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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年 · 地政士 · 考古題

土地登記實務

4
總題數
4
申論題
100
分鐘(預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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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SSAY · 申論題(共 4 題)

申論題目與擬答

第 1 題附 LandExam 原創擬答全文(爭點 → 法律依據 → 涵攝 → 結論,條號經獨立查核比對全國法規資料庫),其餘題目免費登入即可看完整擬答。點「練這題」進互動模式可獲 AI 依四維度(法條準確度・論述完整度・結構・字數)即時評分。

申論題 #1
一、辦理土地登記完畢後,在那些情況下,登記之錯誤或遺漏,可由登記機關逕行更正?另請詳述其與辦理土地複丈過程,登記機關可逕行辦理更正之情況有何差異?
LandExam 擬答(原創・經獨立法規查核)

土地登記具有絕對效力(土地法第43條),登記內容如有錯誤或遺漏,原則上應依當事人申請更正。惟為簡化行政程序及確保登記正確性,土地登記規則就特定情形允許登記機關「逕行更正」;土地複丈過程亦有類似機制。本題就二者之要件及其差異,分述如下:

(一)土地登記逕行更正之情形
依土地法第69條本文規定:「登記人員或利害關係人,於登記完畢後,發見登記錯誤或遺漏時,非以書面聲請該管上級機關查明核准後,不得更正。」原則上更正登記須經上級機關核准。但同條但書規定:「但登記錯誤或遺漏,純屬登記人員記載時之疏忽,並有原始登記原因證明文件可稽者,由登記機關逕行更正之。」此即逕行更正之法源。

土地登記規則第13條進一步規定:「土地法第六十八條第一項及第六十九條所稱登記錯誤,係指登記事項與登記原因證明文件所載之內容不符者;所稱遺漏,係指應登記事項而漏未登記者。」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34條規定,登記機關於下列情形,得逕行更正:

1.純屬登記人員記載時之疏忽:例如將姓名誤寫、地號誤填、面積誤繕、權利範圍誤計等,係因登記人員之筆誤、誤算所致。

2.有原始登記原因證明文件可稽:須有當初提出之申請書、契約書、判決書、戶籍資料等原始文件,足以證明登記內容與原始證明文件不符。

3.更正內容不影響第三人權益:不涉及權利內容之實質變更,且不影響第三人權益。倘該錯誤之更正將實質變動權利歸屬或權利範圍,致影響第三人之既有權益者,仍須依原則經上級機關核准。

實務上常見可逕行更正之情形包括:權利人姓名筆誤、出生年月日錯誤、身分證統一編號誤繕、住址寫錯、地號或建號誤填、共有人應有部分計算錯誤、登記日期記載錯誤等。登記機關逕行更正後,應通知權利人或登記名義人;如涉及他項權利人者,並應通知他項權利人。

(二)土地複丈過程中登記機關逕行更正之情形
土地複丈係就已登記土地之界址、面積或形狀進行重新測量,其作業過程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辦理。複丈結果如發現原登記面積、地號或界址有錯誤者,登記機關得依下列規定逕行辦理更正:

1.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32條:經土地所有權人之申請,於辦理土地複丈時,發現原測量錯誤者,登記機關於依規定辦理更正測量後,並應據以更正登記。

2.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33條:所稱測量錯誤,係指原測量成果或計算面積有錯誤之情形。其更正應由地政機關公告15日,無人異議或經審查認異議無理由者,始得確定更正。

3.土地登記規則第89條:登記機關依複丈結果辦理土地標示變更登記時,得逕為辦理。亦即,地籍圖重測或複丈確定後之面積、界址變更,登記機關得逕行辦理標示變更登記,無須當事人另行申請。

具體而言,於下列情形,登記機關得依複丈結果逕行更正登記:地籍圖重測後依重測結果確定之面積、界址;經鑑界或複丈發現原測量錯誤,於公告15日無異議後;因分割、合併等土地標示變更而為之複丈,依複丈成果逕行更正登記。

(三)二者差異之比較
1.更正之事由不同:

(1)土地登記之逕行更正:係針對登記資料本身之文字記載錯誤或遺漏,屬於「書面登記之疏忽」,與原始證明文件不符。

(2)土地複丈之逕行更正:係針對土地物理屬性(面積、界址、形狀等)之測量錯誤,屬於「測量資料」與真實狀況不符。

2.更正之依據不同:

(1)登記之逕行更正: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3條、第134條,須有原始登記原因證明文件可稽,且為登記人員記載疏忽。

(2)複丈之逕行更正: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32條、第233條,須經複丈或地籍圖重測,並依測量成果為據。

3.程序要件不同:

(1)登記逕行更正:登記機關自行審查決定,更正後通知權利人即可,無須公告。

(2)複丈逕行更正:須經公告15日,無人異議或異議經審認無理由後,始得確定更正登記。此一程序差異,係因複丈涉及土地物理範圍之變動,影響相鄰土地所有權人之權益較大,故須予公告以保障權利人之異議權。

4.對權利內容之影響不同:

