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LandExam · 不動產考試練習
114 年 · 地政士 · 考古題

民法概要與信託法概要

4
總題數
4
申論題
100
分鐘(預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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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SSAY · 申論題(共 4 題)

申論題目與擬答

第 1 題附 LandExam 原創擬答全文(爭點 → 法律依據 → 涵攝 → 結論,條號經獨立查核比對全國法規資料庫),其餘題目免費登入即可看完整擬答。點「練這題」進互動模式可獲 AI 依四維度(法條準確度・論述完整度・結構・字數)即時評分。

申論題 #1
一、甲與乙共有位於鄉村郊區的A地,持分各二分之一。雙方於民國90年間協議將A 地分割為A-1地與A-2地,分別由甲、乙各自取得,但甲因工作的緣故長期旅居 國外,雙方始終未辦理分割登記。至民國108年,甲死亡,其獨子丙整理遺產時始 發現甲有A地二分之一持分的所有權狀。丙前往A地查看時,發現A地一部分已 遭鄰地所有人丁擅自占用,搭建B屋作為倉庫及車庫使用。試問:丙向丁請求拆 除B屋及返還占用部分的土地,丁得否以其占有已超過15年為由拒絕?若丙認為 甲、乙當年分割協議內容顯失公平而拒絕履行,丙得否另行請求裁判分割A地? 試依民法相關規定說明之。(25分)
LandExam 擬答(原創・經獨立法規查核)

本題涉及共有土地分割協議之效力、所有權人對占有人之物權請求權、取得時效抗辯,以及裁判分割之要件,茲依民法相關規定分述如下:

(一)甲、乙協議分割A地之效力及丙之地位

按民法第824條第1項規定:「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共有人達成分割協議者,僅於共有人間發生債權效力,必須完成分割登記,始發生物權變動之效力(民法第758條第1項參照)。

本題甲、乙於90年間協議將A地分割為A-1地、A-2地,分別由甲、乙各自取得,惟雙方始終未辦理分割登記。故依民法第758條規定,物權變動尚未完成,A地仍為甲、乙各持分二分之一之共有狀態。

至108年甲死亡後,丙為甲之獨子,依民法第1138條第1款及第1148條第1項規定:「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故丙繼承甲對A地二分之一持分之所有權,並概括承受甲之一切法律關係,包含與乙間未完成登記之分割協議。

(二)丙得否向丁請求拆屋還地,丁得否以取得時效抗辯

1. 丙之物權請求權

按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規定:「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又同條第1項中段規定:「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此即所謂「物上請求權」中之返還請求權及妨害除去請求權。

又依民法第821條規定:「各共有人對於第三人,得就共有物之全部為本於所有權之請求。但回復共有物之請求,僅得為共有人全體之利益為之。」故共有人得以全體之利益,單獨行使物上請求權。

本題丁未經A地共有人甲(其後為丙)、乙之同意,擅自於A地一部分搭建B屋作為倉庫及車庫使用,係屬無權占有。丙身為共有人,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及第821條之規定,得請求丁拆除B屋(妨害除去請求權)並返還占用之土地(返還請求權)。

2. 丁之取得時效抗辯不能成立

按民法第769條規定:「以所有之意思,二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又民法第770條規定:「以所有之意思,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而其占有之始為善意並無過失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此即「取得時效」制度。

惟須注意者,取得時效之適用客體限於「未登記之不動產」。本題A地既經登記為甲、乙共有,自非未登記之不動產,丁無從依民法第769條或第770條取得所有權。

雖民法第772條規定取得時效準用於所有權以外之財產權(如地上權、農育權等),惟丁係未經同意「擅自占用」之無權占有人,並非以行使地上權之意思為占有,且A地為已登記之不動產,亦無從主張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請求權(最高法院68年度第13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3. 取得時效不適用於物上請求權

退萬步言,縱令丁主張其占有已超過15年得拒絕拆除返還,亦無理由。蓋依民法第125條之規定,物上請求權雖屬請求權,依司法院釋字第107號解釋及釋字第164號解釋,已登記不動產所有人之回復請求權及除去妨害請求權,不適用消滅時效之規定。換言之,丙基於A地共有人之地位,行使民法第767條第1項所定之物上請求權,並不因丁占有時間之長短而消滅。

