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信託登記的申請人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25條,契約信託應由委託人甲與受託人乙公司會同申請,以「信託」為登記原因,將土地登記為乙公司所有並記載信託關係。
二、稅費
(一)土地增值稅:依土地稅法第28條之3第1款,因信託成立而在委託人與受託人間移轉所有權,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二)贈與稅:信託契約自始指定甲的兒子為非委託人受益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之1,視為甲將信託利益贈與其子,應依法課徵贈與稅。其納稅義務人依同條第4項為**委託人甲**(但委託人有第7條第1項但書各款情形之一者,以受託人為納稅義務人);登記時並應提出相應的納免稅證明。
(三)另應繳納登記規費;是否涉及其他稅費,依信託契約與財產性質另行判斷。
三、主要應備文件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34條,應提出:(一)登記申請書;(二)信託契約;(三)土地所有權狀;(四)甲的身分證明及乙公司的法人登記、代表人資格證明;(五)贈與稅繳清、免稅或同意移轉等證明及其他法定文件。
甲為信託移轉的登記義務人,原則依第40條親自到場核對身分及真意。因重病不能到場時,須符合第41條的免到場方式,例如檢附登記原因發生日期前1年以後核發的甲之印鑑證明,或信託契約依法公證、認證,或其他適用的法定替代方式;僅附一般委託書並不當然免除義務人真意查核。採地政士簽證時,亦須符合地政士法簽證範圍,不能忽略其禁止簽證事項。
四、甲死亡後
依契約約定,甲死亡後信託土地歸屬其子,應由兒子作為歸屬權利人會同乙,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28條申請「信託歸屬登記」(並塗銷信託記載);乙不能會同時,兒子得提出信託關係消滅的證明單獨申請。此時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移轉給委託人以外的歸屬權利人,依平均地權條例第37條之1第2項,以兒子為土地增值稅納稅義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