各區分所有人就其所專有部分享有單獨所有權,得自由使用、收益及處分;其四,就共同使用之部分及其附屬物(如樓梯、走廊、屋頂、外牆、機電設備等),由全體區分所有人共有之。又同條第四項明定:「區分所有人就區分所有建築物共有部分及基地之應有部分,依其專有部分面積與專有部分總面積之比例定之。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並於第五項規定專有部分與其所屬之共有部分及其基地之權利,不得分離而為移轉或設定負擔,此即「主從一體」原則,旨在維持區分所有權之完整性。

(二)專有部分之定義
依民法第七九九條第二項前段規定:「前項專有部分,指區分所有建築物在構造上及使用上可獨立,且得單獨為所有權之標的者。」是專有部分之成立須具備三項要件:
一、構造上之獨立性:該部分須與他部分有明顯之界壁、樓地板等構造上區隔,形成物理上可辨識之獨立空間,僅以圖上劃線者不足當之。
二、使用上之獨立性:該部分於使用、收益上得不依賴他人空間而獨立發揮其機能,例如有獨立之出入口、通風採光等,可單獨供居住、營業之用。樓梯間、走廊雖在構造上有區隔,惟因須供多人通行,欠缺使用上之獨立性,故非屬專有部分。
三、得單獨為所有權之標的:該部分於法律上得單獨登記為所有權之客體,能以建物測量成果圖標示明確,並依法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又依同條項後段,專有部分經其所有人之同意,得依規約之約定供區分所有建築物之所有人共同使用,此即「約定共用部分」之依據。

(三)共有部分應有部分之計算方式
共有部分指專有部分以外之其他部分及不屬於專有部分之附屬物,依民法第七九九條第二項後段及第三項規定,凡屬區分所有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之其他部分,及不屬於專有部分之附屬物,推定為共有部分。其應有部分之計算依同條第四項本文規定,係按各專有部分面積與專有部分總面積之比例定之,公式如下:

某區分所有人之共有部分應有部分 = 該人專有部分面積 ÷ 全體專有部分面積總和

舉例言之,A、B、C 三人共同區分所有一棟建築物,其專有部分面積分別為一○○、八○、一二○平方公尺,總面積三○○平方公尺,則 A 之共有部分應有部分為三分之一,B 為十五分之四,C 為五分之二。此一比例計算方式,使共有部分之權利義務與專有部分之大小成正比,符合公平原則。惟該條項但書亦容許區分所有人另以規約或書面約定變更比例,以兼顧個案彈性,例如頂樓住戶得約定享有較多之屋頂平台使用權限。

(四)共有部分修繕費及其他負擔之分擔
依民法第八二二條第一項規定:「共有物之管理費及其他負擔,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由各共有人按其應有部分分擔之。」此規定於共有部分亦有適用。再依同法第七九九條之一第一項規定:「區分所有建築物共有部分之修繕費及其他負擔,由各所有人按其應有部分分擔之。但規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是共有部分之修繕費及其他負擔,原則上應依各區分所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但區分所有人得以規約另為約定。又同條第二項規定,前項規定,於專有部分經依前條第二項規定之約定供區分所有建築物之所有人共同使用者,準用之;第三項並明定,規約之內容依區分所有建築物之專有部分、共有部分及其基地之位置、面積、使用目的、利用狀況、區分所有人已否支付對價及其他情事,按權利義務對等原則定之,如有顯失公平者,不同意之區分所有人得於規約成立後三個月內請求法院撤銷之。是規約雖可改變法定比例分擔之原則,惟不得違反權利義務對等原則,否則受不利益之區分所有人得循司法途徑救濟。

綜上,民法第七九九條至第七九九條之二就區分所有建築物之專有部分、共有部分、應有部分計算及費用分擔,建構出兼顧團體性與個別性之完整規範。在現代都市集合住宅普及之背景下,此一制度既能保障各區分所有人之獨立權益,亦透過比例計算與規約約定機制協調共同生活關係,乃我國不動產法制中極具實用價值之核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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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2
二、何謂共有物合併分割?共有人在何種情形下,得請求合併分割?請依民法之規定說明之。(25分)
LandExam 擬答(節錄)