從而,丁不得以其占有已超過15年為由拒絕拆除B屋及返還土地,丙之請求應有理由。

(三)丙得否另行請求裁判分割A地

1. 共有物分割協議之拘束力

按民法第824條第1項規定,共有物之分割,得依共有人之協議或法院之裁判為之。共有人間達成分割協議者,依誠信原則及契約之拘束力,原則上各共有人應依協議內容履行。

惟學說及實務見解均認為,分割協議之拘束力,並非絕對。例如:

(1)協議內容違反公序良俗、強制禁止規定者,依民法第71條、第72條規定無效;

(2)當事人受詐欺、脅迫者,依民法第92條規定得撤銷;

(3)協議顯失公平者,得依民法第74條規定請求法院撤銷;

(4)情事變更原則之適用(民法第227條之2)。

2. 共有物分割之請求權及消滅時效

依民法第823條第1項規定:「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此即「分割請求權」。又依民法第125條之規定,請求權因1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惟司法院釋字第107號及釋字第164號解釋認為,已登記不動產之物上請求權不適用消滅時效。

惟分割請求權之性質為形成權說(通說),非單純請求權,故不適用消滅時效規定。共有人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已依協議分割者,即不得再請求分割(最高法院70年台上字第3990號判例參照)。

3. 已成立之分割協議與另行請求裁判分割

學說及實務通說認為(最高法院59年台上字第1198號判例、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2879號判決),共有人間既已就共有物達成分割協議,即生債權效力,應依協議履行;若一方拒絕履行協議內容者,他方得訴請履行(即訴請辦理分割登記及交付土地),不得另行請求裁判分割。

惟此項見解之適用,仍以「分割協議有效成立」為前提。倘分割協議有民法第74條規定之顯失公平、第88條錯誤、第92條詐欺脅迫、或第71條、第72條違反強行規定或公序良俗等情事,得依各該規定撤銷或認其無效;分割協議經撤銷或無效者,原共有關係回復,得另行請求裁判分割。

至於本題,丙以「分割協議顯失公平」為由拒絕履行,依民法第74條第1項規定:「法律行為,係乘他人之急迫、輕率或無經驗,使其為財產上之給付或為給付之約定,依當時情形顯失公平者,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撤銷其法律行為或減輕其給付。」惟同條第2項規定:「前項聲請,應於法律行為後一年內為之。」蓋甲、乙協議於90年間成立,至甲死亡之108年已逾18年,丙繼承後縱欲行使撤銷權,亦已罹於除斥期間,無法主張撤銷。

從而,丙不得僅以協議顯失公平為由,拒絕履行原分割協議;亦無從另行請求裁判分割A地。除非丙能舉證該協議自始無效(例如違反強行規定或公序良俗),否則應依甲、乙原協議辦理分割登記,方為正辦。

【結論】

綜上所述,本題甲、乙未辦理分割登記,A地仍為共有狀態,丙繼承後得本於共有人之地位行使物上請求權;丁占用A地建造B屋係屬無權占有,因A地為已登記之不動產,不適用取得時效規定,且物上請求權不因時效而消滅,丁不得以占有已超過15年為由拒絕拆除返還,丙之拆屋還地請求應有理由。又甲、乙原分割協議仍對共有人發生債權效力,丙以協議顯失公平為由拒絕履行,因撤銷權之除斥期間已逾,無法主張撤銷,故丙不得另行請求裁判分割A地,而應依原協議內容辦理分割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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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2
二、甲因創業失敗,為了避免其名下A屋遭債權人強制執行,遂與其友人乙通謀,作 成虛偽買賣契約,將A屋登記移轉至乙名下,但實際上是將A屋便宜的出租予乙, 並每月收取租金。甲將名下財產安排妥當之後,隨即出國繼續為事業謀求新的發 展。嗣後,乙因公司實施無薪假,收入極不穩定,而A屋因地段良好,周邊房屋 租金普遍上升,乙在未經甲同意的情況下,擅自將A屋全部出租給善意的丙居住, 賺取與支付給甲租金間的差額以貼補日常開銷。試問:A屋的所有權為何人所有? 乙、丙間房屋租賃契約的效力為何?某日甲回國後發現不認識的丙占有使用A屋, 甲得否請求丙返還A屋?試依民法相關規定說明之。(25分)
LandExam 擬答(節錄)

