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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年 · 地政士 · 考古題

土地法規

4
總題數
4
申論題
100
分鐘(預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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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SSAY · 申論題(共 4 題)

申論題目與擬答

第 1 題附 LandExam 原創擬答全文(爭點 → 法律依據 → 涵攝 → 結論,條號經獨立查核比對全國法規資料庫),其餘題目免費登入即可看完整擬答。點「練這題」進互動模式可獲 AI 依四維度(法條準確度・論述完整度・結構・字數)即時評分。

申論題 #1
一、土地法第100條、第103條分別規定:「出租人非因左列情形之一,不得收回房屋:一、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築時……。二、租用建築房屋之基地,非因左列情形之一,出租人不得收回:……。」試問:前開法條規定中,所稱「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築」、「以基地供違反法令之使用」及「轉租基地」之意涵各為何?請詳細闡述之。(25分)
LandExam 擬答(原創・經獨立法規查核)

土地法第100條與第103條,分別規範一般房屋租賃及租用建築房屋之基地租賃,係出租人收回房屋(或基地)之法定限制,旨在保護承租人之居住權與營業權。茲依條文規定及實務見解,分項論述如下。

(一)「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築」之意涵(土地法第100條第1款)
1. 條文規定:土地法第100條第1款規定,出租人於「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築時」,得收回房屋。此乃城市地方房屋出租人收回房屋之首要法定事由。
2. 「收回自住」之解釋:
(1)主體限於出租人本人或其家屬:實務見解(最高法院54年台上字第2965號判例)認為,「自住」係指出租人本人或其家屬居住之用,不包括第三人之居住或商業使用。
(2)有真實居住之必要:出租人須有實際居住之需要,非僅為形式上規避租賃保護而為之。實務上,出租人若於收回後短期間內又將房屋出租他人,即推定無真實自住之意,得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對承租人負損害賠償責任,並可能構成詐術。
(3)出租人原無自有房屋或自有房屋不足供居住:學說上有此要求,惟實務見解較寬,僅以有真實居住意願為要件。
3. 「重新建築」之解釋:
(1)係指拆除原有房屋而新建:包括全部拆除新建及大部分拆除新建。如僅為部分修繕、增建或改裝,不構成「重新建築」。
(2)須有合法之建築計畫:出租人須能提出建造執照或拆除執照,證明其重新建築之計畫具有實現之可能。最高法院74年台上字第1567號判例參照。
(3)非為規避租賃保護之手段:出租人不得藉重新建築之名行收回另租他人之實,否則依民法第148條權利濫用禁止之規定,不得主張收回。
4. 程序要件:依土地法第100條第1款之規定,出租人收回後須於相當期間內實現自住或重新建築之計畫,否則承租人得依民法第227條(不完全給付)或第184條(侵權行為)請求損害賠償。

(二)「以基地供違反法令之使用」之意涵(土地法第103條第3款)
1. 條文規定:土地法第103條第3款規定,租用建築房屋之基地,承租人「以基地供違反法令之使用」者,出租人得收回基地。
2. 「違反法令」之範圍:
(1)法律:包括建築法、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土地法、農業發展條例等。例如,將基地上之建物作違章使用、超出建築容積率使用、違反土地使用分區管制等。
(2)法規命令及行政規則:建築技術規則、各縣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定等。
(3)行政處分:經主管機關認定為違法使用之行政處分。
3. 違反法令之程度:實務及學說多認為,須達「重大違法」或「足以影響公共利益」之程度,輕微違規(如鄰房糾紛、未登記之小幅修繕)不足以構成出租人收回基地之事由。最高法院83年台上字第1024號判決參照。
4. 違反行為之主體:須為承租人本人之違反行為,或經承租人同意、知悉而為之。承租人不知情之違法使用(如他人擅自占用)不歸責於承租人。
5. 出租人之催告及承租人之改善:實務上,出租人通常須先以書面催告承租人於相當期間內改善違法使用,承租人不為改善始得收回。此係民法第227條不完全給付及誠信原則之要求。

(三)「轉租基地」之意涵(土地法第103條第5款)
1. 條文規定:土地法第103條第5款規定,承租人「將其租賃權讓與他人或將基地全部或一部轉租於他人」者,出租人得收回基地。
2. 「轉租」之意義:
(1)轉租,係指承租人於租賃關係存續中,將其對基地之使用權,部分或全部讓與第三人使用,而仍維持原承租人地位之行為。其性質為次承租。
(2)與租賃權讓與之區別:租賃權讓與,係將原承租人之地位完全讓與第三人,原承租人脫離租賃關係。土地法第103條第5款將二者並列為收回事由。
3. 轉租之合法性要件:
(1)原則:依民法第443條第1項規定,承租人非經出租人承諾,不得將租賃物轉租於他人。但租賃物為房屋者,除有反對之約定外,承租人得將其一部分轉租他人。
(2)基地租賃之特殊規定:基地租賃,承租人原則上不得轉租,蓋基地租賃涉及長期使用且影響重大,須經出租人明示同意。
4. 違法轉租之效果:
(1)對出租人發生收回事由:依土地法第103條第5款,出租人得依法收回基地。
(2)次承租人之地位:未經出租人同意之轉租,次承租人對出租人不得主張任何權利,係無權占有。
(3)損害賠償:出租人得對承租人請求違約損害賠償(民法第227條、第231條)。
5. 「全部或一部」之解釋:實務認為,無論轉租之範圍係全部或一部,均構成收回事由,惟實務上對於小範圍之合理使用(如為協助而短暫借用)多採寬鬆解釋,避免過度嚴苛。

