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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年 · 地政士 · 考古題

土地法規

4
總題數
4
申論題
100
分鐘(預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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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SSAY · 申論題(共 4 題)

申論題目與擬答

第 1 題附 LandExam 原創擬答全文(爭點 → 法律依據 → 涵攝 → 結論,條號經獨立查核比對全國法規資料庫),其餘題目免費登入即可看完整擬答。點「練這題」進互動模式可獲 AI 依四維度(法條準確度・論述完整度・結構・字數)即時評分。

申論題 #1
一、依地政士法之規定,充任地政士之積極資格為何? 又領得地政士開業執照後,屆期換照者應備之條件為何? 有效期限屆滿未依本法規定辦理換發,而仍擅自以地政士為業者,有何處還?請說明之。 (25分)
LandExam 擬答(原創・經獨立法規查核)

地政士法為規範地政士執業及維持不動產登記專業品質之重要法律,本題就充任地政士之積極資格、換發執業執照之要件,以及未依法換照而擅自執業之罰則,分述如下:

(一)充任地政士之積極資格
依地政士法第5條規定,中華民國國民經地政士考試及格,並依本法領有地政士證書者,得充任地政士。是知充任地政士之積極資格,須同時具備下列三要件:

1.具中華民國國籍:以本國人為限,外國人縱具相當專業,亦不得充任。

2.經地政士考試及格: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規定,參加由考選部辦理之地政士特種考試或高等考試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證書。又依地政士法第43條規定,本法施行前領有土地代書人登記合格證明書或代書人登記合格證明書者,亦得充任地政士。

3.領有地政士證書:考試及格者,須檢具相關證件向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申請核發地政士證書(地政士法第6條)。未領得證書前,縱已考試及格,仍不得執行業務。

至於消極資格部分,地政士法第6條之1另規定有曾犯偽造文書、侵占、詐欺、背信罪經判決確定,受褫奪公權尚未復權,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等情形者,不得充任地政士;已充任者,撤銷或廢止其證書。

(二)領得開業執照後屆期換照應備之條件
依地政士法第8條第1項規定,地政士開業執照有效期限為4年,期滿前應檢附最近4年內在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機關(構)、學校、團體完成專業訓練30小時以上或取得12學分以上之證明文件,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換發開業執照。

具體而言,換發開業執照應具備下列條件:

1.原開業執照尚屬有效或屆期:須於有效期限屆滿前檢具相關文件申請換發。

2.專業進修證明:最近4年內完成專業訓練30小時以上,或於認可之大專校院修習地政、不動產、法律相關學分達12學分以上,並取得證明文件。此項規定旨在促使地政士持續進修,與時俱進,以維執業品質。

3.檢附法定文件:包括原開業執照、身分證明、專業訓練或學分證明、最近2年內2吋半身相片,並繳納換照規費,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4.無消極資格事由:申請人不得有地政士法第6條之1所定不得充任之情形,亦不得有第31條所定應廢止開業執照之事由。

又依同條第2項規定,地政士未依前項規定申請換發開業執照者,應於有效期限屆滿前,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申報停止執業;其再申請開業時,應依第7條規定重新申請開業執照。

(三)有效期限屆滿未依法換照而擅自執業之處罰
地政士法第8條既明定開業執照之有效期限及換發程序,自不得於執照失效後仍以地政士為業。違反者之處罰,分為下列二層次:

1.行政罰部分:依地政士法第50條規定,未依法領有開業執照,擅自以地政士為業者,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執業。其情節重大或經處罰再犯者,並得按次處罰至停止其行為時為止。所謂「未依法領有開業執照」,依主管機關函釋,包括自始未領、執照經廢止、撤銷或有效期限屆滿未換發等情形,是以執照逾期未換發而續行執業者,即屬本條所稱之擅自執業,應依本條裁罰。

2.刑事責任部分:地政士法第51條另規定,未依法領有地政士證書,擅自以地政士名義執行業務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惟此係針對未領證書即假冒地政士名義者,與單純執照逾期未換發者尚有區別。

3.受託案件之效力:執照逾期者,其代理申請之登記案件,主管登記機關應依土地登記規則第57條規定駁回;惟已完成登記者,依司法實務見解,因登記機關之審查行為已介入,不影響登記之效力,僅該地政士應負行政責任。