共有物分割乃終止共有關係、回復單獨所有之重要法律手段,民法於民國九十八年(部分修正案於同年七月二十三日施行)增訂合併分割制度,使共有人得就數筆相鄰不動產一體分割,以避免土地細碎化。茲就合併分割之意義及請求要件,分述如下: (一)共有物分割之基本架構 按民法第八二三條第一項規定:「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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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3
三、民國108年民法增訂成年人之意定監護,請問:何謂意定監護?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應如何確認。(25分)
LandExam 擬答(節錄)

民國一○八年五月二十四日立法院三讀通過民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增訂第一一一三條之二至第一一一三條之十共九條,建構成年人意定監護制度,並自一○八年六月十九日公布,落實高齡社會中本人自主決定權之保障。茲就意定監護之意義及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如何確認,分述如下: (一)意定監護制度之背景與意義 按監護制度向以「法定監護」為原則,由法院依職權選任監護人,本人對其未來之監護人選並無決定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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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4
四、何謂公益信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信託法有那些監督之機制?何種情形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撤銷其許可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25分)
LandExam 擬答(節錄)

公益信託係以信託機制實現公共利益之重要法律工具,信託法第八章設有專章規範。茲就公益信託之意義、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監督機制及撤銷許可之事由,依序闡述如下: (一)公益信託之意義 按信託法第六十九條規定:「稱公益信託者,謂以慈善、文化、學術、技藝、宗教、祭祀、人權、環境保護或其他以公共利益為目的之信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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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年 地政士 其他科目

FAQ · 常見問題

地政士 考試常見問題

不動產經紀人考試需要什麼資格?
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 13 條,年滿 20 歲、具中華民國國籍、未受監護或輔助宣告者均可報考;學歷不限。考試由考選部辦理,每年舉辦一次,通常於 11 月。
地政士考試報考資格為何?
依《地政士法》第 5 條,年滿 20 歲且具中華民國國籍者皆可報考,學歷不限。屬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每年舉辦一次,通常於 6 月。
不動產經紀人與地政士有什麼不同?
經紀人從事不動產仲介或代銷;地政士辦理土地登記、稅務申報、權利移轉等專業代辦業務。兩者考試科目部分重疊(如民法、土地法),但地政士須加考土地登記實務。
考古題該從哪一年開始練?
建議從近 5 年著手熟悉題型與考點分布,再回頭補早年題目。本站自民國 100 年起逐年收錄完整考古題與解析。
申論題怎麼準備才能拿高分?
依考試規範採 IRAC 結構:爭點 → 法條 → 本案分析 → 結論。引用條號需含項款、用語應採台灣法律慣用詞。本站提供 AI 評分對照範本擬答。
錯題複習該怎麼安排?
採間隔重複法(SRS):第一次答錯隔 10 分鐘、1 天、3 天、7 天、14 天、30 天再見。本站「錯題複習」功能會自動依此排程,連續答對 2 次即畢業。
地政士考試科目有哪些?
共 4 科專業科目(民法概要與信託法概要、土地法規、土地登記實務、土地稅法規)+ 國文(作文)。全部採申論式試題:4 科專業科目各 90 分鐘(1 小時 30 分),國文 120 分鐘(2 小時)。考試 2 天舉行,第 1 天考民法、土地稅法、國文;第 2 天考土地登記實務、土地法規。
地政士跟代書是同一個嗎?
是的,「地政士」是依《地政士法》正式名稱,「代書」是俗稱。地政士須通過考選部專技普考並完成登錄,方可開業。
地政士歷年錄取率約多少?
近年約 8-15%,相較不動產經紀人難度較高。
地政士考過後可以做什麼?
可開業承辦土地登記、不動產買賣移轉、繼承贈與稅務申報等業務,或受僱於地政士事務所、建設公司、金融機構不動產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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