(四)綜合分析及實務注意事項
1. 立法精神:土地法第100條及第103條之收回限制規定,旨在於財產所有權之保障與承租人居住營業權之保護間取得平衡。法定收回事由為「列舉」性質,出租人不得逾此範圍主張收回。
2. 出租人主張收回之舉證責任: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出租人須就法定收回事由負舉證責任,承租人則就抗辯事由(如違法使用已改善)負舉證責任。
3. 與民法第450條以下之關係:土地法第100條、第103條為民法租賃編之特別規定,於城市地方之房屋租賃及建築房屋之基地租賃,優先適用。

(五)結論
土地法第100條及第103條之收回事由,係出租人收回房屋或基地之法定列舉限制。「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築」係指出租人本人或家屬有真實居住意願,或有實現重新建築之計畫;「以基地供違反法令之使用」係指承租人從事重大違法使用,違反法律、法規命令或行政處分;「轉租基地」係指未經出租人同意,將基地全部或一部轉租他人之行為。三者均為法定收回事由,出租人主張收回時須負嚴格舉證責任,方能兼顧雙方權益,實現土地法立法之衡平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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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2
二、平均地權條例第58條規定:「為促進土地利用,擴大辦理市地重劃,得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自行組織重劃會辦理之。……。」試問:重劃會實施自辦市地重劃時,對於重劃區內適用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規定之出租公、私有耕地,有關其耕地租約究應如何處理?另,對於重劃前已設定地上權之土地,有關其地上權又應如何處理?請分別申述之。(25分)
LandExam 擬答(節錄)

自辦市地重劃乃我國土地利用整合之重要制度,重劃過程中對既有耕地租約及他項權利之處理,攸關當事人權益甚鉅。茲依平均地權條例及相關法令規定,分項論述如下。 (一)自辦市地重劃之基本概念 1. 平均地權條例第58條第1項規定:「為促進土地利用,擴大辦理市地重劃,得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自行組織重劃會辦理之。」此即「自辦市地重劃」制度,由土地所有權人自行組成重劃會(具公法人性質),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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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3
三、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有關土地徵收之法定補償項目包括「土地改良費用」補償。試問:土地改良費用補償之意涵為何?又,此項補償費,應依如何之程序辦理,始得領取?請分別詳細申述之。(25分)
LandExam 擬答(節錄)

土地徵收為國家依法強制取得人民土地之公權力行為,依土地徵收條例之規定,徵收應給予完全之補償。其中「土地改良費用補償」為徵收補償項目之一,攸關被徵收人之合法利益。茲依土地徵收條例及相關規定,分項論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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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4
四、請就土地法規定中,列舉三項屬債權性質之優先購買權,申述其權利人得行使優先購買權之時機。另,地政士甲依地政士法規定,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完成簽證人登記,並已向地政士公會全國聯合會繳納簽證保證金,辦理不動產契約簽證業務多年;然最近,甲因病亡故,是以其繼承人擬申請退還簽證保證金。試問:申請退還地政士簽證保證金之要件為何?(25分)
LandExam 擬答(節錄)

土地法上之優先購買權有物權性質與債權性質之分,性質不同所衍生之效力亦異。地政士簽證制度則為地政士法上保障不動產交易之重要設計。茲依土地法及地政士法之相關規定,分項論述如下。 (一)土地法上債權性質優先購買權之列舉 所謂債權性質之優先購買權,係指權利人僅得對出賣人主張優先承購之債權;出賣人若違反通知義務逕行出賣於第三人,僅生損害賠償責任,不影響第三人之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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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年 地政士 其他科目

FAQ · 常見問題

地政士 考試常見問題

不動產經紀人考試需要什麼資格?
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 13 條,年滿 20 歲、具中華民國國籍、未受監護或輔助宣告者均可報考;學歷不限。考試由考選部辦理,每年舉辦一次,通常於 11 月。
地政士考試報考資格為何?
依《地政士法》第 5 條,年滿 20 歲且具中華民國國籍者皆可報考,學歷不限。屬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每年舉辦一次,通常於 6 月。
不動產經紀人與地政士有什麼不同?
經紀人從事不動產仲介或代銷;地政士辦理土地登記、稅務申報、權利移轉等專業代辦業務。兩者考試科目部分重疊(如民法、土地法),但地政士須加考土地登記實務。
考古題該從哪一年開始練?
建議從近 5 年著手熟悉題型與考點分布,再回頭補早年題目。本站自民國 100 年起逐年收錄完整考古題與解析。
申論題怎麼準備才能拿高分?
依考試規範採 IRAC 結構:爭點 → 法條 → 本案分析 → 結論。引用條號需含項款、用語應採台灣法律慣用詞。本站提供 AI 評分對照範本擬答。
錯題複習該怎麼安排?
採間隔重複法(SRS):第一次答錯隔 10 分鐘、1 天、3 天、7 天、14 天、30 天再見。本站「錯題複習」功能會自動依此排程,連續答對 2 次即畢業。
地政士考試科目有哪些?
共 4 科專業科目(民法概要與信託法概要、土地法規、土地登記實務、土地稅法規)+ 國文(作文)。全部採申論式試題:4 科專業科目各 90 分鐘(1 小時 30 分),國文 120 分鐘(2 小時)。考試 2 天舉行,第 1 天考民法、土地稅法、國文;第 2 天考土地登記實務、土地法規。
地政士跟代書是同一個嗎?
是的,「地政士」是依《地政士法》正式名稱,「代書」是俗稱。地政士須通過考選部專技普考並完成登錄,方可開業。
地政士歷年錄取率約多少?
近年約 8-15%,相較不動產經紀人難度較高。
地政士考過後可以做什麼?
可開業承辦土地登記、不動產買賣移轉、繼承贈與稅務申報等業務,或受僱於地政士事務所、建設公司、金融機構不動產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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