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LandExam · 不動產考試練習
115 年 · 地政士 · 考古題

民法概要與信託法概要

4
總題數
4
申論題
100
分鐘(預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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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SSAY · 申論題(共 4 題)

申論題目與擬答

第 1 題附 LandExam 原創擬答全文(依題意分點作答;法條、公式與計算均已對照考試當時有效資料複核),其餘題目免費登入即可看完整擬答。點「練這題」進互動模式可獲 AI 依四維度(法條準確度・論述完整度・結構・字數)即時評分。

申論題 #1
一、甲66歲終生未婚、膝下無子,父母已過世,日前猝逝家中,有二位親兄弟乙、丙多年不往來亦不願處理甲之後事。甲生前預立遺囑,將名下財產與存款共1,002萬元留給長期照顧他起居的乾兒子丁。請問:(一)乙、丙對甲之遺產有無繼承權?(5分)(二)乙、丙是否喪失繼承權?(10分)(三)乙、丙對甲之遺產可對丁主張什麼權利?可請求之金額多少?(10分)
LandExam 參考擬答(非官方標準答案)

一、乙、丙有繼承權

甲無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又已死亡,依民法第1138條,第三順序的兄弟姊妹乙、丙為繼承人。依第1141條,同一順序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因此二人的法定應繼分各為二分之一。

二、未喪失繼承權

民法第1145條第1項列舉五款失權事由:一、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二、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三、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四、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五、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同條第2項並定第2款至第4款之事由經被繼承人宥恕者,其繼承權不喪失。多年不往來或不願處理後事,尚不當然落入上述法定事由;題目也未說甲曾表示乙、丙不得繼承,故二人不喪失繼承權。

三、得行使特留分扣減權

兄弟姊妹的特留分,依(115年考試時有效之)第1223條第4款為其應繼分的三分之一。(附註:第1223條業經115年8月17日修正公布,依該次修正明定「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即116年2月17日生效;修正後各款依序為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祖父母,**兄弟姊妹已自特留分之列刪除**。本題係115年試題,仍應依修正前條文作答;116年2月17日以後發生之繼承,兄弟姊妹即無特留分可資扣減。)乙、丙各自的特留分為1,002萬元×1/2×1/3=167萬元。甲以遺囑將全部財產遺贈丁,致二人的特留分不足,乙、丙得依第1225條按不足額對丁行使遺贈扣減權;各得扣減167萬元,合計334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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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2
二、甲租用乙之土地建築房屋,甲已居住近50年。乙在日前將土地賣給建商丙並過戶完畢,丙因此要求甲拆屋還地。請問甲可以主張什麼權利?請以民法詳述之。(25分)
LandExam 擬答(節錄)

一、買賣不破租賃 民法第425條第1項規定,租賃物交付後且承租人占有中,出租人縱將所有權讓與第三人,租賃契約對受讓人仍繼續存在。甲已租地建屋並占有使用,原則上丙受讓土地後承受出租人的地位,不能只因取得所有權即請求甲拆屋還地。 第425條第2項雖排除未經公證、期限逾五年或未定期限的不動產租賃,但本件租賃已近50年,成立於民國89年5月5日債編修正施行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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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3
三、甲與乙分別共有A地,應有部分各二分之一,並登記於土地登記簿,甲與乙就共有之A地並未成立分管契約。甲以其應有部分設定普通抵押權於丙。嗣後甲乙分割A地為A1及A2二筆土地,而由甲乙各單獨取得所有權。請問共有物分割是否會影響丙之抵押權?丙之抵押權如何處理?請依民法詳述之。(25分)
LandExam 擬答(節錄)

一、原則:分割不影響抵押權 甲得依民法第819條第1項自由處分其二分之一應有部分,因此在該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有效。又共有人自共有物分割之效力發生時起,取得分得部分之所有權(民法第824條之1第1項),惟應有部分有抵押權或質權者,其權利不因共有物之分割而受影響(民法第824條之1第2項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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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4
四、甲長期照顧年邁母親丁,但長年居住美國的姊姊乙近日返臺後,私自帶著意識清楚的丁到銀行,將丁的千萬現金設立信託,受益人登記為乙與妹妹丙。請以信託法說明:(一)信託契約是否無效?(15分)(二)甲可否請求受益人變更增加甲?(10分)
LandExam 擬答(節錄)

一、信託是否無效 信託法第5條所列無效事由,包括目的違反強制禁止規定、公序良俗、以進行訴願或訴訟為主要目的,或以依法不得受讓特定財產權者為受益人。題目稱丁意識清楚;若丁具有意思能力,確實理解並自由同意由其本人設立信託,僅因乙帶丁到銀行、受益人是乙與丙,尚不符合第5條,信託不當然無效。 但「意識清楚」不等於必然已有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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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年 地政士 其他科目

FAQ · 常見問題

地政士 考試常見問題

不動產經紀人考試需要什麼資格?
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 13 條,年滿 20 歲、具中華民國國籍、未受監護或輔助宣告者均可報考;學歷不限。考試由考選部辦理,每年舉辦一次,通常於 11 月。
地政士考試報考資格為何?
依《地政士法》第 5 條,年滿 20 歲且具中華民國國籍者皆可報考,學歷不限。屬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每年舉辦一次,通常於 6 月。
不動產經紀人與地政士有什麼不同?
經紀人從事不動產仲介或代銷;地政士辦理土地登記、稅務申報、權利移轉等專業代辦業務。兩者考試科目部分重疊(如民法、土地法),但地政士須加考土地登記實務。
考古題該從哪一年開始練?
建議從近 5 年著手熟悉題型與考點分布,再回頭補早年題目。本站自民國 100 年起逐年收錄完整考古題與解析。
申論題怎麼準備才能拿高分?
依考試規範採 IRAC 結構:爭點 → 法條 → 本案分析 → 結論。引用條號需含項款、用語應採台灣法律慣用詞。本站提供 AI 評分對照範本擬答。
錯題複習該怎麼安排?
採間隔重複法(SRS):第一次答錯隔 10 分鐘、1 天、3 天、7 天、14 天、30 天再見。本站「錯題複習」功能會自動依此排程,連續答對 2 次即畢業。
地政士考試科目有哪些?
共 4 科專業科目(民法概要與信託法概要、土地法規、土地登記實務、土地稅法規)+ 國文(作文)。全部採申論式試題:4 科專業科目各 90 分鐘(1 小時 30 分),國文 120 分鐘(2 小時)。考試 2 天舉行,第 1 天考民法、土地稅法、國文;第 2 天考土地登記實務、土地法規。
地政士跟代書是同一個嗎?
是的,「地政士」是依《地政士法》正式名稱,「代書」是俗稱。地政士須通過考選部專技普考並完成登錄,方可開業。
地政士歷年錄取率約多少?
近年約 8-15%,相較不動產經紀人難度較高。
地政士考過後可以做什麼?
可開業承辦土地登記、不動產買賣移轉、繼承贈與稅務申報等業務,或受僱於地政士事務所、建設公司、金融機構不動產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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