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5,房地合一所得稅的免稅情形如下:
一、自住房屋、土地
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須在該屋辦竣戶籍登記,持有並實際居住連續滿6年;交易前6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交易前6年內未曾適用本款。符合者,以依第14條之4第3項計算的課稅所得不超過400萬元部分免稅,超過部分仍依法按10%稅率課稅。
二、特定政策性土地
(一)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7條、第38條之1,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的農業用地。
(二)被徵收,或被徵收前由需用土地人先行協議價購的土地及其土地改良物。
(三)尚未被徵收前移轉、依都市計畫法指定的公共設施保留地。
後三類是該交易所得免納所得稅,不能與自住房地的「400萬元限額免稅」混為一談。題目所稱110年4月28日修法,應依交易時有效的第4條之5逐款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