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LandExam · 不動產考試練習
109 年 · 地政士 · 考古題

土地登記實務

4
總題數
4
申論題
100
分鐘(預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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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SSAY · 申論題(共 4 題)

申論題目與擬答

第 1 題附 LandExam 原創擬答全文(爭點 → 法律依據 → 涵攝 → 結論,條號經獨立查核比對全國法規資料庫),其餘題目免費登入即可看完整擬答。點「練這題」進互動模式可獲 AI 依四維度(法條準確度・論述完整度・結構・字數)即時評分。

申論題 #1
一、共有土地分割時,如部分共有人就共有土地之全部或部分設定抵押權,或部分共有人未取得土地,該抵押權應如何辦理登記?又,如抵押權人不同意分割,該抵押權應如何處理?(25分)
LandExam 擬答(原創・經獨立法規查核)

共有土地之分割,係由共有關係轉化為單獨所有之物權變動行為。於分割前若部分共有人就共有土地之全部或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分割後抵押權之歸屬與登記方式,攸關抵押權人之權益及交易安全;又抵押權人對於分割協議之同意與否,亦影響分割登記之程序。茲就民法及土地登記規則相關規定分述如下:

(一)共有土地分割登記之意義與規範依據

按民法第 823 條第 1 項規定:「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共有物分割之方法,依民法第 824 條第 2 項,得以協議或裁判為之。共有土地分割完成後,應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100 條至第 105 條辦理分割登記。又抵押權之效力與分割之關係,主要規範於民法第 824 條之 1 及土地登記規則第 107 條等規定。

(二)部分共有人就共有土地「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之處理

按民法第 819 條第 1 項規定,各共有人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共有人得就其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無須其他共有人同意。此種應有部分抵押權,於共有土地分割後,依民法第 824 條之 1 第 2 項規定處理:「應有部分有抵押權或質權者,其權利不因共有物之分割而受影響。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權利移存於抵押人或出質人所分得之部分:一、權利人同意分割。二、權利人已參加共有物分割訴訟。三、權利人經共有人告知訴訟而未參加。」依此,處理方式可分為兩種:

1. 抵押權人同意分割(或已參加訴訟、經告知未參加者):
抵押權移存於抵押人(即原設定抵押權之共有人)所分得之土地上,亦即抵押權集中於分得之特定土地,不再及於其他共有人分得之部分。辦理分割登記時,應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107 條第 1 項規定,於抵押人所分得土地之他項權利部加註抵押權,並塗銷其他共有人分得部分之抵押權登記。

2. 抵押權人不同意分割且未參加訴訟:
抵押權之效力不因分割而受影響,仍按原應有部分比例繼續存在於分割後各共有人所分得之土地上,亦即每筆分割後之土地,均應於他項權利部記載原抵押權之應有部分(土地登記規則第 107 條第 2 項)。此種情形對抵押權人有利,但對於分得土地之其他共有人則生負擔,故民法第 824 條之 1 第 3 項另設有「補償」機制,使其他共有人得向抵押人請求金錢補償。

(三)部分共有人就共有土地「全部」設定抵押權之處理

依民法第 819 條第 2 項規定,共有物之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應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故就全筆設定抵押權須經全體共有人同意,否則僅就同意之共有人應有部分發生效力(最高法院 67 年台上字第 949 號判例意旨參照)。實務上若已合法設定全筆抵押權,分割後抵押權及於分割後各筆土地之全部,並隨同各筆土地存在;其登記方式為於各筆分割後土地他項權利部均載明抵押權,繼續發生擔保效力。

(四)部分共有人未取得土地之處理

依民法第 824 條第 3 項規定,以原物為分配時,因共有人之利益或其他必要情形,得就共有物之一部分仍維持共有,或不分配於某共有人,而以金錢補償之。即部分共有人可能不分得任何土地,僅取得金錢補償。此時若該未分得土地之共有人原就應有部分設有抵押權者:

1. 抵押權人同意分割者:依民法第 824 條之 1 第 2 項,抵押權應移存於該共有人所分得之部分;惟其既未分得土地而僅取得金錢補償,依同條第 4 項規定,抵押權移存於該共有人所得之金錢補償債權上,發生「物上代位」之效果(民法第 881 條準用)。實務上應於分割登記時辦理抵押權塗銷登記,並由抵押權人對該金錢補償債權主張權利或聲請查封。

2. 抵押權人未同意分割者:抵押權仍按原應有部分存在於分割後各筆土地上,由分得土地之共有人共同負擔,並依民法第 824 條之 1 第 3 項取得對抵押人之補償請求權。

(五)抵押權人不同意分割之處理

抵押權人不同意共有物分割者,並不影響共有人請求分割之權利,亦即抵押權人之同意並非分割之要件。理由如下:

1. 共有物分割係共有人間之內部關係,抵押權人僅為他項權利人,無權阻卻分割之進行。
2. 民法第 824 條之 1 已就抵押權人之保護設有完整機制:不同意者,抵押權繼續按原應有部分存在於各分得土地上;同意者,則移存於抵押人所分得之土地。
3. 縱抵押權人未同意分割,登記機關仍應依共有人之分割協議或法院確定判決辦理分割登記,無須先取得抵押權人同意。

