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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年 · 地政士 · 考古題

土地法規

4
總題數
4
申論題
100
分鐘(預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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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SSAY · 申論題(共 4 題)

申論題目與擬答

第 1 題附 LandExam 原創擬答全文(依題意分點作答;法條、公式與計算均已對照考試當時有效資料複核),其餘題目免費登入即可看完整擬答。點「練這題」進互動模式可獲 AI 依四維度(法條準確度・論述完整度・結構・字數)即時評分。

申論題 #1
一、土地法第100條規定:「出租人非因左列情形之一,不得收回房屋:一、出租人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築時。……」同法第103條規定:「租用建築房屋之基地,非因左列情形之一,出租人不得收回:……二、承租人以基地供違反法令之使用時。三、承租人轉租基地於他人時。……」試問:上開規定所稱「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築」、「以基地供違反法令之使用」及「轉租基地」的意涵各為何?請詳細闡述之。(25分)
LandExam 參考擬答(非官方標準答案)

(一)土地法第 100 條第 1 款所稱「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築」之意涵:

1.所謂收回自住,指收回房屋由出租人自己利用,包括供自己營業使用,但不包括供出租人與他人共同經營事業使用;另須在客觀上有正當理由及必要情形,並由出租人提出相當證明(司法院院解字第3489號、第3491號解釋;最高法院42年台上字第981號判決)。

2.所謂重新建築,以充分利用土地為目的,須依客觀標準有重建必要並能證明;不以房屋瀕於倒塌為限,建造年久、使用逾齡、有礙都市發展或與土地利用價值顯不相當者,也可能符合(最高法院64年度台上字第1387號、70年度台上字第1401號判決)。

(二)土地法第 103 條第 2 款所稱承租人「以基地供違反法令之使用」之意涵:係指以承租之基地或基地上之建物供違反法令使用而言,因承租人之違法行為危害國家社會,自不應予以保護,故許出租人終止租約收回基地。惟如僅是租用基地建屋時未依建築法領得建築執照,屬私有建築違反許可規定,尚不當然等於以基地或基地上房屋從事違法用途;仍須另有將基地或房屋供違反法令使用的事實(最高法院41年台上字第95號判例、89年度台上字第1018號判決)。

(三)土地法第 103 條第 3 款所稱「轉租基地」之意涵:指承租人不自為建築,而將基地轉租於他人使用,藉以圖利,為防止次承租人受到中間剝削,故許出租人終止租約收回基地。又所謂轉租,不以全部轉租為限;即使只轉租基地一部,出租人仍得就全部租賃關係終止(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680號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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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2
二、平均地權條例第58條規定:「為促進土地利用,擴大辦理市地重劃,得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自行組織重劃會辦理之。……。前項重劃會組織、職權、重劃業務、獎勵措施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試問:重劃會實施自辦市地重劃時,對於重劃區內適用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規定之出租公、私有耕地,有關其耕地租約究應如何處理?另,對於重劃前已設定地上權之土地,有關其地上權又應如何處理?請分別申述之。(25分)
LandExam 擬答(節錄)

本題是重劃會辦理「自辦市地重劃」,除平均地權條例第63條至第65條外,應優先具體說明《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37條、第38條由重劃會辦理的程序。 一、訂有耕地租約的公、私有土地 (一)重劃後有分配土地(獎勵重劃辦法第37條第1項第1款) 1.重劃會應於分配結果公告確定後二個月內,邀集出租人與承租人協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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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3
三、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有關土地徵收之法定補償項目包括「土地改良費用」補償。 試問:土地改良費用補償之意涵為何?又,此項補償費,應依如何之程序辦理, 始得領取?請分別詳細申述之。(25分)
LandExam 擬答(節錄)

(一)所謂土地改良費用補償,指土地徵收條例第32條規定,徵收土地公告前已領有建築執照或於農地上為合法改良土地,依「第23條第1項」規定停止工作者,其已支付之土地改良費用,應給予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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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4
四、請就土地法規定中,列舉三項屬債權性質之優先購買權,申述其權利人得行使優先購買權之時機。另,地政士甲依地政士法規定,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完成簽證人登記,並已向地政士公會全國聯合會繳納簽證保證金,辦理不動產契約簽證業務多年;然最近,甲因病亡故,是以其繼承人擬申請退還簽證保證金。 試問:申請退還地政士簽證保證金之要件為何?(25分)
LandExam 擬答(節錄)

(一)所謂債權性質之優先購買權,指其效力不得對抗第三人而言,如出賣人未通知優先購買權人即與第三人成立買賣契約,優先購買權人不得主張該契約無效,僅得向出賣人請求損害賠償。反之,其效力得對抗第三人者,則為物權性質之優先購買權,如出賣人未通知優先購買權人即與第三人成立買賣契約,優先購買權人得主張該契約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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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年 地政士 其他科目

FAQ · 常見問題

地政士 考試常見問題

不動產經紀人考試需要什麼資格?
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 13 條,年滿 20 歲、具中華民國國籍、未受監護或輔助宣告者均可報考;學歷不限。考試由考選部辦理,每年舉辦一次,通常於 11 月。
地政士考試報考資格為何?
依《地政士法》第 5 條,年滿 20 歲且具中華民國國籍者皆可報考,學歷不限。屬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每年舉辦一次,通常於 6 月。
不動產經紀人與地政士有什麼不同?
經紀人從事不動產仲介或代銷;地政士辦理土地登記、稅務申報、權利移轉等專業代辦業務。兩者考試科目部分重疊(如民法、土地法),但地政士須加考土地登記實務。
考古題該從哪一年開始練?
建議從近 5 年著手熟悉題型與考點分布,再回頭補早年題目。本站自民國 100 年起逐年收錄完整考古題與解析。
申論題怎麼準備才能拿高分?
依考試規範採 IRAC 結構:爭點 → 法條 → 本案分析 → 結論。引用條號需含項款、用語應採台灣法律慣用詞。本站提供 AI 評分對照範本擬答。
錯題複習該怎麼安排?
採間隔重複法(SRS):第一次答錯隔 10 分鐘、1 天、3 天、7 天、14 天、30 天再見。本站「錯題複習」功能會自動依此排程,連續答對 2 次即畢業。
地政士考試科目有哪些?
共 4 科專業科目(民法概要與信託法概要、土地法規、土地登記實務、土地稅法規)+ 國文(作文)。全部採申論式試題:4 科專業科目各 90 分鐘(1 小時 30 分),國文 120 分鐘(2 小時)。考試 2 天舉行,第 1 天考民法、土地稅法、國文;第 2 天考土地登記實務、土地法規。
地政士跟代書是同一個嗎?
是的,「地政士」是依《地政士法》正式名稱,「代書」是俗稱。地政士須通過考選部專技普考並完成登錄,方可開業。
地政士歷年錄取率約多少?
近年約 8-15%,相較不動產經紀人難度較高。
地政士考過後可以做什麼?
可開業承辦土地登記、不動產買賣移轉、繼承贈與稅務申報等業務,或受僱於地政士事務所、建設公司、金融機構不動產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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