(1)登記逕行更正:原則上不涉及實質權利內容之變更,僅為形式上之更正。

(2)複丈逕行更正:可能涉及面積、界址之實質變動,影響權利範圍及相鄰土地之權益。

5.更正之範圍不同:

(1)登記逕行更正:限於登記簿上之記載事項,如權利人姓名、地號、面積、權利範圍等文字資料。

(2)複丈逕行更正:限於土地之物理測量資料,如面積、界址、形狀,並據以更正登記簿之相應記載。

(四)結論
土地登記之逕行更正,依土地法第69條但書及土地登記規則第13條、第134條規定,限於登記人員記載時之疏忽、有原始登記原因證明文件可稽、且不影響第三人權益之情形;土地複丈過程之逕行更正,則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32條、第233條,限於測量錯誤之情形,須經公告15日後始得確定。二者於更正事由、依據、程序、影響範圍等方面均有差異:前者為登記資料文字之更正,無須公告;後者為土地物理屬性之更正,須經公告以保障相鄰土地所有權人之權益。透過此二項機制相互配合,使土地登記簿與實際情況相符,確保登記之絕對效力與交易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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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2
二、甲占有乙所有土地之一部分,申請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在申請登記過程中,依規定應經由何種程序確認其位置與計算面積?因普通地上權與區分地上權有異,請分別依規定說明其範圍位置如何測繪。
LandExam 擬答(節錄)

一、前言 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係指依【民法】第769條、第770條規定,以行使地上權之意思,和平繼續占有他人土地達一定期間者,得請求登記為地上權人。惟因地上權係就土地之一定範圍行使,申請登記前必須先辦理測量作業,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18條及【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82條之1辦理,以確認地上權之位置與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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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3
三、所有權人甲擁有一筆土地及其上建物,由法院囑託登記機關辦理該土地與建物查封登記,但辦理時,發現其已將土地所有權移轉予乙,請說明登記機關應如何處理?另該土地上之建物,尚未完成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則登記機關又應如何處理?
LandExam 擬答(節錄)

法院囑託登記機關辦理土地及建物查封登記,旨在保全債權人對債務人財產之強制執行效力,使財產不得任意處分。然實務上常見「囑託登記時權利狀態已生變動」之情形,例如所有權業已移轉予第三人,或建物尚未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登記機關之處理,應依土地登記規則、強制執行法及內政部相關函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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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4
四、有一區分所有權建物,其於民國102年11月1日完工且領有使用執照,其在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前,在提出何種證件下,毋須申請建物測量?此證件應記明那些事項?另此區分所有權建物之「共有部分」如何界定?而此「共有部分」又如何登記?
LandExam 擬答(節錄)

一、前言 民國102年修正之【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83條之1,針對有使用執照之建物申請所有權第一次登記,設有免申請建物測量之簡化程序。同時,區分所有建物之「共有部分」之界定與登記,亦有特別規定。以下依序說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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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Q · 常見問題

地政士 考試常見問題

不動產經紀人考試需要什麼資格?
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 13 條,年滿 20 歲、具中華民國國籍、未受監護或輔助宣告者均可報考;學歷不限。考試由考選部辦理,每年舉辦一次,通常於 11 月。
地政士考試報考資格為何?
依《地政士法》第 5 條,年滿 20 歲且具中華民國國籍者皆可報考,學歷不限。屬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每年舉辦一次,通常於 6 月。
不動產經紀人與地政士有什麼不同?
經紀人從事不動產仲介或代銷;地政士辦理土地登記、稅務申報、權利移轉等專業代辦業務。兩者考試科目部分重疊(如民法、土地法),但地政士須加考土地登記實務。
考古題該從哪一年開始練?
建議從近 5 年著手熟悉題型與考點分布,再回頭補早年題目。本站自民國 100 年起逐年收錄完整考古題與解析。
申論題怎麼準備才能拿高分?
依考試規範採 IRAC 結構:爭點 → 法條 → 本案分析 → 結論。引用條號需含項款、用語應採台灣法律慣用詞。本站提供 AI 評分對照範本擬答。
錯題複習該怎麼安排?
採間隔重複法(SRS):第一次答錯隔 10 分鐘、1 天、3 天、7 天、14 天、30 天再見。本站「錯題複習」功能會自動依此排程,連續答對 2 次即畢業。
地政士考試科目有哪些?
共 4 科專業科目(民法概要與信託法概要、土地法規、土地登記實務、土地稅法規)+ 國文(作文)。全部採申論式試題:4 科專業科目各 90 分鐘(1 小時 30 分),國文 120 分鐘(2 小時)。考試 2 天舉行,第 1 天考民法、土地稅法、國文;第 2 天考土地登記實務、土地法規。
地政士跟代書是同一個嗎?
是的,「地政士」是依《地政士法》正式名稱,「代書」是俗稱。地政士須通過考選部專技普考並完成登錄,方可開業。
地政士歷年錄取率約多少?
近年約 8-15%,相較不動產經紀人難度較高。
地政士考過後可以做什麼?
可開業承辦土地登記、不動產買賣移轉、繼承贈與稅務申報等業務,或受僱於地政士事務所、建設公司、金融機構不動產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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