於辦理分割登記時,應通知抵押權人;抵押權人若同意分割,得簽具同意書,俾辦理抵押權移存登記;若不同意,則登記機關仍辦理分割登記,並於分割後各筆土地之他項權利部按原應有部分繼續登記抵押權。

(六)結論

共有土地分割涉及抵押權之處理,應依民法第 824 條之 1 及土地登記規則第 107 條之規定區分辦理:應有部分抵押權原則上不因分割受影響,但抵押權人同意或參加訴訟時則移存於抵押人所分得部分;部分共有人未分得土地者,抵押權移存於金錢補償債權上,依物上代位處理;抵押權人不同意分割者,並不影響分割之進行。地政士辦理共有土地分割登記時,應審慎查明既存抵押權狀況,協助當事人取得抵押權人同意並辦理移存登記,以免分割後各筆土地仍負抵押權負擔,影響後續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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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2
二、何謂登記完畢?登記完畢之土地權利,在何種情形下登記機關得報請直轄市或縣 (市)地政機關查明核准後辦理塗銷登記?前述事實於塗銷登記之前,登記機關 應如何處置?(25分)
LandExam 擬答(節錄)

登記完畢之認定及其後續塗銷登記之程序,乃土地登記制度中至為關鍵之部分。茲依土地法及土地登記規則相關規定,分述如下。 (一)登記完畢之意義 1. 法律定義:依土地登記規則第6條規定:「土地權利經登記機關依本規則登記於登記簿,並校對完竣,加蓋登簿及校對人員名章後,為登記完畢。土地登記以電腦處理者,經依規定程序登錄於電腦,並複核更正後,為登記完畢。」此即登記完畢之法定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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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3
三、土地因合併申請複丈者,其應備要件為何?申請合併之土地,如所有權人不同或 設定有抵押權、典權、耕作權者,各應檢附何種文件?(25分)
LandExam 擬答(節錄)

土地合併屬地籍管理之重要事項,其要件及程序受地籍測量實施規則嚴格規範。茲依該規則及相關法令,分述如下。 (一)土地合併之意義及要件 1. 意義:土地合併,係指將二筆以上相鄰土地,併為一筆土地之地籍變更行為,包括地籍圖之合併、面積之合併計算及登記簿之更新。其目的在於整合零細之土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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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4
四、建築改良物測量包括那兩種?並請分別說明其得申請各該測量之原因。(25分)
LandExam 擬答(節錄)

建築改良物(簡稱建物)之測量,乃地籍測量之重要環節,其分類及申請原因,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59條以下之規定,茲分述如下。 (一)建物測量之種類 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59條規定:「建物測量分為建物第一次測量及建物複丈。」此二者構成建物測量之全貌,前者乃建物登記之起點,後者則為建物異動之必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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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Q · 常見問題

地政士 考試常見問題

不動產經紀人考試需要什麼資格?
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 13 條,年滿 20 歲、具中華民國國籍、未受監護或輔助宣告者均可報考;學歷不限。考試由考選部辦理,每年舉辦一次,通常於 11 月。
地政士考試報考資格為何?
依《地政士法》第 5 條,年滿 20 歲且具中華民國國籍者皆可報考,學歷不限。屬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每年舉辦一次,通常於 6 月。
不動產經紀人與地政士有什麼不同?
經紀人從事不動產仲介或代銷;地政士辦理土地登記、稅務申報、權利移轉等專業代辦業務。兩者考試科目部分重疊(如民法、土地法),但地政士須加考土地登記實務。
考古題該從哪一年開始練?
建議從近 5 年著手熟悉題型與考點分布,再回頭補早年題目。本站自民國 100 年起逐年收錄完整考古題與解析。
申論題怎麼準備才能拿高分?
依考試規範採 IRAC 結構:爭點 → 法條 → 本案分析 → 結論。引用條號需含項款、用語應採台灣法律慣用詞。本站提供 AI 評分對照範本擬答。
錯題複習該怎麼安排?
採間隔重複法(SRS):第一次答錯隔 10 分鐘、1 天、3 天、7 天、14 天、30 天再見。本站「錯題複習」功能會自動依此排程,連續答對 2 次即畢業。
地政士考試科目有哪些?
共 4 科專業科目(民法概要與信託法概要、土地法規、土地登記實務、土地稅法規)+ 國文(作文)。全部採申論式試題:4 科專業科目各 90 分鐘(1 小時 30 分),國文 120 分鐘(2 小時)。考試 2 天舉行,第 1 天考民法、土地稅法、國文;第 2 天考土地登記實務、土地法規。
地政士跟代書是同一個嗎?
是的,「地政士」是依《地政士法》正式名稱,「代書」是俗稱。地政士須通過考選部專技普考並完成登錄,方可開業。
地政士歷年錄取率約多少?
近年約 8-15%,相較不動產經紀人難度較高。
地政士考過後可以做什麼?
可開業承辦土地登記、不動產買賣移轉、繼承贈與稅務申報等業務,或受僱於地政士事務所、建設公司、金融機構不動產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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