4.附帶效果:擅自執業者除受罰鍰外,依地政士法第31條規定,主管機關並得廢止其證書;情節重大者,2年內不得再行請領開業執照。

(四)結論
綜上所述,充任地政士須具備中華民國國籍、考試及格並領有地政士證書三項積極要件,缺一不可。開業執照每4年屆期換發,須檢附30小時以上專業訓練或12學分以上學分證明,以促進專業成長。執照逾期擅自執業者,依地政士法第50條應處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執業,主管機關並得按次處罰、廢止證書,情節重大者2年內不得再請領執照。地政士業務涉及不動產權利之得喪變更,攸關交易安全甚鉅,從業人員應謹守法令,按時換照進修,方能維護地政士專業形象與民眾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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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2
二、依土地法第5條第2項規定:「附著於土地之建築物或工事,為建築改良物」,又同法第37條第1項規定:「 土地登記,調土地及建築改良物之所有權與他項權利之登記。 」就登記標的物而言,所稱之建築改良物內涵是否相同?試申論之。 (25分)
LandExam 擬答(節錄)

土地法第5條第2項之「建築改良物」,係就土地改良物之種類所為之定義性規定;同法第37條第1項則就土地登記之客體為列舉。二者雖同稱「建築改良物」,惟立於不同規範脈絡,其內涵實有寬狹之別。茲分述如下: (一)土地法第5條第2項所稱建築改良物之內涵 土地法第5條第1項將土地改良物分為「建築改良物」及「農作改良物」兩類,第2項並就建築改良物予以定義:「附著於土地之建築物或工事,為建築改良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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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3
三、何謂原地價? 又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其申報移轉現值之審核標準為何? 請說明之。 (25分)
LandExam 擬答(節錄)

土地增值稅之核課,係以土地漲價之數額為基礎,而漲價之計算則以「原地價」與「申報移轉現值」之差額為標準。本題就原地價之意義及平均地權條例對申報移轉現值審核標準之規定,分述如下: (一)原地價之意義 所謂「原地價」,係指土地所有權人取得該宗土地時所支付之地價,作為計算土地漲價總數額之基準價格。其性質屬於漲價計算之起算點,故又稱「前次移轉現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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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4
四、土地法有關土地徵收之收回權規定,司法院釋字第763號解釋認為有違憲法,所指稱者為何? 又經主管機關增訂之條文內容為何? 請說明之? (25分)
LandExam 擬答(節錄)

土地徵收係國家為公益所為對人民財產權之合法侵害,惟一旦徵收目的不能達成或情事變更,原土地所有權人應有收回其土地之權。司法院釋字第763號解釋對此一收回權之保障作出重要宣示,並促成土地法之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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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Q · 常見問題

地政士 考試常見問題

不動產經紀人考試需要什麼資格?
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 13 條,年滿 20 歲、具中華民國國籍、未受監護或輔助宣告者均可報考;學歷不限。考試由考選部辦理,每年舉辦一次,通常於 11 月。
地政士考試報考資格為何?
依《地政士法》第 5 條,年滿 20 歲且具中華民國國籍者皆可報考,學歷不限。屬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每年舉辦一次,通常於 6 月。
不動產經紀人與地政士有什麼不同?
經紀人從事不動產仲介或代銷;地政士辦理土地登記、稅務申報、權利移轉等專業代辦業務。兩者考試科目部分重疊(如民法、土地法),但地政士須加考土地登記實務。
考古題該從哪一年開始練?
建議從近 5 年著手熟悉題型與考點分布,再回頭補早年題目。本站自民國 100 年起逐年收錄完整考古題與解析。
申論題怎麼準備才能拿高分?
依考試規範採 IRAC 結構:爭點 → 法條 → 本案分析 → 結論。引用條號需含項款、用語應採台灣法律慣用詞。本站提供 AI 評分對照範本擬答。
錯題複習該怎麼安排?
採間隔重複法(SRS):第一次答錯隔 10 分鐘、1 天、3 天、7 天、14 天、30 天再見。本站「錯題複習」功能會自動依此排程,連續答對 2 次即畢業。
地政士考試科目有哪些?
共 4 科專業科目(民法概要與信託法概要、土地法規、土地登記實務、土地稅法規)+ 國文(作文)。全部採申論式試題:4 科專業科目各 90 分鐘(1 小時 30 分),國文 120 分鐘(2 小時)。考試 2 天舉行,第 1 天考民法、土地稅法、國文;第 2 天考土地登記實務、土地法規。
地政士跟代書是同一個嗎?
是的,「地政士」是依《地政士法》正式名稱,「代書」是俗稱。地政士須通過考選部專技普考並完成登錄,方可開業。
地政士歷年錄取率約多少?
近年約 8-15%,相較不動產經紀人難度較高。
地政士考過後可以做什麼?
可開業承辦土地登記、不動產買賣移轉、繼承贈與稅務申報等業務,或受僱於地政士事務所、建設公司、金融機構不動產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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