本題涉及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之效力、善意第三人之保護,以及物上請求權之行使,分述如下: 一、A屋之所有權歸屬 (一)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之效力 甲與乙通謀作成虛偽買賣契約,將A屋登記移轉至乙名下,此為【民法】第87條第1項所規範之情形。依該條第1項規定:「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無效。但不得以其無效對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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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3
三、甲繼承了郊區的一筆土地A地,整理後發現甲的祖父於民國60年間將該A地提供 給其叔公乙設定地上權,讓乙蓋造兩層樓的B屋自住使用。雙方未明訂地上權存 續期間,亦未約定收取地租。B屋未辦理建物保存登記,B屋目前出租中。隨著 近年來郊區土地價格上揚,A地周邊陸續有新建案推出,亦有不動產仲介人員與 甲洽談,建議應將資產活化利用。試問:地上權是否必須支付地租?甲得否重新 主張要收取A地的地租?甲得否請求終止A地的地上權?試依民法相關規定說明 之。(25分)
LandExam 擬答(節錄)

本題涉及地上權之地租約定、地租之後續請求,以及未定期限地上權之終止,分述如下: 一、地上權是否必須支付地租? (一)地上權之基本性質 地上權係以在他人土地之上下有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為目的而使用其土地之物權。依【民法】第832條規定:「稱普通地上權者,謂以支付地租之約定,在他人土地之上下有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為目的而使用其土地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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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4
四、某甲育有三子兩女,皆已成家立業並各有子女。甲於退休後返鄉定居於其名下之 一處老厝,該厝不僅為其日常之住處,亦為其兒孫返鄉團聚之溫馨場所。甲素有 家族觀念,爰有意在身故後仍保留該老厝之完整性,作為家族成員情感凝聚之空 間,而非因日後繼承之分割或處分而喪失。為此,甲考慮將該不動產設立信託, 並擬以其長年信任之地政士事務所為受託人,以維持該不動產之使用目的及完整 性。試問甲是否得將其所有之老厝設立信託,並指定地政士事務所為受託人?又 依據信託法之規定,委託人對受託人有那些監督權限?(25分)
LandExam 擬答(節錄)

本題涉及不動產信託之設立、受託人資格,以及委託人對受託人之監督權限,分述如下: 一、甲得否將老厝設立信託並指定地政士事務所為受託人? (一)不動產信託之合法性 依【信託法】第1條規定:「稱信託者,謂委託人將財產權移轉或為其他處分,使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為受益人之利益或為特定之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關係。」不動產屬財產權之範疇,甲自得將老厝作為信託財產設立信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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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Q · 常見問題

地政士 考試常見問題

不動產經紀人考試需要什麼資格?
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 13 條,年滿 20 歲、具中華民國國籍、未受監護或輔助宣告者均可報考;學歷不限。考試由考選部辦理,每年舉辦一次,通常於 11 月。
地政士考試報考資格為何?
依《地政士法》第 5 條,年滿 20 歲且具中華民國國籍者皆可報考,學歷不限。屬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每年舉辦一次,通常於 6 月。
不動產經紀人與地政士有什麼不同?
經紀人從事不動產仲介或代銷;地政士辦理土地登記、稅務申報、權利移轉等專業代辦業務。兩者考試科目部分重疊(如民法、土地法),但地政士須加考土地登記實務。
考古題該從哪一年開始練?
建議從近 5 年著手熟悉題型與考點分布,再回頭補早年題目。本站自民國 100 年起逐年收錄完整考古題與解析。
申論題怎麼準備才能拿高分?
依考試規範採 IRAC 結構:爭點 → 法條 → 本案分析 → 結論。引用條號需含項款、用語應採台灣法律慣用詞。本站提供 AI 評分對照範本擬答。
錯題複習該怎麼安排?
採間隔重複法(SRS):第一次答錯隔 10 分鐘、1 天、3 天、7 天、14 天、30 天再見。本站「錯題複習」功能會自動依此排程,連續答對 2 次即畢業。
地政士考試科目有哪些?
共 4 科專業科目(民法概要與信託法概要、土地法規、土地登記實務、土地稅法規)+ 國文(作文)。全部採申論式試題:4 科專業科目各 90 分鐘(1 小時 30 分),國文 120 分鐘(2 小時)。考試 2 天舉行,第 1 天考民法、土地稅法、國文;第 2 天考土地登記實務、土地法規。
地政士跟代書是同一個嗎?
是的,「地政士」是依《地政士法》正式名稱,「代書」是俗稱。地政士須通過考選部專技普考並完成登錄,方可開業。
地政士歷年錄取率約多少?
近年約 8-15%,相較不動產經紀人難度較高。
地政士考過後可以做什麼?
可開業承辦土地登記、不動產買賣移轉、繼承贈與稅務申報等業務,或受僱於地政士事務所、建設公司、金融機構不動產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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